中国与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合集下载

新加坡

新加坡

新加坡1.国家概况●中新关系一、双边政治关系回顾两国于1990年10月3日建立外交关系。

建交以来,两国高层交往频繁。

江泽民主席(1994年)、朱镕基总理(1999年)、胡锦涛副主席(2002年)吴邦国委员长(2005)、温家宝总理(2007)等先后访新。

黄金辉总统(1991年)、李光耀总理(1990年)、吴作栋总理(1993、1994、1995、1997、2000、2003年)、王鼎昌总统(1995年)、纳丹总统(2001年)、李显龙(副)总理(1995、2000、2005、2006年)先后访华。

两国除互设使馆外,新加坡在上海、厦门、广州和香港设有总领事馆,在成都设有领事馆。

二、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中新经贸合作发展迅速。

新加坡是中国第十大贸易伙伴、第二大海外劳务市场和第四大工程承包市场,对华贸易和投资均占东盟国家首位。

中国是新加坡第三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欧盟和马来西亚。

2010年双边进出口额570.6亿美元,增长19.2%,其中我出口323.5亿美元,增长7.6%,进口274.1亿美元,增长38.8%。

1999年10月,中新签署《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两国经贸磋商机制。

双方还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海运协定》、《邮电和电信合作协议》、《成立中新双方投资促进委员会协议》等多项经济合作协议。

2008年10月两国签署中新自由贸易协定,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三、在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往与合作两国在人才培训领域的合作十分活跃,主要项目有中国赴新加坡经济管理高级研究班、中国市长赴新研讨班、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赴新考察、两国外交部互惠培训项目等。

2001年起,新方定期派中高级官员团访华。

2004年5月,双方决定成立“中国-新加坡基金”,支持两国年轻官员的培训与交流。

2007年7月,双方签署《关于借鉴运用新加坡园区管理经验开展中西部开发区人才培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与马来西亚的经济合作

中国与马来西亚的经济合作

中国与马来西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限制因素分析[摘要]:通过阐述中国与马来西亚经济合作发展的基础、现状和前景,以及通过对限制因素的分析,了解马来西亚的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与中国有哪些合作的可能性和互补。

特别是在东盟合作的驱动下,赢来了中国与马来西亚很大的合作机会。

[关键词]:合作前景限制因素互补[前言]:中国与马来西亚一直关系良好,各方面都有合作,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方面。

马来西亚也是东盟中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

近年来,中马在各方面加强合作,马政府也积极引进中国在马的投资,颁布了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减免关税、所得税等。

中国政府也加大对马的投资合作,中马高层往来频繁,各领域友好合作不断深化。

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与契机,为中马关系拉开友好合作的序幕。

一、中马合作发展的基础1.马来西亚资源丰富马来西亚位于赤道附近,属热带雨林气候,是一个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橡胶、棕榈油及锡的出产国,也是优质热带硬木、石及天然气的重要出产国;此外,还盛产可可、胡椒、椰子等热带经济作物;渔业资源也丰富,除各种鱼类外,马来西亚海岸还产龙虾。

而我国却非常稀缺橡胶、锡和天然气,在这这些资源上可有很大的合作发张前景。

2.交通便利全国有良好的公路网,公路和铁路主要干线贯穿马来半岛南北,航空业也较发达。

飞机、铁路、汽车、渡轮和水翼船等交通工具设施较完善。

比如航空,马来西亚航空运输相当发达,除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供飞越全球110条国际航线外,另外还有50多家国际航空公司飞抵马来西亚。

铁路网,从马来西亚半岛北部延伸到南部,从东伸展到西,为旅客提供便利的交通。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它的交通发达程度直接挂钩,这些良好的交通为马来西亚吸引很多的外商投资,为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一个推动的作用,。

3.政治基础奉行独立自主、中立、不结盟的外交政策。

视东盟为外交政策基石,优先发展同东盟国家关系。

重视发展同大国关系。

中马两国之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往来。

新加坡简介以及与中国的关系

新加坡简介以及与中国的关系

• • • •
• • • •
换言之: 1、以国家生存和改善人民生活为最优先的 考虑; 2、不断创造政治、外交和经济空间,并保 持对国际政治的相关性; 3、在区域内和世界提倡均势; 4、支持国际法律和国际组织; 5、不结盟 (积极中立); 6、愿意帮助其他国家。
3、国际问题态度
• 坚决支持国际反恐斗争,积极配合美国在全球及 本地区的反恐行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 逮捕了多名与“基地”组织有关的“回教祈祷团” 成员。较为关注朝核问题,担心局势恶化破坏亚 太稳定,威胁新加坡的安全,支持中国等有关各 方为和平解决朝核问题所做的努力。
4、国会
• 新加坡实行一院制,任期五年。国会可提前解散, 大选须在国会解散后三个月内举行。年满21岁的 新加坡公民都有投票权。国会议员分为民选议员、 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其中民选议员从全国13 个单选区和16个集选区(2015年大选)中由公民 选举产生。集选区候选人以3~6人一组参选,其 中至少一人是马来族、印度族或其他少数种族。 同组候选人必须同属一个政党,或均为无党派者, 并作为一个整体竞选。
5、立国至今
• 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成为一个 有主权、民主和独立的国家。同年12月22日,新 加坡成为共和国,尤索夫· 宾· 伊萨克出任首任总 统。建国以后,新加坡人民的集体危机感成经济 奇迹原动力,靠着勤奋的打拼在逆境中求得生存。 • 新加坡在建国后寻求国际承认,于1965年9月21 日加入联合国。同年10月新加坡加入英联邦
2、政要
• 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地位稳固。李光耀是该党的首任秘书 长也是新加坡的第一任总理。1923年生于新加坡,籍广东 省大埔县。他自新1965年独立后长期担任总理,1990年交 棒给第二任总理吴作栋。1993年新加坡举行独立后首次总 统全民选举,原副总理、新加坡职工总会秘书长王鼎昌当选 为首位民选总统。2004年8月,李显龙接替吴作栋出任总理, 是第三任总理。2006年5月大选后连任总理。2015年9月11 日,人民行动党再次赢得大选,李显龙再度接任总理一职。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保护对策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保护对策
21 02年第 2期
中图分类号: 9 D90
北 京政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9 8 2 1 ) 2 0 6— 0 17 - 2 5( 0 2 0_ 03 5
总第 7 8期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保护对策口
郭 雷
【 摘 要 】 境外投 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日 益突出。文章在分析 内地企业境外投 资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基础上, 梳理 了境外投资面临的三方面主要法律风险, 针对现 状, 出 提 政府应及时出台《 境外投资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体系, ,
[ 本文系作者承担孙智慧教授主持的 21 年度北京市法 学会项 目《 1 1 ] 01 中国国民海外安全 预防与法律保 护问题研究 》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2郭雷 : 2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经贸法律 系讲师 。
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雷 : 国内地企 业境 外投 资 的法 律风 险及保 护对 策 我
并 阐述 了企业法律 风险管理模 式和机制 。
【 关键词 】 境外投资 法律风险 法律保护 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 “ 走出去” 战略的实施, 我国内地企业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数据, 截至 2 1 年 01
底, 中国内地企业共在全球 18 7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 1 万家, . 8 在海外人员约 10 2 万人 , 资产总量超过 1 万亿美元。同时, . 5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额资产在安全保障方面受到严峻挑战 和考验 , 境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日 益突出, 如何加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已成为
( ) 二 双边投 资保 护协 定和 避免双 重征 税协 定

马来西亚金矿市场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金矿市场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金矿市场投资金矿市场投资金矿市场投资环境环境马来西亚金矿市场概况马来西亚的金矿资源主要分布在半岛中部金矿带(包括彭亨、吉兰丹、丁加奴等州)、沙捞越西部的巴乌和武吉涌、沙巴州的马穆特及塞加马河谷,多为砂矿。

吉兰丹州南部的Sokor 地区,主要为砂金,未发现原生金矿。

吉兰丹州在20世纪60-70年代曾有联邦政府开展过河流次生晕的化探测量工作,圈定了金成矿带,具有一定金成矿前景,但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工作。

原生矿以巴乌金矿最大,矿区位于巴乌背斜与花岗二长斑岩侵入体的交界处,为硅化含金矽卡岩型矿床。

近几年马来西亚黄金产量呈增长态势。

2011年马来西亚黄金产量为4215公斤。

目前约有16座金矿处在运营中。

主要金矿投资公司为:英国的avocet Mining plc,加拿大的Monument Mining ltd.等。

——《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金矿市场前景研究报告》马来西亚投资环境世界排名:在2013年营商环境排名中,马来西亚的营商环境排在全球185个国家和地区的第12位。

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政策马来西亚外汇管制条例规定,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国际商业往来支付。

外汇进出马来西亚需要核准。

外汇汇出马来西亚不需缴纳特别税金。

马来西亚同中国的关系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于1974年5月31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建交后,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

进入90年代,中马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丰硕成果。

两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10余项经贸合作协议。

中国自马进口主要商品有集成电路、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棕油和塑料制品等;中国向马出口主要商品有计算机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服装和纺织品等。

马来西亚概况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被南中国海分隔成东、西两部分。

立足狮城 辐射东盟

立足狮城 辐射东盟

的最 终股 东没有变化 , 税收损 失无限结 转 , 外股 息 、 境 分公司利润和服 务费 符 合 规定 的可 获税收 减免 。 除此 之外, 新 加 坡政 府也 给很 多优 惠政 策鼓 励企 业 在 新加坡设立 。 例如 , 公司可将1%的企 7
日本 、 印度 和东盟 , 些协定 涵盖新加 这 坡 对外贸易总额 8 %以上 。 0 谢女士 向记 者透 露 , 目前新加 坡正在与欧盟进 行 自
由 贸易 协定 的 谈 判 , 且 已 经 达 到 高 阶 而
段 的进展 。 谈判完成后新加坡应该就会 成为东南亚国家里面第一个与东盟签订 自由贸易协定 的国家。新加坡与海和会 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也 已经达 到共识, 目前正 在等待 海 和 会和各 国国会 的核 准。 这一系列协定不但使新 加坡 企业和
在 亚洲排名前五 。 它还 是一个 国际金融 中心 , 现在 多过5 0 的国际银 行和金 0家 融 机构在新加坡设立 。 新加坡是亚洲最 大 的资 产管 理 中心 , 是仅 次于 纽约 、 伦 敦 和东 京 , 四大的外 汇交 易市场 。 第 现
在 已 经 超 过 1 , 0 亿 美 元 由新 加 坡 银 00 1
航 线的交界 处 。 近百年来 , 因为处 于 正 这 么重要的战略地理 位置 , 新加坡被 国 际企业和亚洲企 业定位为进军亚洲市场 和扩大 全球 网络 的重要基 地 。目前 , 东 南亚大部分 的贸易都是 通过新加坡来完
成 的 。 加 坡 拥 有 世 界 第 二 最 繁 忙 的集 新 装 箱 港 口, 加 坡 幛 宜 机 场 的 空 运 能 力 新
关税待遇 , 还为他们创造优 惠的服务业 投资, 或者是政府采购 的商机。 第四, 新加 坡 拥 有 一个 低 税 的环 境。 在新加坡 , 企业 的所得税 是1%, 7 消 费税 是7 %。企业 所 得税 交完 过后 分配

2017形势与政策一带一路心得体会范文10篇(3)

2017形势与政策一带一路心得体会范文10篇(3)2017形势与政策一带一路心得体会范文篇8三年多以来,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普遍响应,取得的成绩超出预期。

5月14日至15日将在京举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这次论坛的召开,更显示出“一带一路”建设的蓬勃生机和广阔前景。

不过,面对“一带一路”推进中出现的困难与挑战,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各种质疑。

那么,为什么我们有理由对“一带一路”建设抱有更大的信心?为什么“一带一路”建设必然会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赞赏和支持?此次“论坛”将为这些疑问提供最好的答案。

从世界七大洲五大洋的地理视角看,“一带一路”建设是一场规模宏大的、极其深刻的、相互关联的重塑世界经济地理的革命,缩短经济距离,增加经济密度,提高经济效益,不仅将加快中国国内不同地区经济一体化和发展大趋同,还将推动欧亚非大陆各国经济一体化和共同发展,进而大力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提高全球经济增长、贸易增长、投资增长、消费增长等潜力。

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五通”是基本手段,“共商共建共享”是工作原则和方法论,缩小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差距、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这次“论坛”的目的,就在于总结三年多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划多方共同建的蓝图,认真分析“五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规模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和集聚,缩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物理距离和空间距离,推行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服务便利化,消除各类有形无形贸易投资壁垒,降低交通成本和制度成本,促进资本、商品、服务、人员、技术、知识流动和分享,促进专业化分工和新型贸易(主要指产业内贸易)发展,发挥各自产业或贸易比较优势,进而促进南方与北方国家、内陆与沿海地区、小国与大国之间从大趋异走向大趋同,为沿线各国人民谋求更多实惠、不断有真真切切的获得感。

“一带一路”建设最大意义在于践行“共赢主义”主席曾多次向世界表明,中国发展的使命是构建和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梦想,“一带一路”倡议来自中国,但成效惠及世界。

2021一路一带高峰论坛_2021一带一路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学习心得(Word可编辑版)

2021一路一带高峰论坛_2021一带一路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学习心得(最新版)-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2021一带一路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学习心得来自热点推荐。

‘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

小编在此整理了2021一带一路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2021一带一路大学生形势与政策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1中国再次敞开古老而厚重大门以最新姿态迎接世界的到来,一带一路是中国崛起之路,是雄狮睡醒之时,曾经的丝绸之路揭示欧亚大陆过往的辉煌,马可波罗的造访让欧洲商界达到共识“想要得到更多的财富就要去东方,去中国”。

从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的丝绸之路,距今2200年左右,中国将再次开启这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东边连接亚太经济圈,西边进入欧洲经济圈。

无论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还是应对危机、加快调整,许多沿线国家同我国有着共同利益。

历史上,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就是我国同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欧洲经贸和文化交流的大通道,“一带一路”是对古丝绸之路的传承和提升,获得了广泛认同。

“一带一路”是访问中亚和印尼的时候提出来的。

“一带”指的是陆上“丝绸之路”,从中国到中亚、中东再到欧洲这样一条带状之路。

“一路”是指海上“丝绸之路”。

其实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的海外贸易早就有了,宋朝时非常发达,明朝有郑和下西洋。

今天这个概念是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提出来的。

一座座港口、驿站,不绝于途的货物、原料,以及不断传播的思想、文化、宗教和迁徒的民族,构筑起一张东西方复合网络,从陆地和海洋延伸出来无数贸易路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缘空间里将欧亚大陆紧紧联系起来,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丝绸成了连接世界的纽带,并出现了一条条无穷无尽的商路,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条路承载着往昔的历史,映照着未来的辉煌。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2003-7-11 7:01:36 已阅读4214 次出处:山东涉外网个人所得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

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

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

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需缴税。

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

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

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

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请工作准证(又称R准证)。

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就业准证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

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

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

P2准证发给月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

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

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1998年,公积金局在这项计划下共为749项索偿支付4000万元。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2003-7-11 7:01:36 已阅读4214 次出处:山东涉外网个人所得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

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

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

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需缴税。

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

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

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

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请工作准证(又称R准证)。

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就业准证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

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

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

P2准证发给月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

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

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雇用法令规定受雇条件,并指明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附:英文版本)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印度尼西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印度尼西亚:按照一九八四年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根据一九八三年第七号法修订)。

(以下简称“印度尼西亚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1)“ 印度尼西亚”一语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立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2)“中国”一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二)“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或者中国;(三)“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八)“国民”一语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九)“主管当局”一语是指:(1)在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居民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五条常设机构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为其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仓库;用于销售的场所;农场或种植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三)用于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钻井机或作业船,以其持续或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四、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二)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五)专为做广告或者提供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六)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七)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人:(一)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二)没有该项权力,但经常在该缔约国一方保存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

六、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再保险除外,如果通过雇员或者第七款所述的独立代理人以外的代表,在缔约国另一方收取保险费或承接保险业务,应认为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八、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不动产所得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营业利润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

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海运和空运一、缔约国另一方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润,可以在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所征税额应减按该项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经营飞机的企业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联属企业一、当:(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三、缔约国一方在其税法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应改变第二款所述情况下企业的利润。

第十条股息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虽有本协定其他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该缔约国另一方根据其法律对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附加税时,所征附加税不应超过在扣除所征收的所得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