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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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公平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与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密切相关,并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运行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所以,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税收公平与否,将对社会经济与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它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可见,公平对于税收十分重要,它是税收本质的客观要求。

税收公平不仅是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政府设计税制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古今中外各国税收实践表明,税收公平与否是检验税制和税收政策好坏的标准。

一般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

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纳税。

当然,征税的普遍性也不是绝对的,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特殊的纳税人以减免税的照顾,并不违背这一原则,而视为对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

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

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的“横向公平”;二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的“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主要体现机会均等,纵向公平主要体现能力均等。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提出了征税要有限度、税收负担要公平合理、纳税应便利的税收思想。

在魏晋时期,思想家傅玄完整地提出了“至平”、“积俭而趣公”、“有常”的税收三原则,“至平”就是指根据人民收成多少,量能公平征收;“积俭而趣公”是指国家用税要节约,要为了国家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统治者的私欲己利;“有常”是指课税要有规定的制度。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使政府定位更加准确,政府组织更加科学,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政府责任边界更加明晰。

省局在年初的工作部署中,明确将2008年确定为纳税服务年。

因此,建设服务型税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局指示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途径。

我们要用服务的宗旨来指导执法,用严格的执法来实现服务。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二者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点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

税收执法的目的,是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创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

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自始至终地寓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做好纳税服务的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结合

做好纳税服务的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结合

把握新起点再创新优势积极做好新形式下纳税服务工作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纳税服务,己从税收管理的幕后走向前台,成为中国税收征管的新战略。

那么,如何结合税收征管改革,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的内容,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就成为摆在各级国税机关的一张空白答卷。

笔者认为,要做好纳税服务文章,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一、纳税服务的内容应坚持三个原则,把握三个环节纳税服务要作出成效,取得纳税人的认可,首先应该把一切从纳税人的需要出发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把握三个重点,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纳税服务的作用,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坚持三个原则即:纳税服务是否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成本的降低,是否有利于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是否有利于公平纳税人之间的税负。

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最高追求,所以,降低纳税成本,是纳税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纳税服务最基本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是纳税人在市经济的大潮中克敌致胜的法宝,所以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最快捷、最方便的服务体系,是对纳税服务的根本要求。

“我们不怕纳税,怕的是不能与同行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而丧失机遇。

”是纳税人的心里话。

就是要求税务机关要以创建“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和秩序为纳税服务工作的总的出发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纳税人在平等条件下互相竞争。

把握三个环节即:把握纳税人知情权,纳税服务环境建设,纳税人权益保护环节。

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征管法第七条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这样就对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中坚持围绕“纳税人知情权”这一环节,组织开展各种税法宣传提出了新的要求。

【政务民生】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

【政务民生】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1️⃣ 强化税收法制建设,提升执法透明度在税收工作中,法制建设是基础。

首先,应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这要求立法部门与税务部门紧密合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同时,加强税收执法透明度,通过公开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税收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提升征管效率的关键。

一方面,应加大投入,建设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和利用,为税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推动“互联网+税务”行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此外,还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税收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满意度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纳税咨询辅导,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在线服务平台等方式,及时解答纳税人疑问,提供个性化服务;二是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办税环境,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四是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畅通纳税人诉求表达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4️⃣ 加强税收征管国际合作,应对全球化挑战在全球化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着跨国企业避税、国际税收竞争等复杂问题。

为此,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具体而言,可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体系;加强税收情报交换,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联合审计和调查,共同应对跨国逃避税风险。

综上所述,优化税收工作需要从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以及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征管体系。

浅谈如何统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浅谈如何统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段 。纳税 服务是 税 务机 关 依 据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规定 , 行
在 税 收 征 收 、 理 、 查 和 实 施 税 收 法 律 救 济 过 程 中 , 纳 税 管 检 向
人提 供 的服务 事 项 和 措 施 , 税 务 机关 行 政 行 为 的组 成 部 是 分, 是促 进纳 税人 依法 诚信 纳税 和税 务机 关依 法诚 信 征税 的

能 正确认 识纳 税人 是税 务 管 理 对 象 与纳 税 服 务 对 象 的 双重 身份 。常 常混 淆执 法与 服务 的职 能 , 把本 属于 执 法范 畴 的工
作 运 用 服 务 手 段 处 理 , 者 把 本 属 于 服 务 范 畴 的 事 情 采 取 法 或 律 手 段 来 对 待 , 成 执 法 与 服 务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错 位 或 造
二、 当前 税 收 执 法 与 纳 税 服 务 关 系 中存 在 的 误 区
1 受传 统 观念影 响 , 执法 轻服 务 。税 收 管理 中偏 重 于 . 重
用 “ 罪 推 定 ” 思 维 处 理 征 纳 关 系 , 征 纳 关 系 的 认 识 局 限 有 的 对 在管 理 与被管 理 ,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层 面 , 能 很 好 地处 理 执 监 未
相 存 , 税 务 机 关 而 言 , 法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职 责 , 果 不 能 严 对 执 如 格 执 法 , 是 失 职 、 职 ; 服 务 又 是 我 们 一 切 执 法 工 作 的 立 就 渎 而 足 点 和 出 发 点 , 果 执 法 工 作 不 能 为 经 济 建 设 和 纳 税 人 服 如
税 收征管 作为 税 收 工 作 的核 心业 务 的 定 位 仍 有 差 距 , 在 存 “ 说起来 重要 , 做起来 次 要 , 忙起来 不 要” 的现 象 。

当前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管理员战斗在税收管理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纳税人开展工作,他们的一言一行无不反映着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上的质量与水平。

这些年来,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以来,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肯定和认可。

但在成绩面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还存在不少问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与广大纳税人的服务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一、当前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服务的认识不准。

在不少税收管理员当中,还存在对纳税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对待纳税服务具体表现出“两个极端”。

一是服务意识淡薄。

一些税收管理员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仍然延续着专管员的一些套路,过多地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不情愿、不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淡薄。

工作中为纳税人办事拖拉,对纳税人态度生硬,行为举止很不规范,让纳税人“望而却步”。

二是服务观念错位。

一些税收管理员对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认识模糊不清,在怎样管理与服务上顾此失彼,把依法治税片面地理解为“整顿”、“治理”、“稽查”、“处罚”,一提依法治税,就是严查重罚;一提优化服务,就放松管理,片面追求服务而弱化执法的刚性,甚至是不敢严格执法。

(二)服务的层次不高。

一是服务方法简单。

这些年来,税收管理员的服务方法老局限在发放政策资料、征询意见建议、电话催报催缴、端正工作态度几个方面,多年来也一直没有大改变,服务方法过于简单。

二是服务内涵不深。

老停留在“一声问候、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这些浅层次方面,在纳税人迫切需要的方面,如灵活性提供税法政策咨询、分析新政策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畅通纳税人办税流程、辅导纳税人申诉自身主张等这些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实质性措施并不多见。

(三)服务的延伸不够。

务总局七宗罪之纳税服务不分春秋

务总局“七宗罪”之:纳税服务不分春秋纳税服务是近些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推出的大手笔、得意之作,不仅成立了纳税服务司,还出台了各种规范,1.0版,2.0版。

一会儿春风行动,一会儿服务规范。

应该说,这些举措对不对,都对,但又都不对。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使命是这样一个等式:税法遵从=税收执法+纳税服务。

在我们这里,这个等式变成了:纳税遵从=纳税服务。

为了突出对纳税服务的重视,强行将税收执法悄悄抹去,还规定,多长时间内不能去检查企业。

完全不顾税务机关本质上是一个执法机关,而不是一个服务机关。

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警察黍蜀只服务百姓,而不去抓坏人的。

特别是宣传力度颇大的“春风行动”,更是让人觉得做足了秀。

不分场合搞什么春风行动,却不知,税务机关依法打击偷税漏税,就是为那些守法的纳税人服务,保障他们的权利,保护竞争的公平。

连没有多少文化的雷锋都知道,对敌人要秋风扫落叶一样。

但在税务机关却是如此,在纳税服务大厅,纳税人来了,首问负责;纳税人有意见了,干部之错。

更为荒唐的是,还要求每一个纳税服务大厅,要配备急救药箱。

这真是闻所未闻,且不说税务干部不懂医药,纳税人有了毛病,谁敢轻易让他吃药?万一吃错药了呢,谁负得起这个责任?这不是典型的做秀又是什么。

还有就是税务总局特别重视的税务咨询、纳税人学校。

大家去看看法院,如果你要打官司,找到法院,说我不懂法,你教我?或者说,我要打官司,怎么办?请问法官会理你吗?你不会去找律师?请律师帮你打呀。

而在税务机关,不管什么人都可以来到纳税大厅办税,不管他懂不懂税,有没有准备好办税的资料,税务干部都得为他服务,为他普及税法知识,教他们填写各种表格……什么是纳税人?人们都说,纳税人是这个国家的主人,税务机关为主人服务,如果这个主人自身都没有具备主人的条件,仆人无论如何服务,都是不讨好的。

其实,有一种纳税人(如国企)其实只不过全民为他交税的,有一种纳税人(如马云)是利用了公共资源赚钱的,你赚了钱,再掏钱请一个会计,或者请一个中介,帮你去处理税务事宜,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为什么要将你应担的责任推给税务机关?这要浪费多少公共资源?增加税务机关多大的工作量?虽然讲,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要增强,这没错。

《税收遵从与纳税服务研究》

《税收遵从与纳税服务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与此同时,税收遵从与纳税服务成为了税务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

税收遵从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而纳税服务则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的具体行动。

本篇论文将对这两方面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揭示其在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税收遵从研究(一)税收遵从的概念及重要性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及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行为。

税收遵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二)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等。

此外,纳税人的经济利益驱动也会对其遵从行为产生影响。

(三)提高税收遵从的措施要提高税收遵从,首先需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其次,税务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应优化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更为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同时,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互动,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从而促进税收遵从。

三、纳税服务研究(一)纳税服务的概念及重要性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纳税服务的优化方向要优化纳税服务,首先需要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这包括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其次,应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降低办税成本。

此外,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三)纳税服务的创新实践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实践。

例如,推广“最多跑一次”服务理念,实现办税“一次不用跑”;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等。

我国纳税服务质量评析及对策

我国纳税服务质量评析及对策作者:张贵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1期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征税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量。

一、我国目前纳税服务质量评析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

200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机构设置调整时组建了纳税服务司,随后,省、市、县税务机关先后设立了纳税服务机构,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纳税服务工作已提上税务工作的重要议程,体现了我国税收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但是,目前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在:1.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意识不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正式颁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但纳税服务的实践进展还比较缓慢。

比较而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已经步入规范化运作阶段,但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相对滞后。

从税务系统的总体情况看,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服务理念还比较淡薄,认为纳税服务与税款征收、管理、稽查的联系并不密切。

特别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具有垄断供给的特征,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在监督机制缺失情况下,税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纳税服务表面化,深度不够。

目前,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收入任务的完成,对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高度共识,认为纳税服务是软的,也不具有挑战性,可以慢慢来。

这种理念必然会体现在税务机关的执法导向和工作思路上。

同时,在税务机关行政业绩评价中,最为凸现的是实用性的价值取向及利益机制,收入任务指标在业绩评价中的权重很大。

虽然说实用性的价值取向及利益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将实用性的价值取向作为税务机关业绩评价中唯一的价值导向,并在利益机制上被无限放大,纳税服务就很可能成为一句套话、空话。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日益成为当下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然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其中最令行政执法部门感到棘手的就是服务与执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执法所面临的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对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日益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能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需要有一支忠诚敬业、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保障。

行政执法是指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队伍是指经批准设立,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队伍需要直接面对群众,是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也是政府和国家意志在群众中的体现。

公权力的使用不仅仅是让他们作为管理者,更是以服务者的身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一、强化认识抓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履行政府工作职能,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1、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部门发展小局的关系,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融合。

而要实现这样的融合,关键在人才,基础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集中表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和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要实现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必须狠抓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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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一)税收执法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或事采取的专门行为。

(2)它以国家名义实施,体现着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它是税务机关依法单方面实施的行为。

(4)它是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

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

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

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二)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纳税服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即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

(2)纳税服务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地位平等性。

(3)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4)纳税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全社会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

(5)纳税服务的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之处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税收执法的目标就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创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

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

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

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代会都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

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不同之处1、基本内涵不同。

(1)执法就是执行法律。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贯彻执行。

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

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

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

而严格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

(2)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为他人做事,为国家、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宗旨。

党和政府中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仆。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服务是“三个代表”的本质体现,服务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服务是对管理相对人的人权和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税收工作的性质就是为人民服务。

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服务工作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

纳税服务的内涵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服务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

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体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1)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

从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

(2)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实。

从征管法的内容上看,已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从税收工作实践上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

服务无止境。

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1)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税收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内容、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2)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

显而易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

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

因此,要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把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既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

三、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认为“我是执法的,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

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

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我国加入WTO后对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完善投资和发展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和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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