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如何重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_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_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凸显,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被提出。
这项政策旨在将农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划分给不同的主体,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性收入。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
首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具备多重功能作用。
一方面,它能够解决农村土地过度集中的问题,让土地资源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
通过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农民,可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使用热情,激发其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也可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通过流转权的划分,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有条件和能力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从而实现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其次,权能划分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由农民承包。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划分,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流转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可以用来进行农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经营权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自主选择种植经营的作物、养殖的种类等,并享受相应的经营收益;流转权则是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出租、入股或转包给其他经营主体,从中获得租金、股权分红或租地费等。
最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为了确保权能划分的合理性和保障各方利益,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则和制度,包括土地登记、流转合同、地价评估、流转税收、权利保护和监管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不受非法侵害。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为农民提供流转土地的信息和咨询,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决策。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中国农地制度长期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三权分置”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所谓“三权分置”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分置,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分别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实现权利分置和经营权利用权与承包地权属性质的解耦。
然而,“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引发了种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的分置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碎片化和粗放性利用,无法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其次,不清晰的权利归属可能引发土地纠纷和冲突,造成社会不稳定和经济损失。
再次,权利分置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可能导致土地流转中的资源向一方集中,加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
最后,权利关系不明确可能导致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恶化,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为解决“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改进: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界定和归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制度和流转市场机制,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和现代化。
再次,加强土地管理和流转的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优化流转程序和机制,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最后,促进土地流转中的公平和共赢,加强政府引导和扶持措施,鼓励多元化经营和农业产业链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
总的来说,“三权分置”是中国农地制度的重要举措,解决“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只有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政策措施,促进农地流转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目标。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中国农地制度的和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论“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论“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三权分置”模式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
在这种模式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被分开,从而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更多灵活性。
本文将从“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逐步分开,每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流转。
土地承包权是指土地利用权,承包人有权在承包地上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是指对土地进行农田整理,利用、耕种、管护、收益使用等经济活动的权利,流转权是指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在这种模式下,农户可以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将自己无法经营的土地流转给有农业生产能力的人,从而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 自愿流转自愿流转是指农户自愿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或组织。
这种流转方式是基于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流转协议,确定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相关事项。
自愿流转的优势在于双方利益均可获得保障,受流转土地的农户可以获得流转费用,流转方可以获得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双赢局面。
2. 经纪机构流转经纪机构流转是指专门的土地经营权交易机构作为中介,通过发布信息、撮合交易等方式,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
这种流转方式可以提高流转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农户和流转方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经纪机构可以对流转双方进行资信审核、风险评估等工作,提高流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市场是指专门的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平台,通过竞价、协商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的交易。
这种流转方式具有市场化的特点,可以有效地发挥市场供求关系,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更加透明、公平、公正。
流转市场还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金融、保险等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1. 流转信息不对称由于流转双方的规模和信息差异,导致流转信息不对称,农户不了解流转市场的行情和流程,容易被流转方低价收购。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进行分离,将承包权和经营权交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管理权交给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改革模式。
该改革模式因其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备受关注。
这一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益保护不够完善。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农民个体或家庭在土地流转和经营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农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存在农民土地转让的困难。
由于农民土地转让的程序繁琐,手续不完善,使得很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遇到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简化土地流转手续的机制,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减少农民转让土地的成本和风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也存在土地规划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平,村级组织和农民个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要加强村级组织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存在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的问题。
传统的土地流转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权益保护;简化土地流转手续,提高土地流转效率;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利益分配;建立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等措施。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分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因素进行有效分离,使得农地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进行流转和交易,为土地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选择,增强了农民土地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动力。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解放生产力,实现农地的有效利用。
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这样可以将土地资源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到最具竞争力的经营主体手中,从而实现土地的最佳利用。
这一制度构建可以更好地激发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的流动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打破了土地经营的限制,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
传统农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农民的土地资源利用率较低,流转市场不活跃,土地流转价格被严重扭曲。
而农地“三权”分置机制的出现,可以让农民通过流转承包权和经营权,将土地转交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出更高的土地效益,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化,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带动了农业的产业升级和农民的增收致富。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激发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打通了农村劳动力与资金流动的渠道,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市场化,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我国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创新与完善。
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登记和监管制度,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要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通过指导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交易方式,构建起有效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1. 引言1.1 中国农地制度现状中国农地制度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中国,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管理权通常由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共同享有,这一“三权分置”的体制架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农地存在贫乏的利用现象,大量农地处于闲置状态,影响了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突出,农村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导致资源利用不均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纠纷,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推出了“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旨在明确农地三权关系,促进农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2 “三权分置”的概念“三权分置”的概念是指在中国农村改革中,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收益权三权明晰分开,实现三者的分置管理。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解决土地制度长期存在的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等。
通过对“三权”进行分置管理,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三权分置”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所有,农民享有经营权益。
这种分置的模式,符合农村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也为土地的流转和利用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制度安排。
“三权分置”也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有助于规范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三权分置”的提出是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明晰土地权利关系,建立起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 正文2.1 “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在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中,“三权分置”的概念被提出,即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开,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流转权利,推动农地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拆分出来,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三权”不可分割的独立权利。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相互关联的,但是每一个权利都是独立的,不可割裂的。
二是归属权利界定的概念清晰。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不同归属使得土地被合理利用和保护,增加土地使用效益。
三是权利人明确。
通过对权利的明确界定,土地使用的主体变得清晰,政府、农民等不同主体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合作。
四是权利交易市场化。
将“三权”分置后,可以产生土地承包费、土地流转费等各种权利流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有利于土地资源更加合理配置。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制定土地流转规则、流转权益的交易方式和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认证等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可靠、交易自由的市场环境。
二是完善土地权属公示、登记和备案制度。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登记、权属公示和备案制度,可以保障权属明确,防止土地大规模非法流转。
三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建立流转交易平台,简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批手续,降低流转成本,推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
针对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建立土地流转中的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和产权保护机制。
五是加强政府造林、退耕还林等土地整治工作,增加可用农地资源。
加快农业产业化,培育大农业经营者,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总之,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能够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清晰、交易自由、流转市场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1. 引言1.1 农地“三权”分置的概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进行流转和交易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传统农村土地制度中,一块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往往由同一人或同一家庭持有和控制,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土地资源闲置、农民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利用等问题。
而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实现农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农民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
农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是让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流转。
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是指承包者或经营者对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通过分置这三项权利,可以实现土地的流动性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目的。
农地“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背景分析农地“三权”分置作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其提出与实施离不开背景的支撑和推动。
在中国大地上,随着农村人口的持续减少,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集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分配的土地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农业生产新形势的需求,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成为解决当前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加速,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所有权的分割趋势日益明显;二是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部分农民持有土地无力耕种或者过度利用导致土地荒芜;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后,农户难以进行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生产,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四是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村土地被用于城市扩张,农地资源面临浪费和挤占的风险。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开,分别归于农民、集体和农户,实现三者之间的权利分置和流转。
这一制度的推行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地“三权”分置是国家对土地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的重大调整。
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强制分割,导致农民在土地实际使用中面临着诸多难题。
而现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行,可以确立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关系,以推动农业生产向现代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其次,农地“三权”分置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因为农民在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经营权和收益权,使他们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权。
对于习惯了缺乏自由和权利的农民来说,这是不可小觑的一大进步,它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思维和自主经营意识,提高了他们的农业生产和收益能力。
第三,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通过实现三权分置,可以鼓励流转土地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进而增强农村产业的发展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合理发展。
最后,农地“三权”分置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建立制度能够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和流程,提高政府、农民和集体的协调程度,从而实现三者的利益平衡和社会与经济的双赢。
同时,也应建立健全的农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性质转换机制,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农地“三权”分置是一项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重要意义的改革措施,它不仅能够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也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法规和机制,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农村和农民带来更多的福祉。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承包、经营、流转权利进行有效分离和明确划分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内涵包括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的分置和明确、各自独立、自主决策、自由流转。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归属权,即土地属于谁的所有权。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农地的所有权应当由国家和集体两种性质的农地所有者明确归属,并由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这样一来,农地的所有权就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农民承包的土地能够长期稳定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能够得到保护,从而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进行土地的高效利用。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是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和保障。
农地“三权”分置中,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和稳定性。
只有农民对土地有长期的承包经营权,才能够安心投入农业生产,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改革和创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农地流转权是指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交易的权利,它是市场化农地经营方式的基石。
在农地“三权”分置中,流转权的合理、自由流转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农地流转权得到明确和保护,才能够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调动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地的自由流转还可以促进土地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推动土地制度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二、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机制: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依据和保障,只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护,才能够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中,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机制,包括确权登记、承包年限、增值分配等制度安排,以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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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如何重构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基本理论,体现着农地产权结构的理论创新,已然成为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尽管其在大量政策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在土地改革试点实践中也已得到运用,但是落实到法律制度上应当如何构造尚无定论。在三权分置之下派生的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之内涵如何?其内容几何?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构造?这些都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高圣平教授在《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一文中,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和农村土地改革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土地承包权重构路径。 农地三权分置,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已经成为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三权分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已经得以明确,但是还需上升为法律语言。 一、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新界定 农地三权分置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承包权”在《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指本集体成员承包 土地的资格,其强调的是成员的权利能力。这种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并不具备确定的利益内容,而仅意味着利益实现之可能。只有这种意义上的承包权与具有确定意义的土地经营权相结合,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才使得后者的利益内容得以确定。 农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则不仅蕴含着本集体成员所拥有的承包土地的资格,而且是具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的财产权。土地承包权并非农地三权分置后新生的一种权利,只是已经派生出了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便宜称谓和通俗提法。但是目前的政策文件中已经超越了这一理解,即使是未派生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称为土地承包权。可见,在农地三权分置之下,政策术语中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我国实定法上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享有,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均不丧失。此种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上所规定的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致相当。如此即引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物权法》修改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是否应重新考量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家庭 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者具有身份属性,其转让受极大限制,后者属于市场化权利,其处分相当自由。在农地三权分置之下,仅有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权利,其权利主体不受限制。因此,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修改之时,废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的区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纯化为具有身份属性的权利,将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农地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指承包农户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其主体是承包农户,限定为本集体成员;客体是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内容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如此处理有利于消除我国现行法上区分不同承包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内容、物权变动规则等体系上的差异。 就命名问题,为了涵盖发生或未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之下承包农户就承包地的权利,宜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称农地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这既表明了此项用益物权的原因行为(承包经营合同),也表明了其权利内容和性质(农业经营)。 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法律表达 《三权分置意见》指出:“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如何“保持长久不变”。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技术路径 在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关系的法权形式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但是现行法律对其成立并未采取物权形式主义之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模式,而是倒向债权形式主义——承包农户与本集体之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设定,登记在此并无意义。这一制度安排无法满足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要稳定土地承包权,技术路径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几个问题应明确: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登记,前者采行权利登记制,仅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部分内容,法定内容部分无须登记;后者奉行契据登记制,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厘清确权、登记和颁证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物权法》之下,具有公示作用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而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并不具有向第三人公示其权利的功用。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只是对已设定的权利的确认,即确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务”“按照一户一簿原则”编制,采取的是人的成编主义,与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成编主义,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而展开不同,增加了在过渡期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导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时的工作难度。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仍然可以每块承包地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而展开,只需要在由登记簿导出不动产权利证书时,将同一权利人的各承包地块置于同一权利证书中即可。 第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奉行先登记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以派生出该权利的土地所有权先登记为前提。为下一步承包地确权的登记提供基础,国土资源部已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登记颁证。 第四,三权分置实践还鼓励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方式。例如“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利不确地”等形式的探索。 我国目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宜从立法论上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登记的权利,在流转并不频繁的地区,并无需强制性地推行登记制度。 (二)“保持长久不变”的期限设定 在渐进式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模式下,“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的延续,根本立足点在于稳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的预期,进而激发农民的农业生产投入并促进土地流转合同长期化。基于此,土地承包具体期限的确定宜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稳定经营预期、方便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的政策目标。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相对固化农民与土地有效配置的关联关系,以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范围和经济价值,进而为新时期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土地与其他要素的组合效率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最高年限的既有安排,宜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70年,自“二轮”承包期届满之日起算。70年期间届满后再统筹分配,顺应农民对土地权利长期均等化的期待。总之,应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与保障功能,充分尊重农户意愿。 三、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的内容 根据《三权分置意见》,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1)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及获取收益;(2)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3)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4)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5)具备条件的可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6)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 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上述内容与现行法相比:其一,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另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其二,改变了现行法上禁止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明确可以在其上设定抵押权;其三,在转让之外,明确指出承包农户可以“自愿有偿”放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四,明确了承包农户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的权利;其五,明确了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符合条件时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第一,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入股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农户并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予入股主体。 第二,《三权分置意见》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有利于搞活土地生产要素、缓解融资难。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之际,应结合试点改革地区之经验进行修改,删除现行《物权法》第184条禁止耕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存在导致农民失地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就不能采取《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方式,因为这些方式都涉及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如此就无法“保证农户承包权”。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的“强制管理”——抵押人并不就抵押物进行变价,而是取得抵押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以抵押物的收益来满足抵押权,在债权得以足额清偿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整权利。强制管理措施契合了目前保证农户承包权的公共政策目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的可采路径,应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之时予以增加。 第三,在三权分置政策之下,承包农户仍然有退出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退出承包地,实际上就是承包农户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维系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安排,具有正当性。故而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之受让人进行限制。 农地三权分置理论顺应了家庭承包多元经营变化趋势,丰富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架构,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理论。在经由登记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设定合理的土地承包期间的同时,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和权利内容,实为落实三权分置的中心任务。本文针对这一任务,结合中央政策精神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