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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便利实用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压迫业主和住户,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收费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和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明确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明细账单,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居民的报修事项,维护公共设施和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伤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并且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按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不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规定;(四)其他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024年度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2024年度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2024/3/24
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新形势、新要 求,保持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和前瞻性。
27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 性。
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管和专 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和隐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社区 的安全稳定。
完善物业管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 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服务质 量差的企业进行惩戒和曝光,促进行 业自律和优胜劣汰。
2024/3/24
28
提高业主自治意识和能力
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 设和指导,推动业主自治组织的 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业主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2024/3/24
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活动,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法律 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业主的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业主大会的决定。
2024/3/24
8
物业服务合同制度
2024/3/24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提出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措施,如完善合同条款、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沟通协商等,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15
04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热点问题探讨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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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策效力问题
01
业主大会的成立与运作规范
探讨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运作规范,确保业主大会的合法性和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2023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享有对物业的共同管理权。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四)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规定物业法(3篇)

法律规定物业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愿、公平、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四)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需要修改;(四)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解聘;(五)其他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四)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法律法规清单(2024)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业主的权益,维护物业的良好秩序。

本文将介绍物业法律法规的清单,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1物权法律法规产权法:该法规定义了物业的产权归属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护。

不动产登记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的登记和备案等程序,为物业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益。

1.2公共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物业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基本建设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为物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条件。

城市管理法:该法规界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以维护物业环境的整洁和秩序。

1.3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员工福利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物业管理过程的法律法规2.1物业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项目的招标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和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监督管理法规:该法规明确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以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2物业维护和保养法规流程规范: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维护和保养的流程和标准,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环保法规: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物业管理。

2.3物业费用管理法规费用分摊规则:该法规规定了物业费用的分摊方式和标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公平分配。

费用计算方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核算方法,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3.1裁决程序法规仲裁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程序和条件,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框架。

三规一法物业管理方案最新

三规一法物业管理方案最新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物业管理涵盖了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中的公共设施、绿化、管道、设备、安保等各种方面的管理工作。

由于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内存在着不同种类的业态,物业管理也越来越复杂。

尤其是在综合社区这种大型物业管理模式下,规范化管理是实现高效、优质、低成本运营的重要保障。

三规一法物业管理“三规一法”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三项规范和一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和修订公告、告示、业主大会决议、规章制度和管理工作手册等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与服务对象(即业主)的沟通和协调。

•规划和预算: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预算,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费。

•规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向委托方提供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学习,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三规一法”物业管理是一种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以确保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新物业管理方案在国家政策法规和物业管理行业标准的指导下,物业管理公司会根据不同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物业管理方案。

最新物业管理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保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安保服务方案。

通过建立合理的门禁管理制度、安装监控系统、派遣专业的保安人员等措施,保障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的安全。

2. 环境卫生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将定期清扫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绿化带、垃圾桶等,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3. 楼宇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将定期对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内的楼宇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设备故障率。

4. 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将为小区或大型综合社区的商业业主提供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装修管理、租户管理、租金征收及公共设施管理等。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现实情况和经验总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应合理合法,并且定期公开收费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对私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障其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侵入业主的住宅或经营场所,不得篡改或损坏业主的财产。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防设施建设,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共建共治共享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参与小区治理和维护,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业主应积极参与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主投诉和建议处理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保护小区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五章违法和处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降低服务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其外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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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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