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井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井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井控培训合格证制度一、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持证范围包括钻井专业管理、技术、操作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正副司钻、井架工、井控坐岗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3、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HSE监督、工程监督等。
二、没有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操作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凡没有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井控培训合格证的管理和落实1、钻井承包商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钻井队井控培训合格证制度的落实。
油田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钻井承包商钻井队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2、凡在长庆油田施工的钻井队伍,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认可的井控培训合格证。
3、油田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井控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十五条井控装置的安装、检修、试压、现场服务制度一、井控装置的检修、保养及巡检必须由专业的井控车间负责服务。
钻井队在用井控装备的管理、操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职责。
二、钻井队使用的井控装置达到检修周期后送井控车间进行维修、检验。
三、钻井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工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保养和检查记录。
四、井控管理人员、HSE监督员及井控车间服务人员在监督、巡检中要及时发现和处理井控装置存在的问题,确保井控装置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
井控装备出厂总年限达到规定时间的应立即停用,确需延期使用的井控装备,必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六、钻井承包商应建立井控装备台帐,见附件1-10。
新《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井喷着火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不受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结合长庆油田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贯彻集团公司“警钟长鸣、分级管理、明晰责任、强化监管、根治隐患”的井控工作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积极井控”的理念,严格细致,常抓不懈地搞好井控工作,实现钻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长庆油田公司的勘探开发、工程技术、安全环保、消防保卫、物资装备和教育培训等部门,钻井承包商工程技术及其他对应的主管部门都必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四条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工作的原则是“立足一级井控、强化二级井控、做好三级井控预案”。
井控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基层、要害在岗位”。
第五条本细则规定了长庆油田井控设计;井控装置配套、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钻开油气层前准备和检查验收;油气层钻进过程中的井控作业;防火防爆、防H2S、防CO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措施;井喷应急救援处置;井控技术培训;井控管理组织及职责;井控管理制度等九个方面内容。
适用于长庆油田公司及在长庆油田施工的钻井承包商。
第六条欠平衡钻井作业中的井控技术和管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强欠平衡钻井井控技术管理的意见》、《欠平衡钻井技术规范》(SY/T 6543.1、SY/T 6543.2、SY/T 6543.3)和本细则。
第二章井控设计第七条每口井进行地质、钻井工程设计时,要根据长庆油田钻井井控风险分级,制定相应的井控装备配置、技术及监管措施。
长庆油田钻井井控风险分级如下:1.气田:一级风险井:“三高”井、区域探井、气体欠平衡井、水平井。
二级风险井:一级风险井以外的气井。
2.油田:一级风险井:“三高”井、欠平衡井、水平井。
二级风险井:探井、评价井、调整更新井、老井侧钻井、原始气油比大于100m3/t的井。
浙江油田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2版-定稿-2011-07-08)

浙江油田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第二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二〇一一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井控管理组织及职责 (2)第三章 井控管理制度 (4)第四章 井控设计 (12)第五章 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检验、使用和管理 (19)第六章 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和检查验收 (26)第七章 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 (28)第八章 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和井喷失控的处理 (33)第九章 井控技术培训 (41)第十章 附 则 (41)附件1 关井操作程序 (42)附件2 防喷演习记录表格式 (44)附录3 坐岗记录表格式 (45)附录4 低泵冲试验表格式 (46)附录5 油气上窜速度表格式 (46)附录6 关井提示牌格式 (46)附件7 井控装置图 (47)附件8 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 (49)附件9 井控设备管理台账 (53)附录10 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证书 (53)附件11 常用压井计算公式 (67)附件12 四种常规压井方法 (69)附件13 工程师法压井步骤 (71)附件14 加重泥浆所需加重材料对照表 (73)附件15 H2S、CO气体浓度单位换算对照表 (75)浙江油田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司钻井井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井控管理水平,有效地预防和防止井喷、井喷失控、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油气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在2010年版《浙江油田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石油浙江油田公司油气勘探开发业务快速发展实际,修订、制定《浙江油田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第二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井喷失控是钻井工程中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灾难性事故。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警钟长鸣、分级管理、明晰责任、强化监管、根治隐患”的井控工作方针,坚持“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HSE理念,严格细致,常抓不懈。
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2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井控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井控管理实行“集团公司领导,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大业务板块”专业化对口管理,企业是井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的井控分级管理制度;“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岗位,并配置井控高级专家,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与井控监督工作;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供应、设计和监督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技术部门成立井控办公室,负责日常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重点地区成立专门的井控管理部门及设立井控高级专家;各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测维修等单位均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各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的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井控责任主体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井控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井控”和“管专业必须管井控”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管理职责,应明确制定井控管理责任制;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管理和监督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2负责审定集团公司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3每年组织1次井控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监督部门和事业部专业化公司的井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井控工作;5审批重大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1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井控安全标准、制度;2负责监督各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工作;3负责监督集团公司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4负责筹备并组织年度井控安全专项检查;5及时汇报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筹备集团公司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6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Ⅰ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4负责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及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5负责制定油气勘探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区域滚动开发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以及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工程设计审查,确保井控本质安全;6负责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市场井控安全准入资质准入,并负责监督管理;7组织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及井控年度工作会议;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组织Ⅰ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组织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2审批业务板块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4负责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的井控培训计划和实施;6负责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井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7参与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境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板块、地下储气库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4负责相应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6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安排、重点工程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7负责业务板块的市场准入、承包商资质审查,并负责监督管理;8定期组织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专项检查;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组织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10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1建立完善的井控监管体系并督促实施;2参与井控应急处置;3参与调查I级井喷事故;4负责组织调查涉及人员伤害或造成火灾爆炸等的I级井事故;能源与环境保护部重点做好应急过程环境保护工作,外事局重点做好境外企业的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购置并对质量负责,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和井控培训计划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及其岗位的井控工作职责;技术部门负责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安全部门负责井控监督工作;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工作例会;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油田事业部井控办公室,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 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控管理的人员;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钻井液工程师、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机长、钻井现场操作工;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现场操作工;3测井队、录井队、固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4采油气队: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5地下储气库:正副主任、技术人员、安全员;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3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钻井液、取心、定向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A类井控培训取证由总部指定的井控培训机构负责;其余实行专业化培训;井控设计管理制度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承担“三高”井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地质设计人员应有高级以上职称;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有专门章节对井控工作提出系统的要求;“三高”油气井由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或首席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甲方监督管理制度“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按照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井控、防H2S演习记录中应附综合录井仪截图曲线;井控设备管理制度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不应超过7年;对于无明确标牌、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防喷器组、钻井四通等不允许在“三高”油气井使用;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者不得从事相应级别井控检验维修工作;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分别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先低压,后高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且满足在役防喷器气密封检测规范要求;“三高”气井的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和采气树进场维修应解体和清洗,并逐一更换闸阀密封件;壳体和管道应进行无损探伤,重新组装后应双向试压合格;节流管汇现场进行整体试压后应对各闸门按要求进行正反向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应无放喷记录并检测合格、钢圈槽、主侧通径等有维修记录的钻井四通不能在“三高”气井使用;普通井的钻井四通应有明确的使用档案;钻进四通的报废按相关标准执行;“四通”等使用维修档案;送检单位应提交装置在现场上的使用数据记录;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设备、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外,应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 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三高”气井应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验收,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层,验收间隔达30天以上,则每钻开一层,需组织验收1次;“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否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业主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地质、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监督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审批,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井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坐岗观察制度;探井自安装防喷器至完井,开发井自钻开油气层前100米至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坐岗观察由钻井人员、钻井液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坐岗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5分钟,溢流井漏应加密监测;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井喷应急管理制度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照“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子预案;井控事故管理制度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点“三高井”的设计应报安全监管局和油田事业部备案;Ⅰ级井控事故:井喷失控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井口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逸散且未能及时点火;Ⅱ级井控事故:发生井喷事故或严重溢流,造成井筒压力失控,井筒流体处于放喷状态虽未能点火但喷出流体不含H2S,或虽含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但已及时点火等;Ⅲ级井控事故:发生井喷事故,72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Ⅳ级井控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72小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总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控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总部进行应急预警;“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事故由油田事业部组织调查处理,有人员伤亡、火灾等由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处理,Ⅱ级事故由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全监管局备案,Ⅲ级事故原则上由油田分公司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油气生产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调查处理;3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井位选址基本要求向等,确保安全距离满足标准和应急需要;在采矿区选址时,应同时考虑矿井坑道分布、走向、距离和深度等;井位选址安全风险评估不过关的不能布井;“三高”气井及含H2S油气井场应实行封闭管理;表层套管下深1000-2000米的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低于河床、沟谷底部不少于100米;钻井井控基本要求“三高”气井井口段套管抗内压强度宜达到闸板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22—“三高”气井应安装双四通、双节流、双液气分离器;新区第1口探井和高风险井宜安装双四通、双节流、双液气分离器;钻开主要目的层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评估建议和评审意见,控制井控风险;三高”气井应确保3种有效点火方式,其中包括1套电子式自动点火装置;有条件的可配置可燃气体应急点火装置;钻开油气层应具备的条件应急基本条件;高含H2S油气井钻开产层前,应组织井口500米内居民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撤离放喷口100米内居民;“三高”气井应对全套井控装置及井口段套管进行试压,并对防喷器液缸、闸板、控制部分作可靠性检查;“三高”气井使用顶驱钻进时必须安装上下旋塞;进入油气层主要井控措施溢流和井漏处置及关井原则“发现溢流立即关井,疑似溢流关井观察”的基本原则;80%; 气井关井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井口压力过高;空井关井后,应根据溢流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换法和压回法等措施进行处理;压井施工作业应有详细方案,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设备检查、施工条件确认,并落实岗位操作人员;压井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压井作业单;节流压井过程应严格控制液气分离器进液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80%;如发现液气分离器抖动明显或超过其额定天然气处理量的50%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节流压井后,应对地面井控装置进行试压检查,“三高”气井立即更换节流阀;“先保持压力,后处理井漏”原则;井喷失控处理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井口装置,严防井喷着火和事故继续恶化;下套管固井井控基本要求产层固井设计应有井控技术措施;下套管前应压稳地层,油气上窜速度应小于10米/小时;起钻钻井液进出口密度差不超过cm3;下套管、固井施工过程应有专人坐岗观察,并控制套管下放速度;发现溢流或井漏,应停止下套管作业并进行处理,排除风险或采取可控措施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揭开储层或非目的层揭开高压地层流体的井,下套管作业前,应更换与套管外径一致的防喷器闸板芯子并试压合格;实施悬挂固井时,如悬挂段长度不足井深1/3,则可采用由过渡接头和止回阀组成的防喷单根;使用无接箍套管时,应备用防喷单根;裸眼井中途测试基本要求“三高”气井测试时,应提前连接压井流程,并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含H2S的“三高”气井不允许进行裸眼中途测试;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104m3/d以下;×104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4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录井队负井控监控职能;录井队对起下钻过程中的灌浆,出口流量,液面变化等现象应提醒施工方及提交书面异常报告;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司钻及井场提供终端接口及通讯系统;“三高”气井录井,每个循环罐、加重罐、灌浆计量罐等均应安装体积传感器,并定期与钻井队的计量传感器校正并记录;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钻开油气层前应向井队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井漏、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录取井控相关资料、溢流取样分析及异常通知单;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5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方,并距井口25米以上;测井队应由测井监督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含H2S井测井,入井仪器和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钻台配置移动式H2S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配备宜达到每人一具;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钻井液;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钻井液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剪断电缆并按空井溢流进行处理;带压测井应制定专门的井控应急预案,并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包括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含油、气现状;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区域的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需要;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井控装置安装要求“三高”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出口,发生溢流时应迅速关井;连续油管作业时,应安装连续油管防喷器及控制流程;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的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喷装置;井口控制装置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飞出措施,同时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倍的压井液;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置;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油管、替喷、酸化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气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作采油树使用;含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查备案,同时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人员;。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井控技术是保证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安全的基础技术,做好井控工作, 既有利于发现和保护油气层,以可防止井喷和着火事故的发生.第二条:井喷失控是钻井工程中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灾难性事故.一但发生井喷失控,将使油气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还易酿成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毁坏,油气井报废,自然环境污染,第三条: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勘探,开发 ,钻井,技术监督,安全,环保,物资,装备,培训等部门,必须十分重视,各项工作必须有组织地协调进行.第四条:井控工作包括井控设计,井控装置,钻开油气前的准备工作,钻开油气层井控作业防火,防爆,防硫化氢安全措施,井喷失控的处理, 井控技术培训和井控管理制度等八个方面.第五条:本细则是为贯彻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而制定的,凡在新疆油田进行作业的相关单位都必须按此细则执行。
第六条:本细则井控设计、井控装置、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工作、钻开油(气)层井控作业等部分,未全面考虑欠平衡钻井作业。
欠平衡钻井作业中的特殊井控技术和管理,由其钻井工程设计作详细规定。
第二章井控设计第七条:井控设计是钻井,地质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满足井控安全的钻前工程及合理的井场布置。
参照执行Q/CNPC—XJ 0281—1999《钻井井场设备布置技术要求》规定的井场面积与设备布置。
二、钻井地质设计中应有:全井段的地层压力梯度,地层破裂压力梯度(预探井除外),注采井分层动态压力数据以及浅气层、邻近井资料;区域探井和重点探井设计时应安排地震测井(VSP)。
三、适合地层特性和满足井控要求的钻井液类型和密度,合理的加重钻井液、加重剂和其它处理剂储备。
(预探井或外甩井、无取芯和岩屑资料,可选用地面露头岩样分析,以获得钻井液设计的基础资料。
)四、合理的井身结构。
五、满足井控作业安全的各次开钻井控装备六、有针对性的井控技术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行《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工。
第二章设计的井控要求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八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第九条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施工所需的井口、井控装备组合的压力等级。
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示最高地层压力系数或实测地层压力为基准,再加一个附加值。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第五条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井控装置的选择(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1996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2002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个月检查1次。
(三)采气井至少2个月检查1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1个月检查1次。
(五)废弃井至少1年检查1次。
第九条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1基本要求1.1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 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集团有限公司装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装备管理工作,提高装备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装备管理。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境外项目所在国法律、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备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装置、仪器、仪表、工具、管道、车辆、船舶、飞行器等。
本办法所称装备管理包括装备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闲置、调剂、租赁、转让直至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装备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装备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管理,实现安全完好和经济高效的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装备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物资装备部统一归口装备管理工作,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子)公司、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履行装备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装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装备长周期平稳可靠运行;(二)坚持科学规范,实现全生命周期综合效能最高;(三)坚持创新驱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四)坚持两化融合,提升装备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五)坚持节能环保,促进绿色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是集团公司装备管理工作统一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装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装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统筹协调推进集团公司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装备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五)组织建立完善集团公司装备选型配置标准体系;(六)组织建立完善集团公司装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装备检查及评优表彰工作;(七)协调推进重大装备国产化、重大装备技术交流、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工作;(八)协调推进装备管理信息化工作;(九)组织开展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及交流工作;(十)协调、指导、监督专业分(子)公司、所属企业装备管理工作。
辽河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考试题
辽河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考试题一、填空1、辽河油田作业井控风险分级按地层压力系数划分为:(高压井)、(常压井)、(低压井)。
2、高压井:压力系数(≥1.0)。
常压井:(0.7)<压力系数(<1)。
低压井:压力系数(≤0.7)。
3、按设计井地面环境条件的危险程度划分为(高危)、(危险)、(一般地区)。
4、高危地区:(城区);井口周围(300m)范围内有居民区、学校、医院、工厂等人员集聚场所或油库、炸药库等设施;井口(100)米边缘临近海洋、河流、水库等易受污染的水资源区。
5、危险地区:井口周围(150)m范围内有铁路、高速公路、国防设施等;井口周围(75)m范围内有民宅;井口周围(40—50)m范围内有高压线(6KV以上)及变电站,联合站等;有井喷或井喷失控史的区块。
6、按油气井井口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划分为(高危害井)、(危害井)和(低危害井)。
7、高危害井:井口硫化氢含量高于《150mg/m3(100ppm)》的井。
危害井:井口硫化氢含量为《30mg/ m3(20ppm)~150mg/m3(100ppm)》的井。
低危害井:井口硫化氢含量低于《30mg/m3(20ppm)》的井。
8、按施工井生产状况划分为(高危井)、(危险井)、(普通井)。
9、(高危井):预探井、浅层气井、天然气井、气油体积比大于500的井。
(危险井):高温高压蒸汽驱井、SAGD井、不能用常规井控设备关井的特殊工艺井、新井投产和老井补层井、有汽窜史的稠油井、气窜、水窜的井。
(普通井):高危井、危险井之外的井。
10、井控风险级别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井控风险井:在高危地区实施的高压井、高危害井、危害井和高危井。
(二)级井控风险井:在高危地区实施的常压井、危险井;危险地区和一般地区实施的高压井、高危害井、高危井。
(三)级井控风险井:在高危地区实施的低压井、低危害井、普通井;危险地区实施的常压井、危害井、危险井;一般地区实施的危害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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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 凤呜大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五条 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 (一)防喷器十三年; (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 (三)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 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 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3)执行。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 检 验 第八条 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需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检测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 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井控装备检验评价资质的国家级授权。爱资产拥有单位委托,及时开展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井控装备主管部门、资产拥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检验工作的统计资料(报表格式见附件5)。 第二三条 资产拥有单位应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井控装备检验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范围为: (一)出厂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 (二)出厂时间不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 (三)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爱到损伤的井控装备。 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范围为: (一)出厂时间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 (二)出厂时间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 (三)防喷器和井控管汇出厂时间未超过十年,防喷器控制装置出厂时间未超过十二年,但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损伤,或曾在硫化氢等腐蚀介质或着火环境中使用过,可能导致安全性能严重下降,且自行检验机构无法判定的装备; (四)井控装备资产拥有单位认为南非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装备。 第十六条 井控装备判废,主要针对其关键承压件,包括闸板防喷器的壳体、侧门,环形防喷器的壳体、顶盖,钻井四通,防喷器控制装置的储能器、泵阀体,井控管汇中的阀体、管线、四通、五通等。 第十七条 自行检验,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外观及表面或表层缺陷进行判定。按JB/T 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方法进行检测。 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注明检验有效期。检验合格的,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做好标记,不得继续使用,并立即申请第三方检验或登记造册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第三方检验,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内部动态缺陷进行判定。 对关键承压件的判废,应使装备在承压状态下采用动态无损检测方法,评价其内部缺陷的动态性能等级。 评价后能够继续使用的,在检测报告的结论中应注明检验有效期,提出被检装备继续使用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由集团公司组织专项检查,或结合井控检查、设备大检查等,对油田井控装备使用情况,自行检验机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产拥有单位应及时统计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范围内的井控装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判废检验,应做好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相关配合工作;保证送井装备为检验合格装备,并统一建档格式,跟踪装备使用动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使用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井控装备,并按规定做好现场日常维护工作,有权拒绝使用无检验合格证的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装备。 现场使用中的日常检验与维护按SY/T 5964《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井控装备需要进行判废检验而未执行,且还在继续使用的单位,集团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井控装备,且因井控装备问题出现井控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检验结论不准确,致使井控装备达不到规定性能要求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检验确定报废的井控装备,各有关单位应集中管理,统一销毁,严禁再投入现场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第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6年7月18日)附件1 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 凤呜大王*
一、防喷器判废通用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 (一)出厂时间满十六年的。 (二)在使用中发生承压件本体刺漏的。 (三)被大火烧过而导致变形或承压件材料硬度异常的。 (四)承压件结构形状出现明显变形的。 (五)不是密封件原因而致反复试压不合格的。 (六)法兰厚度最大减薄量超过标准厚度12.5%的。 (七)承压件本体或钢圈槽出现被流体刺坏、深度腐蚀等情况,且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的。 (八)主通径孔在任一半径方向上磨损量超过5mm,且已经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的。 (九)承压件本体产生裂纹的。 (十)承压法兰连接的螺纹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的。 二、防喷器判废特殊要求 (一)环形防喷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 1.顶盖、活塞、壳体密封面及橡胶密封圈槽等部位严重损伤或发生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的。 2.连接顶盖与壳体的螺纹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的(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螺栓连接的结构);或顶盖与壳体连接用的爪盘槽严重损伤或明显变形的(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爪盘连接的结构);或顶盖与壳体连接的螺纹,有严重损伤或粘扣的(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螺纹连接的结构)。 3.不承压的环形防喷器上法兰的连接螺纹孔,有总数量的1/4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的。 (二)闸板防喷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 1.壳体与侧门连接螺纹孔有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2.壳体及侧门平面密封部位严重损伤,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 3.壳体闸板腔顶密封面严重损伤,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 4.壳体闸板腔侧部和下部导向筋磨损量达2mm以上,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 5.壳体内埋藏式油路串、漏,且无法修复或经两次补焊修复后,经油路强度试验又发生串、漏的。 附件2 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
防喷器控制装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 一、出厂时间满十八年的。 二、主要元件(泵、换向阀、调压阀及储能器)累计更换率超过50%的。 三、经维修后,主要性能指标仍达不到行业标准SY/T 5053.2规定要求的。 四、对回库检验及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缺陷无法修复的。 五、主要元器件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分别报废。 附件3 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
一、井控管汇总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 (一)出厂时间满十六年的。 (二)使用过程中承受压力曾超过强度试验压力的。 (三)管汇中阀门、三通、四通和五通等主要部件累计更换率达50%以上的。 二、管汇中主要部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 (一)管体发生严重变形的。 (二)管体壁厚最大减薄量超过12.5%的。 (三)连接螺纹出现缺损、粘扣等严重损伤的。 (四)法兰厚度最大减薄量超过标准厚度12.5%的。 (五)法兰钢圈槽严重损伤,且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的。 (六)阀门的阀体、阀盖等主要零件严重损伤,且进行过一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的。 (七)管体及法兰、三通、四通、五通、阀体、阀盖等部件经磁粉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检测,未能达到JB/T 4730中Ⅲ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