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合集下载

工程监理制度规范有哪些

工程监理制度规范有哪些

工程监理制度规范有哪些一、总则为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和完善工程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理范围1. 工程监理应涵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

2. 工程监理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3. 工程监理应依法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报批手续等进行审查。

4. 工程监理应重点监督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人员等。

5. 工程监理应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的沟通和协作。

三、监理人员1. 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2. 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3. 工程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并不断提升监理能力。

4. 工程监理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杜绝受贿行为。

四、监理程序1. 工程监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活动。

2. 工程监理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工程监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4. 工程监理应定期召开监理会议,交流信息,研究解决问题。

五、监理文件1. 工程监理应编制监理手册,明确监理程序和要求。

2. 工程监理应编制监理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汇报监理情况。

3. 工程监理应保存好监理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 工程监理应建立监理数据库,方便信息的查询和统计。

六、监理标准1. 工程监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 工程监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理标准。

3. 工程监理应及时更新和完善监理标准,提高监理水平。

4. 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七、监理责任1. 工程监理应明确监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合理和有效的建议和要求。

3. 工程监理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

4. 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法修建工程,本制度依法制定。

第二条施工方及监理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优质高效。

第三条施工方及监理方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理方必须配合施工方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第五条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施工现场所需的场地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2.向相关部门办理施工的手续和许可证,确保合法施工;3.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人员配备和材料采购,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监理方在施工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审核施工方的准备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2.监督施工方完成施工的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运行管理第七条施工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施工方负责施工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九条施工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的各项进度。

第十条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第十四条施工方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减少施工产生的污染。

第十五条施工方必须定期进行施工场地的清洁和整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第十六条施工方必须限制施工噪音和扬尘,确保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六章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施工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建监[1995]第73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管理条 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 确了工程质量包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 ,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
9.3 与建设监理相关法规文件解读
《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 (1)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9.3 与建设监理相关法规文件解读
建筑法
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的含义。 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对建设工程进 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功。 《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 制度。”没有这一条,监理活动就找不到法律依据.
9.3 与建设监理相关法规文件解读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法律法 规
颁时间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9.2 建设监理相关法规文件
序号 类别 标准 规范 文件名称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50:SID 2000) 条文说明》 《建没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 颁布部门
建筑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活动,对建设
工程实行强制性监理,对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保 证建设工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开拓国际建设 市场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9.3 与建设监理相关法规文件解读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筑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活动,对建设工
程实行强制性监理, 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对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 程范围作出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秀办公范文 欢迎下载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 当时的工程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 自行管理---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 指挥部管理--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 弊端: 管理者无责任、无风险、有权力、不懂行、临时性 后果:教训却不断重复发生、工期延长、投资“三超” (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80年代: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 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 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并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及类型 1、项目管理 ---就是为使项目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和投资额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市场特点+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特点 建筑市场特点: A、 建筑商品生产和交易的同时性。

B、 交易的社会性: 并非投资者有钱就可以上项目,承包商有本事就可以施工项目。 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特点: 1)、建筑商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投放量比较大,地理位置的影响也较大; 2)、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各种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 3)、生产过程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建筑商品形成后,不好更换; 4)、生产工艺是单向性的,一个产品一个样,不能批量生产,同一图纸,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队伍施工,产品都不一样; 5)、检局限性大。 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 宏观管理----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管理是宏观上的,即主要对建筑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微观管理----对一个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业主、承包商和咨询顾问 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买方。集责、权、利于一身。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的是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业主要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优秀办公范文 欢迎下载 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卖方。他们负责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从中获得收益。 国外的承包商多指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我国的承包商概念中则包括设计单位在内。 咨询顾问(又称咨询工程师,建筑师)---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有偿专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

建设项目管理---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由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的总管理,即全过程的管理,该管理包括从编制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验收使用的全过程 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由承包商进行的对作为施工(设计)对象的工程项目进行的管理 3)、业主的项目管理 A.业主项目管理的的出发点----“经济”和“效率” 工程项目的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拥有项目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B.业主项目

管理的最佳方法----是求助于第三方,即委托职业化的咨询顾问为其提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以弥补他们在项目管理中的不足,这也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思想。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定 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优秀办公范文 欢迎下载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工程范围和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又进一步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阶段范围。 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施工阶段。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工程监理企业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优秀办公范文 欢迎下载 主要方法+主要任务+最终目标 = 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2、科学性--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完成监理任务 科学性→公正性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 2)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 3)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 4)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5)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6)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监理的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对监理工程师独立性的要求也是国际惯例

独立--指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 4.公正性---公正性是咨询监理业的国际惯例、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不受他方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依据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等,基于事实,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商合法权益 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2.6 款 FIDIC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第五条 FIDIC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公正无私。 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第4.2.12款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8)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公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凋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五、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