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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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责任,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真实、科学分析、依法处置的原则,依法查清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合法处置。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综合调查、取证严谨、结果权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到严谨科学,避免因主观臆断、滥用权利、不作为等原因导致的失实、主观、不公、不法的调查结论。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构,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干部组成,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按照程序履行调查职责。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及调查全过程的记录、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可能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实施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证据,依法识别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形成火灾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评估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积分评价等方式,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5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5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5条第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人员进行,调查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无利害关系。

第三条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保障调查的客观、公正和公开。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

第六条对于火灾事故相关人员,调查组应当依法询问,提取口供并记录。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对于涉及火灾事故的相关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故障。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事故发生的环境、气象、设施等相关因素,分析火灾原因和发展过程。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头、无人机等,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查明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对于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责,建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对于火灾事故进行教训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遵循事实大于雕饰的原则,据实公正地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守口如瓶。

第十五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到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

总结: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旨在促进事故的尽快查明原因和认定责任,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切实贯彻落实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平安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8年修正)-公安部令第100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8年修正)-公安部令第100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8年修正)正文:----------------------------------------------------------------------------------------------------------------------------------------------------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0号令2008年3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规定一、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的法律依据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火灾事故中调查嫌疑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合法进行嫌疑人的调查工作。

二、火灾事故对嫌疑人调查的程序1. 形成调查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组建火灾事故的调查组。

这个调查组应该由公安、消防、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以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调查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调查成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以便于对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调查。

2. 确认嫌疑人身份在火灾事故中,嫌疑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火灾发生后才出现的,一种是事先就已经存在的。

对于后者,一方面可以直接确认嫌疑人身份,另一方面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尽快对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与其取得联系。

对于前者,要通过火灾现场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尽快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并着手进行调查工作。

3. 依法传唤嫌疑人在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后,调查组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依法传唤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询问。

在传唤嫌疑人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对其进行调查的重要环节。

在讯问中,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方法,对嫌疑人进行详细询问,并充分了解其与火灾事故的相关情况。

讯问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5. 收集证据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充分收集火灾事故的相关证据,以核实和证明嫌疑人的相关行为和责任。

这些证据包括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火灾现场的摄像资料、火灾起火原因的分析报告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收集。

6. 对嫌疑人进行适当的限制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以对嫌疑人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确保调查工作的进行。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评估责任单位(场所)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4篇)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是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对应的安全问题,从而采取相关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下面是一个简化版的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受理报告1.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受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小组;2. 确定调查组成员和分工,并指定调查组组长负责整个调查过程。

二、现场勘查1. 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首先确保自身安全,戴好防护装备;2. 对火灾现场进行认真勘察,采集相关物证和现场照片;3. 进行必要的实验测试和数据采集;4. 询问现场目击者并记录他们的陈述。

三、调查分析1. 调查组搜集事故相关资料,包括火灾报告、事故报告、事故处理记录等;2. 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查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途径;3. 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火灾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

四、制定调查报告1. 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2. 报告应包括事故概述、调查过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要清晰、简洁;3. 报告需要有相关的支撑证据和数据,确保客观性和可信度。

五、报告汇总1. 调查组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2. 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理;3. 将调查结果公布给相关方,并指导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

六、整理档案1. 调查组归档相关调查文件和资料;2. 将相关文件归存,以备查阅和参考;3. 档案应按照其重要性和时效性进行分类整理。

以上是一个简易的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主要包括受理报告、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制定调查报告、报告汇总和整理档案等步骤。

通过这一程序规定的执行,可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有重要意义。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2)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确定事故原因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改进措施。

下面是一个简易的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1. 组织调查小组:确定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并指定一名负责人来协调和监督整个调查过程。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序、规范、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所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真实、数据准确、结论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归口管理、专业协助、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安全、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责任第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等单位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遵循调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做好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逐一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中的伤亡情况、失踪人数、资产损失情况、火灾起因等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样本采集等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拟定相关调查报告及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成因及内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整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调查保密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等工作内容保密。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日期:2023年5月15日地点:某某地铁站事件描述:2023年5月15日清晨,某某地铁站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据目击者称,火灾发生时地铁站内人员较多,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大批乘客惊慌逃窜。

有些乘客在逃生过程中受伤,其他人员深受惊吓和烟雾呛伤。

火灾发生后,地铁站内部各设备、广告牌、座椅等被严重损坏。

随后,消防队员和警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和疏散工作。

经过数小时的努力,火势得到控制,人员伤亡情况也得到控制。

现场火灾原因尚待调查。

调查处理一、责任单位:1.地铁站管理部门:负责地铁站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2.地铁公司:负责地铁线路及车辆的维护和管理。

3.消防局: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4.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地铁站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调查程序:1.消防局将组建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2.地铁站管理部门及地铁公司需配合调查组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3.相关监管部门需对地铁站及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三、调查内容:1.火灾起因:火灾是由何种原因引起的?是人为原因还是设备故障?2.现场安全设施:地铁站内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是否起到应有的作用?3.乘客疏散:火灾发生时,地铁站内的疏散情况如何?是否存在疏散不及时、混乱的现象?4.员工应急演练:地铁站及相关单位的员工是否接受过应急演练?在火灾发生时是否能迅速采取措施?5.火灾报警系统:地铁站内的火灾报警系统是否及时有效?是否有误报或漏报的情况?四、调查结果:1.火灾起因: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火灾是由电线故障引起的。

2.现场安全设施:地铁站内的安全设施在火灾发生时发挥了作用,但存在部分设备损坏情况。

3.乘客疏散:火灾发生时,地铁站内的疏散情况较为紧张,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4.员工应急演练:地铁站及相关单位的员工接受过应急演练,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5.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起到了及时有效的作用。

五、处理措施:1.地铁站管理部门及地铁公司需对电线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管理行为,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障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预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部门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对现场管理进行规范。

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保护现场证据,准确查明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责任,并做出公正的结论。

第四条所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管理的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执行法律法规,服从调查指挥,听从现场管理指挥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事先制定的调查方案和程序,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和规范执行。

第二章现场保护第六条对于火灾现场,在没有明确允许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不得随意触摸、更换、移动现场物品,以及随意接触、搬动现场证据。

第七条对于火灾现场,应当设立警戒线,明确标明临时警示标志,并配备专人进行警戒和现场管理。

第八条对于涉及火灾现场的建筑、设施、构件等,调查人员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破坏或影响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在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标准的调查工具和设备,避免因现场调查过程中的操作问题,导致现场证据受到破坏或者丢失。

第十条对于火灾现场的重要证据,如有必要,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封存、保护和保存,并进行相应的标识和记录,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调查工作第十一条火灾现场调查工作应当尊重事实,避免主观臆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火灾现场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先易后难、先轻后重、先表后里的原则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在火灾现场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认真答记清空现场相关物品、痕迹等信息,及时收集、保留有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在收集、保留证据时,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检验、鉴定和保存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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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

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节现场调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

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复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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