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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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7)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9)

第四章贷款担保、保险与公证 (21)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审查与审批 (28)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32)

第七章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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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尽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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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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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推动全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同时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工作尽职要求,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对原《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甘银办发〔2012〕246号)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贷款。按照贷款期限不同,贷款可分为1年以内(含)的短期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1年以上5年以下(含)的中期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为经总行授权经营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定义

(一)实际控制人:指非公司股东,但基于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合理因素,能够实际支配企业单位经营行为的自然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的自然人。

(三)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主要股东:指通过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人。

(五)抵押保证共同担保:指贷款由房产抵押和自然人保证共同担保。

(六)商位经营权质押:指商位产权人或管理者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负责商位经营权的质押登记和管理,承诺在贷款清偿

完毕前确保商位经营权不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本行进行借款人违约后的商位经营权处置。

其中商位经营权指有偿取得的商位,在一定期限内的租赁、使用、收益等经营的权利。

(七)自然人联合保证:指由3至5个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体”),各联保体成员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

(八)组合担保:指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担保方式多形式的组合,对同一笔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担保,不包括主担保方式充足情况下的附加担保。

(九)工业用房:指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仓储用房等。

(十)商业用房:指商业用地上的建筑物,包括商铺、商场、办公楼、写字楼、专业经营性市场或经营性物业等。

(十一)主要经营地:指从便于掌握经营者经营情况角度出发,能体现主要经营活动的区域,包括经营实体注册地,以及生产地和管理地等实际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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