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关 于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定 一
我 国 《行政诉 讼 法 》第2条 规定 : “ 民 、法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 公 认 为 行 政机 关 和行 政 机 关工 作 人 员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有 权依照 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据 此 规定 ,我 国行政 诉 讼 以 “ 体行 政行 为”作 为受 案范 围的标 准 。尽管 学术 界和 实务 界 具 采 取 了多种方 法来 突破 “ 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十 分有 限 的范 围 ,但 是 行 政诉讼 受案 范围仍 然很 小 。在现实 生活 中,很多 行政 主体 作 出的 准 备行 为 、中间性 的行 为或非 “ 最后 性 的行为 ” 给相对 人造 成 的损 害 时间长 而且危 害性 大 ,而这些 非成 熟 的或非最 解 ,这是 导致 受 案 范 围狭 隘的根本 原 因。 由此可 以看 出 ,我 国对 《 行政 诉讼 法 》 中的 “ 具体 行政行 为” 只作 了狭 义的理解 。 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第5 规定 : “ 民法 院审 理行 政 案件 ,对具 条 人 体行政 行 为是否 合法进 行 审查 ”。这一 规定 ,理 论界 和 司法界 均称 之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是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合 法进行 审查 ,行 政机关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 内作 出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适 当 ,原 则 上 由 行 政 复 议 处 理 ,人 民 法 院 不 能 代 替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所 以 , 人 民法 院 只 能 根 据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来 确 定 具 体 的受 案范 围 ,排 除 了合理性 的 审查 。但 是 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 作 出的行 政行 为仍遵循一 定 的规 定 ,而 且主要 是合理 性原 则。
从行政诉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

从行政诉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裁判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些问题和矛盾也会反映出来。
一、法律适用不清行政诉讼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是与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不清有关。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的问题是理解不深刻或对法律条款理解不一致。
这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指称违法时,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出现争议,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误解。
二、司法机关权利过大司法管辖权是法院对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但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是否被合理使用却是有争议的。
由于行政诉讼需要解决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利也更有可能被滥用。
如果司法机关过于倾向对行政行为作出批判性评价,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这将导致对行政行为的缺乏保护,有可能降低行政效率,影响行政立法的意义。
三、行政机关存在不透明问题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不透明常常会引发争议。
对大多数公众而言,行政决策过程是不透明的,而且无法访问。
例如在环保行政管理中,公民很难获得行政机关的信息。
这会导致行政管理的效果和公信度受到影响,同时也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和不信任感。
行政机关表示,不透明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和行政机关的稳定性。
不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不透明会使得裁判相对困难,裁决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和不信任。
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问题司法独立性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特征。
独立的司法制度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能够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性仍面临很多挑战。
司法独立性与行政监管相互依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行政监管的关系模糊是其一个潜在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
由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也可能不公正。
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如果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意见,甚至是行政机关的指示,就很难保证公正。
行政诉讼观念现状及其对诉讼行动的影响探析——以中部某自治州为例

行 政 诉 讼 观 念 现 状 及 其 对 诉 讼 行 动 的 影 响 探 析
— —
以 中部某 自治州 为例
汪 燕
( 湖北 民族学 院 法学 院 , 湖北 恩施 4 4 5 0 0 0 )
摘要 : : 行 动中的行政诉讼深受行为人行政诉 讼观念 的影响。为 了完善并 有效实施行 政诉讼制度 , 有 必要实证 对照观念 中的行政诉讼 与文本 中的行政诉讼 的现实差异 , 建构正 当的行 政诉 讼观念 , 将文本 中的行政诉讼 落实到具
体 的行动中。 关键词 : 文本 中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观念 ; 行政 中的行政诉讼
诉 讼
文本 中 的行 政诉 讼 是 不是 一 个 模样 , 起 关 键 作 用 的 是行 政诉讼 观念 。本 文通 过实证 研究 的方法 调查 人
们 的行政 诉讼 观念并 分析 这些 观念对 行政诉 讼 行动
的影 响 , 以探讨 行政 诉讼 制度 的有效 实施 。
一
行 政诉讼 法在 区域 的实施状 况 与区域 人群对 行
姓可 以到 法 院 去告 行 政 机关 , 比例 为 1 5 %, 全 国则
为2 1 . 2 %。有 2 4人 在 回答 “ 您 对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了解 程 度 ” 时 选 择 了 完 全 不 了 解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比例为 1 2 . 3 %, 全 国 比例为 1 4 . 4 %; 有9 2人不太
的任何 想 法 ” ; 三 是 对 行 政 诉 讼 的一 般 认 识 问 题 。
“ 您是否知道我国有一部规定 “ 民告官” 的《 行政诉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卷第$$期#!!!!!!!!!!!!!!!)&*+,-.&/01-&,1,23451,167+-71&,8&..929":&.’(’%&’$$""""""""""""""""""""""""""""""""""""""""""""""""""#民主与法制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龚!鹏!谢!雁"湘潭大学!湖南湘潭;$$$"@#!摘!要"!!!证据为正义的基础"#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发现真实的重要保障#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应该加强和完善法院的调查取证$推动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合理化$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关键词"!!证据收集%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3!!!文章编号"$""(#;"@<$!""#%"$$#""!(#"!!!一&行政诉讼证据收集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事实需要被证明$制定法有一个条件性结构%当事实构成得以满足时!则一个确定的法律结果应被确认或认定$因此!某一具体案件法律裁判的正确性!不仅以有关规范的具体应用为前提!而且并首先以合适地查明和确定相关事实为前提$&$’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本质特征$边沁指出(证据为正义的基础)$&!’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不会自动出现在程序中!只有通过诉讼主体去收集证据!才能获得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主要体现为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调!并且由于其诉讼主体的特殊!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具有鲜明的特点$*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从此条规定可看出!现行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如下特点%其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以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其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对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主体具有恒定性$但是也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情形$例如!当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提起时!举证责任有例外!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明被告应当作出却没有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对于何谓法院调查取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其阐述主要从调查的含义展开$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证据之调查!因其作用不同!得分为形式调查和实质调查两种!前者!重在证据资料之收集!属于立证范围,后者!重在证据态度之发见!属于判断范围$在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之立法例!形式的调查!属于当事人,而实质的调查!则属于裁判者$在采职权主义之立法例!不论形式的或实质的调查!均属法院职权范围$)&<’也就是说!调查收集证据既包括形式上的调查收集证据!还包括实质调查!即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我国法院调查取证中的(调查)应指对证据的形式收集和调查!不包括对证据的实质审查判断$证据的实质审查判断出现在庭审中的法院认证过程!属于认证范畴!不属于证据的收集范畴$因此!法院调查取证是有别于当事人举证的又一种证据调查收集方式$法院调查取证是指法院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一方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更能够利于发现真实$由于我国原告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参与诉讼的能力差异很大!法院不能消极-中立的维系当事人的对抗!必须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去!积极主动地(审被告)!保护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行使取证权的弱者!才能有利于发现真实$另一方面!行政诉讼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而不局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定争议$如果法院只注重于当事人的争议!失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将严重背离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因此!为实现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法院应该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推进诉讼的进行!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进行了一定的规范$*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公民调取证据$)但这一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在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法院调查取证的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削弱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权利的趋势$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考虑到法院调查取证的特殊作用和意义!应该以加强和优化法院调查取证为出发点来完善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首先应明晰法官调查取证的地位$需要认识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是主次关系!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可以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与当事人在获取证据问题上的相互关系并非分工关系或相结合的关系!而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所以!法院查证所获得的证据应与申请方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一样接受质证$在举证不能时!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应该从调查取证的前提-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以及取证的要求等角度进行完善$第一!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以当事人充分举证为前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强调了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目的在于指出法院调查取证应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前提$这是符合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的要求$因为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理应最清楚!有责任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事实$法院调查取证的直接目的主要在于审查评定已有的证据!不能完全包办代替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亲自收集证据$对于被告而言!负有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其诉讼中的举证能力一般也不会发生困难$这样!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不应很频繁地发生!取证范围也应根据审查证据的需要而有所侧重$对于原告而言!应在行政诉讼受案条件-在主张赔偿问题-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及被告不作为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在保证证据的客观-公正性的要求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一定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证人调取证据$关于证据的收集!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主义取证观点!认为举证是&下转第<"页’(!!收稿日期"!""#I "=I $<!第一作者"龚!鹏"$>=>I #!男!湘潭大学!""@级法学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陈晓东!信息产品缺陷及相关问题初探%&K’!""#"""""""""""""""""""""""""""""""""""""""""""""""""":&.’(’%&’$$损害"例如某人设计一个化学实验的过程#但其只是从理论上推导#自己也并未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验#不料载有实验该过程的手稿丢失#被一学生捡到#该生在家私自按照此手稿所载之设计进行此项实验#结果实验发生爆炸"由于该手稿所载信息产品$事实上未流通还不能称之为产品%尚未投入流通#所以该设计者无须承担责任"!’信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造成损害的信息产品缺陷在信息产品原始创制人或信息产品制作人控制范围内并不存在#或者是在投入流通以后产生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某计算机软件是以光盘形式发行的#某甲购买了一张正版此种软件#某乙也需要此种软件#于是某甲自己用计算机刻录了一张赠与乙#但不幸刻录时染上病毒#导致乙在安装时系统崩溃#重要资料丢失#损失惨重"&<’由于该软件在投入流通时并没有导致损害的病毒存在#病毒是后来认为造成的#因此该软件开发者和制造者均不承担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的人类认识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鉴于人类的认识在某一阶段总是有限的#对于客观世界的探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特定时空下有其局限性"因此#信息产品所承载的信息不可能是绝对的永恒的真理#因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如果缺陷的产生是当时人类认知水平所不能发现的#则应当免除其责任#否则便不会有人为知识的发展而勇于探索#因为探索得越多#其潜在责任也就越大";’受害人有过错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受害人有过错指的是受害人非正常使用信息产品或误用*滥用信息产品"#对此所引起的损害#被告可以损害并非由该产品缺陷所引起为由进行抗辩#当受害人的过错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真实的财务报表#由于自身知识的不足#而作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损害#则不能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使用已不具时效性的信息产品!前文已述#信息产品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时效性#某一信息产品可能会被后来之认识和研究证明为有缺陷或是错误的#但该信息产品却还在流通中"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产品已不具时效性的情形下使用者仍使用此信息产品而导致损害#那么该信息产品生产者可得免责"如上例中#某考生使用"@年政治考研大纲进行复习#参加"#年考研政治科目考试#造成答题不顺#其当然不能主张赔偿责任#因为其显然知道考纲尤其是政治科目时事部分每年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自甘冒险或自担风险或受害人同意!指原告已经知道信息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但其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由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例如#例如#某课本提供了一化学实验的方案#并说明该实验对于操作要求较高#若操作不当#极易发生爆炸"某人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爆炸受到伤害#则不得要求该实验提供者承担责任"结!语信息产品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其造成的损害也日益增多"要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信息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信息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采取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准确分配信息原始创制人和信息产品制作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应规定必要的抗辩事由#以消除信息产品发展的后顾之虞#促进人类知识发展"#注释&$’按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及美国多数法院的意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的不合理的危险"+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属于缺陷产品")+欧洲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规定(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该产品即存在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条规定#在自甘冒险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和比较责任的分摊#考虑减少对原告的赔偿#或者判决由原告自行负责"&<’此案例为笔者拟制"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盗版软件往往带有一定的病毒#在使用此种盗版软件时极易使计算机染上病毒#造成损失"因此许多计算机售后服务条款中常有此类免则条款"例如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中有(使用盗版软件而导致故障或损坏的)这一免则条款"参考文献$!周显志#叶丹J论信息产品责任的法律调整&)’J图书-情报-知识#!""@#$#%!>;I>#!!贺光辉J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再思考&)’J宜宾学院学报#!""@#$(%!;=I;><!&英’埃里斯代尔-克拉克#黄列等译J产品责任&L’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毛泽东选集,第$卷J北京!人民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丹+++++++++++++++++++++++++++++++++++++++++++++++++!"上接第!(页#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自然有责任提供所主张的证据"法官处于完全中立的地位#不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取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兼容并蓄模式"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只能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三种观点即职权主义取证观点#认为当事人举证应该强调#但对当事人客观上难以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我国的国情无法完全推行当事人主义的举证责任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应采第二种观点"并且应当确立在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由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或不可能收集到的.!*虽然当事人能够举证#但真实性*可靠性很低的#法官认为需要自己主动收集和调查的.<*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针锋相对#仅凭当事人提供或补充的证据无法认定的"第三#为了迅速及时地调取证据#保证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应当考虑通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依职权调查和设立申请颁发调查令制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来弥补行政诉讼中原告对抗能力的先天不足#实现行政诉讼中的实体公正"而制定诸类制度时必须要求一个前提#就是人民法院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其一#程序法定原则"收集和调查行政诉讼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制定科学的法定程序是制度得以获得权威和实体内容得以实现的最大保障"其二#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必须以客观*全面为指导原则"否则#将失去法院收集证据的意义#并且使法院陷入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角色中"其三#及时原则"收集证必须及时"及时是证的生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最后#鉴于我国目前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必要将举证引导规则引入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中来促使当事人充分举证#从而使法院的举证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正当性"其一#确立举证引导的原则"法院作出判决受当事人决定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限制#判决是法官经过道德过滤后的法律"因此#在对原告的举证进行指导和引导过程中#法官进行指导应当遵循宏观抽象性*原则性等原则"需要避免以实体内容性的引导而误导*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二#应建立具体操作规则对原告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如立案后*庭审前可向其发送!(举证须知)类型的举证指导书#告知原告如何提供证据*应该提供何种类型的证据*证据的取得的注意事项等#并告知其举证可能承担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还应当告知原告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内容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可分层次绝对原告的举证进行指导和引导"对于整个诉讼过程#法院可根据阶段进行相应的程序指导和引导"综上可见#法官调查取证虽非是对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最好的补充#但是却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建设#贴近行政诉讼立法精神"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准备修改的趋势下#理应占有一席之地"#注释&$’&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J法律论证理论大要&L’J郑永流#念春译J法律思想网#V77X!//R R R’.-R I7V1,T9+’P&5/6V&R’-6X?14b<"!##!""@/$!/<$ &!’A125&+9&,N K149,P9’B9Z7Q&&T#69P!;;=’$J转引自王利明J司法改革研究&L’J北京!法律出版社#!"""!<<<&<’陈朴生J刑事证法&L’J台湾!台湾三民书局# $>(<!<<$#转引自陈春华J民事证法专论&L’J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丹!" <。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各种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规定。
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更多地强调防患于未然的管理。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践不清,出现了司法权代行政权的现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清的问题只存在于行政诉讼这一特别领域。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给出判断,并最终通过裁判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而只存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结果的评价。
二者的界限实质上是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去评价行政权的行使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其次是对这种判断的处理,这种处理主要通过裁判的形式进行。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之行使是必要的,而且这种审查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完美,一般都存在利弊两方面,我们姑且将这种影响归为行政诉讼制度中司法权审查的弊端之一。
行政许可诉讼浅析

综上 , 笔者主张, 记分不是一种处罚 , 而归属于行政事实 行为的范畴。就记分行为不应允许单独提起诉讼 , 否则对于行 政执法会带来太大的负担, 会影响行政效率。 而且, 不把每一次 记分, 视作已经成熟的行政行为, 而仅仅把总的处罚决定视为 成熟的行政行为, 这与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也不至于有所分歧。
的交通违章累积记分制度.最后访问日 2006- 04- 21. 期,
理论研究引向对具体规则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
参考文献 :
②行政处罚的转罚(换罚或易科) :在国外的行政处罚法
中还规定有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易科,易科是指由于某种 原因, 当李人不能执行行政机关先行科处的处罚种类时, 行政 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内,给予其他行政处 罚。易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出现的较少, 只在《 外国人 入境出 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出现过, 易科制度在不断完善之 中, 许多问题还待进一步研究, 所以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易科作
人具体违法事件, 发生处罚效果之公权力措施, 故性质为一 种负担处分 , 因行政秩序罚注重制裁特征 , 加上要件要求较 高, 对外以类似刑罚形态表现, 与一般行政处分有别, 故往往 直接称为行政秩序罚, 而不再与负担处分同视。许可法首次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行政秩序罚的情形。如第78条规定, 许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
出规定.
川 [Canada]M y of Transpor ation.Demerit point system inistr t [EB/OL].http://ww .on.ca/english/dandv/driver/demerit.
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 并给予警告 ; 行政许可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行政诉讼类型探析

大陆法系 国家公 、私法有 明确 的分野 , 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 有 比较 明显的 区别。2 0 世纪 以来 ,大陆法系 国家纷纷 建立各 自的行 政诉讼类型 制度 ,比较 典型 的有法 国、德 国 和 日本等国家。 德国行政诉 讼类 型起初只有撤 销诉讼 , 1 9 6 0年联邦行政法院明确规定了撤销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 付诉讼 、确 认诉讼 、 继续确认诉讼 ,及其他新诉讼类型。 日本的行政 诉讼类 型比较特殊 ,二战 前 日本 主要 以德 国等大 陆法系 国家为蓝本 ,司 法 二元, 由行 政法 院来 审理行政案 件 ;二 战 后 则以美 国为蓝本 ,取 消行政法 院 ,案件 由 普通 法院审理 ,但在诉 讼程序上适 用与 民事 诉讼 程序不 同的行政案 件诉讼特例 法 。日本 将 民事诉讼总 体上分为 主观诉讼和 客观诉讼 两大类 ,主观诉 讼大致 分为抗告诉 讼和 当事 人诉讼 。客观诉讼包括 民众诉讼 和机关诉 讼。 日本行 政诉讼类 型的规 定值得借鉴 的地方在 于其 法律中 明确 规定 了抗告诉讼 、当事人诉 讼 、民众诉讼 、机 关诉讼 。接下来 便按照这 四种诉 讼类型谋 篇布局 ,在抗告诉 讼类型之 下 ,规 定了相应 的法院管 辖、审理程 序、判 决种类 、执行方 式等 内容 。其他三种 类型之 下只规 定与之不 同的程序 即可,简便 易行 , 清晰明了。
认 识。
( 二 )大 陆 模 式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 2 0世纪 以来各国行政 诉讼 制度发展 的共 同趋 势 ,行政 诉讼类 型有 助 于加强对 公 民权利 的保障 ,强化对行 政行 为 的司法 审查 ,一 国行 政诉讼类 型 的多寡 也 反 映出对 公民权利保 障程度 的大小 。而 我国 对行 政诉讼类 型 的研 究尚处于起 步阶段 ,虽 然 多数学者承 认我 国存 在撤销之 诉 、变 更之 诉 、给付诉讼 等诉讼类 型 ,但缺乏 对行政诉 讼类 型的深入 研究 ,大 陆地 区关 于行政诉 讼 类型 的研 究空 白之 处颇 多。 行政 诉讼类 型可 以定义为根据 原告 的诉 讼请求 ,对具 有相 同诉 讼要件 ,适 用相 同审 理规 则和方式 ,并作 出相应 的判 决的诉讼所 做 的分类 ,又 称为行政 诉讼 的种类 。从定义 可 以看 出 ,行政 诉讼类 型的划分依 据应该 是 原告 的诉讼请 求 ,不 同的诉讼请求 决定着 不 同 的 诉 讼 类 型 , 不 同 的 诉 讼 类 型 又 对 应 不 同 判 决 种 类 。 而 有 些 学 者 主 张 基 于 目前 的 《 行 政诉讼法 》有判 决种类 的规 定,便 依据判决 种类确 定相应 的行政诉讼类 型 。在 笔者看来 这完全是 本末倒 置的做法 ,置原告 的诉 讼请 求于不顾 ,而这 种分类 方法 对行政 诉讼 法整 体 的架构 和研究亦没有多大意义 。 笔者认 为行政诉 讼类型 化的意 义主要在 于将 行政 诉讼类 型作为核心 线索,完 全撑起 行 政诉讼 的整体框 架,作 为一条主线 贯穿于 《 行政诉讼 法》之 中 。有 的国家 《 行政 诉讼 法 》便根据 行政诉讼 的类型来 谋篇布局 ,结 构简 单,清 晰明 了。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1.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只允许“民告官”。
3.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的裁判以确认、撤销判决为主要形式。
法院原则上只能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2.行政诉讼法典。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4.民事诉讼法。
5.单行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6.国际条约。
7.法律解释。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首要目的)2.解决行政争议。
(基本目的)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核心目的)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特有目的)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9.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主体标准:只允许民告官。
2.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部分。
必须是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都不得附带审查。
(2)是附带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3)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4)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5)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 / 9
浅析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的目的到权益保护司法监督
论文摘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一个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问
题.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运作应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目的,将前者作为直接目的,后者作为根本
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中突出权利救济目的,同时兼顾由行政诉讼特殊性所决定的
司法审查目的。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
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行政诉讼的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学
的基本问题。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不但可以为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提供一种
基本理论,而且可以为行政审判实践提供法律适用上的指导。研究行政诉讼的目
的首先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功能的关系。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2 / 9
一、国内外对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情况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2 / 9
国外法学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英美法学者倾向
于认为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控权论,但是司法审查的目的却是权利保护论.因为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模式是假定个人优先于社会的,而且在注重司法与行政分
立的宪法理论指引下,司法审查的目的只能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在大陆
法系国家,德国和法国对目的的界定有所不同,在德国,“为公民提供无漏洞、有
效的司法保护是德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法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
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法律”。
国内法学界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研究主要有五种观点:(一)三重目的说。
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双重目的说。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个方面,且两者是统一的.(三)监
督说。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认为,任
何法律都有“保护”的目的,“监督”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3 / 9
才能体现行政诉讼目的的特殊性。(四)依法行政说。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应
当是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依法行政
才能实现行政秩序;从法院的角度看,司法审查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督促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保障自身利益安全。
(五)权益保护说.该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唯一性,即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行政诉讼目的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是指“独立于或者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他国
家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审判权并依照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合法
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一)必须对行政诉讼这一法律范畴进行界定
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目的的差异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多种不同的
内涵,从部门法的角度,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诉讼法;从法学的角度,行政诉讼
被冠以行政诉讼法学;在运作的层面,行政诉讼被诠释为行政诉讼活动及其过程;
在存在的层面,行政诉讼又被理解为行政诉讼制度.”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4 / 9
(二)必须理解两对基本范畴的关系
1.行政诉讼的价值与目的关系。行政诉讼的价值与目的是两个紧密联系的
范畴。行政诉讼的价值统率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导向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着行政诉讼目的的选择和建构。行政诉讼的目的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价值,
不能与价值背道而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4 / 9
2.行政诉讼的功能与目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功能与目的也是两个相互联系
而又相互区别的范畴。行政诉讼的目的决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而决定行政
诉讼功能的发挥.行政诉讼的具有控权功能、平衡功能、保障人权功能和实现社
会公正的功能,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促进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
三、行政诉讼目的的内容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指“从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要期望达到
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行政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
设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目的体现了行政诉讼相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
殊性。根据平衡论,现行行政法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
首先,从行政诉讼的提起来看,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
时,依法行使诉权,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行政
诉讼的直接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为当事人所接受,当事人希望通过行政
诉讼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其次,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5 / 9
法院受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
政行为,并且是可能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看出诉讼的基准界定在行政行为。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5 / 9
第三,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来看,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行政
诉讼直接指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维持、
撤销、履行和变更判决都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反映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第五,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来看,根据平衡论,行政法应该对行政权力和公
民权进行平衡,行政诉讼制度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
关与相对人的地位相比处于优势,行政权有可能对公民权造成侵害,而行政诉讼
制度可以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
四、行政诉讼两个目的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的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不但可以为行政诉讼的
制度建构提供立法指导,而且可以为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司法指导.
首先,司法审查目的与权益保护目的是密不可分的。“行政诉讼制度既是一
种司法审查制度,也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6 / 9
法院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作出行政判决,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并纠正违
法行政行为。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等,
直接表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但是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因此法院判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最终会作用于相对人,通过督促行政机关
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注意的是,两者具有层次关系.行政诉讼作为司法审查制度,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虽然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但是并
不意味着把行政诉讼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唯一途径,“对行政
行为的监督,其实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既有司法机关的审查,又有立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的监督,此外还有社会舆论等的约束。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向忠诚.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
[3]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问题研究.湖南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