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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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保障,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和要求。

一、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点之一,它与行政裁量自由原则相辅相成,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评价。

2. 公正原则: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处理事务,不得违反正当程序和基本的人权保障。

3. 透明原则: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应该具有透明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是公开、透明的,相关的合法依据和程序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公民提供。

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具体的审查标准如下:1. 合法性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具备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是否具备法定职能、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该行为、是否具备事先审批等。

2. 程序性标准: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活动,包括听证、征询、答复等程序是否得当、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3. 权利保障标准: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还需评估行政机关是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是否提供救济途径、是否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等是评估标准之一。

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后,法院对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属实。

2. 审查阶段: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适用方法。

本文将对这些标准和方法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合规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得凭空捏造或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进行行使。

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依据的合规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2.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有其他非法目的或个人私利的驱动。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适性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必须合理和合适,即必须符合一般的合理性要求,并且要符合具体情况下的合适性要求。

如果行政行为在合理性和合适性上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4.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听证、陈述申辩、证据收集等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或违背相关程序要求,行政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适用方法除了标准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方法,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其中的几种方法:1. 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是全面的,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程序性。

这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仅仅关注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要关注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 举证责任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

程序审查主要是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包括是否进行公告、听证、听证结果的采纳等程序要求的检查。

实体审查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

在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由人民法院进行。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最高解释者和实施者,负责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者确认其违法性,并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

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开公告、听证等程序要求,给予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行政行为决定的机会,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甚至在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对行政行为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程序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改变。

其次,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的结果,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纠纷的解决程序和司法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行政诉讼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审查的法定依据、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更深刻地理解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一、法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宪法中关于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机关行为监督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本身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权限。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是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程序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在程序上具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庭审、判决等环节,通过法庭的审判程序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三、意义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行。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权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加强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制衡。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对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查,以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法律权益的一种审查程序。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诉讼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提起资格,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只有符合这些主体身份的申请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其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其次,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指判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及到司法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等。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者超出了司法管辖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例如,一些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与法律法规不符,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等,如果申请人提出这类无法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予以驳回。

第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判断主要是基于证据,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以及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等都需要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法院不能对其进行采纳。

同样,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也无法根据其诉求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第四,审查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包括对适用法律的审查。

在审查中,法院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解释,确保适用的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如果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或偏差,法院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改正并处理。

第五,审查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并且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害。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摘要】阐述了《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与否的范围之内,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与维持判决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撤销判决;维持判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

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

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范围上说,法院只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人和事设定权利、义务而做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其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同层次的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以下5项,只要具备其中1项,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以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这5项条件是:(一)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保障公民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

其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辨析,并探讨二者的关系。

一、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其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合法,即行政行为制定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公正、适当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了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等方面进行评判,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追求一定的目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该目的靠拢。

同时,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

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运用使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概念。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而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审查和评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合理性审查则进一步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一、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

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无独任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

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

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原因有哪些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有些学者在理论上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合理选择度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2、法律规范的有限性表明了行政机关需要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行政活动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而任何法律都有限度,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法律既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详细无遗。

行政主体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否则,行政便无法运转。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比较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复议法》实行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原则,而《行政诉讼法》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外,对其他行政行为仅作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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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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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该条规定去掉了“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具体”二字,该变化对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有一定影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行政诉讼方面的进步。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其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对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子原则,其含义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由此观之,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并不享有完全的司法审查权,而是只能在其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与国外的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不同,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特有原则有其产生及存在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来看,
民与官在一定时期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可见,自古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阶级思想很强,而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规定了民可以告官,人们在欣喜之余,仍存在不敢告、不会告的情况。

同样,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也需要一个渐进地适应过程。

其次,从当时我国的国情来看,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

同时考虑到我国行政法制度起步较晚,不太完善,人民法院行政庭还不够健全,故留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从我国的现实发展来看,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对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有多处修改,对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有变动,但对其实质精神仍予以保留,足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可喜的发展以及立足国情的务实态度。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
合法性审查原则包括仅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以及仅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审查两方面内容,下文将分别予以探析。

1.合法性审查仅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理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又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省市地方政府规章。

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的范围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同时,人民法院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不包含规章。

从而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仅限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观之,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十分有限的,仅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较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具体”二字去掉,仍有补充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并未明显扩大,只是可审查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但足以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有学者认为,应废除行政诉讼的范围规定,将所有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
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面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不妥,至少现阶段不合适,我国和西方国家国情不同,人们对所谓民主与自由的定义与追求程度也不相当,司法机关并不适合对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审查。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甚了解,而且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其权利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如果过度限制,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降低,不利于行政行为的实施,甚至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违背了行政诉讼作为“解压阀”的初衷。

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均由经济基础来决定,我国应立足国情,求好求稳,而不能求快求量,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2.合法性审查仅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合法性”,学界有两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合法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即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形式合法;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等,也就是实质合法。

也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做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

也可以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而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做出判决。

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对行政行为审查以合法性为原则,辅之以合理性审查的例外。

原因有三:其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不能主观臆断,这也是《行政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

如果将实质合法也纳入合法性审查原则中,就会出现适用困难的情形,加之,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很难形成符合法理的内在合法标准,这应该是我国更认可形式合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起步晚,虽然国家大力发展,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其没有强大的历史渊源和认同观念作支撑,难免有局限性,我们也不能期待其一步到位。

其三,单纯地从外在形式理解合法性,但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这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定限制,在行政相对人利益明显受损时,司法机关可在合理性的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这一作为例外的合理性审查是对
合法性审查的有效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此规定并不违反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相反,其更加确定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外部的合法性。

所以,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在机械的法条层面向更高层面的合法性审查方向发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应理解为符合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其次,也要符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广义范畴的一部分,合法性应当包括合乎法律原则。

这一规定,从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对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适用的禁止滥用职权原则,它包括禁止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任意或恣意地行使职权,也包括禁止行政机关不合比例地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在某一角度和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德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及美国行政法上的“禁止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则”有很多相似点。

综上所述,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为其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障碍,可见,减政放权已是大势所趋。

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诉讼时,就可以审查该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将遏制某些规范性文件对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等方面的限制和剥夺。

所以,这一
变化彰显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原来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所有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实践证明,必须坚持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原则,只有这样,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才会越来越充实,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度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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