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和相关权利保护的一项法律。
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秩序。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
首先,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也不能滥用职权。
其次,程序正义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并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限,未超越法定范围。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权限的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情、合宜。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标准: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事实标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和决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武断行事。
3. 程序标准: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依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合法的程序要求。
4. 目的和效果标准:考察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达到合理的效果。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1. 申请立案: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
2. 立案审查: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和立案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3. 送达通知:行政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通知书给被告行政机关。
4. 受理审查:行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立法之一,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成为其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围绕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展开探讨,探究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概念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行为在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对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行为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等。
2.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行为的制定和程序的进行必须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3. 独立客观原则: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关应当具备独立性,以保证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客观公正。
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要求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具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审查: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存在质疑时,可以向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请求审查的理由等。
2.审查立案: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3.调查取证: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关有权调查取证,包括向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等。
4.听证程序: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结案决定: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结案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作用与意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首先,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能够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行政行为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适用方法。
本文将对这些标准和方法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合规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得凭空捏造或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进行行使。
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依据的合规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2.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有其他非法目的或个人私利的驱动。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适性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必须合理和合适,即必须符合一般的合理性要求,并且要符合具体情况下的合适性要求。
如果行政行为在合理性和合适性上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4.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听证、陈述申辩、证据收集等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或违背相关程序要求,行政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适用方法除了标准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方法,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其中的几种方法:1. 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是全面的,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程序性。
这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仅仅关注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要关注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 举证责任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并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
第二,程序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依法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限,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四,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出现任意歧视、不公平的情况。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权限划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方面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是否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
再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纠纷的解决程序和司法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行政诉讼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审查的法定依据、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更深刻地理解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一、法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宪法中关于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机关行为监督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本身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权限。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是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程序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在程序上具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庭审、判决等环节,通过法庭的审判程序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三、意义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行。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权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规定可以加强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制衡。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对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查,以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法律权益的一种审查程序。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诉讼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提起资格,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只有符合这些主体身份的申请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其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其次,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指判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及到司法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等。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者超出了司法管辖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例如,一些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与法律法规不符,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等,如果申请人提出这类无法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予以驳回。
第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判断主要是基于证据,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以及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等都需要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法院不能对其进行采纳。
同样,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也无法根据其诉求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第四,审查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包括对适用法律的审查。
在审查中,法院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解释,确保适用的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如果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或偏差,法院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改正并处理。
第五,审查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并且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害。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保障公民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
其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辨析,并探讨二者的关系。
一、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其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合法,即行政行为制定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公正、适当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了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等方面进行评判,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追求一定的目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该目的靠拢。
同时,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
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运用使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概念。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而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审查和评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合理性审查则进一步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王亦鹏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
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一、合法性审查概述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
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 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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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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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该条规定去掉了“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具体”二字,该变化对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有一定影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行政诉讼方面的进步。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其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对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子原则,其含义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由此观之,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并不享有完全的司法审查权,而是只能在其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与国外的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不同,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特有原则有其产生及存在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来看,
民与官在一定时期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可见,自古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阶级思想很强,而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规定了民可以告官,人们在欣喜之余,仍存在不敢告、不会告的情况。
同样,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也需要一个渐进地适应过程。
其次,从当时我国的国情来看,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
同时考虑到我国行政法制度起步较晚,不太完善,人民法院行政庭还不够健全,故留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从我国的现实发展来看,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对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有多处修改,对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有变动,但对其实质精神仍予以保留,足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可喜的发展以及立足国情的务实态度。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
合法性审查原则包括仅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以及仅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审查两方面内容,下文将分别予以探析。
1.合法性审查仅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理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又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省市地方政府规章。
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的范围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同时,人民法院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不包含规章。
从而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仅限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观之,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十分有限的,仅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较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具体”二字去掉,仍有补充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并未明显扩大,只是可审查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但足以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有学者认为,应废除行政诉讼的范围规定,将所有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
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面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不妥,至少现阶段不合适,我国和西方国家国情不同,人们对所谓民主与自由的定义与追求程度也不相当,司法机关并不适合对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审查。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甚了解,而且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其权利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如果过度限制,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降低,不利于行政行为的实施,甚至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违背了行政诉讼作为“解压阀”的初衷。
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均由经济基础来决定,我国应立足国情,求好求稳,而不能求快求量,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2.合法性审查仅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合法性”,学界有两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合法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即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形式合法;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等,也就是实质合法。
也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做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
也可以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而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做出判决。
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对行政行为审查以合法性为原则,辅之以合理性审查的例外。
原因有三:其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不能主观臆断,这也是《行政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
如果将实质合法也纳入合法性审查原则中,就会出现适用困难的情形,加之,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很难形成符合法理的内在合法标准,这应该是我国更认可形式合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起步晚,虽然国家大力发展,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其没有强大的历史渊源和认同观念作支撑,难免有局限性,我们也不能期待其一步到位。
其三,单纯地从外在形式理解合法性,但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这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定限制,在行政相对人利益明显受损时,司法机关可在合理性的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这一作为例外的合理性审查是对
合法性审查的有效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此规定并不违反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相反,其更加确定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外部的合法性。
所以,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在机械的法条层面向更高层面的合法性审查方向发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应理解为符合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其次,也要符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广义范畴的一部分,合法性应当包括合乎法律原则。
这一规定,从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对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适用的禁止滥用职权原则,它包括禁止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任意或恣意地行使职权,也包括禁止行政机关不合比例地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在某一角度和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德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及美国行政法上的“禁止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则”有很多相似点。
综上所述,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为其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障碍,可见,减政放权已是大势所趋。
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诉讼时,就可以审查该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将遏制某些规范性文件对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等方面的限制和剥夺。
所以,这一
变化彰显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原来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所有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实践证明,必须坚持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原则,只有这样,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才会越来越充实,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度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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