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三违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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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26种严重“三违”行为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安全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成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5、瞒报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及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者;

6、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睡岗者;(如:主副井提升机司机、主副井信号巴勾工、皮带机司机、主排水泵司机、变电工、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炸药库库管员等)

7、擅自截锚杆、锚索并使用者;

8、无证开绞车者;

9、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不使用正规销子者;

10、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责任者;

11、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2、井下无措施烧焊、无措施施工、违反《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者;

14、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者;

15、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

16、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及运转设备时未停电闭锁者;

17、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他主要安全设施者;

18、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者;

1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直接责任者;

20、严重违章放炮的(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

2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防火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或空班漏检者;

22、瓦斯超限强行行业的相关责任者;

23、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火、带电检修挪移设施或电器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者;

24、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及用其他导电金属代替保险丝者;

25、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

26、其他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监部门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附件2:

地面26种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职工施工的;

3、登高(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者;

6、开关接触器打木楔或捆绑强制吸合的;

7、违反安全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8、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

9、刀闸及开关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丝的;

10、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

11、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

12、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气焊的;

13、不按照起吊规程规定起吊重物的;

14、私自携带烟火或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15、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

16、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危险品、登高、驾驶、电器等)

17、无安全措施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的;

18、使用手持、移动电动工具有保护装置不使用的;

19、驾驶机制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

20、事实起重机时用升降机构起升或移动人员的;

21、不采用特殊措施用起重机吊运高温溶液、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的;

22、起重机、升降机、起吊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

23、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未按期效验或现场手动试验动作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24、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三违”者;

25、其他违反规程、行业标准、措施、有关规定可引发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

26、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监部门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

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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