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期限
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

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天下发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后,法院会出具相关的判决书。
那么,这个判决书⼀般是⼏天才能下发,这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
对于不了解这⽅⾯的⼈来说需要看看本⽂的内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天下发《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宣告判决,⼀律公开进⾏。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诉讼代理⼈。
相关知识:刑事判决书的⽣效时间⼀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的第⼆⽇起⼗⽇内为上诉期。
上诉期内⼀审判决书的效⼒待定。
上诉期内⽆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判决⽣效。
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为节假⽇,节假⽇后的第⼀⽇为期满之⽇。
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判决书送达之⽇的第⼆⽇起数⾄第⼗⽇为上诉期,第⼗⼀⽇为判决书⽣效之⽇。
如果第⼗⽇为节假⽇,将节假⽇后的第⼀⽇作为第⼗⽇,此⽇后的那⼀⽇为判决书⽣效⽇期。
在上诉期内,当事⼈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审判决书的效⼒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审后,如果⼆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
该裁定⽣效之⽇,⼀审判决书的效⼒即从待定状态转为⽣效状态,此时⼀审判决⽣效。
第⼆百⼀⼗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起算。
第⼆百三⼗三条第⼆审的判决、裁定和最⾼⼈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判决书⽣效后什么时候执⾏《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 罪犯被交付执⾏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在判决⽣效后⼗⽇以内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因此,对于刑事判决书的下发在法律上就是这样来进⾏规定的,这点犯罪分⼦需要清楚。
法院送达工作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送达工作,确保司法文书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各类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答辩状、起诉状、上诉状等。
第三条送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原则:确保司法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二)准确原则:准确无误地将司法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三)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送达;(四)便民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送达服务。
第二章送达方式第四条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将司法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二)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时,将司法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单位;(三)委托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四)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服务机构将司法文书邮寄给当事人;(五)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六)电子送达: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第三章送达程序第五条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送达目的,并说明送达依据。
第六条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送达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二)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确保司法文书能够及时送达;(三)送达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四)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五)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公告栏或者相关媒体上公告;(六)电子送达的,应当确认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
第七条送达人在送达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送达;(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恐吓;(三)对送达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应当及时上报;(四)对送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及时处理。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法律文书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收件人的行为。
准确、及时地送达法律文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展开论述,分析送达的法律依据、送达方式、送达要求和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的送达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部分相关条款: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法定收件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邮寄送达;(四)公告送达;(五)委托送达。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通知收件人到场,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司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是最常用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居住地、工作地或者临时居住地等地点。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留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的行为。
留置送达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在住处或者单位,或者拒绝签收的情况。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法律文书邮寄给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行为。
邮寄送达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居住地较远,直接送达不便的情况。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公告在指定的公共场所,以公告形式送达给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行为。
公告送达适用于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
5.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委托其他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
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对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送达的主体、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等方面。
二、送达的主体送达的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法院是送达的主体,负责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三、送达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送达方式: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的首选,适用于能够直接找到当事人的情况。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时,通过其他途径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间接送达方式包括:(1)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住所或者单位的行为。
(2)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行为。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委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送达的行为。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行为。
3. 送达地点:送达地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单位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等。
四、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送达行为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送达效力:1. 送达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知晓送达的内容,并依法履行义务。
2. 送达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未收到送达的文书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3. 送达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因送达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解决。
五、送达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口头交付、公告等口头形式进行。
这些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的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应当直接交付给当事人本人,或者交付给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地填写,否则可能导致送达无效。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送达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于不同的送达方式和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规定了相应的送达期限。
例如,对于邮寄方式的送达,一般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对于公告方式的送达,一般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完成。
最后,民事诉讼法还对送达的证明和送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
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书面证明或其他证明。
送达回证应当由受送达人签收并加盖印章,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受送达人未及时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可视为送达有效。
送达的效力以收到送达文件的日期为准,对于邮寄方式的送达,以邮戳的日期为准。
总之,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中接受通知和传递法律文书的权利,维护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当事人在起诉或被起诉之前,应明确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关注公告、信函等送达形式,以确保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
同时,相关公职人员也应依法履行送达义务,并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通知、命令等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活动。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文书的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是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通知、命令等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活动。
送达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确保法律文书的效力。
送达是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只有送达到位,法律文书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维护司法公正。
送达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与诉讼。
三、送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送达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四、送达的方式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活动。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
2.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活动。
邮寄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不在送达地的情况。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案件中的⼗个期限法院执⾏⼯作是审判⼯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实现权利的最后⼀道程序,执⾏速度的快慢、执⾏效率的⾼低直接关系到当事⼈的切⾝利益。
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最⾼⼈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案件若⼲期限的规定》,对执⾏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
法院执⾏案件中的⼗个期限⼀、案件的⼀般执结期限:6个⽉。
这主要是指被执⾏⼈有财产可供执⾏的案件,执⾏法院⼀般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执结(⾮诉执⾏案件即由⾏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政⾏为的实现,此类案件⼀般应当在⽴案之⽇起3个⽉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内提出。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的期限:7⽇内。
法院执⾏⽴案后,法院应根据⼯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案后7⽇内确定案件承办⼈。
承办⼈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式及时通知申请执⾏⼈和被执⾏⼈,当事⼈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的期限:3⽇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内向被执⾏⼈发出执⾏通知书,通知被执⾏⼈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在指定的履⾏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即采取控制性执⾏措施。
承办⼈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即采取执⾏措施的,经批准后可⽴即采取相应的执⾏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提供执⾏线索的期限:3⽇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对⾃⼰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案件过程中,执⾏法院应当根据这⼀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内通知申请执⾏⼈提供被执⾏⼈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员查证申请执⾏⼈举证线索的期限:5⽇内;⼈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内。
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是如何规定的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多种文书的送达,比如说开庭通知书以及最后的民事判决书。
这些都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生效的问题。
由于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生效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因此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也是有着时间方面的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的有关问题如下所述。
一、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期间作出规定。
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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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期限
篇一: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
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下为简要分析: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
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
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
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
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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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民
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
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
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
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
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
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
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
适用,且接受委托的必须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
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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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送达回执。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
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挂号信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
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较多采用这
种送达方式,在其采用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用直接送达,这样的做法
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
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
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教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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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
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注意:
1、公告送达的条件,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
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
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
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
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
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
况附卷备查。
篇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
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
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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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
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
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
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
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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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
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
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
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
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
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
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
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
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较普遍
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在其采取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为直接送达。这种
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