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1—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与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落实。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长大桥隧养护与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转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转、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与安全运转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转的责任主体。
—2—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设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与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转相关规定、安全与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与安全运转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自觉维持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隧道养护细则范文

隧道养护细则范文第一章绪论隧道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隧道养护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为了加强对隧道养护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隧道养护的目标和原则隧道养护的目标是确保隧道的安全运行和持续使用,保持隧道的良好状态,提供安全、顺畅、舒适的交通环境。
隧道养护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施策、全过程等。
第三章隧道养护工作的内容1.隧道结构养护:包括隧道洞身、洞顶、洞壁、洞底、进出口等部分的检查、清理和维修,以及钢梁、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等的检修和更换。
2.隧道排水养护:包括隧道排水系统的检查、清理和修复,防止水涝和积水,确保道路干燥。
3.隧道通风养护:包括隧道通风设施的检查、清洁和维护,保证隧道内空气流通,减少污染物的积累。
4.隧道设备养护:包括隧道照明、信号、通信和监控设备的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隧道清洁养护:包括隧道内部的垃圾清理、道路标志和标线的维护,保持隧道整洁有序。
6.隧道环境养护:包括隧道周围的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隧道的景观效果和环保水平。
第四章隧道养护的方法和技术1.定期巡检:根据隧道的使用情况和养护计划,进行定期巡视,检查隧道各部位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仪器监测: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对隧道的结构、排水、通风等进行实时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3.维修施工:根据隧道巡视和监测的结果,制定维修计划,进行必要的维修施工,确保隧道的正常运行。
4.养护培训: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掌握先进的养护理论和技术,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隧道养护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隧道养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协调各方面资源,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隧道养护档案,记录隧道的养护情况,包括巡视报告、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等,便于后期分析和评估。
3.进行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养护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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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下载提示: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Download tips:Th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s a regulation formulated to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market,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road transportation,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高速公路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细则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目的1.1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养护中心所管辖隧道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持隧道良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养护中心管辖范围内全部隧道。
2 职责划分2.1 养护中心设立隧道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养护中心主任副组长:养护中心副主任成员:养护中心隧道工程师、隧道组养护人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养护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所辖路段隧道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负责隧道维修的检查、验收工作。
2.2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养护中心及养护养护中心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隧道工程师负责自己所辖路段内所有隧道的具体养护工作。
2.3 养护中心隧道组职责2.3.1 负责贯彻各项隧道养护管理制度,落实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技术工作。
2.3.2 负责制定年度隧道养护计划,并按批准后的计划实施。
2.3.3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经常性检查工作,配合隧道工程师及隧道专家对存在病害隧道进行检测,配合检测机构对所辖路段隧道构造物进行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评定。
2.3.4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隧道病害的维修处理及隧道病害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在例行隧道的各项检查过程中,对于一、二类隧道病害应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对于(三类及以上)病害要一一进行检查,并提出隧道养护意见及时上报XX公司。
2.3.5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加固维修等隧道专项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2.3.6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图纸及相关文献资料工具书等资料的保管,负责隧道技术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等工作,并对养护管理系统养护中心模块进行维护、管理,对检查数据进行定期更新。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隧道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必经之路,隧道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作为保障隧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隧道养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制度适用范围、隧道养护管理岗位职责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目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隧道和隧道周边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隧道使用效益和经济收益,为公路交通保驾护航。
制定本制度还可达到以下主要目的:1.明确隧道养护管理职责,规范隧道养护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规范隧道养护项目及使用情况的调查、评估、设计、施工、验收和验收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工作不失误、不漏项,保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3.针对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隧道高效开展养护工作,使之达到结构稳定、设施配置合理、保障设施齐备各个方面的要求。
二、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国家、省、市公路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路隧道,以及其他经过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意遵守该制度的公路隧道。
三、隧道养护管理岗位职责1.管理人员的职责该职责适用于隧道养护工作的部门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隧道养护方案与计划、选定负责隧道养护的技术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修或培训、监控隧道养护进程以及隧道养护质量评价。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隧道养护方案与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度养护任务和人员;(2)组建隧道养护的技术队伍,选定负责隧道养护的技术人员并进行集训;(3)监控隧道养护进程,并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评价;(4)定期召开养护工作例会和评价会,评估隧道养护工作效果,查看养护设备、工具、材料,确保养护设备能正常运转。
2.技术人员的职责该职责适用于隧道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对隧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验收,实现隧道养护工作的科技化、规范化,遵守相关规定。
具体职责如下:(1)对隧道进行常规的检测,及时发现隧道养护工作所需的数据。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安全资料】.doc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九条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机械设备、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在尾工或缺陷施工作业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高速公路养护是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其中沥青路面养护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按其施工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24h)、短期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4h且不超过24h)、临时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mim且不超过4h)和移动养护作业(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min)。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作业实施的管理。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护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方案、安全保障保通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经公司审核批准(若有必要,召开一路三方联勤会议审议),报【高速交警、路政执法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等长期养护作业需报【高速交警、路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批准,并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及2020年管理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及2020年管理目录的通知各设区市(区)交通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为加强全省公路长大桥梁、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公路发〔2018〕35号),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福建省普通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并发布《全省公路2020年长大桥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14日福建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大桥、特大桥(即“三特”桥梁),以及长隧道、特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长大桥隧目录,由经营管理单位、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和区域行业管理单位共同根据桥隧管养实际情况进行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发布,并及时更新,其他高速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特殊结构桥梁:拱桥、拉索结构、刚构桥梁。
重要意义桥梁:跨越铁路桥、跨越大江大河桥、跨海大桥、跨越管道桥以及经加固改造的四、五类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负责高速公路管养的法人。
第四条省高速集团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桥隧管理信息系统。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普通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普通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一、概述干线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对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和正常运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干线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隧道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一)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二)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隧道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三、养护工作(一)隧道养护工作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并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养护工作内容包括隧道结构、排水设施、照明设备等方面的检修和保养。
(三)隧道养护工作应采取先进、科学的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工作效果和安全。
(四)养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以便进行跟踪和总结。
四、巡视和检测(一)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隧道巡视和检测工作,确保隧道的安全性和畅通性。
(二)巡视和检测应涵盖各个方面,如隧道结构、照明设备、通风设备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巡视和检测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五、突发情况处理(一)对于隧道的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二)对于隧道的紧急维修和抢险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三)隧道突发情况处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总结,以便今后的参考和经验积累。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一)对隧道养护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隧道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方面。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进行考核和评估。
七、监督和考核(一)对隧道养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其工作效果和绩效。
(二)监督和考核的指标包括养护质量、工作进度、安全意识等方面,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监督和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管理机构,以便进行改进和提高。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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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