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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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

1.国际贸易中的常用票据

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又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

①出口商自制单据。即由出口商自行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②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如由承运人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③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口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口商的代表或其检验人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卖方均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目的。

(1)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一般用于出口商(债权人)向进口商(债务人)索取货款,要求进口商见票后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某种货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被称

为商业汇票。为了防止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两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 of 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 of Exchange)。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后到无效。所以在汇票的第一正本上注明付一不付二(Second Exchanga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则注明付二不付一(First Exchange Being Unpaid)。银行在传递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在即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有无都不会影响付款的进行,而远期付款的交易则必须有汇票。

(2)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l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兑价、包装等。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缮制,故又被称为中心单据。进口取得的国外厂商的发票没有固定格式,我国税法等法律对其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出口发票一般需要到税务机关购买,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发票则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税务监制章),否则不予退税。

(3)海运提单(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力。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4)保险单(tnsurance Policv)。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5)海关发票(Customs l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其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销;进口国海关凭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确定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进口国海关据以计算进口商应交纳的进口税款。

(6)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其一,进口国根据产地证来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其二,进口国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控制或分配其进口配额;其三,证明是进口商指定的生产地生产的商品。

(7)包装单据(主要是装箱单)。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须加以适当的包装后才能装运出口,以

保护有关商品的完好。包装单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装说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llg List);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等。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信用证(L/C)。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对于信用证,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点,即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从这一点出发,一个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款项,必须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办,而不能依照有关贸易或商务合同办,尽管信用证可能是根据有关合同开立的。反过来说。一个进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申请人)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亦只能按信用证规定办。这里所说的信用证规定仍然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进一步说,判断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款项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充分地体现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每一条件得到满足,银行术语称之为是否单证相符。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是作出信用证项下付款承诺的银行,通常与开证申请人位于一地。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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