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防雷执法的难点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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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防雷执法的难点与思考

肖坤葵刘英肖敏

(怀化市气象局418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防雷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防雷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许多突出的问题仍然存在。解决好这些问题,把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是现在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本文联系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及气象法律法规的特点,对防雷行政执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气象防雷,防雷执法,难点与思考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防雷组织管理职能,随着气象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防雷减灾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管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出台较晚,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都有待提高,加之气象部门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这些年来,尽管防雷减灾工作通过依法行政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防雷执法工作中,有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制约防雷减灾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没有防雷行政执法,就没有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防雷执法中所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一下探讨。

1.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影响人类活动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最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防雷减灾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如我省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年雷暴日50~60天,最高可达90天,属于高雷击区,灾害频发、伤亡严重、损失巨大,雷电灾害发生率列全国第八,是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因灾伤、亡人数平均每年分别在50人和30人以上。

防灾减灾关乎国计民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从十七大报告提

出“强化防灾减灾工作”的要求到南方抗冰救灾、四川抗震救灾、今年历史罕见旱灾的实际行动,党和政府已经把防灾减灾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和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形象。重庆等地发生重大雷电灾害后,国务院多位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气象部门要拿出切实办法,做好雷电预警和防御工作”。回良玉副总理在指挥防汛抗灾和抗震救灾中,都特别强调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由此,防雷组织管理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地位,显而易见。因此必须保证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这除了加强防雷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外,还必须加强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因为如果没有防雷行政执法,防雷减灾工作就只能停留在宣传教育的层面上,不可能落实到实处,这也是因房地产开发商及房屋所有者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所决定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要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及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才能更好地把防雷减灾工作做好、做实。

2.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2.1 气象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及特点

当今世界气象灾害频发,给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为了更有效的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提高利用气候资源的效率,人们希望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气象事业的发展,因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气象法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气象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并不在传统法律体系之内,与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形成的时间要迟得多,气象法是随着气象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具体来说,气象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主要体现在:气象法以为全社会避免气象灾害、利用气候资源为自身的任务,以保护社会全体的利益为根本目的,这也说明了气象法的公益性;同时由于气象法之内容在于规定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气象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取舍,所以气象法应属于不同于程序法的实体法。由于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大气圈之内,每个国家独特的气象条件产生的影响又常常会通过大气圈的交流影响到其它不同的国家,因此气象法的立法,既要考虑到各自国家气象条件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又要考虑到气象影响的

区域性、全球性,作好气象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变暧和气候恶化这个国际性的大课题。所以气象法是一种国内法和国际法相结合的法,这也是气象法自身所具有的特点。

2.2 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防雷行政执法是气象部门依法履行国家日常事务、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的一项重要手段。它对于保障防雷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气象部门的防雷行政执法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开展的一项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各级气象部门防雷行政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全社会对防雷工作的认识从不熟悉到基本了解,防雷意识从淡薄到逐步深入人心,防雷执法对象也由最初的不理解、不配合到能依法办事甚至主动配合,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在这几年的发展中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在履行社会职能的同时,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否能把防雷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新高度的关键。

3.防雷执法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难点问题

3.1 机构不实、人员配备不齐

气象部门承担防雷执法的一般是市(地)气象主管机构,而市(地)级气象主管机构担负行政执法职责的法规科(基层台站由于业务重、人员少而工作量大,所以就根本没有办法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而这些部门人手一般都比较紧张,同时法规科或多或少地还要承担其它各项管理工作;同时在人员配备上大多是从气象业务岗位转调过来,很少有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员,加之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认识不到位、缺乏工作经验等,整体来说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规定要求还有着一定的差距。然而行政执法是一个需要较高综合素质、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工作,由于执法人员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与执法对象沟通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诠释不够明朗和彻底,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现象,从而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快速发展受到了制约。

3.2 社会认识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气象部门在社会上是一个只是发布天气预报的单位的概念。社会对防雷工作、防雷法规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虽然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全社会对气象部门开展的防雷管理工作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由于不够到位,不够深入,时间太短而无法在公众心目中产生稳固而突出的印象。在我们日常进行的执法过程中,还是经常出现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及不配合的现象。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为不了解防雷法规,没有深刻认识到防雷工作的重要性而拒绝办理相关防雷手续。有不少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防雷年度检测工作等,导致防雷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我市从2008年到2012年这几年间就因为拒绝办理防雷行政许可的案件多达20起,下达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8起,尽管最后由于执法相对人在收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或接到法院裁定书后都主动来我局办理了防雷行政许可手续,但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我市的防雷行政执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继续加大力度,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环境,使我们的防雷减灾工作取得跨越式的发展。

3.3 部门之间配合有待加强

由于防雷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气象部门是从2000年《气象法》颁布实施后才正式开始履行的。由于时间较短,起步较晚,各项工作都处在一个摸索和发展阶段,所以更需要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这种配合它是防雷执法工作正常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防雷行政许可如果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手段来开展,容易造成执法对象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同时增加了执法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由于很多原因,特别是没有将行政审批纳入有关部门前置条件,相关部门的配合是一个薄弱环节,增大了防雷执法的难度,造成各级气象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如:有极个别的单位或个人在建项目,在没有办理防雷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照样施工,没有防雷装置的合格证也照样通过了竣工验收,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就需要各门之间加强协作,共同为防雷减灾工作做出努力。

3.4 法规有待更进一步完善

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是防雷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保障。从法律观点上来看,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执法的最根本的准绳就是法律法规。而对于目前的防雷减灾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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