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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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围,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
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市场必须是开放的。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
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立法宗旨相同。
〈2〉合并立法。
〈3〉执法机关统一。
〈4〉制裁近似。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避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对竞争者的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的规制来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保障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为竞争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法的原则外,还贯彻以下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这里所讲的自由竞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自愿竞争。2.充分竞争。
自由竞争常受到下列要素的限制:(1)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2)他人利益;(3)特殊情况,如法律的特殊规定、战争等(4)竞争者自身条件。
〈二〉公平竞争原则
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公正竞争。2.平等竞争。〈三〉合法竞争原则
合法竞争原则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竞争。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竞争主体地位应当是合法的;2.竞争容是合法的。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三类:(1)垄断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外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点:
1.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3.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人利己的行为.
4.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围就是立法把哪些行为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围在该法第2条中有明确的表述。
据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调整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存在方式。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采取欺诈性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不当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3〉虚假广告和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6〉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附不正当约束条件的贸易.
〈8〉不正当招标.
〈9〉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10〉排他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围(续)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指商品经营者和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可统称为经营者。具体可以分为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三类。
<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这里所讲的对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是指通过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行政程序和社会监督所实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的监督和检查。
1.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机构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职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检查机构以下权利:
(1)询问权。
(2)调查权。
(3)检查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