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PPT3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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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网友分享经历
有一次在山东某城市的火车站广场小店买了一瓶“脉动”饮料, 上车喝了才发现味道不对,仔细看了半天,没发现包装上有 什么异样,再仔细看,竟然是“脉劫”!!本来脉动的字体 就是那样有尖尖的棱角的,劫字多出的一竖用很短的三角形 尖尖代替,太难分辨了。
我家还买到了丑粮液的呢。 我喝过芬远和雲碧 。 小说看过有本金庸新著,后来才知道作者叫金庸新! 我同学踢足球,去买了双双星球鞋,回来一看,商标是双星球! 喝過娃娃哈的水沒? 据说贵州的茅合酒也挺出名 ……
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 公司同意和“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 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
案例:美国W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牛肉面 大王”餐馆及其经营的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 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 司对其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蓝白“装 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擅自使 用。”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虽然颜色顺序不同,但 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比如: [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2 同游”属于知名服务,为北京胡同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所独有,被告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停
4 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枫叶状告鳄鱼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412
• 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鳄鱼公司国 内销售权的北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
*附赠是公开进行的
〈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经营者
之间的附赠行为,但不禁止按照商业惯例 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 A公司是一家代办国内各种传媒广告和设计、 制作各种印刷品广告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经《xx日报》新闻记者刘某联系、代办,
0011 A00公10 司101为0 11B0公1 00司01 在010《0 10X1X1 日报》上刊发一则产品 广告宣传其产品,A公司为争取今后的业务 发展,与B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上订明,A 公司给予B公司10%的优惠,并按此入帐。 在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为广揽客户,将本
• (2)向刘某支付的费用是否是佣金?是 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1 •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
42 违法行为的区别。
(三)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 或其他形式作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 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
其他方式:销售诱导(托儿)、 现场演示、传媒宣传等
虚假宣传的内容很广
构成要件:
* 仿冒行为主体是仿冒人 * 被仿冒客体是他人的知名商品 的特有标示 * 仿冒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 或服务相混淆 *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混淆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与商标法竞合
B、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标示
1、对知名商品的理解
有限公司所独有,被告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停
4 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枫叶状告鳄鱼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412
• 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鳄鱼公司国 内销售权的北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
*附赠是公开进行的
〈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经营者
之间的附赠行为,但不禁止按照商业惯例 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 A公司是一家代办国内各种传媒广告和设计、 制作各种印刷品广告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经《xx日报》新闻记者刘某联系、代办,
0011 A00公10 司101为0 11B0公1 00司01 在010《0 10X1X1 日报》上刊发一则产品 广告宣传其产品,A公司为争取今后的业务 发展,与B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上订明,A 公司给予B公司10%的优惠,并按此入帐。 在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为广揽客户,将本
• (2)向刘某支付的费用是否是佣金?是 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1 •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
42 违法行为的区别。
(三)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 或其他形式作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 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
其他方式:销售诱导(托儿)、 现场演示、传媒宣传等
虚假宣传的内容很广
构成要件:
* 仿冒行为主体是仿冒人 * 被仿冒客体是他人的知名商品 的特有标示 * 仿冒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 或服务相混淆 *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混淆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与商标法竞合
B、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标示
1、对知名商品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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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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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 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 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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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主体混同
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 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 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 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 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 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 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 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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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国W公司
美国W公司在北京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 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蓝白”三种颜 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后来开业,在其横幅匾 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 “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
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 竞争的法律责任。
场五月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价!”
原告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利用广告和
其他方式在其经营区域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
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
造成了损失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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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 费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 讯广场”的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 都是通过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 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 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利润,因此,被 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为一 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 告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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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
该行为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 (3) (4)
在主观方面,该行为主体是故意的,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 图,其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
4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性。 (3)具有特定性。 (4)具有误导性。
5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2.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1)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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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搭售行为 不正当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
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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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报偿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购买某种商品的所有 购买者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人附加赠予金钱、物品或其他 经济利益的销售活动。
在客观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 争行为。
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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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抬高标价或压低投标的报价。 (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4)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条件。 (5)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 (6)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确定中标者。 (7)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表示手段,使自己商品或 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的 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 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
公安县有一个统计,烟草方面的税收有2200万,财政收 入三亿五千万,烟草占到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七八,这 个比例远远达不到全国的10%左右平均水平。
公安县是一个长江的泄洪区,本地的工业不太发达,农 业税取消以后,所以它征税的突破点不太多,所以最 后把眼光最后就落到了烟草这个事情。
课堂测验
【多选题】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
一年后,农贸市场换了新的管理者,他们认为老田的做法 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因此又在市场上加了两个卖 豆腐的摊位。老田以市场违约为由,将市场起诉到法庭。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市场里只有一 家卖豆腐的确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没有支持老田的 诉讼请求。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要求市场方按合同要 求不再另设其它的豆制品摊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 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答案与分析]
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 品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 实,不得捏造, 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 誉。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 冒 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损害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 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
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 剂,且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 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实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 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 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 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 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区分贿赂与折扣、佣金:
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虚假宣传行为
1)经营者做虚假广告 2)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
广告 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请看案例:
问题:下述装饰公司的行为属于哪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你认为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 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 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 ,对邮电 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 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题: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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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性: ①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②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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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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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 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 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 子产品计3179717元。期间,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 “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 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 计217709元。上述收入均系虚构,且未如实入帐。杭州市 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假借“赞助费”、“返利款”、“促销 费”、“场地费”等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 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14.18元、罚款15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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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鲁豫与“诺亚舟学习机”
代言语录:“门门高分上名校;内容好,成 绩当然好。”
18
事后回应:陈鲁豫的助手王小姐:“这些事都是在合约 之后,和鲁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做代言之前, 确认过产品的质量,而且他们厂商也的确有国家颁布的 合格证书,至于广告用语的宣传词上有什么问题,那是 他们广告创意的问题,不能责怪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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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 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 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 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 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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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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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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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 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 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 子产品计3179717元。期间,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 “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 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 计217709元。上述收入均系虚构,且未如实入帐。杭州市 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假借“赞助费”、“返利款”、“促销 费”、“场地费”等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 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14.18元、罚款15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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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鲁豫与“诺亚舟学习机”
代言语录:“门门高分上名校;内容好,成 绩当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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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回应:陈鲁豫的助手王小姐:“这些事都是在合约 之后,和鲁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做代言之前, 确认过产品的质量,而且他们厂商也的确有国家颁布的 合格证书,至于广告用语的宣传词上有什么问题,那是 他们广告创意的问题,不能责怪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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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 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 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 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 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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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45张)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 念、特点和原则
⒈反不正当竞争概念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 ①规范对象具有广泛性 • ②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 • ③法律责任力度大
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 • • • • •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 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 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 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 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 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 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 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 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乌鸦喝水新编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串通招投标行为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竞争 对手互相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 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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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 人利益的原则。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对外观设计、著作权作了保护,但无法对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一般性的全面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第2款填补了这一空缺,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 供了一般性的保护。
如何理解经营性?
营利性不是指专门营利、主要营利或惯于营利,而是指该行为可以或 者可能带业利润。
营利性一般伴随盈利后果,但盈利后果不是必要条件。
营利性一般要求有营利目的,但是鉴于目的属于主观范畴,难以认定, 不要求行为人有营利宗旨或专门、清楚的营利目的,只要发生盈利后 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即不影响行为营利性的认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滥用竞争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何理解违法性?是严格的法定主义还是一般条款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般条款,为什么?
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根据一般条款认定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
1、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定义
2、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两法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其次,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商标法起着某补充作用。
3、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问题
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行为包括: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 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 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 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网络超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其他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对竞争对 手的广告进行抄袭、模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三)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四)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知名商品的认定可采用的两种方案:一是事先审定;二是,行政和司 法认定。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姓名,这一规定弥补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 保护专用权保护的不足。
企业名称即商号与商标的共同之处但也有不同。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实质是为了通过仿冒混淆,引起公众 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根据《保护知识 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他人企业名 称的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第一,企业名称是知名的并具 有显著的区别性;第二,企业名称权为经营者独有;第三,他人擅自 使用;第四,引人误解。
(五)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符号或标记。 质量标志主要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其他质量标志。
1)认证标志
它是指认证机构证明商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由认证机构颁发 并准许在商品上使用的专用质量标志。1992年1月23日我国国家技术 监督局通过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对企业名称应把握: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完整的企业名称,也包括单独的商号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名称和商号,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其他组成 部分或字号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注册商号,还包括未注册商号,不过,未注册商号 必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得保护。
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没有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作任何定义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 品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 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如何理解竞争关系?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一)概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于上述诸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称呼。 有的称之为混同行为,有的称为市场混淆行为,有的称为仿冒行为, 也有的称为欺诈性交易行为等。它们反映了论者不同的观察角度。
2)名优标志
3)其他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也是一种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 商标局注册。绿色食品标志同样也属于认证标志的范畴。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杜撰;另一 类是无权使用者使用。
首先,符合法条的文意。 其次,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再次,从主体到行为的认定方式具有合理性。 最后,根据行为认定经营者可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为严密。
根据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
3、不是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人。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 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是经营者 如何理解经营者?是从权利能力的角度来理解经营者还是从行为性质定。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对外观设计、著作权作了保护,但无法对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一般性的全面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第2款填补了这一空缺,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 供了一般性的保护。
如何理解经营性?
营利性不是指专门营利、主要营利或惯于营利,而是指该行为可以或 者可能带业利润。
营利性一般伴随盈利后果,但盈利后果不是必要条件。
营利性一般要求有营利目的,但是鉴于目的属于主观范畴,难以认定, 不要求行为人有营利宗旨或专门、清楚的营利目的,只要发生盈利后 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即不影响行为营利性的认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滥用竞争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何理解违法性?是严格的法定主义还是一般条款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般条款,为什么?
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根据一般条款认定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
1、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定义
2、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两法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其次,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商标法起着某补充作用。
3、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问题
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行为包括: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 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 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 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网络超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其他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对竞争对 手的广告进行抄袭、模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三)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四)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知名商品的认定可采用的两种方案:一是事先审定;二是,行政和司 法认定。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姓名,这一规定弥补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 保护专用权保护的不足。
企业名称即商号与商标的共同之处但也有不同。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实质是为了通过仿冒混淆,引起公众 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根据《保护知识 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他人企业名 称的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第一,企业名称是知名的并具 有显著的区别性;第二,企业名称权为经营者独有;第三,他人擅自 使用;第四,引人误解。
(五)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符号或标记。 质量标志主要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其他质量标志。
1)认证标志
它是指认证机构证明商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由认证机构颁发 并准许在商品上使用的专用质量标志。1992年1月23日我国国家技术 监督局通过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对企业名称应把握: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完整的企业名称,也包括单独的商号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名称和商号,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其他组成 部分或字号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注册商号,还包括未注册商号,不过,未注册商号 必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得保护。
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没有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作任何定义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 品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 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如何理解竞争关系?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一)概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于上述诸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称呼。 有的称之为混同行为,有的称为市场混淆行为,有的称为仿冒行为, 也有的称为欺诈性交易行为等。它们反映了论者不同的观察角度。
2)名优标志
3)其他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也是一种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 商标局注册。绿色食品标志同样也属于认证标志的范畴。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杜撰;另一 类是无权使用者使用。
首先,符合法条的文意。 其次,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再次,从主体到行为的认定方式具有合理性。 最后,根据行为认定经营者可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为严密。
根据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
3、不是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人。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 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是经营者 如何理解经营者?是从权利能力的角度来理解经营者还是从行为性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