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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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整洁、有序。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铺、会议室、休息室等。

三、使用和管理规定1. 使用权的获取及变更1.1 任何业主或租户均可申请使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

1.2 使用办公用房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物业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3 使用商业用房需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审批后才可进行经营活动。

2.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维护和保养2.1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维护工作由物业管理处负责。

2.2 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清洁、设备检修、灯光照明维护等。

2.3 业主或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任何维护和保养问题,并协助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

3. 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3.1 业主或租户可将使用权转让他人,但需经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

3.2 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租户提出终止申请、合同期满等。

3.3 使用权终止后,业主或租户应将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交还给物业管理处,并清空所有个人物品。

4.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全管理4.1 物业管理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全管理。

4.2 业主或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全。

4.3 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业主或租户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应急处理。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规行为。

2. 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对业主或租户进行罚款。

3. 暂停使用权: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业主或租户的使用权。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和提高长沙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使用物业管理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的业主,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予以禁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如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修订,须重新公告。

以上为《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长沙市的社区和谐共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优化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护环境卫生的目标,推动社区共建共享,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依法依约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修缮;(三)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措施的实施;(四)居民投诉处理及维权服务;(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公示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品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费;(二)公共维修资金;(三)设备设施维护费;(四)其他经物业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依法依约、公平合理,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增收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付方式、后付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明确告知业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监督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参与业主大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收费具体情况等,并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服务标准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3. 业主投诉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物权的享有和保护等内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简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简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引言概述:物业管理考核办法是指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可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物业管理考核办法的内容。

一、制定考核指标1.1 确定物业管理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1.2 制定量化的考核指标,如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完成率等,以便进行客观评估。

1.3 考虑不同物业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针对性。

二、建立考核体系2.1 设立考核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考核规则和审核考核结果。

2.2 制定考核周期和频次,确保考核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2.3 建立考核档案,记录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数据和考核结果,为后续评估和改进提供依据。

三、实施考核评估3.1 进行定期的现场考核,对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2 进行随机抽查,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估。

3.3 结合业主意见和投诉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考核结果处理4.1 根据考核结果,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奖惩措施,激励优秀单位,惩罚不合格单位。

4.2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3 建立考核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考核结果运用5.1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物业管理单位的重要依据,提高行业内的竞争力。

5.2 将考核结果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帮助其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5.3 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督和评估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总结:物业管理考核办法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可以实施全面的物业管理考核评估。

同时,要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改进,将考核结果运用于评选优秀单位和推动行业发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1. 南宁市各小区应当设立有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3. 经营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并定期清理维护。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取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确定原则1.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管理情况及费用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1.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收取,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四章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第一节业主和居民的义务1. 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 禁止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小区环境。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于业主和居民,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监督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法律追责。

结语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宁与和谐。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将其所拥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公共设施及服务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保定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属性第四条物业管理属于私法行为,不同于机关行使的公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职责,提供公共设施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遵守管理规定等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⒈维护和保养不动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

⒉收取管理费并管理费用使用。

⒊维护物业的安全和秩序。

⒋提供公共服务,如清洁、绿化等。

⒌报警、消防等应急服务。

⒍开展业主活动。

⒎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限和义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和义务如下:⒈根据管理规定,对业主在物业使用、装修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⒉确定物业公共设施的使用制度和管理办法。

⒊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⒋组织协调有关维修、装修等工作。

⒌提供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⒍其他由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权限和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的权限和义务如下:⒈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⒉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

⒊合理使用物业,不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⒋参与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的业主活动。

⒌提供合作和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⒍其他由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权限和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⒈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根据业主所占物业面积、楼层数、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view/10425.htm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目录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展开编辑本段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颁布背景和目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编辑本段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1. 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4.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三条: 小区安全保卫1.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小区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物业服务机构应与当地公安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 公共设施维护1.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公共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保证小区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维,确保夜间照明质量。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垃圾分类制度,促进居民绿色环保生活。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的绿化景观,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六条: 秩序管理1.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确保道路通畅和停车秩序。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噪音、污染等扰民行为进行监管和制止。

3. 物业服务机构应与业主共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七条: 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服务机构应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公正、透明地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争议,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信息和公示事项,确保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6•【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10月6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6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全面实施“红心物业”党建领航工程,引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着力打造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群众满意的和谐社区。

第六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市政府及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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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
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
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
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市、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
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
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
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
管职责;
(二)确认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
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
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
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九)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
具体行政行为;
(十)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举报、信访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市、区)政府规定的
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主
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
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具体负责下列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二)对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
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县(市、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
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
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
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
会议;
(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县(市、区)主管部门予以
撤销;
(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
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六)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
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资料;
(七)组织召开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
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接受县(市、区)建设主管
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
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分别确定1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
工作,并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正
常开展。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
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
建设配套设施规划审查监督工作,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
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法
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为主管部门核
实业主身份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物业管理
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行为警示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
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或
者清洁卫生等专项服务的专业机构等纳入信用信息档案管
理。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
业人员的表彰与惩戒制度。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物业服务企
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应当与市物业管理信用
信息库保持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
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
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
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二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物业
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召集,由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
护、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对全市物业管
理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审议和决策。
县(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确定成员单位,
由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
理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
理工作实际,组织辖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公安、安监、
维稳、信访、环境保护、社区等关联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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