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一、引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它们在性质、目标、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性质对比⒈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设立或授权于推行国家金融政策的银行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推动特定行业的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发展等。
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和运营都受到的指导和监管。
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收取利息、手续费等方式获得盈利。
三、目标对比⒈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国家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计划。
其服务重点通常是面向国家重点项目,如基础设施、环保、科技创新等行业。
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福利。
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盈利。
其服务对象是广泛的,包括个人、企业和机构等。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以此满足投资者和股东的期望。
四、服务范围对比⒈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关注国家重点项目和特定行业的融资需求。
其主要服务包括项目融资、政策性贷款、担保、风险投资等。
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服务范围较广,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还提供资金结算、信用卡、保险、理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政策性银行:由创办或授权推行国家金融政策的银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支持国家战略目标和社会建设。
⒉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得利润。
六、结束语通过对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性质对比、目标对比、服务范围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策性银行主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特定行业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则以盈利为目标,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起源、性质与职能

货 币 银 行 学
Chapter 5
第五章 商业银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货 币 银 行 学
了解银行的起源、商业银行形成的途径及发展趋 势 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框架、每一类业务的 构成及主要内容 掌握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和商业银行资产负 债管理的主要内容 了解《巴塞尔协议》和银行资本监管的内容及变 化趋势
存贷款业务
第五章 商业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二、现代银行的发展 货 币 银 行 学
1. 起源于意大利的私人银行 2. 近代意义银行 3.现代银行产生 1694年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Bank of England
第五章 商业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三、商业银行的形成途径 货 币 银 行 学
金融服务是指利用商业银行在过敏经济活动中 的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 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大量信息,运用电子计算机 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 如担保、代收代付、代办保险、财务咨询、代 理融通、信托、租赁、计算机服务、先进管理 、财富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五章 商业银行
第五章 商业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业务
传统中间业务框架 货 币 银 行 学
结算业务 租赁业务 代理业务 同城结算
异地结算
经营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 代理收付款业务 代理行业务 现金管理业务 代理保管业务 代理融通业务 信托业务 信用卡业务
第五章 商业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业务
信托业务 货 银行系基金公司: 币 2005年6月 工行瑞银基金 银 2005年8月 交银施罗德基金 行 2005年9月 建银基金 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近年来,商业银⾏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些银⾏机构存在经营⾏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体系稳健运⾏。
为规范商业银⾏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商业银⾏与⾦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的各项同业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商业银⾏以外的其他银⾏业⾦融机构参照执⾏。
⼆、商业银⾏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总部对同业业务进⾏统⼀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全⾯风险管理,建⽴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开展同业业务实⾏专营部门制,由法⼈总部建⽴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融交易市场单独⽴户,已开⽴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作为管理⼈的特殊⽬的载体与该商业银⾏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员、制度等⽅⾯严格保持独⽴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融交易市场进⾏电⼦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机构办理。
商业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融交易市场进⾏电⼦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额、期限、定价、合同进⾏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金融机构概述

商业银行(mercial bank)
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deposit money bank)、普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主要是通过发行支票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来筹措资金,用于发放各类贷款,购买政府债券等,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其中,通过办理转帐结算实现着国民经济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 商业性金融机构 (业务宗旨和服务领域)
金融机构 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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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 接受监管的 金融企业 (金融机构管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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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宗旨
通过会员国研讨和协商国际货币问题,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 促进汇率稳定,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 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 向成员国提供临时性的资金融通,减轻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程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
资金来源
份额
借款
第七章 金融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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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机构概述
演讲人姓名
金融机构及其功能 金融机构的概念与范畴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以及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组织,也称为金融中介或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
金融市场不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货币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供求关系体系。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应当是这一体系供求关系的孕育者、承担者和推动者。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区别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区别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职能和角色上都有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作用和功能。
一、定义和性质商业银行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提供存款、贷款、储蓄、汇款、信用卡、保险等金融服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通过收取利息、手续费等来实现盈利。
中央银行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监管金融机构等职能的官方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通常由政府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
二、货币发行权中央银行拥有货币的发行权。
作为国家货币管理的核心机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整个货币供应体系,并通过制定货币政策控制货币的供应量和流通速度,以维护货币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平衡。
商业银行则没有货币发行权。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和放贷的方式获取财务收入,并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流动性。
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以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为基础。
三、金融监管职责中央银行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中的参与者,需遵守中央银行的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中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四、扩展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存款、贷款、信用卡、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稳定物价并促进经济增长。
虽然中央银行也可以提供一些金融服务,如存款和贷款给其他银行,但其服务范围相对有限,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的稳定。
五、盈利和利润分配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盈利。
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收取利息、手续费等获取收入,并通过运营和投资获得利润。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风险监测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检查调查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和流程有缺陷的;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与央行的关系解析
商业银行与央行的关系解析商业银行是指依法成立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营货币信贷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央行是指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与央行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与相互影响关系,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指导央行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和最高决策机构,对商业银行具有监管和指导的职责。
央行会制定各项金融法规和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并通过监管、评级和审计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
央行还会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研讨会,向商业银行传授监管政策和经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
二、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和优惠政策央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活动进行调控。
央行可以通过改变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水平等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方向和规模。
央行还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提供紧急贷款和再贴现等操作,以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营。
三、商业银行向央行存款和借贷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将多余的资金存入央行进行结算或获得利息收益。
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利率也是商业银行计算贷款利率的重要参考。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向央行申请借贷,央行提供的借贷利率也常被商业银行用于计算自身的贷款利率。
四、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央行通过买卖国债、存款证明等金融工具的方式,调整流通市场的货币供给与回笼,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利率进行影响。
五、央行控制银行间市场和利率水平央行通过对银行间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控制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央行通过开展重购协议、逆回购等交易,引导市场利率的波动,确保市场利率的合理稳定,为商业银行和各类借贷主体提供明确的利率参考。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央行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作与相互影响的关系。
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指导,商业银行则根据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自身的经营行为。
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一、投资银行综述(一)定义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
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中国投行定义:主营资本市场的金融机构都是投资银行。
(二)特点显著特点: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三)资本市场的地位与作用·世界角度:索贝尔曾说:“投资银行是华尔街的心脏,确实也是华尔街之所以存在的最重要原因。
”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可以说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1、投资银行执行着资本市场的资本资源配置功能。
投资银行作为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中间人,利用其信用、信息、业务技术和经验,可以快速地把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筹资者的手中,形成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2、投资银行起着资本形成作用。
在一级市场上,投资银行是证券发行的主角和关键环节,没有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就不可能顺利或根本就不能实现。
投资银行对发行人的责任是提供咨询、协助筹资和制定稳定的融资对策;对投资客户的责任则是为它们提供发行人及其证券的全面调查资料;选择可靠的证券;形成投资判断。
大多数证券是通过投资银行对外公开发行的,私募发行的证券也大多以投资银行为代理人。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购买或受让同业资产(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投资)及其他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即:同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本行信用风险项下的同业业务均应在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授信遵循信用额度使用人对其所使用额度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金融机构体系
它是一个政府支持机构。其主要 职能是购买私人机构发放的学生贷款, 从而促使更多的资金流入学生贷款市 场。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般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 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如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灾害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 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 司、再保险公司等等。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契约型和 公司型两种。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分 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
6、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共同基金。 通过出售股份筹集资金,它的投资 对象仅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大的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如短期国债、 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7、信用合作社
一种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有农 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2、中信银行——CHINA CITIC BANK
隶属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 司),创立于1987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最 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中国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 公司,组建了以中信实业银行为主体的中信 控股有限公司。目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信 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金融子公司。
(二)进出口银行
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等国 际金融服务的银行;宗旨是推动本国进出口 贸易,加强国际间金融合作,一般是官方或 半官方的金融机构。
(三)储蓄银行
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 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服务对象 主要是居民消费者;资金来源主要 是居民储蓄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 为居民提供消费信贷和其他贷款等。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代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 机关。其特殊性质体现在:
发行银行——独掌我国货币发行权。 银行的银行——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 只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关系,充 当“最后贷款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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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1-3 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之一,是金融系统赖以正常运行的组织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一、金融机构体系的概述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
市场经济制度下,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货币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金融机构体系中央银行(核心地位)商业银行(主体地位)专业银行(补充地位)非银行金融机构(补充地位)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具有创造存款货币功能的银行。
亦称为存款货币银行,该类银行对货币运行的影响程度大,因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专业银行:专门经营指定范围业务、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
专业银行是社会分工在金融业中的表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包括经营性专业银行和政策性专业银行两类。
经营性专业银行包括:1、储蓄银行;2、投资银行;3、抵押银行;4、特殊职能银行。
政策性专业银行:政策性专业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标,而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银行。
包括:1、开发性银行;2、农业性银行;3、进出口银行;4、中小企业信贷银行;5、住宅信贷银行。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投资设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的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而以某种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能够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相同点:都以信用方式集聚资金并通过资金投放和运用达到盈利的目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能吸收存款吸收活期业务范畴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能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创造信用能力不具备信用创造能力具有派生存款、创造信用的能力二、银行类金融机构(一)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
1994年,我国正式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是指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性贷款的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是国务院直属的具有国家信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同其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有如下特性:任务特殊经营目标特殊融资原则特殊2.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是指专门为本国商品进出口提供信贷及其相关服务的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指专门向农业提供信贷及其相关金融服务的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其次是发行金融债券。
(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最大化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信用机构。
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泛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
这类机构通常不冠以银行的名号,而以公司、信用社或基金相称。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相比,或其业务范围较小,或其专业性更强,规模和实力也稍显逊色。
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其性质而言,绝大多数是商业性的,即以盈利为目标,在某一领域以特定方式筹集和运用资金。
(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
它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的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
其资金来源为以保险费形式聚集起来的保险基金以及投资收益。
资金运用则为保险赔付、政府公债、市政债券、公司股票及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长期投资。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3个阶段:(1) 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
(2) 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
(3) 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
(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代理证券承销与发行业务;自营或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等。
(三)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股票或基金受益凭证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直接或委托他人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类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并将投资收益按原始投资者的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的份额进行分配的一种金融中介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mpany)也称信托公司。
它是以资金及其他财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
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投资等业务。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信托存款和证券发行基金。
信托公司的投资对象一般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债;不动产抵押贷款;公司债及股票等。
中国信托投资机构体系由两类机构组成。
一类是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二类是政府部门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
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等。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对从金融机构中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实施公司化经营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机构,我国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AMC)。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组建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租赁公司现代租赁公司是指专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活动通过直接融物满足客户实际上的融资需要。
租赁公司的类型:第一种是银行或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所属的租赁公司。
第二种是独立经营的租赁公司。
中国的金融租赁业1981年4月,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1981年8月,中国第一家国营现代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此后,中国租赁业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业务齐全,机构遍布全国的融资租赁网络。
(七)财务公司财务公司(Finance Houses)也称金融公司,指以经营消费信贷及工商企业信贷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筹资、卖出公开市场票据(商业本票)筹资、发行公司本身的股票及定期大额存款证筹资等。
在资金运用上,或专营抵押放款业务;或依靠吸收的大额定期存款进行贷款或投资;或专营耐用品的租购及分期付款销货业务;或兼而营之。
规模较大的财务公司还兼营外汇、证券包销、财务及投资咨询业务等。
我国的财务公司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财务公司基本上是由企业集团投资兴办的、专门从事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产业和金融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
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单位,业务范围尚窄。
公司隶属于对其投资的企业集团,但作为实际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则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公司可以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关系。
(八)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Postal Savings),是指与人民生活有紧密联系的邮政机构,在办理各类邮件投递业务和汇兑等业务的同时,办理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储蓄存款业务。
邮政金融从事的是零售金融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城乡居民大众。
(九)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s or Credit Union)是由社员自愿集资结合而成的互助合作性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准则是:入社与退社自愿;每个社员都应提供一定限额的股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权力平等,一人一票;信用合作社股票不上市;信用合作社盈利主要用于增进社员福利。
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交纳的股金、存款、公积金及借入资金。
在资金运用方面,主要为社员提供短期生产贷款尤其是消费信贷。
中国现行的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十)证券机构证券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和评估公司等。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接受企业上市申请并安排证券上市,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等。
2、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组成成员,又是有价证券转让和交易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业务主要有: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销售等。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保证证券交易中证券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动中证券过户以及资金到帐顺利进行而设立的登记和结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