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旅行社法律制度分析
旅行社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第一章仪容仪表1、上班时间着装必须干净整洁,面对客人必须笑脸相迎。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留胡须、留长指甲;女员工不允许穿低胸装、露背装及超短裙。
3、除公司在特殊时间举行活动外,员工不允许穿着或配带公司标识在公众场所喝酒。
4、工作台上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允许摆放食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吸烟请到指定的吸烟区。
上述规定,一个月内违反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罚款50元,三次以上罚款100元。
第二章安全制度1、除工作需要外,不允许出入带色情陪护成分的场所,否则,出现人身及财产损失,公司可协调解决,但当事人应全额承担费用。
办公室内不允许观看黄片、色情书刊及图片,违者罚款100元,传播者扣除200元。
2、员工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谦让;注意沟通方式,不允许骂人(包括攻击性语言),违反一次罚款10元,并赔礼道歉。
不允许长期存在私人空间的任何矛盾,发生矛盾时多找自身原因。
经主管或经理调解一次无效各扣50元,第二次调解无效各扣100元,并停薪留职。
恃强凌弱、拉帮结派者,扣除200 元,打架斗殴者扣除奖金、工资、提成等一切权宜,并解聘。
工作带情绪上班,顶撞上司不服从经理安排的,罚款200元。
3、对内对外都应谦逊有礼、不得无理取闹;理性对待突发情况,如果确因对方理亏,得理饶人,妥善处理者奖励50元。
如遇治安事件,怕事退畏者,罚款1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解聘;积极主动、妥善处理者,奖励100元;主要责任人奖励标准为200元或根据减少或增加效益按比例酌情奖励。
4、不允许向外界透露公司的运作方式、工资、奖金发放情况,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奖金、提成等一切权宜并解聘。
5、弄虚作假、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将客户钱款打入非公司指定帐户或收取客户礼金或礼物造成公司成本增加,扣除当月工资、奖金、提成等权宜。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视情节轻重,最低按50%承担责任。
9.2 旅游者(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7版)

如实告知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c
(2 )
对相关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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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履行配合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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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者义务
4
不得非法滞留、擅自分团或 脱团
c
c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15180001
三、旅游者义务
4
不得非法滞留、擅自分团或 脱团
权利。
c
A.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
B.依法获得补偿或赔偿
C.依法获得赔偿
cD.依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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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还在相关章节规定了旅游者 的安全保障权、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合 同的替换权、协助返程权、投诉举报权 等权利,为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实现 旅游目的提供了保证。 c
c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15180001
1 自主选择权
(1)能够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 旅游者可以对旅游产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以自 主选择提供旅游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选 择旅游产品的品种和服务的方式,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 买、是否接受任何一种产品和服c 务。
(2)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法》第5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 入境旅游,发现有非法滞c 留和擅自分团、脱团情形
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
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根据《旅 游法第99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对其及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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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真情权
(1)有权要求宣传信息真实
旅游法规

2.3 旅游法律关系
2.3.2 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 一不可。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 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
1)民事责任的概念 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 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 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 责任。 2)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法律基础知识
1.1 法的本质
1.1.1 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 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1.1.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 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3
1.1 法的本质
1.1.3 法的特征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旅游与饭店管理教材新系 21世纪“产学结合型”新概念教材
旅游法规教程
第三版
电子课件
主 编: 孙子文 副主编: 淮建利 耿俊德 吕明瑜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 Press
目 录
第1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2章 旅游法概述
5
1.2 法的类型
1.2.2 封建制法
1)封建制法的本质 封建制法是封建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建立在封 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封建制法的特征 (1)封建制法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 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封建制法积极维护封建等级制; (3)封建制法处刑残酷。
旅行社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篇)

旅行社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旅行社为了保障员工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责任制度。
下面是旅行社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领导责任,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责任分工。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程序等,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操作规范,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教育、应急处理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岗位安全。
5. 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安全奖励和惩罚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 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应对措施的规定,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8. 安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和隐患的记录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安全信息,做好安全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9. 安全督促制度: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督促和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以上是旅行社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一些内容,通过建立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旅行社员工的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旅行社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教育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
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1、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1、原则:(1)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
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旅行社团队旅游服务规范

旅行社团队旅游服务规范第一章团队旅游服务总则 (3)1.1 服务宗旨与原则 (3)1.1.1 服务宗旨 (3)1.1.2 服务原则 (4)1.1.3 服务范围 (4)1.1.4 服务标准 (4)第二章团队旅游策划与组织 (5)1.1.5 线路策划原则 (5)1.1.6 线路策划内容 (5)1.1.7 团队组织结构 (6)1.1.8 人员配备要求 (6)1.1.9 团队培训与考核 (6)第三章团队旅游预订与合同 (6)1.1.10 预订流程 (6)1.1.11 预订要求 (7)1.1.12 合同签订 (7)1.1.13 合同管理 (8)第四章团队旅游行程安排 (8)1.1.14 行程规划原则 (8)1.1 保证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和偏好。
(8)1.2 结合实际情况,保证行程的可行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困扰。
(8)1.3 注重行程的科学性,保证游客在游览过程中能够充分休息和娱乐。
(8)1.3.1 行程规划内容 (8)2.1 确定旅游目的地,了解当地的旅游资源、文化特色和民俗风情。
(9)2.2 设计合理的行程路线,保证游览景点之间的距离适中,时间安排合理。
(9)2.3 确定住宿、餐饮、交通等各项服务,保证游客的舒适度。
(9)2.4 安排导游或领队,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和服务。
(9)2.4.1 行程调整 (9)3.1 根据游客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行程安排。
(9)3.2 遇到突发情况,如天气恶劣、景点临时关闭等,及时调整行程,保证游客的安全和利益。
(9)3.2.1 景点游览 (9)1.1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景点,展示当地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
(9)1.2 合理安排游览时间,避免游客在景点之间奔波劳累。
(9)1.3 提供专业的导游讲解,使游客能够深入了解景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
(9)1.3.1 活动安排 (9)2.1 结合游客的兴趣和特长,设计丰富的活动,提高游客的参与度。
第4章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PPT课件
(二)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价格、商务;
行业协会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 在对人:适用于国内设立的旅行社及其经营活动。 在时间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 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 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1)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 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2)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 旅游咨询服务。
(4)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 专职领队。
(5)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 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垫付相应的遣返费用;旅行社接 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 信息。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游领队、国内游导游服务,保障领队、导游合法权益,提高领队、导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队,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领队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出境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导游,指取得市旅游局导游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入境游、国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接送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队,分为本公司专职领队、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领队、社内兼职领队三大类;本规定所称导游,分为本公司专职导游、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导游、社内兼职导游三大类。
前款所称的社会专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及任何单位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和人事关系,专门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属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自由职业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及其他单位存续劳动和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或及其他单位存续人事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在业余时间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担任领队、导游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或导游证,具备带团所需的外语口语或中文表达能力。
2、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才较好、具有亲和力、大专以上学历。
3、热爱旅游事业,喜欢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耐心细致。
第三章待遇和服务报酬第五条领队、导游分别享受如下待遇:1、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享受的待遇:(1)及本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本公司正式员工编制。
(2)享受本公司领队、导游岗位工资待遇。
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当期最低工资。
(3)本公司和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及导游按照国家和哈尔滨市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2、社会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服务报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签订《外借领队服务合同》或《外借导游服务合同》。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实务》PPT课件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与《旅行社条例》共同作为旅行社法规制度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 对旅游社经营设立专章加以规定,主要针对旅行社 的设立、旅行社的业务、旅行社的经营规则和合同 履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旅行 社的经营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5
2
3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
4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管理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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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公告制度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第一阶段: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第二阶段: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 第三阶段:没有严格分类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也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中国
第五章
《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七)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八)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九)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等。
旅行社公司章程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廊坊市神州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本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企业,其行为受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0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
法律、法规未经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第八条股东的名称: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的权利:1. 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2. 股东按其出资比利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优先认缴;3.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会报告,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质询;4. 股东可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6. 公司终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股东的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3. 股东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4.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注册资本的10%违约金。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以此作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各股东应在本章程签字之日起7日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的条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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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法律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公司法 3、合同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 5、消费者权益法
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的法律环境
制度环境
国内制度环境
国际制度环境
-社会文化与历史传统,长期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旅行社的投资、退出等 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整; -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 -法律; -专门法:针对本行业的法律; -协调法:主要是指旅游法; -民法与商法:约束旅行社之间、旅行 社与其供应商之间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 之间关系的一半交易规则; -宪法:最高的法律约束
国务院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20条
(七)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挖掘文 化内涵------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 品。 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民 族村寨、古村古镇,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 特点的旅游小镇,建设一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
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
1 旅行社违约 旅行社自身过错(指因旅行社缘故造成过失,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 旅行社服务未达标 国家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 《导游服务质量》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内河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行业标准——国家旅游局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3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损失 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处理结果:丽江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消费案 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 三年不得重新申请 处涉事旅行社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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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
案例介绍:
游客李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在旅行过程中李某 被风浪卷走。死者家属将旅行社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该旅行社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李某家 属30万元赔偿金。
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现象:地震、洪涝、水灾等 社会现象:政治骚乱、罢工等
案例链接: 2004年11月康辉、港中旅和北京中旅押宝东南亚市场(其中泰国、印 尼和斯里兰卡是三个海啸受灾国),包下2004年11月26日至2005年3月25 日的35班国航航班,每架包机成本为每班45万元。海啸期间,运营的6班 包机空了至少324个位,少收一位客人赔损2205元,三家社为此赔进71万 元。再加上海啸后“干赔”的两班飞机,三社共同承担的直接损失达160 余万元,这还不算前期10多万元的广告投入。 旅行社遭遇不可抗力可免责——旅行社不须为推迟或取消出团计划而 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第 9章 旅行社管理的制度环境
内容框架
1 2 3 4
旅行社管理的法律环境
中央政府的产业规制体系 地方政府对旅行社业的管理 行业协会对旅行社的管理
旅行社制度环境
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
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是 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 行为,是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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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情形
1)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歇业超过半年的;
3)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4)超范围经营的; 5)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或集中 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的,或经理资格未达到要求的; 6)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7)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8)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9)有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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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
实践中违约发生以后,常发生支付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 责任并存和选择问题。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承认优先适用 违约金条款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只能根据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 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 告承担4万元的赔偿损失,除非原告的实际损失额高于约定 的违约金才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增加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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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明明白白去旅游
“不合理低价游”的本质是“劣币驱逐良币” 的不正当竞争,是价格陷阱; “不合理低价游”的旅途难免会遭遇被欺骗、 被谩骂、被胁迫,不仅没有低价,还失去了尊 严和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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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件二:
游客李女士一行43人参加昆明假日风光旅行社组织的昆明大理丽 江4日游,其中丽江段行程由丽江青龙山旅行社负责接待,该社委托导 游刘俊提供带团服务。游客投诉导游刘俊有辱骂游客、胁迫消费的行 为。国家旅游局督查组会同云南省旅游委赴丽江现场督查督办。
首批湖南风情文化旅游小镇名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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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湖南风情文化旅游小镇名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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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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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
四、行业标准 国家旅游局公布了首批17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名单, 第一次从国家层面为度假区定级,被认为是促进和引领 旅游行业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
旅行社拿着判决书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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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按照保险合同责任免责部分的第七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无论在法律上是否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 提供相应旅游服务。
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该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违规操作聘用无 证导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 此事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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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
观点一: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4万元;
观点二: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应视为 双方对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 金条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观点三: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发生, 故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损害赔偿金,被告除应支 付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即共赔 偿给原告14万元。
三、旅行社业的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
1 旅行社进入管理 中国旅行社业进入机制是受政府严格管理、带 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2 人员资格管理 导游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3、旅游者权益保护
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建议
1、 放松政府微观规制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
-国际旅游公约和协同 政府间国际公约 民间性质国际公约 -国际旅游组织、国际旅游会议做出的 重要宣言、决议和法案 -国际旅游惯例 行业标准 国际行业协会文件及其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习惯做法
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
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与法规体系方面,经营国际 旅游旅行社还可能会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制约与调整
一些旅游业和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国际惯例 有时也会构成旅行社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
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
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规则对企业活动进行限制的 行为,如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 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制。
1、日本进入规制--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许可 2、经营范围规制 3、服务质量规制 4、价格规制
三、我国旅游业政策的发展走向分析 1、 致力于发展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更为紧 密联系的旅游活动
让旅游者真正走到居民中间与真正的地区文化和社会历 史中,让目的地居民真正参与到与旅游者的交流中,而不是 旅游者看到、听到、感受到的是带有表演性的舞台。 政府有责任培养居民的旅游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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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
旅行社责任险是一个基本险,游客获得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赔付 的前提,必须是因旅行社责任所导致的伤害,游客自身原因导 致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按照现有大多数保险公司 的保险条款,不是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 司也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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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 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 2015年4月30日。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 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 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 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原告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 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 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 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并赔偿损失4万元。
第二节
中央政府的产业规制体系
一、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体系
旅游法规
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 体系
部门规章
行业标准
旅行社业管理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法与商法:约束旅行社之间和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一般交易规则。如合同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旅游法:旅游业根本法。 旅行社专门法:针对旅行社行业的法律规范。如日本的旅行业法。 专门法:针对旅行社业某一要素而制定的法律。如导游法。 政令:由国务院或内阁会议颁发的与旅行社有关的条例、规定。 局(部)令:由各国旅游局(部)发布的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及其它。 标准体系:主要指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旅行社的生产服务有约束力。如国内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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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
实践中,在违约发生以后,常常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与 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存和选择问题。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 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 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只能根据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要求被 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告承担4万元的 赔偿损失,除非原告的实际损失额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才能 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增加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