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工程项目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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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工程项目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

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铁路建设市场的履约要求,优化企业劳动组织结构,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管控能力,结合企业实际和建筑市场环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制定。

第三条架子队是一种经实践证明为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和较为理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架子队”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管理与监控人员,以劳务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队。

第五条除特别说明者外,本指导意见中股份公司、二级及三级子(分)公司统称“公司”;“公司”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及项目分部(工区、总队等)统称“项目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内部职工统称“员工”;外部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零散劳务人员等统称“劳务人员”或“劳务工”。

第六条架子队管理模式可通过组建劳务工班组、劳务工与员工混编班组和专业劳务承包、工序劳务承包以及机械租赁等形式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杜绝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禁止以包代管。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公司承建的铁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非铁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架子队组建

第八条架子队组建原则

1.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服务并满足于工程项目管理和现场作业需要的原则;

2.固定建制与临时性建制相结合,人员弹性编制、动态化管理的原则;

3.施工管理、技术、监督等主要组成人员立足企业自培配备的原则;

4.劳务工以成建制的合法劳务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为主、零散劳务工为辅的原则;

5.充分体现专业化的原则(综合型架子队越少越好,专业化架子队越多越好)。

第九条各公司应成立作业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基本作业队伍及架子队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公司根据本单位生产规模及施工专业特点,组建若干相对固定的架子队。项目部对架子队实行“人员统一管理,设备统一调配,成本内部核算,责任落实到人,材料限额发放”的运作机制。

第十条架子队由管理监控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管理监控人员由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含测量、内业等)、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管理、技术人员组成。作业人员由员工及劳务工组成,设置若干作业班组,工班长由公司员工担任,也可由经项目部审定的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劳务工担任,不得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包工头。

第十一条架子队管理监控人员配置

1.一般工程架子队的管理监控人员按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的基本要求配置。

2.重点工程架子队的管理监控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的规定及现场管理需要增强配置。

第十二条架子队作业人员组织形式

1.混编型:作业人员由公司员工和劳务工组成。

2.纯劳务型: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零散劳务工组成

作业班组(工班长一般应由公司员工担任)。

3.劳务承包型:把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自带部分常规机具设备的劳务承包企业的劳务人员编成劳务承包的作业班组。

第十三条架子队组建程序

1.公司根据中标工程任务、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项目部组建情况,确定架子队数量及人员规模,并行文成立架子队。

2.公司与劳务承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劳务工需求并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授权委托项目部签订)。零散劳务工由项目部经授权后代表公司与其依法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明确架子队内部机构设置和具体管理、技术人员,将员工和劳务工编入架子队。

4.架子队根据项目部指定的施工作业任务合理设置作业班组。

第三章架子队管理

第十四条架子队应执行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有关生产、技术、用工、质量、安全、环保、财务、成本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和项目部的统一协调与安排。

第十五条架子队应明确施工管理、工程技术、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物资机械等有关专业人员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架子队要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制度。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每个班组在作业过程中须有管理监控人员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七条项目部全面负责架子队的施工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资源调配等管理监控工作。公司和项目部应监督检查架子队的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经济处罚。

第四章劳务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选择一批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务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分专业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以解决合

格技术工人的稳定来源问题。

第十九条公司和项目部必须检查验证劳务承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使用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公司和项目部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劳务管理工作。架子队对作业班组要分别建立劳务人员登记册并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

第二十条架子队所有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专业技能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技术工种的,要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书。项目部和架子队要以施工生产需求为导向,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日常培训。

第二十一条架子队的公司员工与劳务人员应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同管理,不得歧视劳务人员。劳务人员不能整建制单独居住。

第二十二条架子队的劳务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或代劳务企业)按时、足额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劳务人员本人,或通过银行打入其工资卡中。劳务人员工资分配表应经其本人签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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