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
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
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
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
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1、案内原因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
(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有关人员都得到提拔,在若干年后,发现冤案的,对于当时案件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会触动许多人员的既得利益,使得再审程序启动变得难上加难,使得冤案不得及时处理,甚至到了最后也不得平反。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探路冤假错案法硕1501 柯晗一、案情回顾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校办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疑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
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
今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二、本案疑点(一)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聂树斌被拘禁后,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不讯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询问被拘留人。
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而且可能使用违法手段。
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要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
但是,即使这样,聂树斌被拘禁后4天的讯问笔录不翼而飞,极不正常。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
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
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近年的一些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指控为凶手。
1995年,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其供述与聂树斌案相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引发了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反思,也促使我国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
二、于欢案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一名女子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虐待,持刀将父亲刺伤致死。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2016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于欢案发回重审。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关注。
三、于欢案后续——王艳云案2017年,山东省聊城市王艳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王艳云是于欢案中受害者的母亲,她因家庭暴力导致女儿于欢对父亲产生仇恨,最终刺伤父亲致死。
此案再次引发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也使得于欢案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四、上海携程亲子园事件2017年,上海携程亲子园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事件。
一名工作人员在幼儿园内殴打、烫伤多名幼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对幼儿园行业的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7年11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湖南“皇家一号”案2017年,湖南省长沙市“皇家一号”娱乐场所涉嫌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
此案牵涉众多官员和商人,涉及金额巨大。
2018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六、北京地铁“扔手机”事件2018年,北京地铁发生一起“扔手机”事件。
一名乘客在地铁内捡到一部手机,将其扔出车厢。
此举引发网友热议,对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提出了质疑。
2018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从几起典型案件看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策略
从几起典型案件看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策略蔡佩玉 内容摘要: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形象。
侦查阶段的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观等。
公安机关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必须更新办案理念和执法观念,转变侦查模式,拓宽侦查手段,依托科技强侦,坚持新的证据规则,坚决杜绝非法取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 刑事冤假错案 原因 防范措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NO.1,2014 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总第91期 Sum9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的伤害。
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陆续得到了纠正,这些冤假错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形象,暴露了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公安机关,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
特别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相关的法律要求也更加严格,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近年纠正的几起典型案件出发,分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探究公安机关刑事冤假错案的防控策略措施。
一、几起典型冤假错案(一)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赵振晌失踪,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无头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列为故意杀人的重大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虽经检察机关两次退查,但最后仍被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赵作海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已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
真实被冤枉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假错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冤枉案件为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一)案件概述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警方以“零口供”为依据,将李某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李某突然提出自己被冤枉。
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冤枉李某的情况。
2014年,李某被宣告无罪,重获自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不足: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作案动机和手段,仅凭“零口供”定罪。
2. 程序违法: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3. 司法不独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做到独立审判。
二、案例分析(一)证据不足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罪、无罪,应当根据证据认定。
本案中,警方仅凭“零口供”定罪,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程序违法1.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本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2. 程序违法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三)司法不独立1. 司法不独立是我国冤假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做到独立审判。
2. 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司法独立,防止外部干预。
三、案件启示1.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充分、合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确保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适用法律错误受到冤案(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冤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冤案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法治进程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冤案的原因1. 法律理解偏差法律理解偏差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冤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出现错误。
2. 法律适用不当法律适用不当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从而造成冤案。
这种现象往往与法官的业务水平、法律素养有关。
3. 证据不足或证据造假证据不足或证据造假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造假,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误判案件。
4. 违法办案部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现象,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导致冤案的发生。
5. 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象,如非法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违规取证等,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
三、防范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冤案的措施1. 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使其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防范冤案发生的有效途径。
2. 严格审查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造假导致冤案。
3. 加强案件监督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透明。
建立完善的案件监督机制,对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 严格依法办案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公平。
5. 完善程序规则完善程序规则,确保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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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概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成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别离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免去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按照检察官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必需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违背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背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寻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置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补偿的案件拒不补偿或拖延补偿的;违法违规利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背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裁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21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捕,其交代的第一路案件即是昔时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21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通过侦查,很快肯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以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批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当即执行。
2021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还福建省高院重审。
202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有关人士称2021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从头立案,对念斌从头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
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普遍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神经病。
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矢口不移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但是,2021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
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从头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补偿申请。
2021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取得70余万元国家补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本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21年4月30日,“被杀害”连年的赵振晌突然出此刻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5】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周围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法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那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
十年后,2021 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本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
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
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
以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
2021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机会,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忙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从头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2021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裁决徐计彬无罪。
7】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人,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那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孙及家人尔后不断申述。
2021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
2021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人,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21年被无罪释放。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
本地群世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庞大的压力。
胥敬祥供认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
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供词是在酷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
2021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牢狱。
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诞生,中共党员。
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牢狱,1998年起任冀东牢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21 年7月12日,因一路入室杀人案受到连累,后被捕入狱。
在审讯进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21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水落石出。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被捕获释。
2021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
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宣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
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供词,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
2021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裁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牢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停止的课题。
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顶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骚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完全否定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连年中,中国通过拨乱终归,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而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可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切发展的进程中,如何纠正和避免冤假错案,应当做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
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利干与,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一、非法取证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供词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
无论是最近几年来接踵发现的冤假错案仍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份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非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以为逼出来的供词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可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
若是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21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加倍严格的限制,可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乃最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办法的不完全性。
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
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必然冲突,但衡量利弊,避免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利干与权利干与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利干与司法在我国连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利干与,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利干与。
这种以权利干与对抗权利干与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利干与的作用,加重了权利干与的恶果。
权利干与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与,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
这种干与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避免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踊跃作用,但一样也有过致使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
由于干与背离了程序的合法性,缺乏合法程序的权利干与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歹意的干与,即领导层出于个他人的私利或部份人的私利而干与个案。
这种干与直接表现为以权利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无论是善意干与仍是歹意干与,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致使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排除权利干与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不然,任何对于权利干与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