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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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 2 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 5 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 6 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 7 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中心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节目的安全、稳定、准确播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监督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促进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五条广播中心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节目播出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节目制作和审核第七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遵循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确保节目的技术合规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节目审核和备案制度,将审核过的节目及时备案并归档,以备日后追溯。
第十条节目审核人员应当熟悉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严守职业道德,避免因私心或其他因素造成审核不严。
第三章节目播出和监督第十一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安排和播出顺序。
第十二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节目播出质量检测制度,对所有节目进行质量把关,确保节目的音视频质量良好,无噪音、失真等故障。
第十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测系统,对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对观众意见反馈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投诉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节目播出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以备复查和追溯。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安全播出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网络运营商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第三条安全播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三)科学管理,技术保障;(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设立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播出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安全播出工作落实情况;(四)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负责安全播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六条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播出责任。
第三章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播出技术保障:(一)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二)播出网络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信号传输质量;(三)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四)建立健全播出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故障。
第八条安全播出内容管理:(一)严格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二)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监管,防止违规内容播出;(三)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制度,确保节目审查质量。
第九条安全播出人员管理:(一)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二)严格执行安全播出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三)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安全播出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安全播出事故管理第十条安全播出事故的认定:(一)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中断播出;(二)播出内容出现错误、违规;(三)播出设备故障导致播出中断;(四)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理:(一)发生安全播出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播出;(二)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四)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整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4)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5)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7)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8)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9)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9)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4)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7)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8)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8)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保障第三章⽇常管理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户收听收看⼴播电视的权益,依据《⼴播电视管理条例》、《⼴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播影视⾏政部门负责全国⼴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播影视⾏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播电视安全播出⼯作应当坚持不间断、⾼质量、既经济、⼜安全的⽅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不得实施⼲扰⼴播电视信号、危害⼴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为。
第六条⼴播电视安全播出实⾏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播影视⾏政部门关于⼴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应当对本单位的⼴播电视安全播出⼯作全⾯负责。
第⼋条⼴播影视⾏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奖励制度,对在⼴播电视安全播出⼯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作岗位和⼈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员纳⼊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参与节⽬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维护的⼈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新系统、新设备投⼊使⽤前,应当对相关⼈员进⾏培训;(三)特种作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播影视⾏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应配置与总控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放像、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应有热备份;有群众参与及外来信号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 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 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第五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五条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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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
则
一、总则
1.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的,旨在加
强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审核和播出管理,
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营网络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容审核管理
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
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2.内容审核部门应制订详细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3.网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出政治、军事、历史、民族、宗教、涉外等
敏感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播出过度宣传、失
实广告,不得播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广告。
三、播出管理
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表进行播出,不得擅自更
改节目播出顺序或时间。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使用技术手段确保节目播出的完整和清晰,不得
出现画面模糊、声音有杂音等质量问题。
3.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播出设备
的正常运行。
四、应急管理
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配备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应对突发事件,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
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停播涉及事件的相关节目,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或引发社会恐慌。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3.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网络广播电视台,监管部
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播出等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了总则、内容审核管理、播出管理、应急管理
以及监督管理。
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提供优质的节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