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8〕5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6日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医疗救助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和《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坚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实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扬府办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6〕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两项救助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
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托底线、救急难,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两项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高效便捷,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主要内容(一)临时救助1、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遭遇一般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支出型贫困家庭、困境个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困境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延政办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参与相结合。
(四)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卫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落实有关减免政策。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7〕9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7〕9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辽民发〔2017〕8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9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政府负责全额资助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人口(指农村建档立卡中非农村低保、低收入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单一身份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41 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区)政府负责对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本民发〔2012〕42 号)中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标准执行。
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筹集,按照每人100元标准,随资助参合资金一并预拨至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年底结算,不足增补,节余结转下年。
三、资助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负责全额资助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对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1〕3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原《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0号)、《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34号)和《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日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医疗服务资源,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1〕3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抚政办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按照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菏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菏政发〔2014〕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
按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的原则,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负担能力和获取的医疗补偿、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给予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沪府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3年以来,本市制定和实施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体实施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为主,以助学、住房解困等为辅的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
今后3-5年内,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坚持“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努力构筑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完善社会救助的措施要对困难群体实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并在实施中分清主次,相互衔接,整体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给予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等费用的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人员,给予医药费补助或医疗照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帮助;对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户,提供廉租住房或房租减免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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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
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25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7〕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
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 》(浙政发〔2007〕2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浙民低〔2007〕112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医疗救
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提
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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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力度,切实增强医疗救助的资金支撑能力。各
区、县(市)今年的医疗救助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