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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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煤矿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高效、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甘肃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生产、安全、通灭、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90人,煤矿规模达到9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50人,煤矿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不少于20人,煤矿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1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30 万吨/年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年,新建露天矿不低于150万吨/年,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兼并重组井工煤矿不低于15万吨/年,资源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西、中、东部)6、9、15万吨/年。

第二十四条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一)新建井工煤矿设计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 新建井工煤矿设计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

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米,最大不超过1200米。

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千米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五节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八条煤矿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甘肃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井工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百万吨/年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45、0.60、0.90百万吨/年。

(三)小型矿井为:0.30百万吨/年及以下。

第五十条井工煤矿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百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百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百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百万吨/年。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百万吨/年。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百万吨/年。

第五十一条露天煤矿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

(一)大型露天煤矿为≥4.0百万吨/年。

(二)中型露天煤矿为≥1.0~<4.0百万吨/年。

(三)小型露天煤矿为<1.0百万吨/年。

第五十二条煤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煤矿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中型、大型井工矿井设计必须至少包含以下章节

(一)总则

(二)矿井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三)井田开拓及准备

(四)井筒

(五)井底车场及硐室

(六)采煤方法及采掘机械化

(七)水力采煤

(八)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九)井下运输

(十)通风、安全及热害防治

(十一)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十二)生产矿井改扩建

(十三)地面生产系统

(十四)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和防洪排涝

(十五)地面运输

(十六)供电、配电及照明

(十七)自动化、生产监测、监控、信号、通信和计算机管理

(十八)地面建筑

(十九)给水排水、供热通风及燃气供应

第五十四条小型井工矿井设计必须至少包含以下章节(一)总则

(二)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三)井田开拓

(四)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五)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

(六)井下运输

(七)通风与安全

(八)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九)地面生产系统

(十)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十一)供电系统

(十二)监控、通信和计算机管理

(十三)地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热通风

(十四)环境保护

(十五)技术经济

第五十五条露天矿设计必须至少包含以下章节(一)总则

(二)基本规定

(三)开采工艺

(四)内部运输

(五)排土场

(六)边坡稳定工程

(七)地下水控制

(八)防水和排水

(九)生产系统

(十)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十一)机电设备维修

(十二)电气

(十三)通信

(十四)集中控制、监测和计算机管理

(十五)地面建筑、给排水和供热通风

(十六)环境保护

(十七)经济技术

第五十六条大型、中型井工矿井设计必须满足《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小型井工矿井设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露天矿设计必须满足《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煤矿建设管理

第一节工程招投标

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工程招标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证照和批准文件。

第五十九条煤矿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十条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项目。

第六十一条煤矿施工单位严禁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项目;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建设项目;严禁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六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第六十三条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或垂深大于200米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拟聘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建造师注册证书,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拟聘项目经理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十五条拟参加甘肃省煤矿建设的勘查(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应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建设单位应选择已进行资质备案的单位参加投标;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中标项目备案。

第二节煤矿建设工程施工

第六十六条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权,将设计文本变成工程实体。

第六十七条凡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各类煤炭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由取得国家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建。

第六十八条煤炭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是《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施工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十九条从事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安全、科学的准则。

第七十条凡参加甘肃省煤炭建设的施工企业都应到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备案,建设单位应选择已进行了资质备案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中标施工企业应持相

应的合同文本到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中标项目备案。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各单位上述两个备案结果在“甘肃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没有进行上述两个备案的企业,不得在甘肃省从事煤矿工程施工业务。

第三节煤矿工程施工安全

第七十一条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确保煤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第七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第七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第七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第七十八条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负责人(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第七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完善安全措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进入二期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出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存在冲击地压、矿震或地应力异常得矿井,进入二期前,必须建立冲击地压、矿震或地应力防治机构,采取有效的行之有效预防措施。

第八十条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原设计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第八十一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施工单位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第八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

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八十三条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八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第八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第八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八十八条煤矿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 第三条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第五条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六条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加强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井田开拓 第九条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 第十条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风井井口位置应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第十一条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副井井筒应符合有关规定;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 第十二条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及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除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外,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 第十三条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

煤矿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

关于山西柳林下寺头煤业有限公司后五年 煤矿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 山西柳林下寺头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十一个煤矿,一座焦化厂两座洗煤厂组成,年工业产值十几亿元。 山西柳林下寺头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柳林县城东南10km处陈家湾乡下寺头村,距孝柳铁路穆村站19km,距高速公路入口处8km。 二00六年十一月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我公司所属煤矿进行了地质勘探。与我矿相邻的煤矿有柳林县陈家湾村煤业有限公司、柳林狮尾沟煤业有限公司、柳林县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该井田内含煤地层主要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和二叠系下统山西组。山西组和太原组共含煤14层。山西组和太原组累计厚度为123.91—196.68m,平均157.02m。煤层累计厚度平均为11.60m,含煤系数为7.39%。 在我矿山西组有五层煤为不稳定的零星可采煤层,难以构成具有工业价值的可采区段。 太原组地层厚度一般为81.02—116.76m,平均为96.22m。含煤一般为6—9层。煤层总厚度平均8.75m,含煤系数为9.09%。其中全区稳定而主要可采的8-1、8-2、9号煤层位于本组中下部,矿井保有工业资源/储量1177万T,可采储量582万T,9号煤层地质为中灰、低硫的焦煤或瘦煤。其余煤层虽见有零星可采点,但难以构成具有工业价

值的可采区段。 柳林下寺头煤业有限公司、狮尾沟煤业有限公司、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都隶属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并取得了采矿权。根据我公司的中、长期规划,柳林狮尾沟煤业有限公司、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在采完上组煤(山西组)以后,我矿对上属两矿的下组煤(太原组)进行资源整合,经过资源整合后我矿井田面积达5.989km2,资源储量满足了120万吨井型的设计要求。 我矿始建于1998年,2000年投产,核定生产能力90kt/a,斜立混合开拓方式。由于我矿初期投资不足,没有正规设计,机械化程度不高,我矿从长远发展考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提高矿井装备标准和采掘机械化程度,将矿井建成稳定、高效的机械化采煤矿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矿井安全、高效、持续、有序地发展,增强企业后劲,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日益增长的煤碳市场需求,增加矿井生产能力及煤炭资源回收率,计划将矿井由现在的90kt/a能力通过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提升到1200kt/a。 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计划在寨崖底煤矿建一座1200kt/a煤厂,对原煤进行深加工,现在正在建设过程中,我矿距该厂2km,属同一公司,我矿生产的原煤一方面满足煤炭市场的需求和洗煤厂的需求,另一方面可减少初期投资,达到以矿养矿,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 2006年我矿委托山西源通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近两年的建设,矿井生产生活设施初具规模,工业广场内布置主斜井、副立井、专用回风井、井下运

山西省2011《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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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 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的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 3

科技馆建设标准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的需要。 第六条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功能。 第七条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 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 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八条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和展教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 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 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 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 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 第十三条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 第十四条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智能煤矿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智能煤矿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省质监局2016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智能煤矿建设规范》。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起草单位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先进煤矿开采正在向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智能化开采日益成为未来煤矿开采业发展的核心内容。目前,世界范围内智能开采国家战略空前高涨。河南煤矿企业基本上经历了信息化发展阶段,矿井综合自动化建设阶段,移动信息化推进阶段,两化深度融合阶段,未来5—8年将是智能煤矿建设阶段。为了更好地推进智能煤矿建设,实现设施标准化、生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办公移动化、决策智能化的目标,编写了本标准。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充分代表现代智能化发展以及国际先进思想和理念; 2、行业特色性原则。能反映煤炭行业“智能矿山”发展现状特点,能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对煤炭行业智能矿山进行规范; 3、可操作性原则。各平台及系统指标的选取最具代表性便于实施。 4、激励性原则。指标应有利于发掘典型企业和典型经验并加以推广; 5、引导性原则。指标能够找出企业智能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煤炭行业“智能矿山”建设的发展路径和前进方向; 6、稳定与可持续性原则。指标体系设置要在时间上可延续、适

用性,并且要保持在内容上的可拓展性,能尽量适应未来的变化发展要求。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类 《标准化法》 2、标准、技术规范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GB/T 22080-2008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6335-2010 工业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规范 GB/T 23020-20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 AQ 1011-2005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12-2005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13-2005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四、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标准引入智能矿山、物联网、移动信息化、云计算、大数据、两化融合等理念,制定了基础设施、综合自动化、管理信息、协同办公、

山西省课程设置标准

山西省中小学课程设置及标准表 小学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 课程门类 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一(上、下学期)二(上、下学期)三(上、下学期)品德 与生活3 品德 与生活3 品德 与社会2 品德 与社会2 品德 与社会2 品德 与社会2 思想 品德2 思想 品德2 思想 品德2 思想政治2思想政治2思想政治4 语文9语文9语文7语文7语文7语文6语文4语文4语文4语文4语文4语文4 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数学4外语2外语2外语2外语2外语4外语4外语4英语4英语4英语4 物理2物理2物理2物理2、4(理科)物理4(理科) 化学3化学2化学2、4(理科)化学4(理科) 生物3生物3生物2生物2生物4科学2科学2科学2科学2历史2历史2历史2历史2历史2、4(文科)历史4(文科) 地理2地理2地理2地理2、4(文科)地理4(文科)音乐2音乐2音乐2音乐2音乐1.5音乐1.5音乐1音乐1音乐1音乐1音乐1音乐1 体育4体育4体育3体育3体育3体育3 体育 与健康3 体育 与健康3 体育 与健康3 体育与健康2体育与健康2体育与健康2美术2美术2美术2美术2美术1.5美术1.5美术1美术1美术1美术1美术1美术1综合实践 2-3 综合实践 2-3 综合实践 2-3 综合实践 2-3 综合实践 3 综合实践 3 综合实践 3 信息技术2、0信息技术0、2信息技术2、0 地方与学校编制的课程通用技术0、2通用技术2、0通用技术2、0 2 2 3-4 3-4 3-4 3-4 5 3 5 研究性学习活动3研究性学习活动3研究性学习活动3 社区服务(全学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社会实践(全学年参加一周社会实践活动) 周课时数 不超过 26 26 30 30 30 30 34 34 34 35 35 35 计算机:初一初二每周2节,小学3-6年级每周1节。安全教育、法制教育:1-9年级间周1节,以上均占综合实践课。

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

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 “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试题(即:省级题库) 一、判断题 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 ) 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 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 )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 )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可以入井。( × ) 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 ) 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 )

9、《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 矿井。( × ) 10、《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 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 ) 11、《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应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当煤层赋存 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5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 × ) 1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 深超过50m的人 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 ) 13、《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指出在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时,对照“企 业等级标准”每有一项条件不符合,企业等级降低一级,最多降两级。( × ) 14、《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指出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 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 ? ) 15、《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 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 ) 16、《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可以申请改扩 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 ) 17、《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 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 ? )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规发〔2012〕50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 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5、对全省已有的办矿企业在本标准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等级首次审核评定。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待企业所属煤矿建成投产后,办矿企业及时申报等级审核评定相关材料,省煤炭厅按照《企业等级标准》全部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6、鼓励办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评定连续三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别。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2014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临床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专篇。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2)采矿许可证;(3)批准的环评文件;(4)批准的地质报告; (5)可研报告批文;(6)初设批文;(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8)验资证明;(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3、依法进行了招标。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二、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它规定,必须遵照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承包合同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煤炭工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和村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具体工

山西省六大植树造林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山西省六大植树造林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讨论稿) 山西省林业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

目录 通道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2) 第一部分通道绿化工程 (2) 第二部分、出省口绿化工程 (5) 交通沿线荒山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7) 村镇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13) 厂矿区绿化工程的技术要求 (15) 环城林带工程技术标准 (17) 铁路通道绿化技术要求 (22)

通道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第一部分通道绿化工程 一、工程进度安排 2006年——2007年,所有完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防护林带建设任务(全省高速公路1680公里,一级路780公里,共2400公里)。2008年——2009年完成其他等级的公路绿化。 二、防护林带宽度要求 高速公路两侧护网以外植树10至25排,林带宽度不小于20米;一级、二级公路两侧植树不少5排,护坡外林带宽度5——10米;其他等级公路两侧植树3至5排,护坡外林带宽度不小于5米。 三、配置模式 (一)高速公路 按照路面与地平面的高度差,分三种模式: 模式一:路面与地平面大致相平 第一排栽植花灌木;第二排栽植常绿(针叶)树;第三层栽植硬阔叶(观赏、珍贵、长寿乔木)树种;第四层栽植(高大、速生)树种;。 模式二:路面高于地平面

第一层栽植软阔叶树种;第二层栽植硬阔叶树种;第三层栽植常绿树种。 模式三:路面低于地平面 第一层栽植针叶树;第二层栽植硬阔叶树种;第三层栽植软阔叶树种。 (二)一、二级公路 考虑到一二级公路车辆污染严重、人畜活动频繁、成活管理较难,且生态、景观效果较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园林类(桧柏、白皮松等)常绿树种,常绿树种以乡土(侧柏、樟子松、油松、晋城和运城盆地少量雪松)为主。配置模式根据地形不同,采用高速公路配置模式一、三。同时要求:①适宜栽植花灌木和乡土常绿树种的地段要有花灌木和乡土常绿树种的配置;②花灌木和乡土常绿树种可在路肩和护坡下配置,也可在护坡外配置;③防护林带不宜按排、安行配置的地段,可根据地形,随形就势,按片、块、星、岛式配置,但株数或者面积不少于林带的数量要求,且要尽量靠近公路,以150米以内为宜。 无论高速公路还是一二级公路已有绿化基础,在林带改造和完善提高中,花灌木、常绿树种、硬阔叶、软阔叶树种的配置数量不能按排数控制的,可大致分别按10%、10%、10%和70%的株数控制。 四、苗木标准 苗木标准:花卉要多年生或者自播品种,灌木高度大于

山西省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要求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煤矿企业六个标准考试题库

煤矿企业六个标准考试题库 9.1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A、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0.12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11.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12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 9. 1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存在下列哪些情况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A、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B、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C、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D、应建未建 瓦斯抽采系统等隐患的答案:ABCD 10. 12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见》要求培训教育活动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培训主体、分培训层次、分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重点要突出哪些内容的培训,真正是学懂弄通。()A、岗位操作技能B、瓦检仪器使用 C、隐患识别排查D、自救互救能力答案:ABCD 11. 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其规定的“五个统一”内容包括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和()。A、统一健康检查B、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C、统一参加社会保险D、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答案:BCD 12. 12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除()外,煤矿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A、有自燃倾向煤层 B、高瓦斯矿井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D、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答案:CD

科技馆建设方案

宇宙地中心完小科技馆装修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科协和旗科技局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校有了科技馆,科技馆的建成将使农村孩子惠及到科普资源,通过科普展示活动,展品,科学实验互动,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启迪科学观念,丰富了校园生活,激发了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发展青少年个性特长,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 二.项目说明 校园科技馆设计方案主题设计以基础科学为主共设有声、光、力、热、电磁、数学、生命科学等多方面的科普展品展品,以及标准展台式、桌面式、壁挂式展品,科技动手小制作和航模展品各一套,方案适用于200平米以上的校园科技馆(室内) 三.校园科技馆功能性 1、普及科学知识。通过生动有趣的表现手法,让孩子们在欢乐中明白科学原理。例如勾股定理,把三角型的三个边转换成三个正方形,两个直角边的正方形面积正好等于斜边的面积,勾股定理的原理一目了然。 2、普及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思想。我们有一件展品叫自由落体实验,再现的就是伽利略当年用科学的方法判定“重的物体落得快,轻的物体落得慢”这在当时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是错误的。我们把一个重的球和一个轻的球用绳子连在一起,那它下落的速度和单个的重球、单个的轻球相比,是快了还是慢了?通过科学的推理就会发现悖论,从而证明“重的物体落得快,轻的物体落得慢”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3、普及科学的精神,倡导科学的生活。例如我们刚刚承接的中国某科协流动科技馆项目中,就有两个展区:健康生活展区和安全生活展区,就是通过一系列生动有趣的互动展品,教育我们的孩子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生活;发现生活中一些常见的安全隐患并学习如何规避,教育我们的孩子安全的生活。 四.校园科技馆建馆相关问题 我们知道,单一的一件展品它所能表达的科学原理、科学内涵是有限的,为了达到上面三个层面的教育目的,我们在设计科技馆时,往往采取主题化的设计模式,在同一个主题下,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展品,展品各自不同又有一定的关联。孩子们在参观完一组相同主题的展品之后,就会对这门学科形成一种宏观的、模糊的认识。例如:光学展区,光是什么呢?牛顿认为光是微粒,惠更斯认为光是像水波一样的波,托马斯.杨通过著名的干涉实验证明光是一种波,麦克斯韦认为光是一种电磁波,爱因斯坦认为光是量子,具有波动和粒子的两面性。每一位科学家的观点都有一个经典的实验作为支撑,我们将这这些实验做成了一个个展品,然后组成展区。孩子们参观完之后可能很快忘记了某个展品,但光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每日见到的光竟然有那么多的秘密?

煤矿建设标准

甘肃省煤矿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高效、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

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甘肃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六个标准考试题答案

山西省煤矿六个标准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130道) 1、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应积极推广采用(C)开采。 A、放顶煤 B、水利 C、无煤柱 D、非正规 2、煤层含硫量大于(C )的煤层,禁止开采。 A、2% B、5% C、3% 3、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B )。 A、10.0mt/a B、15.0mt/a C、20.0mt/a 4、矿井服务年限小于( A )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A、5年 B、8年 C、10年 5、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B )井筒。 A、2个 B、3个 C、4个 6、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缓倾斜、倾斜煤层阶段垂高宜为( C ). A、150-250m B、250-300m C、200-350m 7、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单煤层不得小于( B )。 A、65% B、75% C、85% 1 8、煤层倾角( A )时,可采用伪倾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A、35°-55° B、30°-45° C、50°-60° 9、高压泵的蓄水池应设置( C )其总容量应为泵房小时供水的2-4

倍。 A、3个 B、5个 C、2个 10、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 C )的安全教育培训。 A、60学时 B、80学时 C、72学时 11、掘进工作面,煤、矸石其他堆积物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 B ). A、1/2 B、1/3 C、1/4 12、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中小型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A) A、60人 B、80人 C、70人 13、井下用工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 C )。 A、10年 B、5年 C、3年 14、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C )。 A、85% B、90% C、95% 15、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合理,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缓倾斜煤层宜采用( A ) 2 长壁开采。 A、走向 B、倾斜 16、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A )以上。 A、95% B、90% C、85% 17、煤矿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 B )。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修改条款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 一、第二章中第一节内容删除。 二、第二十三条中,删除"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重组整合矿井能力按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执行。 三、第二百五十条中,删除“矿井建设工期不宜超过54个月”。矿井建设工期执行已有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中,“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修改为:“煤矿原则上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 五、第四十九条中,“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修改为:“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 “中型矿井为:0.60、0.90 Mt/a” 修改为:“中型矿井为:0.45、0.60、0.90 Mt/a”。 增加一款:(三)小型矿井为:0.30Mt/a。 六、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两个表中的“0.6—0.9”修改为 “0.45—0.9”。 七、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工程项目应由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八、第五十九条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修改为:“凡是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按规定综合利用”。 九、第七十三条中,“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将“巷道”修改为“开采煤层主要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自燃发火”修改为“自然发火”。 十、第七十六条中,删除“工作面顺槽长度超过1000m时,宜设机械运送人员装置”。 十一、第七十八条中,“水力采煤”修改为“水力采煤设备”。 十二、第八十三条中“所有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修改为:“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设置专用回风巷的矿井外,设计生产能力0.90 Mt/a以上(含0.90 Mt/a)的建设矿井、所有矿井开拓新采区及延伸现有采区时,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十三、第八十四条中,“当单巷布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修改为:“当单巷布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但所有巷道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且必须保证巷道内风流稳定可靠”。 十四、第九十八条中,“高瓦斯矿井、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修改为:“凡是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水平和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需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测报告必须由省主管部门批准。其它预测报告由主体企业批准。凡是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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