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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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处罚款”的几点认识时间:2008-01-27 来源:中国质量报作者:□祝晓亭武光锋

——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处罚款”的几点认识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措施,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这是执法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解作一简要阐述。

加处罚款的性质

关于加处罚款的性质,目前主要有3种观点,一是“滞纳金说”,二是“行政处罚说”,三是“执行罚说”。笔者认为,加处罚款性质上应属执行罚,是和滞纳金并列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有别于原处罚行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执行罚”是指因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罚款,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属于间接强制的范畴。另外,加处罚款与滞纳金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别,加处罚款一般针对不履行罚款处罚的行为,而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行为。

加处罚款的起止时间

界定“加处罚款”起止时间段是非常必要的,因其关系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准确界定加处罚款的起止时间,首先应当明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期”之内涵。此处的“期”是指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15日的自动履行期限还是指相对人所享有的包括复议和诉讼在内的救济期间?笔者认为,加处罚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设定于同一法条之内,执行的应是同一期间。此处的“期”应当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相一致,即法定起诉期间。只有法定起诉期间届满,即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满3个月后的次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的执行措施。

明确了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我们还应进一步理清加处罚款的截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加处罚款的截止时间应在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内,否则会因原处罚决定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而失去申请法院执行“加处罚款”之法律基础。具体截止到何时则要受行政主体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的限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实施超过三十日,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将来立法时应当对执行罚的截止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时间限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加处罚超过本金罚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情况,防止行政机关为加处更多罚款而拖延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可以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处罚款的实施程序

加处罚款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是催告。催告是对被处罚人发出警戒,以督促其履行义务,起到一种心理强制作用。催告应当在相对人法定起诉期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内容:义务内容;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最终期限;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具体法律后果。经督促催告,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实施加处罚款;

第二是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并送达相对人。对于加处罚款决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加处罚款具有依附性,因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存在而存在,既然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原行政处罚行为提起异议,加处罚款因原行政处罚行为发生的确定执行力而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其合法性如何应当在强制执行阶段由人民法院审查原行政处罚行为时一并审查;

第三是加处罚款的执行。相对人在收到加处罚款决定后,既不履行原处罚决定,又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相对人履行原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一般不再执行。

当前,加处罚款是否应该申请强制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加处罚款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和原行政处罚行为既有联系又有根本性区别。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单独作出加处罚款决定,而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如在规定的时间不自动履行,则每日加处3%的罚款。并且告诉被处罚人,若拒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金罚和加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加处罚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的预先处罚规定,违背了行政处罚对象的现实存在性原则,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加处罚,法院在立案时应裁定不予执行。(作者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中国质量报》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分类】知识产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专利分类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完整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 一、甲化工厂因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被当地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拒绝。后经复议,上级机关要求县环保局进行听证。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并要求该厂交纳一定的“组织费”。1、根据《行政处罚法》,甲化工厂享有的权利包括() A要求县环保局举行听证的权利 B甲化工厂申请行政复议将停止执行 C如甲认为听证主持人不具备资质,有权申请回避 D甲化工厂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AD 2、县环保局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 A县环保局拒绝甲化工厂听证申请 B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甲化工厂听证时间、地点 C县环保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D要求甲化工厂交纳“组织费” ABD 二、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王某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生产饼干涉嫌使用添加剂,执法人员遂当场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1、关于市质监局实施调查,下列说确的是() A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B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向王某出示证件 C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 D执法人员与王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BC 2、有关市质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下列说确的是() A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B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事先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C市质监局应在3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D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合法 AB 三、某海关在边检时怀疑某有走私钟表的行为,遂扣留了某一部分货物。经海关调查发现,这些钟表确系走私,于是该海关作出没收其全部货物,拘留10天的决定。 1、海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扣留某一部分货物 B没收某全部货物 C拘留某10天 D无 BC 2、关于拘留某10天的行政决定,下列说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B行政法规也可设定行政拘留 C国务院可授权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D行政拘留可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罚原则 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1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法条 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规定。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51条第3款(以下简称细则51.3)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没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则这样的修改文本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然而,对此,审查指南做出了例外的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的5.2.1.3节的规定,对于该规定进行归纳概括可知,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第一,该修改方式不符合细则51.3的规定;第二,其内容和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以下简称法33)的规定;第三,该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具有的缺陷;第四,该申请具有授权前景。 由此可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该修改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该种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针对上述“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审查指南也规定了五种修改方式,该五种修改方式虽然能够满足法33条的规定,但是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该种五种修改方式为:第一,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比如,原独权:一种工程机械,包括A、B和C; 修改后:一种工程机械,包括A和B; 虽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亦即包括A和B的工程机械,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是该种修改扩大了独权的保护范围,因而不被接受。同理,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也是不被允许的。总之,一句话,如果主动删除独权中的任何表述、任何一个字或几个字,只要导致扩大了该独权的保护范围,就是不被允许的。当然前提是主动删除,而不是针对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制定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作出修改内容为:“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全国各行政部门都应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行政机关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对加强法治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等。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do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公布实施,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2003年5月19日,原国家局第1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当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陆续组建,原《办法》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各项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原《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

需要。原《办法》施行四年来,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法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幅度较大,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量化、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是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规章,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另外,各地在执行原《办法》过程中出现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解决,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从近年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例看,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处罚过当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 2.D 3.B 4.B 5.C 6.A 7.C 8.A 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 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 1.ABC 4 2.AD 4 3.AB 4 4.BCD 4 5.AC 4 6.BCD 4 7.AD 4 8.BD 4 9.AC 50.AD 51.AD 52.BC 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 63.BC 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 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 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 一、单选题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评析: 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B项:国防专利如果授权也以国知局名义授权,B错误。 C项: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C项正确。 D项: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D错误。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 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

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补正书填写范文

100006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 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 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六、本表第④栏,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未提交纸页序列表的申请,如果提交 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无法读取或者请求书中注明提交了序列表但是实际未提交,申请人补交序列表的,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符合规定的序列表之日为申请日。 七、本表第④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申请人以图为单位进行补正。同时申请人在 本表第③栏“文件中的位置”栏中填写图片或者照片的视图名称。 八、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补正书第③栏中的“文件中的位置”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100006 2010.2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探讨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探讨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一)修改规则和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申请在提交之后不得再增加新的技术内容,这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这是因为:如果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内容,那么,技术内容将不断更新,这种修改将没有止境,而且增加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日被提前,这使得公众无法知道确定的专利内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当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基于审查员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专利申请人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时机。然而,根据我国2001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专利审查员经常基于此条的规定拒绝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收到审查意见之前,专利申请人难以判断应当要求多大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专利申请人才有了修改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而此时不允许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做出主动修改,就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了可能获得更大保护范围的机会,第三人很容易根据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方案,规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对专利申请人非常不利。 另一种情况,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并不希望做主动修改,而专利申请人希望提交主动修改的时候,专利局不予受理、按照目前《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做出修改。但是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三个月之后仍有约10到34个月的时间才能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保护范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基于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希望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此时提交的修改一般却不被审查员所考虑,而审查员审查一套申请人所不希望要的权利要求,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这种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规则并不符合加快审查的目的,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二)修改阶段和修改方式 专利申请提交受理以后和公布之前的阶段是初步审查阶段。在初步审查阶段,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审查员并不审查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如果准许申请人修改技术内容而不受到审查,那么修改内容可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而予以公布。而且在初步审查阶段,修改只能基于初步审查意见来进行,即根据初步审查阶段的补正通知书或个别情况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来进行修改。因此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限制陈《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限制之外,还受到补正通知书所涉及的内容的限制。 在初步审查完成之后,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在申请日后满18个月予以公布,并且在申请日后的三年之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可见,在初步审查完成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间的阶段,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主动修

专代常用法条

实务中常用法条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 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 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 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独权的撰写: 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 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其实也是一种替代,和1中类似)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在技术资料中,如果对某些结构、部件、连接关系、组成比例及尺寸、方法步骤等没有进行描述,则不必撰写从权。对没有标示的附图标记中的部件也不必撰写从权。从权基本上来自对技术资料中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性语句或段落。

2015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清晰版)

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实务真题

答题须知 1、答题时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准。 2、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并且无需考虑素材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 3、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第一题、第二题和第三题,满分150分。 应试者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清楚地撰写在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试题说明 客户A公司遭遇B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拟对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A公司自行研发了相关技术。为此,A公司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涉案专利和三份对比文件,以及该公司所研发的技术的交底材料。现委托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一题:请你根据客户提供的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为客户撰写咨询意见,要求说明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要根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项逐一阐述;如果基于你所撰写的咨询意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你分析在提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后进一步的工作建议,例如是否需要补充证据等,如果需要,说明理由以及应当符合的要求。 第二题:请你根据技术交底材料,综合考虑客户提供的涉案专利和三份对比文件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题:简述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如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请分别对比和说明。

行 政 处 罚 法 讲 座

行政处罚法讲座 *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 1、处罚法定原则 *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3、一事不再罚原则 *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5、保障权利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 * 2、罚款 *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4、责令停产停业 *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 6、行政拘留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 1、法律的设定权 *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 (1)违法事实确凿。 * (2)有法定依据。 *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 (1)表明身份。 *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1、立案 * 2、调查取证 *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 4、制作《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览表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览表 (一)实用新型1、申请费:500元。2、专利登记、印花税:合计205元。3、年费: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 9-10年每年2000元。(二)发明专利:1、申请费:900元,印刷费:50元2、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合计205元3、实质审查费:2500元。 热门城市:长沙律师张掖律师正定县律师酒泉律师 昆明律师灵寿县律师庆阳律师西安律师高邑县律师西 宁律师 不管是什么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外观设 计专利,此时申请人除了要递交相应的材料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那么发明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呢?小编带来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览表,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1.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3.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4.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5.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6.延长期限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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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行政处罚法全文,快来阅读了解具体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专利代理人实务复习总结(包括简答题)

一、权利要求书: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方法和用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只可以产品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何判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写入某技术特征,是否导致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的区别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书撰写常见错误 ○1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写入含义不清楚或者模糊的词语; ○3权利要求写入不会产生技术效果的说明; ○4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不一致; ○5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的某些技术特征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缺乏引用基础; 二、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主要条款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细则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行政处罚法及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申诫罚或称声誉罚);2、罚款(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身份罚或称能力罚); 6、行政拘留(人身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有时身份罚与行为罚有联系,如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的禁止。但在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则没有身份罚,只有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实施;2、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是行政处罚的本质所在。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处罚权不得处罚、违反程序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罚责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途径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请求赔偿。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接受行政处罚。同样,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但是,违法行为构成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解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大师app整理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为此,要明确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亦是合法的。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要防止重复处罚、多头处罚,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形式。本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规范竞合具有共同性,在处罚的适用上,也应该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与刑法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罚种之间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本条的具体规定,采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知识产权说明书书写标准

说明书(撰写示例) 试电笔 *[实用新型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臵。]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试电装置,尤其是能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所属技术领域:应指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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