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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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内部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市政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水平,增强各部门管理和实施者的责任心,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市政工程项目任务,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正常维护等市政项目,我处市政项目实施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主要指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攀府发【2008】4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划分的我处管辖的范围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城市主干道的大、中修及维护工程,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隔离栏、地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雨污排水管网、检查井、城市防洪设施等。

四、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的照明设备以及光彩照明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雕塑。包括符合城市综合规划的城市雕塑。

第四条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实行有计划的大、中修和日常维护相结合。

第二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单位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等大修、中修项目计划,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时间,按轻重缓急程度报送处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经相关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财务科汇总,而后报送处行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

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工程概算、施工方案图等基础资料。

第六条经处行政办公会审定的大、中修项目首先报财政、发改委批准,其后由处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科室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和比选。

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监理手续。

1、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现场代表,现场代表主要是配合质监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经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甲方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单位认可,方能完成变更及项目的增加。

2、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资金计划和合同副本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处室备案备查。

3、处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位,坚持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计量控制,应建立严格的拨款制度,拨款单上应包括生产、经营、财务审核、主要领导的签字。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并报审计审定决算价款,并在竣工三个月内将资料整理、造册、归档备案。

第七条正常维护项目及临时指定项目的管理

正常维护项目及介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与正常维修项目之间的零星维修和政府临时指定项目建设的管理:

1、由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业主,按照招投标管理项目方式,由处生产、经营及相关科室审查项目施工方案、内容、以及价款后,下达生产任务书,生产任务书内容应包括该项目计划工期、质量要求、项目价款、施工内容以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签字。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办法同新建、改扩建项目。

3、项目施工除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实施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市政设施项目养护作业操作规程及技术标准

市政设施项目建设施工操作规程及技术

标准

(试行)

为加强市政设施项目养护作业技术管理,全面推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的科学性、规范性,逐步提高市政养护维修的质量水平,根据新颁布(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我市本地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所有市政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

二、制定依据

CJJ 36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JTJ 075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一、道路设施

1.1 一般要求

1.1.1 城市道路路面应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病害应及时养护维修,使城市路况经常保持平整、完好、美观,不断完善和延续其服务功能。

1.1.2 路面养护结构层的强度,不得低于原结构强度标准。

1.2 沥青路面施工操作规程及技术标准

1.2.1 沥青路面养护工程使用的沥青粗集料、细集料、填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技术指标、级配组成及大修、中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控

制均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JGD50)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JCF40)的有关规定。

1.2.2 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等病害时,应及时小修保养,以保持路面平整完好。

1.2.3 零星挖补必须做到机械切边、凿挖,凿边整齐、垂直,清除杂物,涂刷沥青粘结剂,边摊铺边整平,及时碾压,在压路机碾压不到之处,可用其他工具夯实、烫平。挖补深度大于8cm时,应洒布粘层油后分层补修。表面应与原有路面的纵、横坡度相同。路表面的构筑物不得掩盖或污染。

1.2.4 路面表层裂缝修补,可用乳化沥青灌缝。

1.2.5 路面网裂、松散、破碎的修补,应用挖补方法修复。清除损坏面层,将基层表面凿毛清扫,涂刷沥青粘结剂,重新铺筑沥青混合料;因基层引起的面层松散、破碎,应先处理基层,再修补面层。

1.2.6 基层处理。因基层强度不足导致路面破损时,可将破损范围扩大5 0cm,挖出原基层及土基(深度以80 cm为宜,若强度仍不能满足要求应继续挖)。面积较大时用滤水性好强度高的材料还填,碾压密实。分层碾压厚度为20cm,密实度应达到98%,再浇筑水泥稳定层。面积较小不便压路机操作时,可直接用C15片石砼填筑至基层标高。在做路基处理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JC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FS034)的有关规定。

1.2.7 路面坑槽可用挖补方法修复,做到圆坑方补、浅坑深补、湿坑干补。因基层引起的病害,应先处理基层,再用沥青混合料修补其面层。

1.2.8 路面拥包、车辙,其面积较小、深度小于20mm的,可用空压机铲除或铣刨机削平;面积较大、深度大于20mm的,应用挖槽修补方法处理。因基层引起的严重拥包、车辙,应先处理基层,再用沥青混合料修补其面层。

1.2.9 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应结合气候特点,铺筑沥青混合料气温宜1 0℃以上。低温施工时应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在气温5℃以下或雨雪天气均不得施工。

1.2.10 沥青配合比应按批次、石料、沥青的级料配合比执行(根据石料、沥青规格质量可选用后附配合比)。沥青混合料外观应为拌和均匀,色泽一致,无明显油团、花白或焦枯。沥青混合料施工温度应符合表1.2.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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