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1.31°13′10.″4N/122°28′00″E;2.31°13′10.″4N/122°40′00″E;3.30°55′28″N/122°40′00″E;4.30°55′28″N/122°28′00″E。
(二)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处和31°13′10.″4N/122°28′00″E处连线;(三)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四)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连线;(五)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1°40′00″E处连线;(三)Y3报告线: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五)Y5报告点:南支灯船。
第六条船舶由L1、L2、L3、L4、L5、Y1、Y2、Y3报告线或航经正横Y4、Y5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应当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
已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
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抛锚的船舶,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沪港人[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港人[2006]24号)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你们报来的《关于航道管理中心内部“三定”工作方案请示》收悉。
现将航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九日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航道中心)是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黄浦江航道及航道设施维护、管理等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㈡负责黄浦江航道及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黄浦江航道及其设施的变化提出应对措施,并监督实施。
㈢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对黄浦江航道通航水域修建跨河、过河、拦河、临河等与通航有关设施以及专用航道的技术要求和通航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㈣负责确定黄浦江航道维护范围、尺度及要求,考核航道水深,拟定航道通告,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㈤负责黄浦江航道里程、等级统计及普查工作。
㈥负责组织黄浦江航道科研活动,参与制定黄浦江水域规划。
㈦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事宜。
㈧负责黄浦江以外的海港航道的有关管理工作。
㈨履行本市内河航道管理的相关职能,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航道中心设5个科(室),即:㈠办公室㈡计划信息科㈢法规和管理科㈣航道工程科㈤财务审计科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根据沪编〔2005〕57号文,人员编制定为30名。
黄浦江航道维护中的长航道乘潮水位计算

黄浦江航道维护中的长航道乘潮水位计算夏军;施友仁【摘要】黄浦江为感潮河段长航道,与其他类似航道相比,黄浦江还存在港区集中、船舶进口时间不一且并非在最优乘潮时间之后即靠泊码头的特点.针对上述问题,对进港时间与乘潮历时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采用多站水位联合计算的方式,提出以进口时间作为限制条件,根据具体进口时间(潮时)推算航行到各航段所对应时间(潮时),并结合单站涨落潮时间与船舶过站时间的数学关系,进而计算需乘潮历时和可能乘到的潮位的方法.通过该方法的计算,在进口时间受限的情况下,可得到船舶靠泊各个港区所需的最佳乘潮时间和对应的乘潮水位,并以此分别确定航道各段的维护高程,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减少工程投资.【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5页(P109-113)【关键词】乘潮水位;乘潮历时;多站联合计算;黄浦江;航道维护【作者】夏军;施友仁【作者单位】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200120;上海市码头(航道) 管理中心, 上海200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12黄浦江横贯整个上海市,是太湖水系中通往长江的最大河流,发源于淀山湖口的淀峰。
黄浦江干流自分水龙王庙至河口全长约83 km,其中巨潮港以下至吴淞口灯塔约67.35 km区段为沿海开放性航道。
根据《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黄浦江巨潮港—吴泾航道全长13.71 km,可通航3 000吨级海轮;吴泾—张华浜段航道长46.7 km,可乘潮通航2万吨级海轮;张华浜—吴淞口段航道长6.94 km,可乘潮通航3万吨级海轮。
黄浦江沿线码头较为集中,按照《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黄浦江内船舶航行速度不超过8 kn,因此靠泊不同区域码头的不同船型所用的乘潮历时各不相同,最大乘潮历时将达到4.5 h。
如果使用单潮位站的潮位统计资料,黄浦江航道的水深将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且航道维护成本将极大提高。
海事管理动态

顿, 依据《 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进行壹处 , 并将盎处结槊
全监管责任均薄 实到个人. 并实行月度考核制度 . 建立定期 通报安全信息制度。每B上 午. 用固定甚 高频 电话通报辖区 安全信息 . 实行船舶动态通报制度。客渡船凡进出干、 支流 和开 、 靠头及横 越航道中心线前. 必须使用甚高频 电话通报 本船动态 :使 用甚 高频电话与航行或作业的客渡船进行联
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对镍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目前 , 交通部颁布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舶安全营运和 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 ( (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从 )
20 o 7年 7月 1日起 ,国 内安全管理规则) ( 将对第三批船舶
20 0 6年 3月 1E起 正 式 施 行 《 江 上 海段 船舶 定 线 制 规 l 长 定 》 上 海 黄浦 江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和《
系, 了解 该船 状况. 要求前来签证的客渡船船员在签证室查
上报交通部海事局。通报耍求海事系统各单位耍加强对船
舶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坚决杜 绝违规发证行 为。各船舶登 记机 关要严 格按照交通部海 事局授予的权 限开 展工作 船
严格执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 继续对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明查 暗访, 杏找隐患并督促按改 : 落实对藿点水域、 重点 时段 、 重
点船舶白 各项监管措施 , 保监 管到位 . 勺 确 深八 分析 总结辖 区
所持护照、 乘员手册及再入境许可证等。 违反其规定者将被
处以 5 0万 日元以下罚 款。修改后f《 l 出八国管理及难民认定 勺 法> 0 5年 1 自2 0 2月 2 2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交通部海事扁提 请各有关航运单位注意上述规定 ,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游艇驾驶培训及实操要领介绍

游艇驾驶培训及实操要领介绍余 孛 吴蔚青(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00120)摘 要:立足上海培训基地,为上海地区学员培训考试及训练水域情况作详细介绍,为申报人员游艇实操考Marine Technology航海技术1.2 近三年考证通过率介绍我校是上海地区最早参与游艇考证培训单位,师资强、教学方法成熟,考证通过率高。
据统计,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到2023年培训游艇学员138名,理论考试一次通过113名,一次通过率81.8%。
实操考试一次通过人员129,一次通过率93.4%。
基于此,前来申报游艇考证参加培训的学员,虽然年龄不同、掌握的基础知识及其教育程度不一,只要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守纪律不无故缺席培训,高通过率是有保证的。
我们的教员为学员所想为学员尽责尽力教学和辅导,为学员考证提供一流的服务从不马虎,为此深受学员肯定和信服。
2 训练水域在2021年之前,上海港尚没有专门的游艇训练水域,只能在南市发电厂前沿L1码头和卢浦大桥附近L4码头水域训练。
2022年始,上海海事局规定了训练和考试水域,并且发布了航海通告。
沪航通【2022】0110号明确:为规范上海黄浦江游艇培训与考试活动,进一步支持上海游艇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于黄浦江龙华港至川杨河段的浦西侧水域划设游艇培训与考试活动安全作业区,相关事项如下:2.1 训练水域黄浦江龙华港至川杨河段的浦西侧下列各点连线围成的长约1 000 m、宽约130 m的水域:A.81浮筒;B.82浮筒;C.83 浮筒;D.31。
09'56.76"N/121。
27'48.64"E; E.31。
09'56.59"N/121。
27'44.02"E;F.31。
10'13.36”N/121。
27'36.74"E; G.31。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
(见附件1)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中央标标示航道走向,中央标的联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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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6 XX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XX国XX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 m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 m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2 / 16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 m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船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 min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 200 m、逆流时在600 m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 m、逆流时在300 m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船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3 / 16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XX弯道水域(日晖港至XX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航行的距离不得超过600 m。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 mX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 m;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 m;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 m。
第二十六条 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 m;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XX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 m; (三)船舶航经XX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 m;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 m。 4 / 16
第二十七条 拖船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船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 m,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 m;航经其他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32 m。
(二)小型拖船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22 m。 除非应急救助,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XX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拖船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 m内水域。 5 / 16
第三十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 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不准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吊杆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并靠宽度靠泊码头、系船浮筒(见附件4),严禁超宽靠泊。
系泊在系船浮筒的大型船舶,系带在系船浮筒上的前后缆绳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设计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事先组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锚泊船应当确保不超出锚地X围(见附件5)。 船舶应当选择适当的锚位,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与其他锚泊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船舶不应在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 第三十九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水线标志的上下游各100 mX围内水域抛锚,并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十条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船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进入黄浦江前24 h向主管机关报告。 6 / 16
第四十二条 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货船和大型拖船船队应按以下要求用甚高频无线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和轮渡草临线时,应当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二)航经徐浦大桥和奉浦大桥时,应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船舶用甚高频无线报告船舶动态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航经的报告线名称、航经报告线的时间及预计抵达的泊位或锚地。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用甚高频无线或拨打水上统一搜救“12395” 向主管机关报警,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或措施进行自救。事故有致本船沉没危险时,船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附近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长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沉没位置。 第四十五条 船舶沉没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尽快在船舶沉没处设置规定的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如影响他船安全时,应当立即起锚驶离,或由拖船拖离锚位。 第四十七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0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出主航道,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十九条 船舶遇到与自身安全相关的紧急事件,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取得救助。
第五章 通信联系 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并保证航行和锚泊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指定专人守听。
第五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使用甚高频无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06频道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