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一、风险提示:增值税发票的品名不规范风险描述:石油化工产品种类多、品名俗称多,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票品名开具较为随意,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即使纳税人没有变名虚开发票偷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观意愿,也会因商品品名不规范引发税收风险,应尽量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风险防控建议:化工产品的命名应遵循《石油和化工产品目录和代码》、《化工产品标准编号及名称》、《危险化学品目录》等规则规定的产品分类、命名和代号,开具发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名称品名。

纳税人在签订购销合同、产品检测、产品验收入库、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得主动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对于供货方开具的品名与货物实际名称不符的,应要求对方更正。

应加强内控管理,业务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工作衔接,遇到技术指标不符、品名不规范时,应查阅技术资料或征询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了解标准化名称,要求供货方开具规范的品名;对于没有国标名称确需采用行业通用名称、技术通用名称或企业标准名称的,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有关产品行业命名的有关依据标准、规则和相关文件,以备核查,防范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纳税人在销售石油化工产品时也应遵循上述风险防控建议,按合规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品名。

二、风险提示:产品检测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风险描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外的石化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020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0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0年最新增值税暂⾏条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下⾯⼩编为⼤家精⼼搜集了关于增值税的暂⾏条例,欢迎⼤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 条例第⼀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体在内。

条例第⼀条所称加⼯,是指受托加⼯货物,即委托⽅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按照委托⽅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费的业务。

条例第⼀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条所称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聘⽤的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 (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 (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第五条 ⼀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商户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裴清泉摘要: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相继出台,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埴开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归类总结,备注栏的填开不可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相信会引起大家重视。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覆盖所有行业,从而也全面打通了货物、服务抵扣链条,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纳税人为适应新形式新政策,做到全员参与和全员学习,基本实现了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熟练申报缴纳税款。

但增值税发票政策上的要求也越发变得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通过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重要性可想而知。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以公告或补丁文件形式下发规定,尤其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颁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按行业分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了详尽规定,其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小小备注栏做了政策性规定,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折扣销售等行为。

所以我们千万别拿“备注”不当回事,需要对发票上辅助性的“备注”给以重新认识,在发票填开、凭证审核、发票报销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如此,才能降低单位税务风险,减少给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归类、整理分析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信会对大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取得不规范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取得“备注栏”填开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处理不当会导致发票无效,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备注”一词,是指表册上为注解、说明而留出的一栏。

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

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对此,税法明确规左了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两种情形:(1)以票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下列法定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左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苴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纪(2)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增值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做中学】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从A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 万元、増值税34万元。

财政部令第65号—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11.1

财政部令第65号—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前言:实务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须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政策时,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需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享受出口退税的,享同时享受进项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须按一定方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那么,对于上述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分摊方法有哪些呢?朴税为您整理如下一、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纳税咨询1.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某企业2009年向汶川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可以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吗?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七条规定,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因此,企业2009年发生的捐赠自产货物的行为,不能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5.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热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行政处理的法律属性辨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几点思考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行政处理的法律属性辨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几点思考凭增值税扣税凭证实施税款抵扣是我国增值税制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中,“以票控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机关一方面利用“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监管网络,另一方面以“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加大对异常发票的监控和虚开发票的查处。

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税务机关行政处理针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扩展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体现了通过遏制买方市场来遏制虚开发票势头的管理思路。

但此举对善意接受人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以行政处理的法律属性辨析为切入点,对公告作一点粗浅思考。

一、“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行政处理之政策沿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行政处理”,其基本属性是“课税要素”的确定。

根据该规定,涉及“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其行政处理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发现的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金税工程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工程,是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全过程实现网络运行,目前已发展到金税三期工程。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核心系统,其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

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必须经“防伪税控子系统”解密还原认证,经过认证无误的,才能作为合法的抵扣凭证;系统对销项、进项发票信息采集完毕后,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抵扣联和存根联进行清分比对,比对存在问题的通过发票稽核系统予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
不得抵扣发票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
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
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
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
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得抵扣发票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
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如前期开发费、支
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
的青苗补偿费用、工资薪金、佣金(业务信息费)、
政府基金、差旅费等,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
发票抵扣难必将导致税负必增。从长期来看,房地产
新项目适用11%的税率,且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人工成
本占据一定比重,在无法取得增值税凭证的情况下,
不能带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未来增值税税负可
能有所增加。

不得抵扣发票五: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
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
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
扣其进项税额。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六: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异常专用
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
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
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
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
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
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
律作进项税转出。

不得抵扣发票七:取得的失控专用发票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
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
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
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
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
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
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
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发票八: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能重新取
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
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
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
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
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不得抵扣发票九: “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
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
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
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到主管
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全部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十: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
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
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
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
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
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
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
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
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因自然灾害、
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
按期申报抵扣;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
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
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
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
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4.由于企业
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
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5.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未按期申报抵
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
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
续。
不得抵扣发票十一: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
错误造成的涉嫌违规发票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
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
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
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
符)等类型。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和认证不符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
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
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属于重复认证、
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
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
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
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凭证。

不得抵扣发票十二: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务清单的汇总专用发票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
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
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
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
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
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过法
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发票十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票款不一
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
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
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
予抵扣。因此,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不得抵扣发票十四:营改增前签订经济合同,营改增
后支付款项、开具的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
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
的项目,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房地产企业选择简
易计税方法的,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
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
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
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