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05月31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由水利部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应一并遵循水利部相关设计变更要求;水利部已制定相关专项工程设计变更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程序,涉及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等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分类参照附件划分,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界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办理)。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技术方案有较大变化、工程投资有较大影响的一般设计变更,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应组织审批,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附件进行划分。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技术需求变化、设计失误、市场环境变化等,常常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然而,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变更设计管理流程1. 变更设计提出当项目需要变更设计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变更需求、原因、影响等相关资料。
2. 变更设计评估变更设计申请提交后,专门的评估小组应对变更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以确保变更设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3. 变更设计讨论与审核在评估通过后,变更设计申请将提交给项目相关方进行讨论与审核。
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他们应对变更设计的细节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和商议,并形成共识。
4. 变更设计实施经过讨论与审核后,变更设计方案将被确认,并由设计单位按照新方案进行工程设计的具体实施。
5. 变更设计文件备案完成变更设计工作后,变更设计相关文件应进行备案,以便后续工作的跟踪和管理。
三、变更设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科学性原则变更设计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理论的基础上,确保设计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3. 一致性原则变更设计应与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理念和目标相一致,确保变更设计与原设计的衔接与协调。
4. 审批制度原则变更设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变更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降低项目风险。
5. 和谐共赢原则变更设计的管理应以和谐共赢为目标,通过协调与沟通,实现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利益最大化。
四、变更设计管理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能够增强项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项目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并提高项目的竞争力。
2. 挑战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资金、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变动和调整,需要在管理中加以合理的控制和协调。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前言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我司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目前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较高,因而,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是施工图内容的完善和补充,也是承包商的主要索赔手段,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对工程安全度、使用功能、外观造型、付款、造价等均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保障工程的顺畅进行,达到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目标,现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做如下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1、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2、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3、基本原则1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必要性由提出部门说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应的经济变更,分别由甲方或承包商供货商作出有效证明;2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经济否决权在合同预算部部,所有设计变更签发权在工程部;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合同预算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与承包商供货商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减少设计修改和图纸补充,降低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增加的工程造价.(3)所有的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必须公司工程部所有专业工程师会审并签字,确保所有的变更含签证的连锁变更签证一次性完成,必须避免某专业变更带动的其他专业变更不同步,反复变更及返工.5 所有变更或签证的每一单以后称单项,均指有此项变更或签证所包含的所有需涉及到的全部工程,非指某单位工程.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变更程序1、因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要求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工程部批准后作为技术文件实施,其设计变更损失按设计合同规定处理.对于不涉及经济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要注明技术洽商字样;2、因公司工程、销售、合同预算、物业等部门及领导认为原设计不合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首先经公司工程部所有专业会签、确定所有专业的连锁变更均完成后,然后进行公司各部门内部会签,最后经总工审批;公司审批后的变更文件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后,工程管理部通知设计院进行设计变更;3、因施工单位认为原设计不合理如施工难度大,成本高等,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说明工程量及价格,变更内容、原因,由工程部初审、经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变更费用,进行技术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确认后经济核定按照工程管理制相关规定审签,按以下程序处理:1 不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的,由工程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中直接签署同意,按工程技术文件处置;2 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的,由工程部签署意见,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4、若因其它原因,如在客户强烈要求下,为了促销而允许进行的局部改动,由销售部提出,经工程部研究同意,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5、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写明产生的原因、变更内容、技术要求,能用图示的必须用图示说明,文字及图示均要表达清楚,以达到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准确性,并由公司工程部统一编号下发.6、所有的设计变更均采用电脑打印,但不得打印姓名,姓名部分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第三章工程签证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1、严格现场经费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公司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认真核实、工程部按照工程管理制相关规定下发,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例如:由于业主或别的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机械台班窝工,我司只承担租赁费或摊销费而不是机械台班费.2、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例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合同中没约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公司现场工程师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3、已在报价预算方案中明确的、或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内容,不能做签证处理.例如:临设的布局、塔吊数量、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变在报价方案中明确、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严格审查,不再做工程签证处理.4、工程签证单必需采用打字文件并即时统一编号报审,以避免重复签证和添加涂改等现象.5、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第四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经济处置程序由甲方含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会签时,工程部需了解现场的材料进场及施工情况,并要在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会签时列明变更原因,在附件上详细列明损失情况及已购材料如何处理等内容,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的认定;由承包商含供货商提出的工程签证,必须附带有效的费用增减说明,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设计变更经济处置程序如下:1、单项变更损失含返工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由工程部经理确认是否变更;2、单项变更损失含返工在十万元以内含十万元的,由总工确定是否变更;3、单项变更损失含返工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五章工程签证经济处置程序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及施工图纸上没有而实际发生的少量工程,属于非隐蔽部位的,由施工单位报工程部、监理核实,并在两天内交公司合同预算部签字生效;属于隐蔽部位的,施工单位报工程部、合同预算部共同签字生效.所有零星工程或图纸外工程的造价均须合同预算部认可方能作为结算依据,先施工后确定工程额一律视为严重违纪,将不予追加.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工程量及价格.①单项签证造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工程部现场主管工程师填写工程通知单,合同预算部核价,报工程部备案后施工.②单项签证造价在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由工程部现场主管工程师填写工程通知单,合同预算部核价后,报工程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施工.③单项签证造价在2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由工程部现场主管工程师填写工程通知单,合同预算部核价后,报工程部经理审核,公司总工审批同意后施工.④单项签证造价在10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现场主管工程师填写工程通知单,工程部经理审核,合同预算部核价后,经公司总工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第六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核签发时限1、一般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应在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审核签字下发其中包括经济变更认定.2、对于事关工程进度须加急办理的洽商,由承办部门注明,工程部负责在标定时间内审核签发.3、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将根据进度确定下发时间,一般控制在十日内其中包括经济变更认定.第七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发送存档1、洽商由工程部统一编号:城市理想A或B或裙--建洽—05楼层—XX城市理想A或B或裙--结洽—05—XX城市理想A或B或裙--水洽—05—XX城市理想A或B或裙--暖洽—03—XX城市理想A或B或裙--电洽—03—XX城市理想A或B或裙--绿洽—03—XX·······2、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需四份,工程部、合同预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各一份.第八章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措施1、严格遵循企业的管理制度.各级领导、施工技术、予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项目管理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3、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工程部管理工程师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4、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有关人员接受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5、加强奖惩管理,对在设计变更的审核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的人员,按企业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设计审查不力、签证事实不符、造成企业损失的管理人员,将严厉追究其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保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设计项目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确保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当由设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影响。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给设计管理部门,由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变更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召开变更评审会议。
第九条对于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对于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可以由设计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公司领导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变更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并重新编制设计文件。
第三章变更通知与记录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批准后,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影响和实施要求等,并附上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变更要求进行工作调整和配合,确保变更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设计部门应当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包括变更申请、审批文件、设计文件、通知记录等。
第四章变更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实施后,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评估应当包括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并出具评估报告。
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

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设计、材料、工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对已批准设计方案的部分或全部修改。
工程变更在现实工程建设中比较常见,然而,在进行工程变更时,往往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要求在工程变更之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批准。
工程变更涉及到项目的设计、安装、施工等多个环节,需要在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
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批并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进行变更操作。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变更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以避免变更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国家还要求工程变更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同样,工程变更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例如,在变更设计方案时,需要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等。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不会受到影响,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例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批,并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变更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申请书等。
同时,国家还规定了变更申请材料的审批时限和补充材料的要求,以确保审批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国家对工程变更还进行了管理和监督。
国家将工程变更纳入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范畴,通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和监督。
例如,要求施工方对变更方案进行记录和备案,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后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国家还会对一些重大工程变更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主要包括经批准、符合规范、满足程序和要求以及进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总则(1)工程变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
(2)工程变更并不局限于设计变更所特指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部分, 它包括工程进展中形式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动, 又包括合同条件的修改。
(3)工程变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 也可以由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 也可由监理工程师提出。
(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
(5)工程变更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签认。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 承包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 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7)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 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认可, 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8)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不予计量。
2.工程变更的提出(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提出的工程变更, 均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并报与业主批准备案。
(2)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 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并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3)业主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单位协商, 并查看其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
如属新增工程, 应另签合同, 除承包单位同意外。
(4)业主提出工程变更, 应提出变更原因、设计图纸和有关计算书。
(5)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可视为业主提出变更的范畴。
监理工程师报请业主, 由业主出面和第三方协调。
(6)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单位不得作任何变更。
(7)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 如属业主授权的范围, 可直接下达变更指令, 并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或申请授权。
(8)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变更后, 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电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提高设计变更处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力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各个阶段的设计变更管理。
三、主要内容1. 设计变更申请(1)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等。
(2) 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至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设计变更评审(1)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变更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必要性、合理性、风险评估等。
(2) 设计变更评审结果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3. 设计变更实施(1) 设计单位应及时更新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确保变更内容正确无误,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2) 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需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新设计文件执行。
4. 设计变更记录(1)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需对设计变更过程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申请、评审、实施等环节,确保完整、准确、可追溯。
(2) 设计变更记录应纳入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并依法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5. 设计变更后评估(1)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需对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进行评估,分析变更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2) 设计变更后评估结果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纳入下一阶段工程管理计划。
6. 不合理变更处理(1) 对于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或要求重新申请,并及时反馈变更申请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 如有不合理变更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需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变更设计程序,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
二、变更设计的定义和分类(一)变更设计的定义工程变更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
(二)变更设计的分类1、重大变更设计:指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建设方案等重大改变,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2、一般变更设计:指在不改变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的前提下,对工程局部进行的调整和优化。
三、变更设计的原则1、必要性原则:变更设计必须是为了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或优化工程设计。
2、科学性原则:变更设计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确保变更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合法性原则: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
4、及时性原则:变更设计应及时提出、及时审批和及时实施,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四、变更设计的提出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问题或需要进行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测量数据等,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4、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变更申请进行研究和设计,提出变更设计方案。
五、变更设计的审批(一)重大变更设计的审批1、设计单位提出重大变更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建设单位将评审通过的变更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下达变更设计通知,方可实施变更。
(二)一般变更设计的审批1、设计单位提出一般变更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和签证管理规定
陕西深汇置业有限公司··修订说明本规定修订条文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陕西深汇置业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及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工作有流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子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和工程经济签证。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三条设计变更概念:设计变更是指由本公司发起,设计管理部或其指定专业负责人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施工单位施工的涉及结构功能、建筑功能、材料变动等内容的技术经济文件。
设计交底或会审产生的设计变更(工程建设尚未开始)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设计变更格式要求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的修改、完善和优化,一般情况须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特殊情况经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发起变更要求,经设计管理部、主管副总经理(或主管董事)签署亦可执行。
第四条工程指令概念:工程指令是指本公司发起,由工程管理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交由施工单位施工的非设计变更类的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指令按施工紧急程度分为一般工程指令与特急工程指令。
一般工程指令指按正常发起、预估、审批和下发的流程实施的工程指令。
特急工程指令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书面或口头同意,可不采用事前审批而提前下发的紧急性工程指令。
工程指令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签证概念: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和工程指令类签证。
工程签证在本规定里特指除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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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 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 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 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 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 第十二条 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12.1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 12.2 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通过施工联系单的方式,报送监理、建设单位,经评审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 13.1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发包人,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发包人,7天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 13.2项目组认为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授权(按审批权限),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际情况补办审批手续(14天内)。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监理、建设相关部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变更指令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次签署确认,下发变更指令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建设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第十七条 各承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由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审批,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由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前,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未实施的变更应监理、建设、设计单位的取消或作废手续。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收手续,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提高变更设计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努力避免延误工期。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发包人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如擅自变更设计,发包人、监理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如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申报内容及其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3.1设计变更单或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现场签证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所确认工程量(必要的图片资料); 23.2变更估价: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应填写《变更预算申报表》、《费用预算表》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23.3工期影响: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23.4下发实施的变更单不管造价增减,均应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原则 24.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4.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24.2.1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24.2.2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4.2.3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24.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4现场签证发生时应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总监、专业工程师)、承包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必要时应通知设计院)。 24.5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及时限 25.1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7天内将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变更引起的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设计变更引起的已完工程的拆除签证单等)。 25.2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评审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7天内将审核结果报发包人审批。 25.3发包人在14天内将复核结果发回施工单位(项目部4天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未按本规定履行手续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结算时根据变更的最终实施情况,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最后核定,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工程变更费用的,监理、建设单位有权处理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并在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填报设计变更跟踪表,便于设计变更管理的追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框图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由于 的原因,兹提出 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 附件: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日 期:
监理单位意见: 专业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日期: 日期:
项目组将将设计变更单发监理单位 监理对设计变更进行综合评审 项目组专业工程师、负责人进行复核工作
监理单位将设计变更发给施工单位(附上变更指令) 施工单位申报工程变更预算
不合理 不同意 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
监理单位提出更
不同意 同意
相关部门将审批完成的设计变更造价资料发给施工单位
监理对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上报的变更部分预算进行审核 项目组专业工程师、负责人复核 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意见: 专业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公司领导(签章): 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