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20XX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如下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一、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

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20XX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20XX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20XX 年,根据财政部《20XX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XX 年有所增长,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比如,黄浦区在20XX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XX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0.7%,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20XX 年,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XX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多数区县在20XX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

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难题,上海探索建立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向这些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资本金,从而使这些机构成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主体,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二、上海市住房保障的税收配套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国家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某些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引导、规范和调控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由于住房保障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而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一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予以免征,可以节省征税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另外,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税收配套,还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

基于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若干种类。比如,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比如,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在此,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保障体系而

提供的税收配套措施,拟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税[20XX]24 号、财税[20XX]42 号、财税[20XX]88 号等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应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和建造单位的印花税。

(4)契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

(1)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保障性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

(1)印花税。对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照法定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保障性住房税收配套的管理。

为了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种名单管理机制。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三、上海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

20XX 年1 月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中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也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1.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内容。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试点的征收对象为自20XX 年1 月28 日起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在计税依据上,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时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 倍(含2 倍)的,税率暂减为0.4%。比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海市20XX 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4 213 元/平方米。

因而,在20XX 年度,如果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不高于28 426 元/平方米的,则适用0.4%的税率,否则要适用0.6%的税率。

考虑到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以及其他情况,上海的试点方案规定了若干种税收减免的情形。(1)上海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过部分的面积,要计算征收房产税。其中,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2)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3)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4)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

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5)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6)其他需要减免或免税的住房,由上海市政府决定。

上海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

房产税不仅能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适宜的宏观环境,而且能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更能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

(1)拓宽资金****渠道。上海的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渠道具有直接意义。尽管从目前的试点来看,房产税收入在数额上尚不够庞大,但从制度演进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房产税必将会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渠道。

(2)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房产税,既能抑制部分投机性的购房需求,又能引导部分投资者确立相对理性的购房需求,从而改善市场化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由于市场化商品住房体系与保障性住房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无论哪一个体系出现较剧烈的波动,都势必会影响到另外一个体系。同样,一个体系渐趋稳定,也会有助于另一个体系的平稳运行。因而,通过征收房产税,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减少住房保障体系所承受的压力,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

(3)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任何一项制度的有序运行都有赖于不同层级的各类主体能够实现激励相容。通过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可以优化调整既有的税制结构,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试点改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可以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保障的顺利推进无法离开协调的府际关系。因而,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四、完善财税配套政策的建议

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有关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推进。

1. 优化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这是由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属性所决定的。不过,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要更加聚焦基本公共服务,更加聚焦民生改善。比如,在不同的住房保障服务类型中,应将更多的财政投入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危房改造。另外,要逐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财政投入能尽可能地发挥保障效应。

2. 强化税收引导力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外,还应该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既能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也能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还能提升住房保障的多元化。比如,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的社会主体能获得财政补贴,或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或获得贷款贴息。

3. 发挥财税综合效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上海等人口导入量较大的特大型城市,还需要发挥财税政策的综合效应,使各种社会主体能充分利用存量住房为众多工作关系不够稳定的流动人口提供宜居和实惠的租赁服务。

比如,合格主体能获得税收减免,或能获得低息贷款。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葛爱玲。做到“三个聚焦”。新理财(政府理财),20XX,(Z1)。

2. 贺浪莎,李治国。拓宽投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经济日报,20XX-05-27.

3. 庞元。创新公租房投融资制度的探索与思考。中国房地产,20XX,(2)。

4. 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20XX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如下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一、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 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20XX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20XX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20XX 年,根据财政部《20XX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XX 年有所增长,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比如,黄浦区在20XX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XX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0.7%,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20XX 年,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XX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多数区县在20XX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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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抚对象:每月不超过800元。 (4)残疾人:每月不超过800元。 (5)退役军人:每月不超过800元。 2. 购房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和退役军人,上海市政府将提供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低收入家庭:每户不超过20万元。 (2)特困家庭:每户不超过30万元。 (3)优抚对象:每户不超过30万元。 (4)残疾人:每户不超过30万元。 (5)退役军人:每户不超过30万元。 三、住房补贴政策 1. 租房补贴政策 (1)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为月度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2)租房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申请住房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居住证明等。 2. 购房补贴政策 (1)购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2)购房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申请购房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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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上海已成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人们的生活水平和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问题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一、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低收入家庭是指城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海市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的60%。对于这类家庭,市政府实行了以下住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对于租住市场租赁房屋的低收入家庭,市政府将按照租金的10%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每月2000元。 2.购房补贴: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房的,市政府将根据家庭人口数和购房面积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家庭人口数不超过3人,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20万元。 (2)家庭人口数不超过4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30万元。 (3)家庭人口数不超过5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40万元。 (4)家庭人口数不超过6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50万元。

(5)家庭人口数超过6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60万元。 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补贴标准 中等收入家庭是指城镇家庭年收入高于上海市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的60%,低于上海市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的100%。对于这类家庭,市政府实行了以下住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对于租住市场租赁房屋的中等收入家庭,市政府将按照租金的5%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 2.购房补贴:对于中等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房的,市政府将根据家庭人口数和购房面积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家庭人口数不超过3人,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10万元。 (2)家庭人口数不超过4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15万元。 (3)家庭人口数不超过5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20万元。 (4)家庭人口数不超过6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25万元。 (5)家庭人口数超过6人,购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为30万元。 三、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除了以上两类住房补贴标准,上海市政府还实行了一系列其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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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房价高企,租房难度大,如何解决住房问题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为了缓解住房困难,上海市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住房补贴对象和范围 上海市政府的住房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低收入家庭。 2. 无房家庭。 3. 租房困难家庭。 4. 保障性住房居民。 其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无房家庭是指没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租房困难家庭是指因为家庭收入较低而无法租到合适的住房的家庭,保障性住房居民是指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居民。 二、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 1. 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和方式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如下: (1)购房补贴 对于购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上海市政府将提供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最高可达到20万元;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最高可达到30万元。

(2)租房补贴 对于租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上海市政府将提供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最高可获得5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 2. 无房家庭补贴标准和方式 无房家庭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如下: (1)购房补贴 对于无房家庭,上海市政府将提供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最高可达到30万元;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最高可达到40万元。 (2)租房补贴 对于无房家庭,上海市政府将提供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最高可获得8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 3. 租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和方式 租房困难家庭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如下: (1)租房补贴 对于租房困难的家庭,上海市政府将提供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最高可获得5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 4. 保障性住房居民补贴标准和方式 保障性住房居民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如下: (1)租金补贴 对于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居民,上海市政府将提供租金补贴。租金

上海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上海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随着上海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住房问题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上海市政府不断出台各种住房补贴政策,以帮助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一、上海市租房补贴 1.租房补贴对象 上海市租房补贴的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户籍在上海市,且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或学习的家庭; (2)家庭月收入不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 2.租房补贴标准 上海市租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月收入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每月租房补贴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1500元;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4至6平方米之间的,每月租房补贴为每平方米8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12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6至8平方米之间的,每月租房补贴为每平方米6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900元。 二、上海市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对象

上海市购房补贴的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户籍在上海市,且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或学习的家庭; (2)家庭月收入不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五倍,且在上海市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 2.购房补贴标准 上海市购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家庭月收入和购房面积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月收入不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可获得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款的5%; (2)家庭月收入不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四倍,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可获得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款的3%。 三、上海市公租房补贴 1.公租房补贴对象 上海市公租房补贴的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户籍在上海市,且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或学习的家庭; (2)家庭月收入不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 2.公租房补贴标准 上海市公租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月收入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每月公租房补贴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1500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住宅局制定的《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制定《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 为贯彻执行沪府[1995]66号文、沪建房(96)0498号文、沪住计发(2002)002号文、青府(2004)第2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市政、公建配套,全面提高全区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以满足入住居民生活条件、居住环境更为完善的需要,使我区的住宅建设更趋向合理、高效发展。为此,就我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配套费的征收 1、区住宅发展局是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2、全区新建商品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单人宿舍等)均须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3、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1)青浦新城、朱家角镇、徐泾镇、赵巷镇每平方米320元;(2)其它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 策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 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办[1999]8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财税政策,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个人住房交易的规定 l、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在其本市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5、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是指除花园住房外的其他内外销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个人自有用于居住的房产。 二、关于进一步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规定 l、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尚未交付购房者、也未开具售房发票的空置商品住房(包括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免征营业税;参建、联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上述规定的免税期内销售,免征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购买空置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取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书,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l、职工按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用于购买住房(包括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提取住房补贴储存余额的,就提取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用住房补贴购买自用住房部分免征契税。(这里所指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以后用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部分)。 四、关于廉租住房的规定 l、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2、捐赠的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3、购入住房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其购入的住房用于廉租的,可享受财政贴费50%。 4、上述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五、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六、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对私有房屋转租或再转租,按税金收入2.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七、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结束——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虹口区“十三五”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虹口区“十三五”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号】虹房管住〔2016〕131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虹口区“十三五” 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十三五”期间住宅修缮资金管理,促进“十三五”期间住宅修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虹口区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结合我区住宅修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市、区财力补贴的各类住宅修缮项目的资金申请、拨付及结算。主要包括“平改坡综合改造”、“美丽家园”、“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改造”、“里弄房屋大修”、“历史保护建筑修缮”和“屋面翻修”等。 二、工作职责 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修缮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住宅修缮工程合同签订保管、项目审价审计、工程台账的建立和资金申请等;区财政局依各责任主体单位申请,直拨至各施工单位及各服务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旧住房修缮项目居民出资。其中业主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同意后划拨至各街道的专用存款账户,不足部分可由业委会、居委会收取

后归集至各街道的专用存款账户。各街道应设独立科目核算居民出资部分资金,并及时将居民出资资金按项目批复汇缴区财政局进行统一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待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审价审计工作后,向居民按实结算。 各街道负责“平改坡综合改造”和“美丽家园”等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向区房管局递交材料,申请各类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虹房集团负责我区里弄房大修、历史保护建筑修缮等项目,虹房集团匹配资金应在项目开工前到位,并上交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向区房管局递交材料,申请各类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区房管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申请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作为预算单位,区房管局负责对项目进度、立项合规性、概预算完成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三、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主体 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住宅修缮的工程款及其他费用(不含材料检测费),区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检测费。 (二)所需材料 所需申报材料包括有:工程项目批复、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服务合同、项目概预算和项目清单、工程审价报告、工程审计报告等。 (三)申请、拨付流程 1、项目工程款申请、拨付流程 项目工程款申请依据项目进度分三阶段申请。第一阶段申请开工款,项目工程完成开工审核,可申请工程合同价的30%金额资金;第二阶段申请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40%金额资金;第三阶段申请结算款,项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2.08 •【字号】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

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2017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 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通过对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过的。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 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23年上海市公租房政策

2023年上海市公租房政策 一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二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到达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到达一年以上,且与

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其中本市户籍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郊区各区(县)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三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照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三)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展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托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住房制度与住房保障政策(1)

住房制度与住房保障政策(1) 本章介绍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概念、目标和策略,市场化条件下住房保障政策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概念 一、住房制度、住房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制度就是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即住房的元政策。 如我国1978年以前的住房公有化和住房实物分配,1978年以后的提出的住房商品化,再如1998年确立的住房分层次供应体系等。相应地,住房政策是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如怎样实现货币化分配、如何实施分层次供应体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房管理办法等。 为此,本书将住房制度( Housing System)、住房政策(Housing Policy)、住房保障政策 (Public Housing Policy)的关系简单地归纳为,住房制度是决定住房投资、住房供应方式、分配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的基本方针,住房政策则是落实这些方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住房保障政策则是针对困难群体的住房政策。本书将住房保障政策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特定的住房保障手段(housing programs or means)也即具体的调节方式,如土地划拨、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二是特定的保障住房的提供形式,如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 二、保障住房与公共住房 通过住房保障政策提供的住房称为保障住房。由于这类住房传统上是由政府(Public Sector)拨款建造,相对于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供给的商品房(Private Housing),是一种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英文中称之为Public Housing,因而国内有学者把保障住房称为公共住房。尽管现在保障住房的范畴已经不再局限于政府拨款兴建的住房,已经包括所有享受政府一定优惠政策的住房(半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保障住房已经不完全属于公共产品,但沿袭习惯,本书也把所有通过住房保障政策提供的住房称为公共住房。 本书根据补贴形式和产权形式对我国的公共住房进行了细分,包括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中公房分为售后公房和非出售公房(出租公房),经济适用房分为一般狭义的经济适用房和广义的经济适用房,广义的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廉租房分为实物配租房和租金配租房,等等。 国内外的公共住房,各国和地区的名称有所不同。例如,新加坡的组屋、居屋分别相当于我国内地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屋、居屋也同样分别对应于我国内地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美国的“可承受住房”(affordable housing)类似于我们的经济适用房。 三、住房保障政策的类型 政府保障政策大多数是通过政府补贴来体现的,住房保障政策也是如此。政府补贴也就是财政补贴,是一种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政府无偿支出。政府补贴,从是否明确地安排支出来分,可以分为明补和暗补;从补贴资金的接收主体来分,可以分为供给方补贴和需求方补贴(企业补贴和居民补贴);从补贴是否与具体的购买活动相联系来分,可以分为实物补贴和现金补贴。还有一种比较隐蔽的补贴,如财政贴息、税前还贷(住房抵押扣除政策)、土地划拨等。 现金补贴是指用货币支出的政府补贴。在我国,对供给方的现金补贴称为暗补,对需求方的现金补贴称为明补。这里的明补和暗补概念与上面按照是否明确地安排支出是有区别的。本书为了叙述方便,沿用我国一般的明补和暗补的概念。如对住房困难户发放现金补贴,称为明补;对开发商以现金补贴或其他形式的补贴,称为暗补。 实物补贴一般是指政府用实物支付给受益者的补贴。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2010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 目录 1、11月25日“十二五”期间,本市廉租房、经适房准入标准将进 一步放宽,力争在规划期内,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 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11月7日沪上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50%。 3、11月2日《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4、10月26日沪财政局通知: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5、10月14日上海暂停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6、10月7日"沪12条" 包含限购、贷款限制等 7、10月7日上海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家庭在本市限购住房的通知 8、9月20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 则》放宽户口准入标准 9、9月20日《关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10、9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 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11、6月29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 细则》 12、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的意见》

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010年11月25日举行的“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情况”市政协委员年末视察活动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未来5年,本市拟计划新建住宅1.3亿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占总套数60%。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廉租房、经适房两条准入标准线将进一步放宽。其中,廉租房将适时调整租金补贴方式,根据租赁对象的收入情况,制定差额补贴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而经适房方面,也将加快其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工作,同时实施经适房租赁、租售新机制。 公租房将重点建设和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积极引导社会机构经营管理公租房;鼓励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展单位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 此外,未来5年,本市还将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优先满足广大市民的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推进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和住宅产业化推进力度。

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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