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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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42号: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财税[2010]42号: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一)基本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把政府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经济适用房的财政政策支持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财政政策支持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财政政策支持分析摘要: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已有十几年时间,为改善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作出了极大贡献。

本文基于供给的视角,研究财政政策对经济适用房的支持效应,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改进空间,并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财政政策;效应;供给;调整方向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价格的日益走高,住房成为压在很多人身上的一个重负。

我国历届政府都把住房看作是最大的民生,先后出台许多住房保障措施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2008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要求,提出2009—2011年3年间,通过投资9000亿元,增加200多万套廉租房、400多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11年,中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将达1000万套,相比2010年的590万套,增长70%,保障房建设规模创历年之最。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供给总体状况根据2007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以及售价,依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1]。

作为一种住房保障机制,经适房运作而并不是政府建起低价住房就可以了,必须是一套完整的体系,还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

相比商品房总体每年16%-30%的增长率,经济适用房投资很不稳定,在2000年和2001年分别有24%和10%的增长率,而之后几年甚至出现14%的负增长。

在2006年后,由于国家重新关注经适房建设,近几年投资稳步增长,但是经济适用房投资占商品房总投资比例却几乎逐年下降。

2006年以来,由于政府加大投资,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工面积得到较大加快。

在经济适用房政策之初,经适房占商品房开工总量的15%以上,而近年来却只占5%左右,表明虽然近两年政府加大了投入,但在商品房价居高不下、住房保障需求旺盛的今天,供应比例仍显不够。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一般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这使得以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地方政府兴趣不大,对经适房投入力度普遍很小。

我国房产税制度征收困境剖析与治理改革建议

我国房产税制度征收困境剖析与治理改革建议

上海彷也发BIJM产税IM度: SEttBWH析与治理改革耀议文/任敏敏[摘要]从《房产税改革暂行条例》到沪渝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不断深化的房地产税法改革表明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从改革试点政策到税收立法的转变。

本文从我国房产税的制度变迁出发,归纳出征收房产税的目向,并着重分析其争议的调控房价功能。

同时,本文针对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困境,剖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治理改革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财政;住房保障;税收法定原则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房地产行业正迅速崛起。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家庭结构与以往相比,正逐步向核心型转化,由此导致人民的购房需求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投资性房产在过去十年成为热门的金融工具,房产的投资属性日渐显现。

然而,火热的房地产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一线城市的高房价压垮新一代的潜在购房者;二、三线城市的房屋供大于求,各个地区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炒房"使越来越多的真正具有需求的购房者无力购置房子,难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这一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采取多项调控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房产税改革也逐渐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的手段之一。

(-)我国房产税的制度变迁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值或者房租收入为计征依据的一种税种.与其相近的概念为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泛指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项税种。

据统计,世界上有130余个国家与地区在征收房产税,且多数国家与地区都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与调节分配的重要工具。

1949年以来,房产税的改革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制度初创期.从20世纪50年代提出《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由于房地产属国家与集体所有,房地产税仅在名义上存在,没有完整施行.第二阶段为正式确立期.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正式开征房产税的标志。

上海房地产市场“三个为主”实施情况研究

上海房地产市场“三个为主”实施情况研究
上海房地产市场“ 三个为主” 实施情况研究
上海房地产市场 “— ■ 主” 施情况研究 三个 —,为 实 _1 ▲- r
张 永 岳
( 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华 206 ) 0 02
内容摘要 :当前上海处于“ 四个中心” 建设 的关键 时期, 国内外经济形势发 生了根本
性转 变 。为构 建和谐 社会 、 和谐 城 市的 需要 , 国家和 上 海都加 大 了住 房 保 障 和 旧 区 ( 户 棚 区) 改造 等关 系改善 居 民住 房 条 件 的 工作 力度 , 求房 地 产 行 业 继 续发 挥 改善 民 生 的重 要 大作 用 。在这 些新 形势 下 , 海 必须 审 时度 势 , 长 期 坚持 的 “ 个 为 主 ” 策原 则进 行 上 将 三 政
商 品化 和货币 化转 变 , 的城 镇 住 房 制度 基 本 建 立 , 海 市 民 的居 住 条 件 也得 到 了大 幅度 的 改 新 上
善, 住宅建设发展较快 , 推动上海房地产业 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 的状况不 同, 中央和上海相应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 , 旨在因时制宜、 因地制宜地调节房地产市场 , 在充分发 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 , 结合政府部门的调控作用 ,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 的健康发展。
稳 发展 。
2“ . 三个为主” 政策的 内容。20 05年 1 , 月 上海市政府在《 政府工作报告》 中把“ 三个为主”
的楼 市调 控 原则 正 式纳 入 20 05年 工作 计划 。报 告 指 出 : 继 续 加 强 房 地 产 市场 调 控 , 持 房地 要 保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以居住为主 、 以市民消费为主、 以普通商品住 房为主的调控原则 , 加
内涵丰 富、 拓展 外延 , 而提 升到 统领 整个房 地产 业 的指 导思 想。 进

“36条”财税政策解读PPT课件

“36条”财税政策解读PPT课件

1、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实行 备案制度,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有关技术开发项目立 项决议;
技术开发费计划书(包括委托技术开发项目)和 技术开发费预算,包括需要使用的研发仪器设备 清单;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 员名单;
济部门确认
(三)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 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统称为企业。
– 首次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首次将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纳入优惠范围
扩大了享受范围,从过去按企业所有制、经 营性质转向征税方式,是一大进步。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
按照上海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 通知》(沪国税所一[2004]82号)的有关规 定,由企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 加计扣除事项,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
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 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
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 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及对原有 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
费用。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全省住房建设研讨班交流材料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地税部门工作职责,对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如下解读。

根据我国税制设计,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对房地产业影响较大的税收调控政策集中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几个税种上,目前,契税目前由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管理,今年月底以前将全面移交地税管理。

下面我分税种对加强房地产调控相关的政策逐一解读。

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可见凡在我国销售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但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变化的趋势,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的调整从1999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根据房地产发展变化的形势,对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2011年做了六次调整。

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的频率也进一步加快。

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是2011年财税[2011]12号文件: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过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从上述税收政策调整的轨迹可以发现,个人转让住房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是逐年从紧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

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

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2.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

根据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相关设置规范和规划要求,建设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努力满足居民的出行、就医、就学、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积极创造居民就业条件。

根据不同社区入住居民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不断提高居住社区宜居水平。

3.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手。

充分发挥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积极性。

在市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4坚持机制创新,政策聚焦。

完善原有开发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集团对口建设的新机制。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0-21 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1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刈值?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2009-3-27 11:26:00 文章来源:阿勒泰地区地税局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四月又将进入房产税的征收期,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房产税申报受理、日常管理或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房产税政策性问题:一、关于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规定(重庆、上海对比)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重庆市政府、上海市政府先后明确将于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

重庆版税率为0.5%-1.2%,上海适用税率暂定为0.6%。

重庆房产税一年可征收2亿称无重复征收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01月28日07:18我来说两句(179)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提要]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同时,独栋商品房征税包括增量和存量,而新购高档房及外地二套以上购房则只针对增量…[网友有话说]核心提示:据重庆官方预计,重庆在开征房产税的第一年预期可征得2亿元左右的税收,将全部投入公租房建设。

秘密酝酿近一年,其间传闻不断的重庆房产税,终于在春节前夕揭开面纱。

1月26日,重庆宣布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1月27日晚表示,重庆选择这天发布房产税,是对国务院26日出台的“国八条”的贯彻和呼应。

同时,他认为房产税对房价有一定的遏制和收敛作用,但是不是绝对的遏制和收敛作用。

据重庆官方预计,重庆在开征房产税的第一年预期可征得2亿元左右的税收,将全部投入公租房建设。

一位现场专家评价说,住房民生的新纪元即将开始。

方案根据1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重庆房产税仅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而非全部40个区县。

在征税对象上,重庆房产税针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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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20XX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如下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

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

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一、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

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

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

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渠道。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

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

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

20XX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

20XX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

20XX 年,根据财政部《20XX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

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XX 年有所增长,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

比如,黄浦区在20XX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XX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0.7%,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20XX 年,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XX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

多数区县在20XX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

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比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难题,上海探索建立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向这些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资本金,从而使这些机构成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主体,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二、上海市住房保障的税收配套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国家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某些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引导、规范和调控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

由于住房保障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而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

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一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予以免征,可以节省征税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

另外,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税收配套,还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

基于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若干种类。

比如,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再比如,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在此,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保障体系而提供的税收配套措施,拟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XX]24 号、财税[20XX]42 号、财税[20XX]88 号等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应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和建造单位的印花税。

(4)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

(1)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保障性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

(1)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

其中,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照法定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保障性住房税收配套的管理。

为了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种名单管理机制。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

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

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三、上海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20XX 年1 月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中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

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也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1.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内容。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试点的征收对象为自20XX 年1 月28 日起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

在计税依据上,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时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

但对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 倍(含2 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比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海市20XX 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4 213 元/平方米。

因而,在20XX 年度,如果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不高于28 426 元/平方米的,则适用0.4%的税率,否则要适用0.6%的税率。

考虑到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以及其他情况,上海的试点方案规定了若干种税收减免的情形。

(1)上海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过部分的面积,要计算征收房产税。

其中,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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