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冲刺讲义
司法考试冲刺2小时2016司法考试冲刺

司法考试冲刺2小时2016司法考试冲刺司法考试冲刺2小时:800个小时过司考7月1日正式开始复习,整整83天,成绩如下:卷一109卷二113卷三99卷四105总分426楼主没有报班,全靠自己安排复习,积累了不少经验,也走过些弯路,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高强度的复习需要做到三个一: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个周密的计划,一个适合的学伴首先要有打硬仗的准备,六月份期末考试后,楼主先休息了几天,理了理计划,买了些资料,7月1日正式开始复习一、资料篇关于要不要报班的问题,楼主认为只要你足够自觉就完全没有必要浪费这个冤枉钱。
楼主没有报班,在网上下各个辅导班的录音和参考资料。
总体来讲,我的资料有以下几类:强化班音频,讲义,张能宝真题,按年编真题,法条。
楼主只听了系统强化班的音频,书面材料也主要围绕强化班讲义,因为强化班最详细,基本涵盖其他班次的内容。
二、关于老师的选择:民法我只听了钟秀勇老师,讲的很透彻,很详细,讲义也很好,我的民法就靠他的强化班讲义,后期由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又下了他冲刺班的讲义作为补充。
备考中要时时注意法律的变动。
刑法: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这本书我们一致公认是司考刑法最好的教材之一,它分为两本,一本讲义,一本历年真题汇编加讲解,这本书前后我详细看了三遍,挑部分重点又看了两遍,真题做了三遍。
后期做他的150题,全是不定项错了33到题,基本达标。
但柏老师讲课可能不怎么在行,而且书上都有,所以刑法我没听音频,只看书。
民诉:先听杨秀清老师的强化班音频+讲义,后来觉得知识点覆盖不够,又把众合的《诉讼法55讲》找来把民诉部分看了三遍,结合法条看了一遍。
后期冲刺用的郭翔的102题,很不错。
刑诉:陈少文老师音频+杨雄讲义,这里不得不说到陈少文老师的课,刑诉本来很枯燥,然而陈老师讲的风趣幽默,时而妙语连珠,时而人生感悟,很励志,很正能量,在司考紧张的备考中保持积极的心态非常重要。
后期猛背杨雄讲义,大概背了6遍,最后做杨雄100题,得了128分。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无题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本文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确保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和公正的保障的一种操作方式。
简而言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规则和道德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 平等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程序不能进行任何歧视,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公正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和当事人。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3. 口头审理和质证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并有权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效地发表意见,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4. 公开审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的审理过程对公众开放,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审理可以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适用法律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法庭不得随意改变、违背或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和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法治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广泛的意义和深远的作用。
1. 保障合法权益:正当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法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

2016年海天司法考试民诉法35考点必背版一、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
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16司考民诉法:选民资格案件

2016司考民诉法:选民资格案件。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所谓选民资格,是指选举委员会按选区对选民进行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本选区的选民。
经过登记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登记的情况,制作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承认其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
所谓选民名单有误,是指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或不应列入的人却列入了选民名单。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1.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必须先经过申诉的法定程序。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定期间起诉。
为了及时确认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利,便于公民行使选举权,起诉人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2.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向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3.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参加。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对他们的询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以保证选举按时和顺利进行。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在法理学领域,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原则以及其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相关讲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个体和团体而言,进行法律审判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这一概念强调了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获得公平的待遇。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原则包括:1. 公平听证:每个人都有权被听取和陈述自己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
2. 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确保公正判决。
3. 公开审理:法庭程序应该在公众面前进行,以保证透明度和监督。
4. 适当的法律援助:个人在司法程序中应该有权获取法律援助,以确保公平的法律代表。
5. 合法证据:证据应该合法获取并根据法律规定使用。
6. 判决的可上诉性:个人应该有权上诉判决,以确保法律错误可以被纠正。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重要性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被广泛讨论和强调。
考试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和尊重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重要概念和原则,这些内容可能在考试中涵盖:1. 《法理学》的角度:正当法律程序如何与法理学的其他概念相互关联,包括法治、公平正义、法的威严等。
2. 案例分析:在讲义中,可能包括一些法院判决的案例分析,以便考生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如何影响法院的决策和判决。
3. 法的权威: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以确保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
4. 宪法保障:在宪法中如何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以及宪法如何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
5. 法律体系的角色: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平性和可信度,以便个人能够信任并参与其中。
2016司考民法精讲: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2016司考民法精讲: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2016司考民法精讲: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
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2)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
选项A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选项B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C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选项D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表人,司法考试辅导资料下载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表人,司法考试辅导资料下载“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表人”该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
(2)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_______________.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①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最少不得少于30日。
②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_______________.(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
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考点总结:(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内部关系(委托)外部关系(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也包含部分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纳税等。
【考点提醒】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以下行为不可代理:(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3)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等;(4)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需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3-4)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代理。
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埋,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2016司法考试四卷冲刺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四卷冲刺试题及答案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四卷冲刺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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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冲刺试题及答案本试卷为简析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1【案情】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讲义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讲义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
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
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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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冲刺讲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法冲刺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户籍在甲市太湖区的孙某与户籍在甲市河海区的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将其位于甲市桥东区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卖给胡某,同时约定,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由起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胡某将其户籍迁至甲市南岳区。
因为孙某反悔拒绝向胡某交付房屋,双方发生争议。
胡某诉至河海区法院,河海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胡某的户籍已迁至南岳区,遂将案件移送给南岳区法院,南岳区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拒绝接受移送。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案的协议管辖无效,因为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B、河海区法院移送管辖的做法是不正确的C、南岳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不正确的D、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河海区法院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管辖,下列关于级别管辖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一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体现了平衡上下级法院职能负担的原则B、管辖恒定制度不适用于级别管辖C、中级法院既可以受理国内民事纠纷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D、下级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其认为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同意3、位于甲区的鸿运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泰康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鸿运公司卖给泰康公司两台机械设备,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因鸿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泰康公司交付两台机械设备,泰康公司欲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法院B、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C、本案只能由乙区法院管辖D、泰康公司可以在甲区法院和乙区法院之中选择其一提起诉讼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被告通常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B、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C、被告针对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并做出裁定D、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确定有管辖权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通常不改变法院管辖5、2015年5月,开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派出田某到保险公司工作半年为其开发一款保险理财产品。
科技公司认为田某为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理财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科技公司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诉至甲区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开发公司与保险公司为必要共同被告B、开发公司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经保险公司同意C、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D、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可将其作为共同上诉人6、化工公司将其工业污水排放进A省甲市附近的水库,致使作为甲市市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被污染。
甲市环保组织诉至甲市中级法院,请求责令化工公司停止排污。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市中级法院可以向甲市环保组织进行诉讼请求的释明B、甲市环保组织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化工公司承担其律师费用C、本案涉及公共利益,甲市环保组织无权进行诉讼自认D、甲市中级法院报经其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给其下级法院审理7、陈某将其临街的四间商铺出租给赵某开服装店,赵某因经营不善,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其中两间出租给吴某,吴某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了两间商铺的房屋结构。
陈某得知后诉至甲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之间四间商铺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责令赵某恢复房屋原状。
在诉讼中,孙某主张该房屋系自己与陈某共同共有的。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区法院可以追加孙某参加诉讼B、赵某与吴某系共同被告C、孙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吴某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8、陈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甲省A市西区法院和A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均判决责令赵某向陈某交付房屋。
判决生效后,孙某认为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因为该房屋赵某已经卖给自己,房款已付清,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时,赵某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A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
关于本案的下列做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应并入再审程序B、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再审程序,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C、A市中级法院再审市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孙某另行起诉D、A市中级法院应根据再审审理的情况对再审案件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作出裁判9、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及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则取决于授权委托B、法定代理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代理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的后果相同C、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不同D、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10、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书证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原件进行质证B、书证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印件C、持有书证一方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而毁灭书证,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D、书证具有内容直观并且不可更改的特征11、陈某与旅游团同行的孙某在海河酒店大堂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陈某被孙某撞倒致使其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掉落摔坏,就数码相机受损的赔偿一事,陈某与孙某交涉未果诉至甲区法院,请求责令孙某赔偿。
本案诉讼中,孙某提供同行朋友赵某证明陈某是自己不慎摔倒,而非自己撞倒。
下列关于本案证据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提供购买数码相机的发票属于直接证据B、陈某提供酒店大堂摄像头录制的摄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C、孙某提供朋友赵某的证人证言属于本证D、孙某朋友赵某不得作为证人,因为其与孙某系朋友关系12、刘某因腰椎严重增生住进人民医院接受腰椎手术,因手术失败致使刘某下肢瘫痪,刘某就损失赔偿与人民医院交涉未果,诉至区法院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的手术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成为关键,刘某申请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对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刘某申请在医学院工作的堂弟刘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开庭时鉴定中心应当派人出庭,有法定不出庭情形的除外B、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C、刘教授不得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因为其与刘某存在亲属关系D、刘教授出庭费用由刘某自行负担13、乔某与张某系同事,因职务晋升之间存在竞争,乔某通过各种渠道恶意散布有关张某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等人品缺陷的不良信息,造成张某竞争中失利。
张某诉至甲区法院请求责令乔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诉讼中,张某向甲区法院提供一次与乔某谈工作时偷录的录音资料,其中乔某承认恶意散布对张某的不良信息。
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偷录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张某提供的录音带在庭审中应当不公开质证C、张某证明乔某恶意散布有损其人品的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甲区法院应认定乔某存在侵权行为D、甲区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乔某实施恶意散布有损张某人品行为的事实1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请求责令美国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关于本案诉讼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甲公司根据A区法院的释明增加责令美国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体现了辩论原则B、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体现了同等原则C、美国乙公司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体现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美国乙公司就本案是否适用美国合同法发表意见体现了辩论原则15、张工程师负责甲公司一项核心技术的研发与专利申请,因乙公司高薪聘请,张工程师在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去乙公司研发同类技术。
甲公司以乙公司和张工程师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A区法院请求责令乙公司与张工程师停止侵权行为。
因该案涉及甲公司的技术秘密,A区法院由陈法官担任审判长,两名工程师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为保守技术秘密,合议庭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并不公开质证。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本案合议庭的组成合法B、本案不公开审理合法C、本案不公开质证合法D、本案应公开宣判16、某日,甲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多功能家用电烤箱仿冒其专利方法,甲公司向乙公司多次发出律师函,警告乙公司不得仿冒其专利方法生产多功能家用电烤箱,影响了乙公司产品的声誉及市场销售。
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生产的多功能家用电烤箱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方法。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案系消极确认之诉B、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多功能家用电烤箱C、乙公司应当就自己的生产方法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关系17、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螺纹钢买卖合同,建材公司按照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支付部分螺纹钢货款,拖欠200万元未支付。
建材公司诉至A区法院请求责令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200万元货款。
诉讼中,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经A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190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A区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时,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收了调解书,而担保公司拒绝签收。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解书不生效,因为该调解书涉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而担保公司未签收B、该调解书生效,且担保条件成就时可以执行C、如果A区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前,建材公司申请撤诉,A区法院应当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如果A区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时,担保公司不签收,可以留置送达18、陈某为购房向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将其一幅名人字画质押给贷款公司。
因陈某未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公司向A市甲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贷款及利息。
甲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陈某归还贷款200万元及其利息。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
二审中,贷款公司获知陈某准备拍卖该名人字画,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市中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委托甲区法院实施B、A市中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贷款公司即丧失对名人字画的质权C、A市中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通常应由法院保管该名人字画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19、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者的诉讼目的相同B、两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两者的适用方式相同D、两者对当事人的救济相同20、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下列起诉的处理,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邓某与孙某肖像权侵权纠纷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邓某基于同一标的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2016年1月,齐某因吴某存在婚外情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