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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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一、引言内部审计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内部控制质量。

为了规范和指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的专业水平和效果,本文将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二、背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管理层自愿进行的一项工作,旨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预防和发现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然而,目前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一些不规范和缺乏统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来加以规范。

三、目的和范围《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提供内部审计的指导,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该指引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主要内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内部审计组织和职责指引明确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明确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和权责。

2.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指引详细描述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流程,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内部审计程序的执行、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3. 内部审计标准和方法指引规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基本标准和方法,对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4. 内部审计报告和跟踪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估指引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估进行了规定,包括内部审计的自我评估和外部审计的独立评估等方面。

五、实施和落实为了有效实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相关细则,明确内部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原先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标准。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审计理念的不断更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亟需修订和废止,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审计需求。

二、过期指引的问题过去的指引在指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审计理念的不断演进和国际经验的借鉴,原有指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2.1 制度滞后原有指引制定于多年前,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环境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指引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2.2 审计方法陈旧原有指引对于审计方法的规定过于陈旧,无法满足新的审计需求。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审计工作需要更加强调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2.3 与国际经验脱节原有指引在与国际经验的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脱节。

国际审计准则的不断更新和改进,使得原有指引的相关内容已经不再符合国际审计标准的要求。

三、废止的必要性废止原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3.1 促进审计标准的统一随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和国际化发展的加速,统一审计标准成为必然趋势。

废止原有指引是对国际审计标准的一次落地,有助于推动中国审计理念与国际接轨。

3.2 推动审计理念的更新随着领域知识的进步和经验的积累,原有指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更新。

废止原有指引,为新的审计理念的产生和推广创造了条件。

3.3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废止原有指引,可以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更为灵活、适应性更强的内部审计指导。

四、废止后的展望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后,需要制定新的指引来替代原有的版本。

新指引应具备以下特点:4.1 推动数字化转型新指引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手段,推动审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

法务部工作规划(3篇)

法务部工作规划(3篇)

法务部工作规划(3篇)法务部工作规划(精选3篇)法务部工作规划篇1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法务部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基本工作目标。

法律风险包括:项目或合同内容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条款不能覆盖相关风险点、合同履行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应对合同违约或追究违约责任等情形。

二、工作职责法务部是预防和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的职能部门,应完善和履行以下职责:1、起草、建议完善及审核公司(含子公司,以下同)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并提供法律意见;3、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起草和提供法律样本,协助起草和完善合同文本;5、对公司投融资活动或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6、对公司投融资活动或项目、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报告、信息披露进行法律审查;7、对项目的开展以及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预防风险;8、负责处理公司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9、负责公司重大或复杂的债权债务清理与催收工作;10、负责联系和协调外部律师、司法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11、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全公司员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12、及时了解和跟踪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动态。

13、完成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路径(一):积极介入和参与1、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重大投融资活动或项目的前期论证,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和项目谈判,为谈判和协商提供法律支持;4、参加各子公司或项目主体的业务研讨,并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5、深入各子公司或项目主体,现场了解各主体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工作;6、开展检查和督导工作;7、对重大法律事项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及时就相关法律事项或风险事项向管理层提出法律建议。

四、工作路径(二):建立和完善各类风险指引和流程指引1、识别和发现风险点,建立风险识别指引工作要点:法务部应熟悉各子公司业务,与各子公司一起发现风险点,建立风险识别指引,并不断修正和完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知如下:一、划型标准的目的和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为了科学界定中小企业范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进行评估和分类,在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上给予不同层次的优惠和扶持。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划型标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情况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划型标准。

二、划型标准的核心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根据企业的年营业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指标来确定企业的规模,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具体标准如下:1. 微型企业:- 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

2. 小型企业:- 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 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超过50人,不超过200人。

3. 中型企业:- 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 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不超过3亿元;- 从业人数超过200人,不超过500人。

三、划型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划型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以及各行各业中的中小企业。

四、划型标准的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本划型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

五、划型标准的监督与评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执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标准细则,确保划型标准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匹配,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划型标准的企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划型标准的有效执行。

附件:1. 《中小企业促进法》2. 《企业划型标准规范》3.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国家制定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成长。

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司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联、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工商联、律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深入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推进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促进两个健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和商会组织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组建律师服务团队深入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加快纠纷解决,健全规章制度,将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定位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律师服务团队,联合当地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为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免费法律服务。

(一)广泛开展法治宣讲。

要在“法律三进”活动中,积极引进律师服务团队,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通过举办讲座、座谈研讨、以案释法等形式,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宣讲企业经营活动常用法律知识,宣讲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除大连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一)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6第六章授信发放13第七章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同时对审查文件应保存归档备查;
4、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律师应当参与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15、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16、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17、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8、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和顾问单位要求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对于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顾问单位,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顾问单位意见进行下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顾问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律师同顾问单位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顾问单位参考;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2023简版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旨在指导评价工作人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操作。

本指引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评价准备、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汇报与分析。

2. 评价准备2.1. 评价目标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前,需要明确评价的目标和目的。

评价目标的确定应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转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目标。

2.2. 评价指标建立评价指标的建立是评价工作的重要步骤。

应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评价目标,制定与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专利申请等相关的评价指标,并对指标进行量化和分级。

3. 评价过程3.1. 资料收集评价工作人员应通过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与评价指标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资料收集应全面、客观,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评价分析基于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评价工作人员应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

评价过程中应注重客观性和科学性,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干预。

3.3. 结果报告评价结果应以报告形式呈现,包括评价结论、评价指标的得分情况、问题分析和建议等内容。

评价报告应准确、清晰,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

4. 评价结果使用评价结果的使用是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

评价工作人员应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

5. 评价效果监测评价效果的监测有助于评价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评价工作人员应定期跟踪评价结果的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及时调整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6.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的试行,对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并不断优化和改进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公司法务部工作指引

房地产公司法务部工作指引生效日期版本A/0页数第1页共5页法务部工作指引(试行)一、法务部的工作职责1、负责为公司投资合作项目、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做好项目合作投资、决策的法律论证;2、参与公司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法律意见,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3、负责对公司生产经营如土地拓展、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项目运营各个环节的各类重大法律风险的研究分析、防控和解决,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4、参与合同的商务谈判、合同签署,负责重大交易模式设计、起草、修订与审核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指导商务合同条款的审查和修改;5、负责处理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如知识产权事务、员工劳资纠纷等法务工作。

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函件、对外法律文书等;6、法律监督职能工作,负责参与本单位招投标等工作,负责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在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7、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或监督管理外聘律师参与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8、负责公司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配合公司对各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二、法务部的工作分工法务部人员的根据业务性质、区域关注、专业重点的不同以及公司的特别安排进行岗位分工。

部门负责人承担部门管理与运作保障工作;生效日期版本A/0页数第2页共5页其他法务人员依据分工及公司安排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三、法务部工作流程(一)问题咨询答复程序1、对一般性问题的咨询,如基本法律关系、基本法律风险规避、基本的业务操作流程、商务洽谈关键点评析等,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即时给予口头答复或文件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应记录在案,一般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给予答复。

2、对重要咨询,如较为复杂法律关系、交易方式设计、法律综合解决方案等,由解答人员要进行详细的记录,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特别复杂根据咨询人员要求限定时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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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1. 法律合规: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税法、环境法等。

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合规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流程,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

2. 合同管理:负责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等签订的合同管理。

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等工作,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和可执行。

3. 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和版权等。

监测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4. 劳动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合同、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纠纷等与劳动法相关的事务。

确保企业在雇佣员工、支付薪资和处理离职等方面合法合规。

5. 纠纷解决:处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商业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 涉外事务:处理与国外企业或个人的合作、投资和交易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包括境内外合资、合作、并购和跨国经营等。

7. 风险管理:帮助企业评估和管理法律风险,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和应对措施。

8. 咨询与培训: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重点可能因行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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