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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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际利率水平形成推升作用。

当前物价涨幅处于历史低位,为适当使用利率工具提供了空间。

此次利率调整的重点就是要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巩固社会融资成本下行的成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2、问: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是什么?答:此次采取对称方式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2.75%下调至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5.6%下调至5.35%;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由于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再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可望直接对金融机构贷款实际利率产生一定下拉作用。

同时存款基准利率的进一步下调,也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筹资成本,带动各类市场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继续下行,对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3、问:此次结合利率调整进一步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存款利率浮动区间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持续提升,已初步形成差异化、精细化的存款利率定价格局。

尤其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相关配套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背景下,进一步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条件基本成熟。

同时,随着理财等存款替代类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负债类产品已经自发实现了市场化定价,这都推动我国必须要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为此,在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对银行定价引导作用的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2倍扩大至1.3倍。

这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进一步拓宽,有利于促进其完善定价机制建设、增强自主定价能力、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健全市场利率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4、问:此次利率调整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取向转变,下阶段央行货币政策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是什么?答:此次利率调整的重点仍是保持实际利率水平适应经济增长、物价、就业等基本面变动趋势,并不代表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发生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同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

其中,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的0.9倍(即5.51%)。

(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由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四)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五)2005年3月17日(含2005年3月17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银发[2010]359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银发[2010]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0%上调至2.75%,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6%上调至5.81%,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0%上调至3.7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上调至4.30%,上调0.25个百分点。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

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33%上调至3.85%,上调0.52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2.88%上调至3.35%,上调0.47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上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地震灾区、甘肃和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暂不上调。

五、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

2019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9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9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作者:来源:《金融周刊》2020年第06期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其中,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同时,第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 MLF)不再续做。

1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促进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进一步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8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2019年第一季度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操作金额为2575亿元,以优惠利率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为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即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将合格的银行永续债纳入央行担保品范围。

1月25日,中国银行成功发行400亿元国内首单银行永续债,实现2倍以上认购,发行利率位于区间下限。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开展了首次CBS操作,费率为0.25%,操作量為15亿元,期限1年。

1月29日,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9)11号)。

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苏里南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11亿苏里南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20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其中3个月期和1年期央行票据各100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2.45%和2.80%。

2月21日,发布《2018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9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9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0〕65号1990年3月1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

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

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

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3.14•【文号】•【施行日期】1985.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摘要)(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利率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长期以来,由于忽视价值规律,现行的存款、贷款利率不够合理,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逐步进行改革。

为了配合今年的物价改革,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拟先对现行存款、贷款利率进行部分调整。

具体意见如下:一、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

为了照顾储户利益,拟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

一年期的储蓄利率由现行的年息5.76%调到6.84%(每百元存款利息提高一元零八分),三年期的调整为年息7.92%,五年期的调整为年息8.28%,八年期的不动,仍为年息9%。

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相应提高。

这个方案着重考虑鼓励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利率未动。

二、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

为了多吸收单位定期存款,扩大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拟将单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3.6%调整为4.32%,二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04%,三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76%。

三、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必须相应地适当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使银行存款与贷款保持合理的利差,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投入产出观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拟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7.2%调高为7.92%。

利率调高后,企业要增加一些开支,但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小。

对担负社会商品蓄水池任务的少数商业批发企业和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的贷款,仍按原来的利率执行。

对基层供销社贷款利率今年暂不动,到一九八六年一月再进行调整。

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8.64%提高为9.36%到11.52%,专业银行可在此幅度内具体确定不同行业的个体户贷款利率。

降准历史表

降准历史表
降准,即中央银行调低法定存款准备率。

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

以下是中国降准的部分历史:
1.2011年11月30日,为应对当时的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
利影响,央行连续第三次进行了降准操作。

2.2015年2月4日,面对中国经济增速下降的压力,央行宣布将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使其降至19.5%,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3.2018年4月17日,由于中国经济面临多重压力,包括贸易战和房地产调
控等,央行决定再次降准,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使其降至15.5%。

这次降准预计可为市场提供约4000亿元的资金,有助于缓解银行的资金压力。

4.2020年3月13日,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央行突击宣布降
准1个百分点,使得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至12.5%。

以上是中国降准的部分历史,降准政策的实施对中国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和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降准政策也需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以保持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如果需要撰写一篇1000字的降准历史表,可以进一步扩展以上内容,深入分析每次降准的背景、原因、过程和影响,以及降准政策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也可以结合相关数据、图表和案例,使文章更加生动、具体和有说服力。

请注意,由于篇幅限制,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撰写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和补充。

同时,也需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及分析的深入性和逻辑性。

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

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状况及政策效应摘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在面临国内外不同经济形势时,多次以其为重要工具进行宏观经济调整。

本文介绍历史上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多次有代表性的存款准备金工具运用机器政策效应。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通货膨胀刺激经济一、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

为让人民银行掌握相当的信贷资金,以行使调整社会信用结构的职能,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存款种类核定了工农中3 个国家专业银行的一般存款缴存比例,实行差别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过高的法定准备金率造成了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资金自求不能平衡的问题。

二、1985年至1997年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胀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985年,为克服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央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一律调整为10%。

这是自1984年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的第一次调整。

1987 年,为了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将准备金比率上调2 个百分点。

1988 年,由于价格的全面放开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我国出现了改革以来较为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

于是央行又进一步将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13%。

这次调整起到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

自此以后,考虑到调整准备金的影响较大且剧烈,同时准备金率已经较高,直到1997 年未再作调整。

三、1998年至2003年应对亚洲金融风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确保经济发展,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金融风暴,进而演变成为一场席卷全亚洲的金融危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跨境业务重要计算公式!

跨境业务重要计算公式!本文纲要一、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三、跨境资金池额度四、跨境理财通净流量五、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净流量六、银行主要计算公式(一)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二)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率七、银行考核主要公式(一)外汇套保比率(二)国际收支准确率一、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外汇局于今年1月正式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统一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鼓励和规范了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27号文鼓励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达成了统一,均为“一次报备准入,后续自主开展”。

27号文明确告诉市场主体:境内银行可以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不仅能放外币也能放人民币。

不仅能参与境外银团,也能直接放款,或对境外银团融出资金间接提供境外贷款。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实行余额管理,计算公式为:法规要求,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如果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1. 贷款余额计算公式参数设置中出现了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也体现了鼓励运用人民币发放境外贷款,因为如果使用外币境外贷款就要多计入0.5倍的贷款余额占用。

2. OSA境外贷款不纳入余额管理,FTN贷款如果资金来源为境外的,即“外来外用”也不纳入余额管理。

但是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贷款,即贷款资金来源于境内的,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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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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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20〕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分两次实施到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5日起,下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二、自2020年5月15日起,下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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