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复旦投毒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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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复旦投毒案的几点看法

——兼谈犯罪动机和死刑存废

于伏海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终审被判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往往会有犯罪动机,比如情杀、仇杀、灭口等等。我国刑法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共有四个要件;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的是他人的生命,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要一种行为符合这四个要件,那故意杀人罪就成了,至于杀人动机是什么,在所不问。

在所不问,不等于法院不用去查清楚,如果有犯罪动机,那法院要在判决书中说清楚,如果犯罪动机不明,那法院也要在判决书中指出犯罪动机不明。林森浩投毒是出于什么动机,这个只有林森浩在投毒时最清楚了,他后来自己说的或者别人猜测的,都无法真实确切还原其有动机是什么,因为动机是一个人的内部心理活动,没有人能看得见“动机”本身,要判断犯罪动机是什么,只能依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来判断。当然,因为外部行为跟内心意思不一定一致,所以,根据外部行为也未必就能准确推断犯罪动机。

那么,搞不清楚犯罪动机到底能不能定罪能不能判刑?依据现行刑法,构成不构成犯罪依据的是犯罪构成要件,量什么刑,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就目前来看,林森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到底该不该判死刑,那就得看具体犯罪情节和刑法的具体规定

了,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可以处死刑,当然也可以不处死刑。

对于死刑的存废,我的观点是,在有死刑的替代刑的情况下,可以废除死刑,如果没有的话,恐怕没有多少人能接受废除死刑。能够替代死刑的,应该就是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即使生病,也要由监狱的医生治疗。当然犯人的人权也应得到保护。

还有很多法律人士拿这个案子跟薄谷开来等案子相比,两个案子可以相比,但是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林森浩也应该跟薄谷开来有一个一样的结果。把这两个案子相比,应该是有一个内心前提的,那就是,薄谷开来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却因为某种中国特色的因素作祟没有判处死刑。既然薄谷开来不用死刑,那判处林森浩死刑就是错误的。如果是这样,那就等于说,前一个案子可以违法判案,为什么这个案子就不能违法判案呢?

前一个案子的违法判案不是另一个案子违法判案的理由,所以,我们可以呼吁让林森浩免死,但是一定就林森浩的案子本身来呼吁,而不是牵涉到别的让人们感到不公的案子。对于哪些让人们不公的案子,我们更应该呼吁的是,要求判处薄谷开来死刑立即执行,要求以后类似的权贵杀人放火贪污受贿之类的行为应该得到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而对于薄谷开来这个已决案,更应该关注她将来减刑假释方面等方面的操作,绝不能因为其是权贵,就出现关几年就出来的不公场面。

林森浩免死不是没有可能,最高院也有这个权力。要想让这种可

能性更大,林森浩与其嗷嗷求生,不如毅然求死,置之死地而后生,或许是一线转机。至于把杀人说成是过愚人节,就更要不得,想想看,过个愚人节都要杀个人或者用投毒的方式,那是不是过圣诞节就得开枪扫射才刺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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