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一)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B)。
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人民法院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A) 。
A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B 打防并举,重在打击C 打防并举,重在预防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B)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 国家工作人员C 一般人员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A)。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 国家工作人员C 一般人员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 。
A 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B 思想道德教育优势C 机构设置优势6、非由于举报人主观故意而造成的举报失实,对于举报人(B)。
A应追究法律责任B不追究法律责任C 给予行政处分7、监察、审计、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A) 。
A 人民检察院B 人民法院C 公安机关8、除特殊情形外,行贿数额在(A)以上的,应当立案。
A 1万元B 3千元C 5千元9、(A) 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 职务犯罪B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B) 。
A 滥用职权罪B 玩忽职守罪C 徇私舞弊罪1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A) 。
A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B 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C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1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c)追究刑事责任。
A 侵占罪B 受贿罪C 贪污罪13、2005年1月,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A) 。
A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B、依法治国,注重预防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D、一靠教育,二靠法制14、2005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A)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2011-3-23 13:58:26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我国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 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 多个。
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
但是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 法网" 的情况屡见不鲜。
现将所涉罪名简介如下:(1)贪污罪(2)私分国有资产罪(3)受贿罪(4)行贿罪(5)挪用公款罪(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单位受贿罪(11)向单位行贿罪(12)介绍贿赂罪(13)单位行贿罪(14)隐瞒境外存款罪(15)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20)逃汇罪(21)合同诈骗罪(2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24)妨害清算罪(25)重大责任事故罪(2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7)消防责任事故罪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发案特点: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
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
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
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
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遏制“公贿”

遏制“公贿”2007-11-28 16:39 来源:法律教育网文/李广森雷振刚单位行贿犯罪,俗称“公贿”,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它不仅冲击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腐蚀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更多的时候侵害到国家的公有财产权制度,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
今年8月31日,北京市医疗行业最大的商业贿赂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该公司原副总经理赵冬辉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2年7月到2006年9月期间,为推销公司的医疗器械,赵冬辉以公司名义先后向北京市11家大中型医院行贿,总金额达160万余元。
同日,因收受远东德尔公司的贿赂,大兴区卫生局原副局长王克军一审获刑11年;通州区潞河医院原党委书记邱振环涉嫌受贿70余万元也于8月底在通州区法院受审。
案件显示,北京电力医院原院长赵某、北京航天总医院原院长马某、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修某等15人接受了赵冬辉的贿赂。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用“作案时间之长,行贿区域之广,受贿人数之多,累计数额之高,提好处费比例之明确”概括了此案的特点。
可以说,它不但是北京医疗行业最大的商业贿赂案,也是我国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以来,极为典型的一起商业贿赂案。
据赵冬辉的代理律师陈林介绍,他刚接触赵冬辉时,赵冬辉很坦然,他觉得这不是犯罪,自己只是个打工者,这么做都是在老板的指使下行使的。
“这一案件告诉世人,受单位指使行贿,也是犯罪”。
陈林律师告诫说。
确也如此。
一个时期以来,因单位行贿、受贿而被拉下马的又岂止赵冬辉、王克军、邱振环!单位行贿:难隐身的秘密在我们的印象当中,贿赂犯罪通常是说某一个人实施的行为,要说起单位犯贿赂罪,大家可能就有些陌生了。
然而近几年贿赂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单位,“公贿”现象日益突出。
针对个人,单位行贿、公款行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对单位行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据有关办案部门统计,在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单位公款行贿的案件已高达60%,涉案金额约占贿赂总数的65%.一片小区建起来19名贪官倒下去安徽省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在桥,在“大园小区”和“东方虹城”的项目开发过程中,为达到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划费、提前预售等目的,向市规划局、物价局、人防办、建委、房产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行贿人民币88万多元,共涉及县处级官员1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官员8人。
从国企高管到阶下囚的“电老虎”

从国企高管到阶下囚的“电老虎”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9年第8期20 19年2月25日,受贿1000多万元、另有4200多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魏庆海,被河南三门峡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落马前,魏庆海担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副主任、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他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是黑龙江省电力系统的“改革先锋”,是国务院政府津贴享受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2017年,魏庆海在三门峡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创全国监所在押人员发表论文和发明专利记录。
当然,魏庆海身上另一项引人关注的纪录是他买房花掉8000多万元。
“学霸”高管落马“人生如梦,转眼百年。
上下逆顺,酸辣苦甘。
爱我适归之?进取唯生亦平践。
命虽短暂,前后皆半。
觉快是前,后者欲慢。
然是耶非耶?天地神仙谶语断。
”这是魏庆海2017年在三门峡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在所著《新华文字研读与会意归结》(以下简称《会意归结》)中写下的人生感悟。
魏庆海,1960年8月29日出生于辽宁黑山县, 1982年从东北电力学院毕业后,分配到“煤电之城”辽宁省阜新市工作。
海州露天矿曾是阜新这座“煤电之城”的标志,1953年7月1日投产的海州露天煤矿,曾是亚洲第一、世界闻名的大煤田。
魏庆海在阜新电业局设计部门、变电运行检修、试验所、调度所等多个岗位工作,从助理工程师干到了局长职务。
他担任拥有职工4000多人的阜新电业局局长期间,东北电管局领导对他的评价是:“使阜新电业局工作迈出一大步,有突破,有创新。
”魏庆海个人也获得了阜新市十大杰出青年、阜新市首届十大科技先锋等荣誉。
魏庆海从阜新电业局开始步步高升,成为国家电网系统一个正厅级高管。
2013年6月开始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副主任、党组成员,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在外人看来,魏庆海一路走来应该顺风顺水,不想在2015年4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消息称,魏庆海犯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温登平【摘要】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从事公务”和“委派”两个方面进行限定.“从事公务”要求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是国家事务或者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社会公共事务,所从事的公务应当具有管理性,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委派”即委任、派遣等,要考察其是否由国有单位委派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决定.“从事公务”是实质标准,“委派”是形式标准,二者缺一不可.【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7)002【总页数】8页(P90-97)【关键词】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委派【作者】温登平【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要成立受贿罪等职务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尽管《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界定,但是,如何理解该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却存在很大争议。
随着近年来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如何理解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期望能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因此,除非具有国有单位的委派文件或者证明,一般不宜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1]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除了非国有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的,除国有公司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2]第三种观点主张以行为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所担任职务的来源为据。
如果来源是与新成立公司具有诸如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关系的国有单位的委派,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不具有此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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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一) 建国以来,尤其是50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企单位),由于其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指令性指标,原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财务由国家统支统收,“政企合一”是其基本特征。企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企业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定有行政级别,享受行政工资待遇。在当时,把这部分人员划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尚有名符其实之处。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最重要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政企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不再担任行政管理角色,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国家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者和执行者,它们履行公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政企分开”就己清楚表明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国有企业只是法人实体,市场经济的主体,而绝非执法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政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企改革决定》高度概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即明晰的产权关系,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和严格的有限责任,以及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明晰的产权关系即是明确企业是投资主体,实质是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这就说明国有企业已经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依法行政的主体资格。建立完善的法人制度的关键是确立企业法人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既包含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包含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是指企业建立既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独立经营的有效组织保证。《国企改革决定》中关于企业应当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要求,是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社会生活中对其地位的准确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或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句话,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开了生产经营活动,就没有市场,就不是法人实体,就不是市场的主体。因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经济单位,其法人实体、市场主体地位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谁投资,谁受益,同时承担风险。市场交易的实质是物品产权的转让,如果产权关系模糊,交易就无法进行。因此,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界限必须清楚。(2)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企业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规模的扩张。它要接受政府的行政规范,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则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地位平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进入市场后,不论其规模大小,也不论“出身”(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如何,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交易必须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是否进行交易,按照什么条件交易,都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意愿、价格高低以及其他因素自主作出决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如果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体制也就无法存在。上述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单位之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互利的民商主体,不具有管理与服从关系。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或商务活动,以及相互之间的生产或商务行为,是由民法、商法调整的。国有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与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具有实质的区别,且其管理的依据也不相同。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单位的性质与国家机关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不是执法的主体,也不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就国家机关而言,它们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通过国家各个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实现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管理、控制、监督。在各个国家机关内部,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具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各个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它们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执法主体与被执法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性、利已性、谋利性和平等性。就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而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有着根本的不同。二、两者活动的性质、目的不同从行为性质上看,国有企业单位的活动属于商务活动,而不属于公务活动,并将追求企业的最大利润为其活动的目的。公务的特征决定了与商务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把公有制企业的商务活动混同于公务活动,其结果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将商务活动视为公务活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迅速过渡,这一认识的弊端日益显露。国有企业单位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它们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必将产生巨大的压力,从而转化为巨大动力,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的动力所指向的目标就是对利润或盈利的追求,利润的多少是企业经营好坏的标志。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是通过激发企业内部的利益动机而形成企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动力。经营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利益关系,来调动与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企业的协调活动。即企业主动调整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使之适应各种约束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以便求得生存与发展,协调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依靠自我调整和控制能力,优化自身的行为方式,作出正确决策,以保证企业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企业协调活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的协调活动,如预算、财务、纪律等等,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企业的外部协调,如市场协调,合同协调,企业之间的协调,政企协调等。从企业行为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就在赢取最大的利润,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健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公有制企业将作为平等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各个利益主体无不带有利已倾向,其经营活动,是追求经济效益的营利活动,而公务活动则是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其目的不是为某一利益集团追求经济利益服务的。通过前述对经营活动特征考察,可以发现,企业活动都属于经营业务行为,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如此,均不符合公务活动的特征。国家为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必须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担不同的职能。各个职能不同的国家机关各尽其责,且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和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就是制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保证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立法工作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目的就在于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断总结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条例,以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力争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的必须反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反映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三、国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其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规律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依据各不相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低下,其中一个关健问题就是未能遵循经济规律,而是按照长官意志办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既是商品的生产者,又是商品的购买者,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它们必须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活动原则,否则它们就必然被市场所淘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他们从事公务活动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原则,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各自职能的履行,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其行为的准绳。由于各自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截然不同,就决定了各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如果将其混为一谈,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一个悲哀。因此,尽快冲出误区的怪圈,必将迎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新开端。四、国有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具有根本的区别国有企业单位是国家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社会进行管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则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情况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支柱作用更显得重要。首先,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关键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对整个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国有经济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贡献最大,为保证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担负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任务,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在于管理国家社会,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增长和国防安全。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和作用具有根本的区别,这些不同的职能和作用就决定了它们在国家生活中的任务及其性质不同。如果忽视或者抹煞这些区别,势必导致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甚至有可能在实际生活中造成某些混乱。五、对各自活动之优劣的评判标准亦有不同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评判,就是其经济效益的好坏,是亏损还是盈利以及其利润的多少。盈利越多,其经营业绩越好,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越强。虽然,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并不能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标准来评判它们的优劣。否则,在竞争激烈的商海博击中,既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谈不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现以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例对两者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