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0改变
案例刑法-

09-06绑架杀人案
• 被告人李某是无业人员,找姐姐借钱无果后 遂生绑架外甥之念.1997年10月的一个下午, 李某约请到张某\胡某,经过其指认,另二人骗 走其外甥,软禁后向其姐姐索要5万元人民币, 并威胁,不给钱,儿子就没命.李某的姐姐报案 后,公安机关介入,二人将李某外甥杀害. • 问题:三人的行为是绑架罪还是绑架与故意 杀人二罪?
继续犯
•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其特点在 于: •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一点区别于状 态犯。状态犯是指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 续的情形,如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将该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 之下。 •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时间的延续与行 为的不间断。 • (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同一法益(从始至 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 (4)出于一个罪过。
•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4)二人以上轮奸的。 •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 该条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既有因结果而加重,也有 因情节而加重的,即上述五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中,前四种属于情节加重犯,后一种情形属于结 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加重犯(构成)既有结果加 重犯,又有情节加重犯。
•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 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 条第5款)。 •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 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 • 第242条第2款)。 •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 247条)。
• 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 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 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 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 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 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 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 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 问题:陈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符合的具体罪 名为何?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10课 认识刑法10.1犯罪与刑罚 (共30张PPT)

课堂小结
1.犯罪的含义及特征 2.刑罚的含义及分类 3.刑罚的作用
犯罪与刑罚
白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 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白某某的行为是严重 的腐败行为,有损党的形象,破坏党的风气 ,阻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失去人民的信 任,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社会危害 性表现在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的损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 要特征。
第10课 认识刑法
1、犯罪与刑罚 2、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犯罪与刑罚
学习目标:
1. 认识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加强法律 学习,树立法律意识,远离犯罪。 2.掌握刑罚的分类,理解刑罚的作用。 3. 了解犯罪的含义、特征,了解刑罚的 含义、分类。 4、了解犯罪的特征。 5 、了解刑罚的作用和分类,树立法律 意识。
法律对白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怎样 的处罚?哪些属于主刑?哪些属于附加刑?
法律对白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说明 了什么?
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犯罪行为作为一种 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行为 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白某某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第一个被 判死缓的部级高官,也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 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的第一人,有何重要意义?
思考:
1.什么是违法行为?
2.什么是犯罪行为?
3.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4.什么是刑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怎样 的? 5.刑罚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6.刑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种类有哪些?
2016年6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某某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某利用 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 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 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 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某某还有巨额财 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白某某的行为对国家、对社会、对公民有何危害 ?
刑法2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 战时违抗命令 投降 军人叛逃 逃离部队 虐待俘虏
第三节
一、概念 特征 目的
刑罚
二、刑罚的种类
• 1、主刑 • 管制 3月-2年-3 • 拘役 1月-6月-1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2、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刑法: 江青死刑
刑法:共同犯罪 3.8大案
• 汪家仁、汪家礼、王文绪、孙德林、孙德松, 沈阳人,2000年前,抢劫42起,杀死21人,伤 25人,抢车10余辆,抢现金200余万;5人均为 主犯,被判死刑。 • 二汪、孙德松,1999年10月19日晚5点,在和 平南大街持枪抢走个体户曹、张从银行取款 132万中的100万,曹重伤(54、59手枪)。乘 2台摩托车逃。10月23日沈阳电视台公布歹徒 特征和模拟画像。铁西家具城王老板曾被二人 跟踪,记下摩托车号:辽A83977,辽A97649。 10月29日抓获二汪。孙德林广西买枪被扣。
• 1994年在黄姑华山信用社门前,用猎枪抢 劫银行运钞车29.8万; • 1996年3月8日在铁西区第一饲料厂院内, 抢劫运款车,枪杀3人,抢走20.7万; • 1999年10月19日,抢100万.
六、犯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防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
1、刑法概述
法
2、犯罪
3、刑罚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 三、适用范围 时间、空间、人、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故意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中止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种形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犯罪中止。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我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具体判断标准: 第一,不能犯未遂行为应当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性即现实危险性。 第二,不能犯未遂行为应当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高度盖然性。 第三,行为所实现的构成要件结果应该是严重的结果。 第四,是否存在实现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由法官按照与行为人 同一类型的人行为时的一般立场进行事后判断。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
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即成立既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 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 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自认 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结果犯场合,具有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10)

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10)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10)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2.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门后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
乙某的行为属于(D)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3.下列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是(D)A、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
对于黄某行为的认定B、李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扑向李某,李某轻而易举的夺下铁棍,并借口防卫将张某手臂打折。
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C、一个晚上,一便衣民警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误认为窃车贼,司机立即找了几个人手持铁棍赶到现场,而民警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民警开枪将司机打死。
对于民警行为的认定。
D、一日夜晚吴某在一僻静小巷行走,见一陌生人突然袭击他,遂挥拳打去,直至将其打瘫在地。
后查明此陌生人为一狂暴性精神病人,经常袭击路人,已造成好几起轻伤事件。
结果精神病人被吴某打断一条腿(轻伤害)。
对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4.李某因私仇蓄意杀害杨某。
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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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的时间
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 行指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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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期间
期日
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 随之确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 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 束
5.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 除 6.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不以投入邮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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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概念
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指由于发Th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重新发Th情况之 时起计算期间 【BT法考.应试技巧】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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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10讲(第四章第八节、第五章第1次)
3.主体特征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为主体包括一般主体 和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是故意,但也 有过失(本节只有出据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过失犯 罪),有的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合同诈骗罪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
(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行为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扰乱市场 秩序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 2.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 3.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 4.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 5.扰乱土地管理秩序的犯罪; 6.扰乱中介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 7.扰乱进出商品检验管理秩序的犯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种类
刑法分则第四章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 了3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6.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的犯罪。 7.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0.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犯,以违反相应的各种市场经营法律制 度为犯罪成立的前提,那么法律的认识错误能否影响故意的成 立?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1.非法经营罪和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1)数额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重要标准。 (2)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所以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 准而非唯一标准。
2.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具体认定
3.相关的司法解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个人犯本罪追诉 的最低数额是5000—20000;单位犯本罪追诉的最低 数额是50000—200000)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释》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实施。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海南高院发布10件涉“三农”纠纷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10件涉“三农”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2•【分类】其他正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海南法院实际,选取公布10件涉“三农”纠纷典型案例,涵盖打击非法占用农用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促进农村社会治理、支持保障种业振兴等方面。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农用地基本用途或者挖塘养鱼等,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鱼裁判要点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重度毁坏,该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严惩。
2.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与文昌市翁田镇排崀村民委员会排崀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排崀村民小组88亩土地,承包用途为用于淡水养殖。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张某某雇佣韩某某挖鱼塘,挖成后包给他人养鱼。
经鉴定,38.589亩基本农田为重度破坏,3.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堆放地0.503亩没有丧失林业种植条件,可以正常造林。
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及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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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改变 3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研阅这份修正案草案,人们发现,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突出保障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辜胜阻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阶段社会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法引人注目。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草案提出的上述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师法的众多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上述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
“不通知家属”受严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间的矛盾 周光权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有关证据尚未查清,出于侦查需要,对相关工作的确需要保密,此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能确实有碍侦查,因此,修正案规定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还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 ■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人”大不一样。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实质上是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本次修改把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3种案件上,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需批准的情况,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于公安、检察机关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提高侦破水平。
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与律师法较好衔接,有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许智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正案草案较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诉法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较好地保护了律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
实践中,因刑诉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扩容”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蔡 宁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实现了“繁简分流”,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 二是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草案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李钺锋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通过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证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给予的及时有效赔偿,这个制度入法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给予证人特殊保护 ■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由于现行刑诉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如果大多数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和证人保护细则。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述规定能从法律层面给予证人特殊保护,打消出庭证人的种种顾虑,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杜绝刑讯逼供 吕忠梅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当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如果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无法禁止的。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
明确二审开庭范围 ■限制发回重审,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问题 罗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行刑诉法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大量案件未开庭的现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当事人、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提出争议的、对检察院抗诉等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列举。另外,实践中易出现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新审判的现象,造成当事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也使案件久拖不决。草案规定,发回重审审判仅一次,如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再发回重审。
现行刑诉法虽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 ■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陈忠林代表(重庆大学教授) 修正案草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草案还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一律不可查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罪犯”的称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时常会成为他们心中的阴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学、就业的愿望很难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这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