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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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
动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晋政办发[2018]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总页数】8页(P31-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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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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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J], 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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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山西段水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黄河流域山西段水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标 的有 8 2 个, 占排污 口总数 的 3 6 %。
氨氮是水体 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 , 可导致水体 富
营养化 。一 般 情况 下 , p H值 或水 温 愈 高 , 氨氮 毒性 愈 强, 对 生物 的 危害越 大 。水 中氨 氮 的来 源 有生 活 污水 中含 氮有 机物 在微 生物 作用 下 的分 解产 物 ; 农 业 氮肥 的使 用 产生 氨 氮 , 并 随污 水 排 入水 体 中 ; 含 氨 汽 车尾 气 及 化肥 厂 、 发 电厂 、 煤气 、 冶金 等 工 厂 向环境 中排放 含 氨 的气 体 、 粉尘 和烟 雾 中 的氨溶 于水 中 , 形 成氨 氮 , 污染水 体 。 挥 发 酚属 高毒 物质 , 含 酚浓 度 高 的废 水用 于 农 田
以 Ⅲ类 水 为标 准 ,采用 单 因子 评价 法 进 行评 价 , 黄 河 流域 山西 段水 质 状况 不容 乐 观 。据 统 计 , 境 内 黄
灌溉会使农作物枯死或减产。六价铬吸人可致癌 , 对 环境有 持久 危 险 眭。 重 金属 、 氰化 物 、 氟化 物等 剧毒 污
染 物 如果 富集在 生物 体 中可通 过食 物链 危害人 类 。 苯 系物 、 汞等 都会 直接 导致 流域水 污染 的发生 。
计 ,黄河 流 域 山西段 废 污水 入 河 量约 5 9 0 0 0余 万 t , 污 染物 以化 学需 氧量 和氨氮 为 主 。 在2 3 0余 个黄 河流 域 的排 污 口中 , 有 1 4 2个 属 常 年 连续 排 污 , 占排 污 口 总数 的 6 2 %。其 中工业 废水 排 污 口有 1 3 0个 , 占人河 排 污 口总数 的 5 6 %。 根 据监测 结 果显示 , 在6 8 条 河 流 上 的排 污 口合格 率仅 达 5 0 %, 其中 C O D( 化 学需 氧量 ) 超 标 的排 污 口有 6 3个 , 占排 污 口总数 的 2 7 %; 氨 氮超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

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汉江、丹江流域陕西段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汉中、安康、商洛市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丹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丹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目录1 概述 (1)1.1 项目概况 (1)1.2 项目背景 (1)1.2.1 项目的提出 (1)1.2.2 任务由来 (3)1.3 项目编制依据 (4)1.3.1 编制依据 (4)1.3.2 基础资料 (5)1.3.3 采用的主要规范和标准 (6)1.4 编制范围 (8)1.5 编制原则 (8)1.6 主要研究结论 (10)1.6.1 工程主体方案 (10)1.6.2 工程建设目标 (11)1.6.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2)2 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13)3 丹河流域概况及其污染现状 (20)3.1 丹河水系及其流域概况 (20)3.2 社会经济概况 (23)3.3 气候气象 (24)3.4 丹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24)3.4.1 丹河流域污染现状 (24)3.4.2 丹河流域水污染发展趋势 (28)4 技术方案分析 (29)4.1 水体功能指标的确定 (29)4.1.1 水体功能指标依据 (29)4.1.2 各水体功能指标 (30)4.2 技术方案分析 (31)4.2.1 任庄水库人工强化自净生态工程技术方案分析 (31)4.2.2 污水处理厂回用工程技术方案分析 (32)4.2.3 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方案分析 (41)4.3 结论 (48)5 工程方案 (48)5.1人工湿地处理工程 (48)5.1.1 工艺概况 (48)5.1.2 处理水量 (49)5.1.3 处理水质 (49)5.1.4工程区位置 (49)5.2 任庄水库人工强化自净生态工程 (50)5.3 污水处理厂回用工程 (51)5.3.1 高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巴公工业污水处理厂回用工程 (51)5.3.2 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 (57)5.4 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61)5.4.1 许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61)5.4.2 巴公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68)5.4.3 北石店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75)6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87)6.1 投资估算 (87)6.1.1 工程费用投资估算依据及说明 (87)6.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估算依据及说明 (87)6.1.4工程总投资估算 (95)6.1.4建设期利息 (96)6.1.5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96)6.1.6项目总投资 (96)6.2 资金筹措及投资使用情况 (96)6.3 资金使用情况 (96)7 工程实施进度与招投标 (97)7.1 建设工期 (97)7.2 工程招投标 (97)7.3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97)8 工程效益分析 (101)8.1 环境效益 (102)8.2 经济效益 (103)8.3 社会效益 (104)9 环境保护 (105)9.1 工程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05)9.2 工程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06)10 劳动安全与卫生消防 (108)10.1 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 (108)10.1.1 主要危害因素分析 (108)10.1.2 自热危害因素分析 (109)10.1.3 生产危害因素分析 (110)10.2 安全卫生防范措施 (110)10.2.1 抗震 (110)10.2.2 防洪防涝 (111)10.2.4 防不良地质 (111)10.2.5 防暑 (111)10.2.6 减振减噪 (112)10.2.7 防灾防爆 (112)10.3 防火及消防措施 (112)10.3.1总图运输 (112)10.3.2 建筑 (113)10.3.3 电气 (113)10.3.4 消防设施 (113)11 节能措施 (114)11.1 工艺节能措施 (114)11.2 电气与设备节能 (114)12 结论与建议 (115)12.1 结论 (115)12.2 建议 (116)1 概述1.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丹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工程规模:河水处理量约10万立方米/天、工业污水回用工程3万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回用工程13万立方米/天工程选址:各子工程具体选址见相关章节1.2 项目背景1.2.1 项目的提出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全省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环境整治第一条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环境整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城乡环境整治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实行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治理格局。

第五条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处理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生活环境保护第六条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生活环境的保护,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生活品质。

第七条加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建筑质量和规划设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城乡环境。

第八条加强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升级,建设美丽乡村,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保护山西省的生态环境资源,加强对森林、草原、湖泊、河流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全省生态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生态系统的破坏,促进生态平衡。

第十一条坚决遏制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山西省的生态环境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乡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7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正文】(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和雷鸣寺泉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泉域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合理开发。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矿、城建、计划、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各泉域按下列分工管理:跨市(地)的泉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跨县(市、区)的泉域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各泉域边界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泉域水文地质构造和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并划定各泉域重点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汾河综合治理措施

汾河综合治理措施1. 简介汾河是中国山西省的重要河流,流经山西、内蒙古和河北等省份。

由于过度的工业和农业发展,汾河水质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急需综合治理。

本文将介绍汾河综合治理的措施。

2. 汾河综合治理的重要性汾河是山西省的重要水资源,对于供水、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汾河流域的巨大工业和农业压力,水质严重污染,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

综合治理汾河是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3. 汾河综合治理措施3.1 水污染治理汾河流域的水质严重受到工业废水和农业非点源污染的影响。

为了改善水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 - 推广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技术,例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等; - 增加水环境监测和水质评价的频率,及时掌握汾河水质状况。

3.2 生态修复汾河流域的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湿地和河流生态功能丧失。

为了恢复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进行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恢复湿地的水文和生态系统功能; - 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恢复河流自然的水动力过程,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 加强植被恢复工作,进行森林和草地的保护和恢复。

3.3 水资源管理汾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不善,导致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政策,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 加强水资源调度和分配,实施水资源经济化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 推行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4. 汾河综合治理的效果评估综合治理汾河需要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治理结果的监测。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水质改善效果的监测,包括监测水质指标的变化和趋势; -生态修复效果的监测,包括湿地和河流的恢复程度和生态系统功能的改善; - 水资源管理效果的评估,包括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浪费的减少。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西省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全⽂⼭西省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全⽂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建设等活动,制定了⼭西省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下⾯是详细内容。

⼭西省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态良好的⽬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流及其⽀流汇⽔⾯积内的⽔域和陆域,以及主要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的⽔源及其输⽔⼯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汾河流域从事⽣态修复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在汾河流域进⾏⽣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的⽣态修复与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资⾦投⼊,建⽴专项资⾦,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态环境容量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作的组织领导,成⽴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作领导组,负责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重⼤事项的协调和决策⼯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协调、指导、监督等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作。

第七条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实⾏责任制。

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纳⼊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年度⽬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汾河流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作,增强公众⽣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励社会资本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参与汾河流域⽣态修复治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9.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业经2019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9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汾河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重要指示,打赢汾河治理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决定。

第二条 2019年,汾河流域十三个国考地表水断面中优良水质断面达到五个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在五个以内,汾河入黄口庙前村断面、岚河曲立断面、浍河西曲村断面必须退出劣Ⅴ类。

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优良水质断面扩大至六个以上,其他各断面水质在原有基础上有明显提升,汾河水源地(包括汾河二库)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

第三条 2019年,在汾河流域的市、县(区)分界处,建设跨市界、县界水质自动监测站。

7月1日前全部建成,实现一次性全覆盖。

第四条各级河长应当担负起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所有河渠内垃圾淤泥、入河排污口、排污企业全面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监测排污口达标情况,制定排污口管理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确保源头污染治理到位。

第五条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率先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忻州市、吕梁市建成区以及汾河流域的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六条 2019年底前,运城市、临汾市、霍州市、洪洞县、灵石县等市、县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汾河流域现有四十八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改造,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2021年整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推荐完整)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推荐完整))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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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推荐完整)编辑整理:张嬗雒老师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到文库,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我们任然希望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推荐完整) 这篇文档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我们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到下面的留言区,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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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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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
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丹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晋城市境内丹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渠道、水库等地
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丹河流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把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
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内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
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丹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禁止在丹河流域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冶炼、印染、制革、
电镀、农药、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主体工程与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八条 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水体功能要求,按照丹河流
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按有
关规定下达。
凡向丹河北王庄桥以上河段、任庄水库库区、水东桥以下河段和郭壁泉域排放废水的单
位,所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综合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凡向丹河北王庄桥以下至寨沟河段、任庄水库以下至水东桥河段排放废水的单位,所排
放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综合污水排放二级标准。
凡向丹河支流白水河排放废水的单位,所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综合污水
排放能够三级标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责任。所排水污染物浓度和数量超过排
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应按期完成削减任务,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条 禁止向丹河干流、支流、泉流、渠道、水库的水体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 工业洗煤水必须实行闭路循环,不得向外排放。
第十二条 煤炭、火电、化工、造纸、皮革、冶炼、建材等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
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废水、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对落后生产工艺和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向丹河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登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环境保护工程。未经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五条 对污染严重又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停产或关闭。
第十六条 丹河植物净化工程由晋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丹河植物净化工程。
第十七条 丹河流域应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旧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应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和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向排污者提供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
用。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经监测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
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遭受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在生活引用水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
取强制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污染,保证饮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丹河流域水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
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
伤亡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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