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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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背景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山西省一直致力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全。

本文将介绍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依据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要求。

三、排查治理责任1.企业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2.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隐患。

四、排查治理措施1.定期检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2.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优先治理顺序,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3.教育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山西省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排查治理制度,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未来展望山西省将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为打造安全生产示范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以上就是对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介绍,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一、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目的。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防范生产事故隐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内容。

1.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周期: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定排查方法和周期,对各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治理。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和隐患整改等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治理效果等信息的登记、保存和使用,便于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措施: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激励和约束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执行。

1.培训和宣传: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执行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总结和改进: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总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治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进行排查、评估、监控、整改和消除,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其次,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它可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指对生产活动中的各种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查找和识别的过程。

隐患排查应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确保不漏掉任何一个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

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1. 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2.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4.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5. 应急管理和救援预案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

隐患排查的方法包括:1. 定期检查:按照预定的周期和路线,对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2.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环节或者特定问题,进行深入查找和识别;3. 随机检查:在非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对生产活动进行抽查;4. 外部检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三、隐患评估隐患评估是指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的过程。

隐患评估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

隐患评估的方法包括:1. 风险分析:分析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事故概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2. 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隐患进行等级划分,确定隐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 风险控制:根据隐患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1.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人。

检查应包括对生产设施、设备、操作流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排查内容涵盖设备的使用状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程度等。

3. 隐患治理制度:一旦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修理或更换损坏设备、加强培训、更新消防设施等。

4. 审查和评估:定期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监督和惩罚: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6. 不定期演习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进行信息化管理。

包括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事故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以便随时查询和分析安全状况。

综上,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上述几个方面,通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并适用于全体员工、职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为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本制度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警示和安全防护,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一)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整改到位的单位,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发扬优良作风,为安全生产事业贡献力量。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2、举报属实,经调查核实;3、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经登记;4、举报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五)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形式和金额,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对于因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七)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2、未发现的隐患将不会被列入奖励计划;3、举报人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五)奖励计划将以直接发放奖金或在从业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的方式实施;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编制奖励计划,并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一)每月末,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报告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这些报告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于每月的次月3日和每季度的次月3日之前报送所在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监部门。

山西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引

山西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引

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1 总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 11号),进一步规范并推进山西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实现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规范安全生产行 为,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预控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将风险管控进一步细化到岗位,构建主体延伸的新格局;提出管理层和岗 位层各负其责的风险管控新体系;强化重大隐患防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 求全面提高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管理,明确了信息系统的新手段。

通过贯彻指南要求, 使煤矿能够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

1.2 本指南规定了煤矿双重预防机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素及要求,对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和持续改进等内容予以重点明确。

1.3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

1.4 本指南受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由中国矿业大学安 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组织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 用于本文件。

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AQ/T 1093-2011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 号)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2020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GB/T 23694-2013 GB/T 24353-2009 GB/T 27921-2011 GB/T 28001-2011 GB/T 13861-2009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术语》 原则与实施指南》 风险评估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晋安办发〔2018〕68号)《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88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办法》(晋应急发〔2019〕32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 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 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分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000-2016) 第六条:《xx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七条:xx公司、xx公司、集团公司及上级文件精神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型分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事故隐患分级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公司安委办组织人员判定或依据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重大事故隐患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基础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有效开展工作。

2、明确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能管口、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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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
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
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
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
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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