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和我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沈阳市从2009年9月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沈阳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优势优势一:缴费标准低。
普通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优势二:政府给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40元,特困群体有较高补助;优势三:实行市级统筹。
基金抗风险能力强;优势四:大病有保障。
重点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优势五:看病较方便。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约二百余家,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畴内;优势六:治疗病种广。
包括先天性疾病(影响功能)、参保前未治愈疾病、艾滋病及并发症等符合住院标准的各系统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优势七:意外有保障。
涵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优势八:报销时间短。
统筹基金支出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不需个人垫付;优势九:视同职工缴费年限。
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沈阳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优势十:春季入学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春季入学大学生,由高校自入学的当月起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优势十一: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统筹。
二、大学生参保范围驻沈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完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建立参保大学生多层次医疗保障,努力实现在校大学生应保尽保的总体战略要求。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对象:XX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第三条属地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在校大学生(含当年新招大学生)自当年9月1日起,统纳入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XX学院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各院(系)负责人等为成员。
(二)管理机构设立XX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医保中心),隶属XX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及协调工作。
(三)管理职责1.各院(系)职责(1)做好本院(系)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动员大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负责办理本院(系)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采集工作。
(3)建立本院(系)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档案,及时办理参保大学生的各项信息变更工作。
2.院医保中心职责负责参保大学生的信息整理、汇总与上报工作;负责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等工作。
3.财务处职责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代收、代缴;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公立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办法。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按当年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和省、市人社、财政等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保障每个人的医疗需求几乎成为了国家和个人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在医保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待遇——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那么,这项医保政策究竟是什么,覆盖范围有哪些,如何使用,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接下来,本文将会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指由国家和参保人共同缴纳保费,为大学生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保障的保险制度。
这项医保政策由国家规定,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机构。
二、大学生医保的参保范围和标准1. 参保范围大学生医保的参保范围一般包括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但有些学校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其他类型的在校生也进行附加保障。
2. 参保标准大学生医保的参保标准如下:(1)缴费对象: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学生都应该缴纳大学生医保费用。
(2)缴费时间:新生入学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医保费用。
(3)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自缴费之日起算。
(4)保费标准:2019年全国大学生医保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
(5)报销比例和上限:一般而言,大学生医保在退休前均按照统一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按照规定,其报销比例为70%,针对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报销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用药上限和年报销上限也会针对具体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大学生医保的具体运作方式1. 如何申报和缴纳医保费用?(1)申报资料:参保者应提交一张转学生标准化电子准考证和一张有效身份证明。
(2)缴纳方式:目前,大多数学校实行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网络上完成缴纳,一种则是到各自的学校保险处面对面缴纳。
2. 如何使用大学生医保?使用大学生医保前,学生需要出示有效的个人医疗保险卡或相关的保险证明。
大学生医保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但实际使用时需要注意医保的规定和限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湖政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在湖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在湖高校大学生。
凡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均应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与市区其他在校学生筹资标准相同,即:每人每年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70元、市财政补助70元。
低保家庭成员参保,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下:(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因病或受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6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大学生医保政策讲解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35种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用药范围多达2400余种。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经办和管理,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范围我院各类在校大学生二、参保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一个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四、筹资标准及医保支付限额我院所有在校各类学生均应按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参保缴费方式以系(部、院)为单位汇总参保学生缴费和相关信息。
参保信息按要求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参保费用由各系(部、院)统到XX银行向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办理缴费手续,并将缴费单据交学生管理科汇总统办理参保。
首次参保学生另外须交医疗保险卡工本费7元。
七、医疗保险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住院报销比例(二)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单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学生一个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是指:1、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医疗的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2、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办法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本市的下列高校学生:驻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第三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自愿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本校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
第四条大学生可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保申请表》,在缴费期内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学校经办部门审核、汇总参保学生信息后,统一到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低保、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分别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经办部门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学校经办机构审核、汇总上述参保学生信息后,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一)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
个人缴纳元,财政补助元。
(二)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含省上批准的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含市上批准的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每年10月15日前,各学院要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登记造册等工作,交学工处,由校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保费缴纳。每学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期。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校财务处按学年代收,交市医保中心。
3、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2、参保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报告学校医保办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统一送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每学年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人·年,个人缴纳100元∕人·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应由学生工作处、滨江学院和研究生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定,由校医保办公室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合格者予以减免个人缴费。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会和谐稳定。
三、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非定向和自费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为方便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学生就近门诊,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学生由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组织参保,参照我校大学生医保实施办法,在南京陆军指挥学院门诊部首诊。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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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流程
3,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近选 择一至两家与之对接的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从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当 优先转入对接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专科病除外). 4,建立门诊包干制度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由各高校实行门诊包干.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 大学生人数,按筹集额的15%,拨付给高校使用.具体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并及时报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备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4,转诊,转院
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 诊,转院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病情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及时 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说明原委后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补办.申请补办及报销的期限, 从出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参保流程
(7)信息录入 参保信息复核无误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传计算机络予以参保确认,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 机系统, 2,制卡及发放 由各高校将参保大学生的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等制卡相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卡部,资 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完成制卡.待制卡完成后,由高校经办人员前来取卡.高校以班级为单位将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参保学生. 1,住院报销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信息络管理.参保大学生可持《南昌市劳动和 社
内容摘要
四、其他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通过以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我们相信,南昌市高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将得到更加充分的 保障,为他们的健康和学习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目录
学院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学院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参保范围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二、参保方式学生以学院为参保单位,整体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学生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向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提供规定的参保资料。
2.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核定手续。
3.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存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户名: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韭菜园支行,账号:800029375711016)。
4.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学校完成缴费15个工作日后,统一发放医保卡至学校,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1.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2.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学生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三元”人员)的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4.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经学校按国家贫困生标准认定后,由困难学生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按每个困难大学生1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参保学生的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长政发[2007]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身份证及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住院证明,经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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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范围
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驻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
1、2009年底前全省各类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用人单位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大学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当地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各高校要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筹资标准及缴费办法
(一)费用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助95元。
(二)大学生负担部分的缴费办法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收代缴,每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待遇从10月1日计发到次年的9月30日。
各高校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确定本校把学生的费用一次性缴至毕业当年的9月30日。
期间,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多退少补。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程序
驻区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办理。
先由学生所在班级、院(系)、学校逐级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收缴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再由学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参保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制作、发放医疗保险证。
五、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是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三是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支付待遇前设起付线,具体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线,一年3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7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支付5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六、住院管理
(一)住院管理
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应当根据病情在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自办理住院手续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将《医疗保险证》存放在所住病房的护士站,以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稽查。
待出院时,由参保学生到医院医保办结算报销。
(二)大学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烟台五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患病住院的,由高校负责到莱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返校后集中汇总报销。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
需急诊抢救的大学生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科室、床位号、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出院后15日内,需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莱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七、统筹病种门诊管理
1、统筹病种范围(共16种):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脑出血后遗症、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重度烧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3年以内或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2、统筹病种门诊就医。
持《居民医疗保险证》、《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处方本》到各高校医疗机构就医。
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线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八、五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级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解放军107医院
二级医院:烟台市芝罘区医院、烟台市海港医院、烟台海军407医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福山区人民医院、牟平人民医院、牟平区中医院、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烟台凤凰台医院、新安总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中心、烟台市口腔医院、芝罘区肺科医院、康爱眼科医院、癌症康复医院、芝罘区妇幼保健院一级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通华医院、烟台市区黄务中心卫生院、烟台市芝罘幸福医院、烟台市只楚医院、烟台海洋医院、新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发区首钢医院、开发区八角卫生院、开发区古现镇医院、开发区大季家镇医院、福山区门楼镇卫生院、福山区斗余镇卫生院、福山区高疃镇卫生院、福山区东方镇卫生院、福山区张格庄镇卫生院、福山区回里镇卫生院、福山区福新街道办卫生院、福山区清洋街道办卫生院、牟平区水道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姜格庄中心卫生院、牟平区龙泉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大窑卫生院、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养马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牟平区刘家夼卫生院、牟平区玉林店卫生院、牟平区莒格庄卫生院、莱山区院格庄卫生院、牟平区观水中心卫生院、牟平区王格庄中心医院、牟平区武宁中心卫生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福山妇幼保健院、牟平区妇女儿童医院、烟台白石肛肠医院。
烟台市莱山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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