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最新)
雄安新区电力设施防汛防涝规划设计规范-2023最新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一般规定及规划设计要求 (4)4.1总体设防要求 (4)4.2电力设施规划设计要求 (4)5变电站设计要求 (5)5.1站址选择 (5)5.2总平面布置 (5)5.3竖向布置 (5)5.4主要建(构)筑物 (6)5.5辅助设施 (7)5.6已建变电站改造要求 (9)6地下电力通道设计要求 (10)6.1总体要求 (10)6.2综合管廊电力舱(电缆隧道) (10)6.3电缆排管 (10)6.4电缆沟 (10)6.5已建地下电力通道改造 (11)7开关站(配电室)设计要求 (12)7.1总体要求 (12)7.2地上开关站(配电室) (12)7.3地下配电室 (12)7.4已建配电室改造要求 (13)8其他电力设施设计要求 (14)8.1调度通信机房 (14)8.2计量箱及地埋变 (14)8.3应急电源设施 (14)本标准用词说明 (15)I1范围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及规划设计要求、变电站设计要求、地下电力通道设计要求、开关站(配电室)设计要求、其他电力设施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压等级为0.4kV~220kV电力设施的防汛防涝规划设计。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34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DL/T5056《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43《变电站和换流站给水排水设计规程》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DL/T5484《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库除险加固设计中防洪复核工作探讨

水库除险加固设计中防洪复核工作探讨随着水库运行时间的增加,水库安全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为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必须进行除险加固,而防洪复核则是除险加固设计中关键环节。
本文就水库除险加固中防洪复核工作的开展进行论述,并指出了防洪复核中的注意事项,以期指导实践。
标签:水库;防洪标准;复核;注意事项广东省是我国受洪水灾害威胁严重的省份之一,防洪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地区经济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但我省多数水库大多建于上个世纪,受当时科技和施工条件的限制,存在着设计不够完善、工程质量偏差等方面的问题,再加之多年的疲劳运用,诸多水库程度不同地出现了险情,对防洪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必须对存在隐患的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而除险工作之前要对水库进行防洪复核,防洪复核结果是水库除险加固的基本依据,因此,加固防洪复核工作意义重大。
1 水库设计洪水与防洪复核的特点及基本方法水库设计洪水计算与防洪复核的主要特点:①绝大多数水库位于小流域,缺乏实测径流资料,甚至降雨资料也没有,一般为无资料情况下的计算;②小流域面积小,自然条件趋于单一,计算时可作适当概化的假定,如假定设计暴雨时空分布均匀;③小型水库分布广、数量多,在保证一定精度的前提下,应力求计算方法简便;④小型水库一般对洪水的调节能力较小,工程受洪峰流量影响明显,设计洪峰流量计算比洪水过程线推求更为重要;⑤计算的目的主要是为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与设计提供依据。
2 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与防洪复核的主要内容2.1水库基本资料复核水库设计洪水和防洪复核的可靠性,首先取决于水文水利计算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是否准确、齐全、可靠。
因此,首先应对水库基本资料进行复核,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水库工程技术指标。
主要包括:①水库各种特征水位;②坝顶高程、心墙顶高程、最大坝高、防浪墙高、防浪墙高程;③溢洪道类型、堰顶高程、堰顶净宽、闸门类型、闸门高、闸顶高程、闸孔净宽、泄洪洞(渠)断面尺寸;④风区长度、边坡系数等其他指标。
最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 ---- -- -- * A ..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 ---- --- * £ ------------------- ------ ----- --- 1总则1.1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概述2基本情况3河道演变4防洪评价计算5防洪综合评价6防治与补救措施1.5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防洪评价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2 《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规定了大江大河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
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 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总体要求是:评价报告应独立成册,完整、全面 地反应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和洪水可能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对防 洪标准、水文分析、壅水、冲刷等项目应借助现有计算方法进行定量分析, 对通航、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河道演变及河势稳定等难以定量 分析的应进行定性分析,提出补救措施或建议。报告采用的资料和评价依据 应齐全、可靠,符合时效性要求;评价范围应完整,评价内容要全面,技术 路线正确,评价结论要可信。对防洪工程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 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 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报告编制的时间应该是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 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关于资质目前只强调有,并没有具体规定资质等级。
2004年8月5日,水利部印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 制导则(试行)》。2014年6月水利部发布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1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适用于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导则主要适用于蓄滞洪区。
汇报提纲
▪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 三、防洪影响分析与防洪评价计算方法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划定。
DB37T 3704-2019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ICS27.140P 5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704—2019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 of flood control and water transport inthe wat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19-11-18发布2019-12-18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水利厅建设处、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祖利、张鲁、闫成山、张修忠、朱文胜、赵莹、刘友春、李森炎、徐胜、刘斌、刘淑萍、王辉、尹凯、王伟、王君诺、陈长华、赵红兵、李辉、张珍珍、徐嘉璐。
引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充分结合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现状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减轻水作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影响,为涉水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提供科学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涉水建设项目依法管理。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水建设项目。
有关单位涉及涉水建设项目时可参考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简本)前言长江流域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
由于流域广大地区暴雨洪水很大,特别是中下游平原地区地势低平,洪涝灾害频繁而严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重视长江防洪减灾工作,领导、组织广大人民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提高了防洪能力。
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长流规》)和1999年批转的《水利部关于长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流域的防洪减灾作了全面安排,在流域防洪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快,尤其是1998年长江大洪水后,流域水情、灾情、工情等发生了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布臵了开展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编制的工作。
根据1998年10月水利部《防洪规划任务书》的安排及要求,结合长江流域的具体情况,长江委编制完成了《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工作大纲》,并组织流域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开展了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工作。
太湖水系是长江下游重要水系之一,其流域防洪规划水利部已安排太湖流域管理局另行编制,本规划只纳入太湖流域的经济社会状况资料。
2005年1月19日〜21日,水利部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审查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审查通过了《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本次规划是在《长流规》和其后开展的有关专题研究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主要特点:(1)通过调查、收集及测量,获取了流域最新的经济社会、水文、地形资料;(2)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展了大量的基础及专题研究工作;(3)根据防洪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了规划思路;(4)利用新资料,开发新技术,贯彻新思路,提出防洪规划新成果。
2008年7月,国务院以国函[2008]62号文正式批复本规划。
流域防洪形势流域概况长江干流全长6300多km,流域面积约180万km2。
干流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上海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
DB37_T 3704-2019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 评价技术规范
ICS27.140P 5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704—2019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 of flood control and water transport inthe wat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19-11-18发布2019-12-18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水利厅建设处、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祖利、张鲁、闫成山、张修忠、朱文胜、赵莹、刘友春、李森炎、徐胜、刘斌、刘淑萍、王辉、尹凯、王伟、王君诺、陈长华、赵红兵、李辉、张珍珍、徐嘉璐。
引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充分结合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现状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减轻水作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影响,为涉水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提供科学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涉水建设项目依法管理。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水建设项目。
有关单位涉及涉水建设项目时可参考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总则1.1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为防止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设施安全造成影响,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应进行防汛影响的专项论证,编制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为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统一技术标准,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建设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统称地下公共工程)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时,须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3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应在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规划许可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并在地下公共工程实施前完成并通过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评审。
1.4承担专项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原则上应同时具有城市防洪和市政工程的甲级设计咨询资质,并承担过本市重大城市防洪及地下公共工程设计工作。
1.5评价报告须符合《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暂行办法(草案)》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防汛评价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2)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3)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重要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4)地下公共工程对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安全影响的分析评价;(5)地下公共工程自身防汛安全分析评价;(6)预防和减轻地下公共工程对周边防汛设施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7)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8)防汛影响论证报告附件(基本资料、图片、论证过程中重要的图表、数据);1.6防汛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汛影响论证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勘测和收集。
2、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基本概况一般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防汛评价的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1.5 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1.6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
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1.7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
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1.8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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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
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 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 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 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 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暴潮灾害预警(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蓄滞洪区预警(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3.2.7干旱灾害预警(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