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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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专项考试与答案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专项考试与答案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专项考试题及答案1、《教育督导条例》自()起施行A、2012年8月29日B、2012年10月1日2、教育督导的内容有()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3、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原则A、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B、遵循教育规律C、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D、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E、实事求是、客观公正4、督学应当符合()条件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B、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C、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D、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E、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F、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5、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A、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B、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C、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D、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6、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B、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C、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D、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7、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A、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B、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C、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D、打击报复督学的E、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8、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C、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福建教育督导条例

福建教育督导条例

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作者:来源:发布时间:17-04-05 09:16:42 点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导;(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整体功能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保障教育督导机构工作条件。

第七条鼓励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学的管理第九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主要内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三)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法治教育、双语教育、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三)对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招生、学籍的管理,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督导; (五)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督学制度。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导员。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聘任;特约督导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遴选、聘任。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01年12月7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四)对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6号颁布日期:2015年04月01日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第三章督导实施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2024年学习督导条例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教育督导条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颁布施行。

我们学校接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习通知后,____我们全校教师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分组讨论。

通过开展对《教育督导条例》的学习活动,我对教育督导从陌生到熟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现将我的学习体会汇报如下:通过学习,我明确了《教育督导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教育督导包括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等五条原则。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我们国家实行督学制度,以及作为督学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

我最感兴趣的是“督导的实施”,因为这是与我们学校和教师的工作密切相关的。

《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对哪些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以及督导的方式,让我明白了我们学校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不管是老师的日常教学,还是后勤财务工作,都要一丝不苟的完成,才能更好地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学生发展服务,为家庭服务,为社会服务。

《教育督导条例》中还规定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员或相关机构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都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作为学校的一员,我们要遵守《教育督导条例》中的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督导部门对我们学校工作的检查督导,不断地改进我校的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通过这次的学习讨论,我更加明确了教师和学校的责任,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工作原则、____、督导内容、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

2024年学习督导条例心得体会(2)____年学习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在____年的学习督导条例中,我们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作者:来源:《江西教育·管理版》2012年第1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南寨小学:杨冰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督导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我校于2012年11月组织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通过这样的学习活动,我对教育督导从陌生到熟悉,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现将我的学习体会汇报如下:1、《教育督导条例》是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督导领域的第一步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对于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教育督导条例》的内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和行政责任,提高了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意识。

3、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教育督导队伍。

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

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4、让《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线管理者的头脑,教育界学习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作好了组织准备,通过学习和研讨,提高了教师的素质,加强了教育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为科学规范督政与督学提供了保证。

通过这次学习《教育督导条例》,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对象范围、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行政责任等,为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基础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农村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条件不足,要求监督、强化政府责任的结果。

因此。

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

这次学习,不仅让我学到了许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了我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难题,更让我深深认识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旨在通过对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分管校长负责。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五)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聘任与管理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特殊成就;(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一)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二)学校组织招聘活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学督导员拟聘名单;(四)学校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一)学校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学校定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奖惩;(四)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员退出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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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
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的原那么。
第二章督导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开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
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
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
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提出建议。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
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开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
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开展情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平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
〔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
〔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和标准社会组织对学校的评比。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
查自评;〔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
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
出警告和处理建议;〔五〕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六〕
向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后,应当向社会或者有
关部门公布教育督导报告;公众可以查阅。教育督导报告公布前应当经教育督导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组织督导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
督学由任命或者聘任单位颁发督学证。
第十七条 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
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
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条件和程序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在开展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职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按照学校数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配备督
学编制。
第二十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专职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根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有方案地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方案地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单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的督导。
经常性督导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督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的教育工作应当进行不得少
于一次综合督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4至5年内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每所学校进行一次综合督导。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专项督导。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和要求,督导责任区的督学,可以对其区域内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经常性督
导,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每所学校每学期应当巡查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一般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督导工程,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并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告;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自评,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
〔三〕审核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
〔四〕组织实施督导评估;〔五〕向被督导单位反应督导意见,并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监督指导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必
要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或者复查;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八〕将督导结果以督导公报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督导意见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
督导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督导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
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评选先进、奖励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教育督
导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按人事管理权限送交其主管部门处理:〔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二〕隐
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三〕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四〕
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五〕其他严重阻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
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教育督导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督学有以下情形之一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一〕失职、渎职
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二〕滥用职权,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方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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