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侦查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刑事侦查课件-侦查措施概述

与刑法的关系
侦查措施是刑法执行的重要手段 ,刑法的规定对侦查措施有一定 的指导作用,侦查机关需根据刑 法的规定判断案件性质、罪名等
。
与程序法的关系
除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法如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可 能与侦查措施产生关联,侦查机 关需注意协调处理不同程序法之
间的关系。
侦查措施的主要方
法定原则
侦查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严格 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比例原则
侦查措施的使用应当与案件的 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危 险程度等相适应,避免过度侵 犯公民权益。
必要性原则
侦查措施的使用应当基于案情 需要,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 行,不得滥用或随意使用。
程序正义原则
侦查措施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 正义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确保侦查活动的公正性
03
法
现场勘查
01 02
定义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勘验、检查、搜查等 活动,以收集、保全、验证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信息,确定犯罪 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目的
通过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可以获取大量与犯罪相关的信息,为后续的侦 查工作奠定基础。
03
主要内容
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物证收集与保全、现场访问、现场记录等活
THANKS.
侦查措施的分类
01
02
03
法定侦查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 问证人、勘验、检查、搜 查、扣押、鉴定等。
实务侦查措施
根据侦查实践需要,包括 摸排、蹲守、追踪、围捕 、技侦等。
强制侦查措施
指对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进行限制的侦查措施,如 逮捕、拘留等,需依法严 格掌握。
刑事侦查课件第七章-侦查措施概述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逮捕五种
侦查强制性措施(刑诉法)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 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适用拘传是为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 过讯问获得有关案件信息。拘传适用的对象都是未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拘传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 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或 者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厨房灶膛情况
此时还应继续做哪些工作?
全力提取痕迹物证
根据犯罪嫌疑 人杨洪水的交待,对 其家中、配电房、门 卫房仔细搜查。并携 带存放“毒鼠强”的 瓶子和方便袋样品, 围绕从学校到皇塘4 号路这段线路全面走 访,全方位搜索,重 点甄别垃圾堆内的每 件物品。组织法医对 中毒的127名学生进 行鉴定。
教学楼东面情况
进入厨房要经 过两道门,先要打 开西侧的双扇木门, 该门内侧有插销, 经访问得知:该门 晚上关好。后要打 开进入厨房的单扇 木门,该门为司百 灵锁,门锁及木门 完好,经访问得知: 该门晚上锁好。
厨房门口情况
厨房内的灶台 上有3只大铁锅,经 访问得知:当天粥 是在边上两只锅内 煮的。室内的台板 上放有桶和盆,早 餐完成后,工作人 员已将厨房打扫过, 卫生部门也先勘取 了部分检材。食堂 内还有白纱布、蒸 笼等物。
公开性措施 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
分 类
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
秘密性措施 常规措施 紧急措施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讲义

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一)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审讯),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公安部规定》第3条、第7条;检察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高检规则》第5条、第6条、第7条;法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第22条。
(二)其他侦查机关的范围及职权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例如,行使逮捕的执行权)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提示】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组织体系,领导关系。
负责侦查普通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检察院),领导关系。
负责自侦案件。
3.法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法院),监督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5.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6.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7.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例题·单选题】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3)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起 源
刑事诉讼法的演 变
刑事诉讼法的现 代化
刑事诉讼法的国 际化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负责调 查取证、拘留、逮捕等侦查活动。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负责 审查起诉、抗诉等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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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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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3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
则
02 刑事诉讼法概述 04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
机关
05 诉讼参与人
06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 序
07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 措施
08 附带民事诉讼
添加章节标题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 (2)有明确的被告人; •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 于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 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
诉讼参与人之间的 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和功能。
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的密切相关。
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因犯罪⾏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诉⼈⾏使,被害⼈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被告⼈⾏使,辩护⼈协助⾏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使。
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从⼴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使控诉职能。
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会有所差异,从⽽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刑侦 课件 幻灯】侦查讯问(第三章)犯罪嫌疑人心理
以上几张图据说作为美国犯罪心理测试之用。 好象静止的,但如果你跑几圈回来再看,结果会大不相同。
全套仪器
主机
呼吸传感器(胸部和腹部)
血压传感器
皮电和指脉传感器
反测谎
耦合剂(导电膏)、信号线、电源
三、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经历。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历。
(2)对仇视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应转变其观念。
(3)对因侦查活动中的工作失误造成对立的犯罪嫌疑人,应改变方法。
(4)对愚昧对抗的犯罪嫌疑人,应对其进行教育感化。
(四)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 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信心的表现。
1、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
(1)害怕被判处重刑,恐惧漫长的劳改生涯,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是绝 望感。
百分比 是否
82.7 13.9 81.3 15.7 75.7 21.6 69.0 26.4 65.0 31.4 64.6 31.9 64.2 32.8 45.7 50.6 45.5 50.6
的法 4 有 3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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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刑诉法条班讲义
汪海燕刑诉法条班讲义2010年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班提纲汪海燕主要参考法条:《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70%)《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每⼀条都要掌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重点掌握审查部分)《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规定》《关于⼈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问题的规定》(新加)《关于财产刑执⾏问题的若⼲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法证据排除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最⾼⼈民法院关于适⽤停⽌执⾏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律师法》总则第⼀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2、诉讼参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当事⼈:犯罪嫌疑⼈、被告⼈、被害⼈、⾃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证⼈、鉴定⼈、翻译⼈、辩护⼈⼆、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控辩平等)2、基本职能A、审判职能:法院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诉⼈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辩护⼈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2、⼆者共同构成刑事法的内容(刑法静态限制国家公权⼒;刑事诉讼法动态限制国家公权⼒)3、刑事诉讼法的⼯具价值(保障刑法内容得到实现,查清事实、惩罚犯罪)4、刑事诉讼法的独⽴价值(与实体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体现为控制权⼒、保障⼈权)第⼆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能⾏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法条串讲杨雄刑诉讲义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20专题90表)杨雄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专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表-2)★三、刑事诉讼职能与主体(表-3)(一)刑事诉讼职能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专题二:刑事诉讼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5)★★★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7)★★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专题三:刑事诉讼主体★★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1)★★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2)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表-19)(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四、专门管辖专题五:回避★★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3)(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4)(刑诉法第28、30条)专题六: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5)(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26)(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三、辩护的种类比较、拒绝辩护(表-28)★四、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比较(表-29)专题七:刑事证据★★一、证据的基本特征(表-30)★★★二、证据的法定形式(表-31)★★★三、证据的理论分类(表-32)★★★四、证明对象(表-33)★★★五、证明责任(表-34)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表-35)专题八:强制措施★一、拘传与传唤的区别(表-36)(刑诉法第92、151条)★★★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三、拘留与逮捕★★★(表-39)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40)★★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表-41)★专题十:期间(表-42)第三部分刑事审判前程序专题十一:立案★★一、立案材料来源的比较(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43)★★★二、立案条件之比较(表-44)(刑诉法第86条、《高法解释》第186三、立案的程序(表-45)专题十二:侦查★★★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91-100条)(表-46)二、勘验、★★检查(表-47)(刑诉法第106-108条)★★★三、搜查与扣押物证、书证(表-48)(刑诉法第109-116条)四、鉴定(表-49)(刑诉法第119-122条、《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通缉(表-50)(刑诉法第123条、《高检规则》第216条)六、侦查终结(表-51)(刑诉法第129、130条)★★★七、侦查羁押期限(表-52)(刑诉法第124-128条)专题十三:审查起诉一、审查起诉的方式(表-53)(刑诉法第136-139条)二、审查起诉的结果(表-54)(刑诉法第141-142条)★★★三、不起诉(刑诉法第142-146条)第四部分刑事审判程序专题十四:审判概述一、公开审判原则(表-57)(刑诉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122条)★★二、审判组织(表-58)(刑诉法第147-149条、《高法解释》第111-专题十五:第一审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59)(刑诉法第150条、《高法解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表-61)(刑诉法第151条、《高法解释》第119条)★★★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表-64)(刑★★五、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表-65)(《高法解释》第184条)★★★六、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表-66)(刑诉法170-173条)专题十六: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和抗诉(表-67)(刑诉法180-185条、《高法解释》第231-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表-68)(刑诉法第186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69)(刑诉法第190条、《高法解释》第257、★★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70)★★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六、二审的审理结果(表-72)(刑诉法第189、191条)专题十八审判监督程序★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74)★★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75)(刑诉法第205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77)专题十九:刑事特别程序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78)★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79)(《高法解释》第207-216条)★★三、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表-80)★★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表-81)(《高法解释》第268五、撤诉程序★★★六、补充侦查程序(表-84)(刑诉法第140条、《高法解释》第157、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表-85)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表-86)第五部分刑事执行程序专题二十:刑事执行程序★一、执行机关(表-87)(刑诉法209、213、217-220条)★二、各种刑罚的执行(表-88)(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刑诉法210-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三、监外执行(表-89)(刑诉法第214、215条)★★四、减刑、假释(表-90)(刑诉法221、222条、《高法解释》第362条)。
第十二章--侦查PPT课件
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
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
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
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
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
上签名时遭到拒法律规定?( )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
19
•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 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 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 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
20
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证明。 )
• 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 4.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
4
• 5.讯问步骤和方法:
•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 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 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
9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 1.人员和人数: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
• 2.询问地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 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 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 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
场讯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 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 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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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侦查(1)侦查第一节概述一、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侦查的任务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和第89条、第90条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这是侦查的首要任务。
第二,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第三,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三、侦查的意义1、侦查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2、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第二节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的时间、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侦查人员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前的准备。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5、讯问的步骤、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沉默权[1][18],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
6、讯问未成年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7、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8、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9、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由于犯罪分子生活在社会上,其犯罪行为难免不为其他人所耳闻目睹,因此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可以找到知道该案件情况的证人,从而询问证人就成为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项侦查行为。
(一)询问证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前的准备。
4、询问证人的步骤、方法。
首先,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其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再次,根据侦查实践,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首先让他把知道的案件情况连续地陈述出来,然后再就其陈述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者有矛盾的地方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问,要求他回答。
5、询问未成年人证人的特殊要求。
6、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7、询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被害人的程序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被害人陈述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种类。
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的接触,对犯罪事实有切身感受,因此及时、正确地询问被害人,对于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惩罚犯罪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但是,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与证人的地位不同,因此询问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以外,还应当注意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或顾及名誉、情面的特殊心理和了解犯罪嫌疑人更多情况的特点,耐心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如实陈述;对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要及时询问并尽可能地进行录音、录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另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
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犯罪现场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
4、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三)物品检验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对物品进行检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如单据上被涂改的痕迹、鞋底上的花纹等;对于在现场收集的物品,还要注意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
(2)通过分析研究,要确定该物品及其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何种联系。
(3)对物品的特征,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判断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四)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尸体检验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或现象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
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
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人员应填写尸体解剖报告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剖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进行,应注意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保持尸体外貌的完整。
无论是局部解剖还是全部解剖,均应写明结论,如确定死亡的时间、原因、损伤情况及有无病史等。
此外,解剖只能在侦查机关和医院附设的法医室(科)进行。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验的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五)人身检查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者医师参加;(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进行检查的人员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四、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1、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如果需要某种专门知识,应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2、侦查实验既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