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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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代表人的能力,促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达到公司和保荐代表人双赢与权责利统一之目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推荐、聘任,经中国证监会(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同)认可、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员工。
第三条保荐代表人应按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准则、执业规范,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承揽、参与或主持项目,勤免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制定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机制吸引、激励、留住保荐代表人,并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机会,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的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第二章招聘与聘任
第五条公司所有满足中国证监会的报考资格要求的员工均可向公司提出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申请,并在公司批准后参加考试。
第六条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内部员工,由公司推荐,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注册登记,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后,正式成为公司聘任的保荐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从外部招聘保荐代表人,具体招聘程序见《员工招聘规程》。经公司录用后,公司应协助保荐代表人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请注
册登记。注册登记成功后,引入的外部保荐代表人正式成为公司聘任的保荐
代表人。
第八条同公司总部员工一样,公司统一聘任的保荐代表人应自保荐代表人资格获正式登记注册之日起签订为期二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章薪酬福利
第九条保荐代表人薪酬结构为:固定工资+各项福利+日常津贴+项目津贴+项目提成。第十条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政策及市场状况对保荐代表人包
括保荐代表人津贴在内的薪酬水平及结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保荐代表人的固定工资和各项福利政策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保荐代表人日常津贴自保荐代表人资格获正式登记注册之日的下月开始支付。保荐代表人的日常津贴标准为每月2万元。
第十三条保荐代表人每完成一个项目发行,保荐代表人项目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IPO项目津贴标准(每人):60万元-保荐人已领取的日常津贴
2、再融资项目津贴标准(每人):50万元-保荐人已领取的日常津贴
保荐人已领取的日常津贴系指:上个项目完成后的下个月起至本项目完成的当月止合计已领取的日常津贴。
3、持续督导津贴:
2.1)公司保荐收入的50%作为保荐代表人(两个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津
贴,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按发放,即IPO项目分三年发放,再融资项目分两
年发放。保荐收入指协议保荐费收入减去相应转移支付后的净收入;发放时,以当期分摊的收入减去当期发生的保荐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2.2)每家IPO项目提取持续督导津贴的收入基数不能超过150万元,同时不
能超过项目总收入(不含保荐费收入,下同)的15%;每家再融资项目提取
持续督导津贴的基数不能超过120万元,同时不能超过项目总收入的10%,
超出部分计入项目净收入。
第十四条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人员其项目奖金按照《企业融资部奖金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按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保荐代表人应主动接受、配合所承担项目的考核。
第十七条对保荐人的奖惩除按照《员工奖惩暂行办法》执行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撤换其对保荐代表人的推荐,对于情况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公告、
除名,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因个人申请而被调动从事非投行业务工作的,或在合同期内辞职未获公司同意
而擅自离职的。
2)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要求的。
3)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因个人独立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使公司受到处罚
的。
4)因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处罚而被除名的。
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离职
第十八条公司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有权主动要求调离公司,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为公司服务已满2年或未满2年时按下列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未满12个月的15万元;未满24个月的7.5万元。
2)所负责保荐的项目已过保荐期且在保荐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事项,或虽出现违法违规事由但相关后果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对公司的影响及损失已
经消除者。
3)所负责保荐项目工作资料已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完成归档或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保荐代表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开发的客户资源属于公司,保荐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携带项目辞职。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