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

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

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

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

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仓库 储罐区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的储罐区、仓库或相关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液氨储槽、液氨球罐、各煤气柜、各类酸储槽、二甲醚及石油液化气球罐、甲醇及成品油罐区、油库等区域)等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仓库、储罐区域的综合安全监管。 3.2 安全科负责本辖区仓库、罐区的日常安全检查。 3.2 各单位负责本区域仓库、罐区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值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洪(汛)、防雨防潮、防盗等工作。 4 控制要求 4.1仓库安全要求 4.1.1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技术要求。 4.1.2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装设通讯和报警设施。 4.1.3 在仓库、堆垛间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 仓库管理 4.2.1 按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等的物品不得入库。 4.2.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火源的安全措施。 4.2.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2.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存放规定,对不可混存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4.2.4.1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2.4.2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2.4.3 气体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2.4.4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一定距离。 4.2.4.5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2.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五双”管理办法。 4.2.6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需动火的,按动火作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2.7 根据保管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保管人员应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4.2.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通风降温装置。 4.3 进入储罐区、库区安全要求 4.3.1 人员进入储罐区、库区安全要求: 4.3.1.1 严禁携带火种、通信工具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储罐区等。 4.3.1.2外来人员进入应履行手续,并由有关人员陪同。 4.3.1.3 临时施工人员进入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佩戴临时出入证。 4.3.1.4凡携带物品进出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4.3.2 车辆进入管理 4.3.2.1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储罐区、仓库的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灭火器材。 4.3.2.2 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任务完成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公司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储罐区、库区。 4.3.2.3 进入储罐区、库区的槽罐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4 储罐区、库区防火、防爆管理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水利部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和不断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的制度,以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十五”以来,水利部组织实施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措施;年初,中央又提出了在3 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笔者通过对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分析、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和重要措施 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有:安全管理责任制、注册登记制度、安全鉴定制度、降等报废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于已建的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是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注册登记制度 1995 年,原水利部水管司下发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 号)。该办法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库容在10 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规定: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申报、审核、发证三个程序;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对于已建成的水库大坝,6 个月内需申报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 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2006 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 号)中要求切实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全国所有的水库要在2006 年12 月31 日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安全鉴定制度 2003 年,水利部修订并颁发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本办法适用于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对水库设施的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对水库设施的管理、观测、检测、维修养护、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的操作必须遵照部颁SL60-93《土石坝安全监测规程》、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和《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水库调度规程》、《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技术管理规程》等标准和规程执行。根据水利部部颁的标准和规程对水库管理单位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第一、水库工程设施安全管理 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1、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 2、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3、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 4、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5、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第二、水库检查

一、水库检查工作水库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一)正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门、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正常的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并在及时 二、对水库坝体建筑物、放水洞、溢洪道的检查 (一)对土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加强对仓库和罐(桶)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仓库和罐(桶)区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对罐(桶)区的安全管理。 3.2供应部、销售部、生技部和使用单位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入库、贮存、发货和使用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 3.3生技部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部负责监督。 4工作程序 4.1罐(桶)区 4.1.1每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保证罐(桶)区、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储罐、铁桶、设备、输送管道、阀门和安全消防设施等的正常。

4.1.2操作人员要穿戴好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按规程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4.1.3要对设施定期保养和维护,做到储罐、汽化器和输送管道、阀门的清洁和畅通。 4.1.4加强设备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入库、贮存、使用和装卸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4.1.5罐区内要配备冲洗水源、洗眼器及一定数量的解救药品,配齐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 4.1.6罐区内严禁堆放杂物及可燃物质。 4.1.7罐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牌。 4.1.8酸碱储罐应设置围堰,其地面及围堰应用耐酸碱水泥进行处理,储罐应设置雨水阀门及事故导液池。 4.1.9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储罐与防火堤的安全间距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4.1.10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可燃液体的储罐的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储罐应设置喷淋水,应经常检查喷淋水的水压及流量,在夏季高温季节应对储罐进行降温喷淋。

水安监[2010]200号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

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工区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765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工区安全管理制度 Work area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工区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作业人身安全 1、不准不设好防护就开始作业。 2、不准不了望就穿越线路。 3、不准飞上飞下,扒车代步。 4、不准跨骑翻越动态中的车辆。 5、不准不戴安全带、安全帽、不设安全网、不穿防护服作业。 6、不准未搭好脚手架,未放稳梯凳就开始作业。 7、不准携带笨重工具和材料登高作业。 8、不准钻车或在车辆下乘凉、坐卧、休息。 9、班前、班中严禁饮酒,严禁在钢轨上、枕木头、道心坐卧。 10、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1、当班作业时,严禁穿高、中跟鞋,冬季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 12、在列车接近作业地点前,本线及邻线作业人员必须下道避车。

二、电器使用安全 1、严禁用金属代替保险丝。 2、严禁非专业人员处理电器故障。 3、移动各类电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4、严禁带负荷拔电器插销。 5、严禁在电器设备上搭放其他物品。 6、手持手动电器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 三、道路交通安全 1、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 4、严禁骑摩托车上下班。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水利局 二0一一年五月

1 总则 1?1 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确保工程运行安全、设施完整。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1?3 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2 管理任务与职责 2?1 管理的任务是: 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贯彻执行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规定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消除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 (3)掌握水情、雨情和气象信息,根据汛情情况做好相应防汛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编制和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行计划和汛期汛限水位,确保水库在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发挥最大效益。 (5)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3 管理机构及性质: 小(二)型水库属集体所有制工程,未设专管机构,由所在乡(镇)代为管理,管理员一般为2名(村干部、水库管理员或水库承包者各一名)水库调度运行需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为征收水费和受益灌田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征收支付,乡水利站监督。水价据盐政复【2004】33号文确定为0.04~0.08元/m3。 4 工程检查与观测 4?1 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2 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记录,对每次检查的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得出水库大坝的沉陷、位移、渗漏的具体结果,为水库的出险、加固、维护、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4?3 水库的三种检查: (1)经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检查。由乡(镇)、水利部门及防汛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台风、暴雨、库水位骤涨、骤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74-33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措施 (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水库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水库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水库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经常检查 工程股每星期检查电器线路、机电设备有无短路等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和灭火器是否处在良好状态。办公室每星期负责检查疏散通道、安全门是否符合消防标准以及食堂煤气使用是否安全。经警队每星期负责检查水源林是否存在火患等情况。如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表》。 2.定期检查 根据库区的防火特点,配合有关安全活动,管理处每年进行两次防火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有关记录,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表》。 3.突击检查 突击检查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真正落实、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由工程股消防责任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检查内容 1.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2.检查灭火器是否正常良好。 3.用火用电方面:火源的控制情况,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超负荷现象等。 4.检查食堂及职工家庭的煤气罐是否合格,使用方法是否正确。 5.每次防火检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着重做好三件事:一是关好窗;二是切断电源;三是清理易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烟头、火种和其他灾害隐患。对重点要害部位和用火用电多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细致检查。 第 2 页共 4 页

(三)、火险隐患的整改 1.若检查发现火险隐患,检查负责人应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派发到受检部门。 2.受检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完成。 3.受检部门整改完毕后,检查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进行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4.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定时、定人、抓紧整改落实。 5.对无意整改火灾隐患或无法完成整改火灾隐患部门领导、防火责任人,安全生产领导组有权报管理处作出处理。 6.整改火灾隐患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任何部门、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并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放松消防安全意识,做到从严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 3 页共 4 页

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由国防科工委以行业技术标准WJ9049─2005的形式颁布实施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关于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我公司民爆器材仓库的安全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使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指标更加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以确保库区安全。特制订以下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设仓库负责人及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严格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烟、火源、带电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要关闭无限通讯设备。 (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严禁酒后上班,接触、发放火工品。 (四)、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五)、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另库存放。严禁未

经公司同意代存他人火工品。 (六)、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爆破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七)、库区应设防火提示牌:仓库明显位置应设有警示牌。(八)、仓库内火工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火工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放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九)、民爆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放热、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防静电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水沟无阻塞。 (十)、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库区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库区设施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正 式版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目的 确保液体库区储存、装卸、使用等环节处于受控状态,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明确液体库区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内容、职责和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液体库区的综合管理。 3职责 3.1仓库为液体库区主管部门,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3.2使用单位(车间)负责来料后的卸车以及往车间(车间中转罐)打料工作和

泵、管线、阀门的维修及保养。 3.3动力车间负责日常巡检,2小时巡检一次,并填写《罐区巡检记录》。 3.4电仪车间负责现场仪表、电气的检维修及保养。 3.5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做好监管工作。 4控制程序 4.1 液体库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对于特殊情况下,其它机动车辆(非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进入库内的,必须经安全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入。仓库、动力车间做好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

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

防爆区及高危区安全管理制度

防爆区及高危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防爆区及高危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防爆区及高危区的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要求 3.1 防爆区界定及相关安全制度 3.1.1 防爆区:精馏装置区,成品罐装置区,污水站沼气区,电站煤粉和燃油系统(包括所有贮罐、泵房、栈桥、管道等)及周边15米以内范围,以及各易燃易爆危化品仓库、临时存放点、与易燃易爆危化品接触的设备、装置、容器、管道、罐(车)、槽、沟、塔、釜、井、各粉尘区等部位为防爆区;防爆区应设围拦和安全警示标志。 3.1.2 防爆区安全制度:各防爆区的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除遵守《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3.1.2.1 防爆区内绝对禁止一切烟火,严厉禁止吸烟,严禁一切发火源,包括微小的火花、火星。 3.1.2.2 防爆区内严厉禁止携带和使用任何火种、引爆物,包括火柴、火机、香烟、烟花、爆竹、手机、BB机、照相机、摄相机、家电等一切可能引爆的物品。 3.1.2.3 所有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的衣、鞋、帽等,严禁穿带钉子鞋和非防静电服进入防爆区,严防静电及火花产

生。 3.1.2.4 进入防爆区(或岗位)前,必须亲手抚摸放静电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 3.1.2.5 进入防爆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到防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1.2.6 防爆区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巡检制度,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无法处理时速报值班调度。 3.1.2.7 防爆场所的照明、动力、仪表等所有带电设备及布线,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密闭,确保绝缘、接地良好。 3.1.2.8在防爆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防爆区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由防爆的铜、铝合金制成。拖布、灰斗等日常物品也必须是不产生火花的。 3.1.2.9非本部门人员严禁进入防爆区,因公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有关人员许可、登记、检查,在严格遵守所到防爆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防爆制度的前提下方可进入。 3.1.2.10维修、仪表、电工、计量、化验等有关人员进入防爆区,也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同时按照其岗位要求执行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1.2.11 车辆进入防爆区必须经所到部门负责人特别许可,要求车况良好,并戴好火花熄灭器、接牢放电器,装卸危化品过程中要求车断电、人离场、钥匙在。 3.1.2.12 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插入罐

水库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制度 首问责任自制度 为了进一步整顿机关作风,强化水务形象,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特制本制度: 1、对到本单位办事或办公的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2、本单位受到来人询问的第一工作人员,在自向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 地做好办理工作;对于非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做好向相关职责人员的引荐联系工作,起到导办作用。 3、对特殊事项要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4、对待基层需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在当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当日不能办 理完成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并明确办结时间;确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办理的, 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5、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职工,将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予以经济处罚。 清洁卫生制度 一、全站职工和家属有责任和义务打扫、爱护本站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并保持 清洁,养成爱卫生公德,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二、对安排、负责的区域要每天打扫,保证本站整体清洁美观。 三、楼上的同志,不得向楼下扔东西。 四、各自住宿业应该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特别是楼梯间,楼上负责上楼梯,楼下负责下楼梯,楼梯间不能放垃圾和废水桶。 五、花草要加强管理和爱护,经常松土、浇水,不准乱甩废物在花园内。 六、会议室要按照安排轮流打扫。 七、对职工、家属、子女不遵守卫生制度,损坏、破坏公共卫生和公共环境 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将给予经济处罚。 考勤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5月1日—10月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 6:00;10月1日—5月1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二、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规定的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为迟到;30分钟以后到为矿工;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上离开为早退,迟到一次扣奖金20元,矿工半天扣奖金50元,早退一次扣奖金30元。 三、请假必须持书面假条,并经领导批准。 四、凡无故缺勤,按矿工处理。矿工一天工,扣奖金100元,矿工一周,扣人平工资奖1个月,扣目标奖1个月。 五、病假住院须具有书面证明。并按奖金发放管理规定,记发和扣发奖金。 六、如工作需要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加班天数予以适当补助或补假。 值班制度 一、全站所有职工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节假日值班、防汛值班、特殊情况值班工作。二、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必须高度负责,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带班领导,并做好电话 或公文登记。 三、值班人员按值班表安排执行,如遇值班人员有事,可事先向带班领导请假,擅自离岗者,扣奖金100元,后果严重追究有关值班人员责任。 四、值班人员值班完毕,必须在值班薄上签名、值班日期和时间,并对值班情况、处理意见做好记录。 五、防汛值班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汛期防汛雨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和情况收集整理。 六、其他值班视具体情况而定。 消防责任制度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 2职责 2.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防火防爆 4.1 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制定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篇一: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 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

库区安全管理条例示范文本

库区安全管理条例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库区安全管理条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进入库区后,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酒后驾车 和非司机开车。 2、商户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得在库内存放。 3、严禁在仓储中心内使用电热棒、电热毯、电水壶、 电砂锅等电热器具。 4、严禁在仓储库区内普通插座上使用功率在2000w 以上的用电器具。 5、严禁在库区内抽烟,违者罚款200元。不听劝阻者 将予以清出仓储中心。 6、严禁在仓储中心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安全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标准的器具。 7、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特殊专业性设备。凡特殊工种

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8、严禁在库区内动用明火。如需使用电气焊等设备必须待有仓储中心办公室开局的动火证方可使用,同时在仓储中心备案。试用期间必须两人操作,一人施工,一人负责看守防范,并携带消防沙或灭火器的相关灭火设备做到随时可以消除初期火灾。动火期间动火单位负责人要随时注意见识检查。库区安保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巡视并及时发现问题。 9、禁止一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仓储中心香瓜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doc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1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水利部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和不断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的制度,以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十五”以来,水利部组织实施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措施;年初,中央又提出了在3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笔者通过对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分析、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和重要措施 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有:安全管理责任制、注册登记制度、安全鉴定制度、降等报废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于已建的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是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注册登记制度

1995年,原水利部水管司下发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该办法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规定: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申报、审核、发证三个程序;注册登记证 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对于已建成的水库大坝,6个月内需申报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2006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中要求切实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全国所有的水库要在2006年12 月31日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安全鉴定制度 2003年,水利部修订并颁发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参照执行。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并规定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或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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