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浅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试点政策的推广与实施

45ECONOMIC & TRADE UPDATE一、引言国家自主创新试点示范区,简称示范区,由中央国务院发布,该政策主要集中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投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
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9月,我国除了有中关村创新平台四点之外,全国各个地方都有进行示范区的建设。
本文主要对示范区试点政策的实行推广状况进行相应的分析,简要总结试点政策推广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并提出一些政策推广与实施的发展建议。
二、国家创新试点政策推广状况(一)一些争议比较少的试点政策会直接在全国进行推广费用支出由试点地区负责,在2011年的时候,该政策就被推广到了全国。
计划的项目经费由相关的单位去承担,赵 成浅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试点政策的推广与实施【摘 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我国科技体制与管理改革的先行示范区域,该创新政策是在二零零九年的时候开始实行的。
中央部门在该区域试验并进行实践总结之后再开始进行全国推广。
下面本文就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相关的分析,对示范区试行的政策与推广实施策略进行相应的探索,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实施成本会予以一定的补偿。
这样一来补偿的水平就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二)试点方向正确,并且操作性比较强的试点政策,会被直接推广到其他的示范区进行试行,然后再逐步推广至全国比如八项税收政策中的试点政策,其中有六项政策都是由中关村首先进行示范,然后再将其推到其他的示范区进行试验,最后推广至全国进行实施。
中关村不属于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手续,已经被国务院批准。
(三)比较复杂的试点政策,会在进行修改与完善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第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被认定为管理试点,并且已经在2016年的时候,发布了相关的修订管理方案。
为中关村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依据,并且实施的效果也非常的好。
第二,“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税收政策”并在示范区进行实施,在总结经验之后,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并实施。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财税实务财税〔2015〕62号: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5〕62号: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有
关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
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京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十条措施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对于本市服务国家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农业中关村”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北京平谷农业中关村建设为契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本市现代农业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于农业中关村新引进或新获批的农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农业中关村新获批的农业领域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对于布局在农业中关村的农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平谷区政府)鼓励农业领域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牵头组建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本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平谷区政府)二、支持农业科技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统筹本市科技、农业等领域的农业科技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农业中关村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国家和本市农业领域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领域重大前沿创新突破。
中关村一区十园介绍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的前身是全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著名学府和研究机构为依托,规划占地面积133.06平方公里,闻名中外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是她的发祥地。
海淀园在20年的发展中,凭借得天独厚的科技资源优势、创新人才优势,紧紧抓住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性机遇,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以中星微公司发明的“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为标志,海淀园企业7次摘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桂冠;联想、搜狐、亚都、爱国者、水晶石、新奥特成为奥运赞助商,园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大量应用于奥运重点项目;百度、中星微、奥瑞金种业等公司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纳市设立的上市的中关村企业占全国在纳市上市企业总数的一半,海淀园区域内上市企业达到86家。
不断诞生的中关村新星与联想、用友、四通、北大方正、清华紫光这些中关村品牌交相辉映,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开始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世界500强企业中在园区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40多家,使海淀园成为跨国公司入驻最密集的区域。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海淀园区60余家企业位列其中。
海淀园重点培育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促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质量增长;继续巩固和保持在电子信息产业上的主导地位;培育潜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明星企业;发挥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在产业聚集中的核心作用,建设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把发展大学科技园和留学生创业园作为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平台。
园区现享受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体系方案、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等优惠政策。
详情请见:/hdyglwyh/丰台科技园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1991年11月,1994年4月进入国家高新区行列,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最早的三个园区之一。
关于促进中关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

关于促进中关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为加快中关村智能硬件产业发展,打造软件、硬件、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智能硬件产业生态,培育一批智能硬件领军企业,保持中关村在智能硬件领域的创新优势,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硬件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发展智能硬件产业(一)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硬件产业集群。
围绕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车载智能设备、智能无人系统、智能传感物联、智能应用等智能硬件及相关领域,大力支持中关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
依托核心区打造智能硬件创新创业集聚区,构建物联、传感、无人等智能设备和大数据、互联网智能服务快速孵化和转化的智能硬件产业生态环境,在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医疗健康、城市服务、个人生活等领域催生一大批新技术和新兴商业模式,加速智能硬件产业服务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力争到2017年,形成收入规模超过5000亿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硬件产业集群。
(二)培育智能硬件六大平台创新模式。
着力支持中关村智能硬件领域企业,构建和强化以硬件产品互联共享体验和标准协同为核心的硬件平台创新模式,以终端操作系统底层软件解决方案和开发工具服务为核心的软件平台创新模式,以互联网应用和大数据能力为硬件产品提供品牌、电商、数据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创新模式,以通信、图像、存储、传感、低功耗计算等芯片设计和系统解决方案提供能力为核心的芯片平台创新模式,以硬件产品工业、工艺设计和创意服务为核心的设计平台创新模式,以硬件创业、融资孵化、外包制造和创客、极客活动与创新教育为核心的创客孵化平台创新模式。
二、打造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区(三)鼓励智能硬件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中关村西区等区域打造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区,对于入驻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区的产业领军企业和拥有重大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
(四)支持智能硬件孵化器、加速器、展示中心等服务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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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 ·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 ·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 3、股权激励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示区组发(2009)12号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
4、扶持高端人才 ·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 ·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
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 6、创业投资补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 ·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
7、改制上市资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
·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 ·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 ·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 8、小企业扶持资金 ·《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无偿资助:35--200万元 。贷款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支持资金,无偿资助最高10万元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管理 。补贴0.5元/天/平方米,不超过三年。对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
9、政府股权投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京科发(2009)574号
·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根据“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10、信用贷款 ·《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7号 ·试点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 ·中关村管委会为试点企业贴息20%--40%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试点银行风险补贴2%--3% 11、信保融资 ·《关于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5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33号
·试点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内贸易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服务,承担企业是多长开拓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试点企业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和20%至40%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12、担保贷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8号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20%--40%的贷款贴息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费息补贴
·每年给予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额的0.25%的担保补贴 13、银行专营机构(科技银行) ·《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中科园发(2009)51号
·海淀区政府对专营机构。购(建、租)房补贴。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 14、重大项目列支间接经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09)8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
·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科研院所的简接经费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
·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科研院所为15% ·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为20% 15、中小企业投标重大工程资助 ·《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示区组办发(2009)8号
·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
·银行实行见保即贷,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补贴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16、技术标准资助 ·《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7号 ·主导制定标准资助。国际标准提案,最高50万元;公布的国际标准,最高150万元。国家标准,最高50万元。行业标准,最高25万元
·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最高资助10万--150万元 ·参加、组织实质性国际化会议,最高资助5万元--8万元 17、专利资助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 ·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 ·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每项可获得5万元资金支持 18、政府采购 ·《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
·扩大政府采购适用领域。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
·试点主要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
·首购,是指采购单位对首购产品进行首先购买的行为 ·订购,是指采购单位对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等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单位的行为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对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优先采购的行为
·推广应用,采购单位优先应用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行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至8%的加分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基金规模为8亿元,已于2008年12月25日拨到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引导基金不直接向企业投资,先以合作参股的方式,与多家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按《公司法》设立投资类有限公司,再向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创业期、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 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合作设立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注:70%由合作投资机构出资,成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向北京地区创业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具体投资项目在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由各投资公司委托专业管理团队,按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选择。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税收及奖励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个人)从 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北京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的全年技术性(咨询、研发、转让、服务等)收入需占产品销售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和奖励政策可参照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