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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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及观念,弘扬集团公司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使干部员工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如下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2、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施工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3、不准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任何名义的不正当收入,对未能拒收的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4、不准接受供应商和顾客及相关方的宴请。

5、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7、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私存私放公款。

8、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9、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0、不准以任何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变相行贿、受贿活动。

以上规定要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对举报真实、准确的要给予表彰;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按照集团公司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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