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下)

合集下载

西方正义理念的演变

西方正义理念的演变

西方正义理念的演变在西方伦理学发展过程中,对于正义思想的探讨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历程。

为何称之为曲折,是因为正义的理论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逻辑内涵,正义究竟是立足于个人还是立足于社会,正义究竟是理念的还是现实的,正义是诉诸德性的提升还是制度的完善,我们可以通过伦理学发展史对正义概念进行一次梳理从而更好地理解正义为何存在诸多理论上的对抗,从而深化对正义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标签:西方;正义思想;历史进程;内在矛盾正义作为一种美德,不仅涉及个人也涉及社会,关乎政治哲学更关乎伦理学。

古希腊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正义概念的人是梭伦,梭伦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彼此抑制欲望,每个人得其应得,用以维持人际关系状态的平衡。

正义不仅诉诸制度也诉诸德性,即正义问题不仅是政治学概念也是伦理学概念。

他还明确指出处理好个人和他人的关系是正义的必要体现,此时的正义问题颇具二元论色彩。

一、古代西方:基于城邦社会的德性正义西方的自然法在这个时期,是支配宇宙一切的内在逻辑规律,这种规律是永恒存在且普遍适用的,是这个时期正义的价值所依。

赫西奥德在《工作与时令》中对正义下概念,认为正义是宙斯的法律,它在宇宙间拥有最高的地位。

具体到人类社会正义就是每个人在社会中需要明确自己的所有权,同时不侵犯他人,这就是正义的表现。

古希腊早期对正义的探讨更多是诉求于宇宙内的秩序,即宇宙是以何种关系维持着平衡、稳定的发展,这个时期更多是从本体论层面来理解正义。

阿那克西曼德说万物的变化有其规律,万物在时间的秩序中相互补足。

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相安无事的存在原因在于它们是在彼此的斗争和变化中形成的,这种斗争的必然性就体现了正义。

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构成了世界万物,而数的平方(4和9)代表了正义。

恩培多克勒认为万物的斗争与维持平衡是在爱与恨两种力量作用下达到的。

如果说这个时期的本体论是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那么此时的正义也可以称之为朴素的正义观。

古希腊后期城邦社会初具规模,人们的关注点也从世界的本原转移到城邦社会,至此关于正义的讨论便转移到人类社会,它的表现是在这个时期人们讨论正义是立足于个人还是国家(城邦)之上。

古典德性伦理学向近代规范伦理学的转型——休谟伦理学的历史定位

古典德性伦理学向近代规范伦理学的转型——休谟伦理学的历史定位

基金项 目: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 目“ 西方德性伦理学研究 ” W2 0 B 1 ( 05 1) 作者简 介: 张钦 (9 7 )女 , 16 一 , 河北辛 集人 , 副教授 , 博士 , 主要从事西方伦理学研究。
石 家 庄 学 院 学报
21 0 0年 7月
定 的依据 。 自然之 德是相 对于人 为之德 而言 。如果 说人为 之德 既表现 为规则 又表现 为德性 的话 , 自然之 德则

休 谟 把 人 类 社 会 的 德性 分 为两 类 , “ 为 之 即 人
德 ”和 “ 自然 之德 ”。所 谓 人 为之德 , 指人 类 于 是
生 存 的需 要 , 过 人为 的措 施 或设 计 而产 生 的 规 则 通
收 稿 日期 :0 0 0 — 0 2 1— 5 1
己私 利 所 以 , 共利 益 是 人 为 之德 获 得 德性 规 公
是 规则 , 需要 人 为 因素 的参 与 。 不 人 为 之 德首 先 表 现 为 一种 社 会 规则 , 过社 会 通 成 员 对规 则 的 遵守 , 才能 形 成 相 应 的德 性 。人 为之 德 包 括 正义 、 忠顺 、 守诺 、 贞操 等 内容 。人 为 的道 德
西方传统 伦 理学 可 以分为 古典 德性 伦 理学 和近 代 规
放 在西 方伦 理学 发展 史上 进 行动 态 的把握 .从 而 忽 人 性 中的 自私 倾 向 。人 们 之所 以遵 守 道 德规 则 , 对
视 了他在 伦理 学范 型转 变过 程 中的地位 。 我们 认 为 , 休 谟 ( ai u ) 然 崇 尚德 性 , 其立 论 也 显 示 D vd H me依 但
了对亚 氏伦 理学 的背 离 :而 他对一 般 道德 原则 的 阐

休谟人性论.

休谟人性论.
大卫休谟
目 录
作者简介:
休谟,18世纪英国哲学家、 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与约 翰· 洛克及乔治-贝克莱并称英 国“三大经验主义者”。 休 谟把哲学设想为一门归纳的 和实验的人性科学,重视从 “生活经验”中提炼出哲学 观点。他的思想对卢梭、康 德等后世哲学家影响深远。 休谟的代表作有:《人性 论》、《人类理智研究》、 《宗教的自然史》等。
印象先于观念。印象分为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两 种。它们产生的次序如下:一个印象先刺激感官,从 而神秘地产生了冷热饥渴苦乐等观念,当这些观念再 回复到心灵中时,便产生欲望和厌倦、希望和恐惧等 新印象。这些新印象就是反省印象。这些反省印象又 被记忆和想象所复现又成为新的观念,如此发展。 印象出现于心中之后,它又作为观念复现于心 中,这种复现有两种方式:一是仍然保持初次出现时 的活泼程度;二是完全失掉了那种活泼性,变成了纯 粹的观念。前者称为记忆,后者称为想象。记忆的主 要作用在于保存观念的次序和位置;而想象的作用则 在于可以自由地移置和改变它的观念,即使幻想,也 是如此。这是休谟人性科学的第二个原则。
哲学思想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 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他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
休谟
怀疑主义
自由意志与 决定论 “是一应该” 问题
自然主义
因果问题
归纳问题
政治理论功利Biblioteka 义神迹的问题设计论
知性 道德 学
情感
人性论认为:人们有忠于政府的义务,但在极度专制和压迫的 情形下,对于最高权力进行武装反抗也是合法的。
人性论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 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它在那之后而来,故必然是从此而来)。我们无 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 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 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 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像中归类。” 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 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恒常连 结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 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恒常连 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 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 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 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因果问题)我们对于世上因果关系的认知是取决于我们的情绪、 习俗、和习惯,而不是取决于理性、也不是取决于抽象、永恒的自 然定律。

休谟“正义的起源”思想探析

休谟“正义的起源”思想探析

休谟“正义的起源”思想探析作者:谢程程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4期【摘要】本文探讨了休谟的正义的直接起源—人类的共同利益感;正义的根本起源—人性的自私与同情。

指出休谟的正义起源思想可归结为一种典型的“双重动机论”。

【关键词】休谟;正义起源;共同利益感;同情在休谟之前,曾经有许多思想家已经就正义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在古希腊时期和中世纪时期的思想家那里,正义常常被认为是源自于神,并且依附于神,是神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和近代自然法学家那里,正义则是被认为是天赋之物或自然之物。

而在休谟看来,正义既不是神的产物,也不是天赋之物或自然之物,而是起源于人类的共同利益感和人性的自私与同情。

一、直接起源——人类的共同利益感休谟指出:“正义产生于人类的协议。

”这一论断恰恰回答了正义的起源问题。

“协议”在休谟的整个正义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体现了一种许诺,而是一种“对共同利益的普遍感觉”,这种感觉并不是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同观念,而是一种社会全体成员相互表现出来的对各自共同利益的普遍感觉。

当人们经历过长期的社会生活后,他们就会发现尊重其他人的财产实际上对自己也是有利的,因为一旦我们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即尊重他人的财产,那么我们自己的财产将都会是安全的,因此必将都会以相同的方法来相互调整自己的行为。

就比如,两个人在一条船上划船,虽然他们在划船之前彼此之间都没有许下任何的诺言,但是只要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朝一个方向前进,他们就必定能够一致行事。

一旦人们把这种相互之间的共同的利益感觉表达了出来,就立刻会产生出一种恰当的决心和行为,并且人们还会对约束他们行为的那些规则产生出一种必要的信心。

这样的一个感觉过程,就意味着协议的缔结和完成。

其实,在休谟看来,正义来源于人类的协议,也就是说它是经过人为地设计而形成的,但这个“人为”并不是经过人的理性而建构的,反而是人的情感决定的结果。

规则正义观下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定位

规则正义观下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定位

【 摘 要 】本文从规则正义观出发 ,探讨 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应有的 目 标定位。医疗救助本质上作为一种支持和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卫生服务 的制度,须有 清晰明确的制度理念 。我 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看似实际运行中的诸 多问题实则为制度定位的不正确 ,笔者认为,规则正义观的提 出可为此提 供良好借鉴意义。 【 关键词 】规则正义 ;医疗救助;制度 日标
引 言 使 制 度 的 内 容 普 遍 适 用 于 所 有 人 , 而 不 是 以 身 份 、 地 域 、 收 入 水 平 时 下 “公 平 、 正义 、共 享 ” 理念 一 经 提 出 , 作为 向弱 势 群 体 等 因素 的不 同而 建 立针 对不 同群 体 的有 差异 的保 障制 度 ,否 则无 形 倾 斜 的医 疗救 助 制度 ,越 发借 此 坚持人 道主 义精 神 与 同情 公 平 的理 中给 予政府 利 用权 威行 使 强制性 权 力的 可能 ,通 过政 府 主观 臆断 而 进 行 制度 的人 为划 分 ,其最 终 带来 的是 某些 特定 人群 对特 定 保障 享 念 ,而无 论建 制 还是 运行 ,制 度本 身存 在 许多 非正 义 ,分而 治之 、 享受 标准 与准 入 退 出等机 制不 完 善 ,颇 有 “ 劫 贫济 富 ”之嫌 。政 府 有 的 排 他 性 权 利 。 这 也 是 缘 何 自2 0 0 3 年 提 出建立 城 乡医疗 救 助制 度 挑大 梁 的分量 一 再加 重 ,势必 造 成救 助资 金吃 紧 ,其它 救助 方 式受 以来 , 受二元 分割 思 想长 期影 响 ,城市 始终 优先 ,本就 存在 的城 乡 到 排 挤 。 这 一 切 均 与 规 则 正 义 观 相 违 背 , 为 此 ,我 们 有 必 要 对 医 疗 差 距 , 因 制 度 原 因 更 加 拉 大 ; 其 次 , 在 确 定 受 保 对 象 的 准 入 与 退 出 救助 制 度 的理念 与 目标 予 以反 思 与纠 偏 ,着重 考 察在 规范 正义 观 即 机制 方面 ,应普 遍覆 盖所 有 因病致 贫 与返 贫 的困难 对 象 ,而 不应 不 经 客 观准 确 的信 息 核 实而 只盲 目捆 绑 于低 保 对 象 ,又 加之 监 督 漏 规 则 正 义 下 ,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应 体 现 何 种 目标 定 位 。 二 、规则 正 义 的内涵 洞 ,使 得真 正 需要救 助 的贫 弱或 边缘群 体 反而 无法 享 受 ,有 限的救 理 性 的 作 用 在 于 发 现 真 或 伪 , 然 而 人 类 的 理 性 散 见 于 个 人 头 助 资 金 实 则 流 向 富 有 者 ,难 怪 穷 人 补 贴 富 人 的 现 象 频 发 不 止 。 脑 中 ,因 此 , 正义 并不 能 具 体地 指 向某 个 特 定状 况 ,只 能 是 一种 ( 二 )收 入分配 缩 到最 小 ,保障底 线 基 于 法 律 规 则 的 正 义 。 而 所 谓 的 正 义 规 则 , 并 不 是 先 有 正 义 而 后 既如 上所 述 ,规 则正义 倡 导普遍 平 等对 待 ,但 因医疗 救助 制度 本 身含 有较 强 的收入 再 分配 倾 向 ,资金 流 向为贫 弱者 ,但 并 不意 味 产 生 规则 ,而 是 一种 在规 则 中 的正义 ,或规 则 的正 义①。 以财 产 权 为核 心 。最 初 阐 释 规 则正 义 的代 表 人物 当属 休 谟 , 应 一 味扩 大这种 再 分配 ,在 规 则正义 观 下这 种再 分配 只 能控 制在 最 他 认 为 人 性 之 根 本 的利 己之 心 的 表达 决定 了人 们 对个 人 利 益 的 追 小 范 围 内 , 只 在 最 基 础 的 医 疗 需 求 层 面 给 予 所 有 公 民 平 等 地 享 有 求 中 ,所 以 规 则 正 义 关 注 的 核 心 是 财 产 权 问题 。 “当他 们 注 意 机会 。首 先 , 规 则 正义 观 的 保 障 是一 种 有 限 而 非绝 对 保 障 ,医 疗 到 ,社 会 上 主 要 的 乱源 起 源 于 我 们 所 谓 的外 物 ,起 于那 些 外 物 可 救助 层 次 应 定 位 于 防止 极 度 匮 乏 或威 胁 生 命 的 救助 保 障 ,这 就 要 以在 人们 之 间随 意 转 移 而不 稳 定 时 , 这 时他 们 就 一 定要 去找 寻 一 求 在 救 助 标 准 的 确 定 不 应 为 一 个 固 定 比 例 , 而 要 建 立 一 个 弹 性 范 种 补 救 办 法 , 设 法 尽 可 能 地 把 那 些 外 物 置 于 和 身 心 所 有 的 那 些 固 围 , 给 予 不 同 健 康 与 经 济 状 况 者 自 由 选 择 空 间 , 较 高 额 度 的 救 助 定 、 恒 常 的 优 点 相 等 的 地 位 。 ②”人 们 之 间 对 财 产 稳 定 占有 寄 予 的 可 以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如 商 业 保 险 等 适 当 保 障 , 而 无 须 单 纯 依 赖 政 府 共 同 利 益 感 , 迫 使 他 们 确 立 一 种 共 同 遵 守 的 协 议 和 规 则 , 来 保 持 单 一 救助 ;其 次 , 目前救 助 标 准 严 格 按 照不 合 理 的 起 付线 与最 高 这 种 持 续 稳 定 地 占有 。 因 此 , 许 诺 的 履 行 , 连 同 财 产 权 的 稳 定 占 限 执 行 , 若 想 获 得 较 高 水 平 的 救 助 意 味 前 期 花 费 也 要 够 格 , 一 方 面 刺 激 了 医疗 费用 的 膨 胀 ,一 方 面 未 达 到规 定 起 付 线 的边 缘 与 贫 有 和基 于 同意 的转 让 原则 ,被 确立 为 正义 的三 个 基本 规 则 。 抽 象 、 否定 的一 般 行 为 规 则 。 以财 产 权 为 核心 的正 义 规 则 , 困家 庭 , 或不 能或 只能 报销 很 小 部 分 , 实属 杯 水 车 薪 ,资 金利 用 并 不 是 自 发 地 源 于 人 们 内 心 的 情 感 , 而 是 在 人 从 自然 向 社 会 过 程 率 低 ; 再 次 , 医 疗 救 助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也 应 向 初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中逐 渐 演 化 , 经 过 习俗 、教 育 、惯 例 等 塑 造 而 来 ,后 又 经 过 共 同 如 门诊 、 乡村 医生 等 方 面 投入 ,注 重 事 前 预 防 与救 助 ,让 所有 人 利 益 感 这 一 转 化 机制 上 升 到 法 律 层面 ,规 则 正 义在 本 质 上 是 一种 平等 地享 有最 基 本 的保健 与预 防 服务 。 抽 象性 的 、一 般 性 的 关乎 个 人 行 为 是 否正 当的 规 则 ,是 对 我 们 有 ( 三 ) 推 动 多 元 竞 争 主 体 , 高 效 救 助 规 则 正 义 观 认 为 任 何 制 度 行 为 的 展 开 须 遵 循 市 场 基 础 竞 争 原 限 的 智 识 领 域 的 应 对 和 调 试 ,经 过 不 断 竞 争和 试 错 而 形 成 的 。 “所有 调 整 财 产 权 的 自然 法 和 私 法 都 是一 般 性 的 , 它们 只关 注 案 则 , 医 疗 救 助 的 提 供 也 不 例 外 , 允 许 政 府 施 以 必 要 的 强 制 保 障 , 件 中 的某 些 基 本 的 情 势 ,而 不 会 考 虑 相 关人 士 的声 望 、地 位 以及 但 只 限定 在 最 低 范 围 内 ,政 府 负 有对 极 度 病 况 下 特 困对 象 施 以救 人 际 关 系 的 问 题 , 也 不 会 考 虑 这 些 法 律 在 任 何 特 定 案 件 中 的 适 用 助 的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 确 切 地 说 是 集 资 的 责 任 。 在 此 以 外 , 救 助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特 定 结 果 。⑧, ’ 服 务 的提 供 应 与 其 它社 会 组 织 竞 争 实施 。首 先 ,给 予 慈善 组 织 等 充 分 维 护 个 人 自 由 与 权 利 。 哈 耶 克 认 为 规 则 正 义 的 主 要 关 社 会 非 营利 机 构 宽 松 的 发展 空 间 和 税 收优 惠等 政 策 支 持 ,如 此 面 注 对 象 为对 个 人 自由和 权 利 的保 护 ,通 过 对个 人 确 获 保 障 的私 欲 对 日益 多样 的疑 难 杂 症 等救 助 需 求 , 可提 供 多 种 供 救 助对 象选 择 的保 护 ,提供 平 等 的机 会 促使 个 人 更 广 泛 地 实现 自身 的 目的 ,最 的机 会 和途 径 ;其 次 , 即使 惯 由政 府 提供 的最 基 础 救 助服 务 ,也 终 导 致 一 种 与 市场 自 由竞 争相 吻合 的 自生 自发 的抽 象秩 序 。 相应 可 实 现 提 供 与生 产 的分 离 ,政 府 只是 作 为 资金 的持 有 者 , 而选 择 地 , 政 府 也 起 源 于 正 义 , 国 家 或 政 府 职 能 即 是 通 过 自 己 的 权 力 职 公 平 竞 争 下 高 效而 满 意 的供 应 商 来 提 供物 美价 廉 的服 务 保 障 ,提 能来 保 障 个 人 的 财产 等 权 利 不 被侵 犯 。对 于 规 则 正义 的维 护 和遵 高 了救助 资金 的利 用 效率 和服 务 效果 。 守 而 导 致 的 经 济 行 为 的 结 果 本 身 就 是 正 义 的 , 那 么 政 府 人 为 调 整 市场 经 济 的结 果 是 无 效 的和 不 必 要 的 ,它 “ 不 仅 难 以 得 到 人 们 一 注释 : 考特 勒指 出:“ 对于休 谟来说,避开正义规则去谈尊重财产的权利, 肯定是不 致 的 认 可 , 而 且 容 易 导 致 政 府 极 权 , 这 样 的 后 果 使 经 济 发 展 受 ① 例如, 可能的, 从语义学上说, 正义规则与财产权是不可分离的。 c . E . C o t t l e J u s i f c e a s A r t i f c i a l 损 , 人 们 的 自 由 信 仰 遭 遇 打 击 。 @” Vi r t u ��

2022年北京苹果园中学高一语文测试题含解析

2022年北京苹果园中学高一语文测试题含解析

2022年北京苹果园中学高一语文测试题含解析一、现代文阅读(35分,共3题)1.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议论文。

瑞典沃尔沃总部有两千多个停车位,早到的人总是把车停在远离办公楼的地方,天天如此。

有人问:“你们的泊位是固定的吗?”他们答:“我们到的比较早,有时间多走点路。

晚到的同事或许会迟到,需要把车停在离办公楼近的地方。

”我们何时才有这样的境界呢?这段文字给人启示,引人思考。

请就此写一篇文章。

要求:不要脱离材料的内容和含义,选准角度,自拟题目,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为他人着想,为自己铺路从前有两只刺猬,在寒冷的冬天相遇,他们试图从对方身上取暖,于是他们尝试着互相靠近,但是总是被对方的刺扎的嗷嗷直叫,慢慢地他们找到了经验,找到了一个合适的角度去靠近,彼此不被对方刺着,又能从对方身上取暖,这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他们果然不冷了。

其实,在生活工作中也是这样,如果一味地互相计较,互相伤害,靠排挤对方来使自己得胜,也许能得到一时的利益,但最终会被对方装的头破血流,所以,同事之间不妨寻求一种公平正直的合作方式,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彼此从对方身上吸取经验,共同进步。

这样比互相排挤,遮遮掩掩不是更有利于工作的进展和彼此事业的发展吗?俗话说“独木不成林”,一个人的力量大得过团体的力量呢?又有“三个臭皮匠,抵过一个诸葛亮”一个人如果得不到他人的帮助,就不能从别人身上吸取知识的力量,则有可能成为一个“诸葛亮”,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虽然有用来保护自己的刺,但又不能被别人伤害的“刺猬”,那就要在工作生活中争取与同事建立起团结合作的良好关系,以诚待人,最终将可以得到对方的感激和信任,从而有助于我们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所以我们不要做屡屡被别人批判的对象;不要做一个过于苛刻的上司,让下属远而避之;不要做一个自以为是,不服从只指示的下属,令你的上司对你无可奈何,对你极为不满,意欲在适当的时机淘汰你;不要做一个小心眼儿,不容同事的人,令我们的同仁对我们恨得牙痒痒;不做一个不顾及别人的尊严,随便挑剔别人的成绩,奚落别人的行为,乱开别人玩笑的人,让别人认为我们是长舌妇。

几种正义理论

几种正义理论
指责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文化霸权主义未免言过其实,但是罗尔 斯也无可避免地带有普遍主义的意向,意图将带有强烈西方自由 民主色彩的正义观上升到世界正义的地位,成为所有民族共同信 仰的准则。
普遍主义的思想隐藏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整个脉络之中,是自 由主义的特征之一。这与其说是罗尔斯的问题,不如说是自由主 义传统本身存在的倾向。自由主义思想家常常理所当然地认为西 方的自由民主应该为其它民族与国家所接纳,并且成为他们中的 一员。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 放。”——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结合
罗尔斯的贡献和特色主要体现在差别原则。
在自然条件及自然命运不一样的前提下,权利的平等和机 会的平等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民主和平等的。罗尔斯理论的 出发点是力图对不幸者的命运有所关注--其基本理论的核 心,是力图通过制度性安排,把人的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 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分配框架, 以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能够与幸运者分享利益,改 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的差距。
罗尔斯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终究没有超出西方的自由民主主 义的传统,而自由与平等之间所存在的深刻矛盾,也并没有到 此处得到解决。对于视个人主义为至宝的自由主义者而言,自 由与平等的悖论恐怕将成为永久的难题。
社会主义社会也讲求平等,但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平等与西方 自由主义者以个人为基础的平等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赞成个 人的解放与发展,赞成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但从不以个人自由为唯一的至上的社会价值。我们的目标是实 现一个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社 会。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摘要: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问世后就对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轰动,各国学者也纷纷开始研读这本经典著作。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1.新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

”[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下);3.规则之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典籍还是普通法的司法实践,都存在着大量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尽管它们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序列,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

但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并没有选种其他的法律规则,惟独选择确立财产权的规则以及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和许诺的履行这三个规则,把它们视为基本的正义规则,休谟的这一看法显然不是随意的,而是蕴意深刻的,值得我们深思。

休谟一再指出,对于一个政治社会来说,人为地设计一种法律制度的措施乃是十分必要的,可他并没有像霍布斯等理论家们那样选择国家法或公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则作为政治社会的治理依据。

例如,与休谟的思想十分接近的斯密,在他论述法律的演讲中就是从公法开始的,并且认为公法的重要性高于私法。

[119]但是休谟的思想却与他们不同,虽然他并没有建立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理论,[120]也没有对具体的法学问题给予专门化的研究,但是他的核心的法律理论却是十分明确而又十分突出的,就此来说,他的法律观直接与他的政治哲学密切相关,或者说本身就是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

休谟强调的是法律的政治意义,因此,他才在众多的法律规则中优先选择确立了三个私法原则作为首要的、根本性的法律规则,并把它们视为整个人类文明社会的正义基础。

为什么休谟要选择以财产权为主的三个属于私法内容的法律规则作为政治社会的法律基础呢?休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种新的论证途径,在他看来,确立财产权既不是一种理性的命令,也不是天生的权利,而是符合人性的共同利益感的主动设计。

也就是说,财产权并非只是意味着对于财物的占有,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占有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上的确认,所以,财产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则。

哈耶克认为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是他的思想理论的核心内容,"他在对决定着主要法律制度的环境进行分析时,揭示了为何只有在某些类型的法律制度得到发展的地方,才能够生长出复杂的文明,从而为法理学做出了一些他最重要的贡献。

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他的经济学说、法学和政治学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休谟当然是少数这样的社会理论家之一,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了人类所服从的规则与由此产生的秩序之间的关系"。

[121];我们看到,从休谟到哈耶克有一条基本的线索,那就是他们在强调私法,特别是财产权对于一个正义的市民社会或经济社会的形成的认识方面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他们都不赞成有关自然法的先天性观点,都反对理性建构在法律形成中的主导地位,认为法律是人为的后天的产物,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所必须依靠的这三条基本法则并不是自然的德性,也不是从人的情感中自发地推导出来的。

就人的情感来说,休谟并不认为人能够从自己的内心直接拥有上述的正义规则,它们是后来的,是人类所发明的,是人在从自然向社会的演进中逐渐积累起来,经教育、习俗、惯例等塑造而成的。

"使最初的利益成立的,乃是人类的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来说,那些正义法则应当被认为是人为的。

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

当然,这种道德感还被一种新的人为措施所增强,政治家们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都有助于使我们在对他人的财产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一种荣誉感和义务感。

"[122] 我们看到,在休谟的政治思想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他在论述了财产权之后,随即展开了有关政府的政制理论,并认为"建立政府"是人的"一个新的发明"。

[123]如此看来,以财产权为主的三个法律规则是人的一个首要的"发明",关于它的意义已如前述,但问题在于人并不能完全依靠自然的约束力服从、遵守这三个规则,如果那样的话,一个美好的社会也就指日可待了。

所以,为了实施正义的规则,人才又一次发明了政府等制度性的政治措施,"我们的政治义务是和我们的自然义务联系着的;而前者的发明主要是为了后者;并且政府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强制人们遵守自然法则。

"[124]休谟认为,财产权需要尊重,而政府也需要服从,"尊重财产对自然社会固然是必要的;而服从对于政治社会或政府也是同样必要的。

前一种社会对人类的生存固属必要,而后一种社会对人类的福利和幸福也是同样必要的。

"[125]政府来源于人们的公共意见,"所有的政府以及少数人赖以统治多数人的权威都是建立在关于公共利益的看法、关于权利之权的看法和关于财产权的看法基础之上的。

确实,还有些别的重要因素,诸如自我利益、恐惧和感情等等可以为上述几种信念增添力量,并可确定、限制或改变它们的作用。

但可断言,如果没有上述公众信念,其他这些重要因素不能单独起作用,因此它们只能说是次要的而不是首要的政府建基原则。

"[126]法治思想是休谟社会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的问题是,他的财产权理论与他的法治观有何关系呢?显然,这也是一个休谟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休谟显示了思想的原创力,他提出了一个有别于传统理论的新的法治理论,即一个双层的法治理论的雏形。

一如前述,休谟的财产权规则,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规则,在休谟看来,这是一个政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人为的设计或发明,他有时称之为"首要的"发明,关于确立财产权规则的正义意义,以及它的共同利益感的主观发生机制等,在此不再赘述。

按照休谟的理解,法治的第一层含义原本是这种私法意义上的规则之治,通过确立财产权规则等,人类的文明社会就形成了,它提供了一个正义的社会基础,虽然这个社会可能不是最美好的道德之邦,但却可以是一个最不坏的正义之邦。

可问题在于,人的自然本性并非如此理智,他们并不总是能够接受这个实际上对于他们大大有利的发明,休谟一再指出,人总是如此愚蠢、可笑与自私,总是只顾眼前利益,放弃长远利益,总是难以遵守财产权的规则。

于是为了人的长远的更根本性的利益,为了维护一个政治社会的存续,所以,人类又再一次发明了一个新的东西,那就是政府等国家制度。

"再没有什么东西比这种发明对社会更为有利的;这种利益就足以使我们热忱而敏捷地采纳这个发明。

"[127]而国家这个庞然大物一旦出现,就使得社会问题复杂了,显然曾经存在的财产权等规则已经难以约束这种制度性的力量了。

政府拥有权力,这是不争的事实,它要求树立权威,要求人民的服从与尊敬,这也是必不可少的,休谟对此并无疑义,他在《人性论》中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说明。

然而,政府一旦产生,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就成为政治社会的一个头等重要的事情,在此休谟提出了法治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必须重新人为地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则,使统治者的统治有法可依。

在这一点上,休谟与霍布斯、洛克等人不同,他不特别强调国家法的重要意义,也不认为政府制定的实在法在法律制度方面占据首要的位置,而是把一个看上去与政治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法,特别是涉及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则放在首位,认为政府实施的法律统治说到底乃是为了落实私法的执行,即提出了一个通过公法形式来实施私法的法治理论,这实际上恰恰是揭示了近代社会有别于古代社会的法治的实质所在。

休谟对于法治的强调是由来已久的,早在他写《人性论》时就提出了财产的稳定占有、同意的转让以及承诺的履行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这三个规则虽然来源于民法,但休谟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已经把它们由民法规则提升到一种政治学的制度框架之内,构成了他所理解的自由政体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了政治学的意义。

在休谟看来,正义三规则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合法性依据,也是其正当性的基础,统治者无论是国王、贵族或人民推选的执政官,他们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则,通过正当程序而加以统治。

英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保持着文明、温和而又自由的特征,实乃因为在英国一直存在着一种遵重古老的法律制度的政治传统,并且根植于人民的德性之中。

从十三世纪的自由大宪章,乃至更远古的来自黑森林的法律制度,直到18世纪英国的社会现实,即便是经历了光荣革命的动荡,但其立足于社会内在精神的古老的法律传统却一直没有消逝,而且随着立宪君主制的建立,这种尊重古老传统的政治德性与社会习惯,又与自由的宪政制度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英国的政体垂于久远。

[128]哈康森指出:"政府理念或’法治’在英国的政治辩论中往往与’自由政府’相联系,无论是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或荷兰的联省自治那样的纯粹的共和国,还是英国的’混合政体’。

在这场辩论中休谟最富有争议的贡献之一便是,他把政府的稳定性和本性的问题从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和本性的问题中部分地分离出来。

他指出,第一,像法国那样的绝对君主制在一定情况下是能够实施法治并且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第二,像英国那样的’自由’政体也包含着趋于无政府、进而导致专制并且损害公共利益的势力。

"[129]细究起来,休谟的法治实际上是一个双层的法治理论,在他看来,由于人类进行了两次重大的发明,所以在政治社会便相应地出现了两种法律规则,一个是首要的以财产权规则为主的私法规则,另一个便是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律,而法治显然也就不可能是单独一种法律的统治,只能是两种法律的混合之治,即通过政府的权威强制实施以保障财产权为主的私法之治。

我们看到,休谟的这一法治思想在20世纪的政治思想家哈耶克那里得到了系统的发挥,哈耶克的所谓"普通法的法治国"理论显然是从休谟的思想中获得了灵感。

在此,比较一下洛克与休谟对于哈耶克思想的影响是颇有意味的,显然,洛克对于哈耶克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一点无可争议。

在哈耶克的主要著作中,特别是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哈耶克多次引用了洛克的著述,洛克有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论述在哈耶克的思想中留下了明显的印痕,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理论的《政府论》对于哈耶克一个时期的宪政思想无疑也是意义重大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很难说是源于纯粹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他更多地表现出欧洲大陆启蒙思想的色彩,特别是他的有关天赋人权的观念虽然属于早期自然法的思想谱系,但与普通法的规则理论仍有区别。

[130]而休谟对于普通法的认识与洛克不同,哈耶克指出:"早期自然法所代表的更为古老的传统,主要是英国普通法学者,尤其是埃德华?考克和马修?黑尔这两位培根和霍布斯的反对者那儿继承了下来,他们有能力把对制度之成长的理解传递给后人,而在其他地方,这种理解已经被竭力重建制度的主导欲望所取代。

"[131]休谟作为一位历史学家,同时也是法律和政治哲学家,他的思想传承了上述英国法的思想传统,他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正当性,及其与经济活动的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