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深圳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公共绿地等共用部分的费用。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从深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费用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深圳市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
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且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小区的建筑结构、楼层高度、装修档次、公共设施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
其次,深圳市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明确的政策法规规定。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并接受业主监督。
这些规定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深圳市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物业管理费的合理使用,确保了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综上所述,深圳市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对物业管理费的监督和管理。
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考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考试1、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哪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多选题) 【单选题】A.公共收益B.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C.停车费D.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2、2、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方的盖章应当盖谁的公章?(单选题)【单选题】A.业主委员会B.街道办事处C.业主大会D.住房和建设局3、3、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单选题】A.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单选题)A.业主B.业主大会C.物业使用人D.物业服务企业4、4、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_召开。
(单选题) 【单选题】A.微信方式B.互联网方式C.微信群方式D.电话形式5、5、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_公章。
〔单选题) 【单选题】A.派出所B.筹备组C.社区工作站D.街道办事处6、6、业主未按照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哪--类主体进【单选题】A.行催缴?(单选题)A.街道办事处B.物业服务企业c.业主委员会D.业主委员会主任7、7、哪个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单选题】A.为,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
(单选题)A.住房和建设部门B.交管部门c.公安机关D.司法部门8、8、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赚取的利润是什么?(单选题) 【单选题】A.物业服务费B.物业管理费c.物业费D.服务费9、9、业主缴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何种形式缴纳?(多选题}· 【单选题】A.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B.利用共有物业收益补足C.利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D.个人所得税中予以扣除10、10、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费用应当由谁向最终用户收取。
(单【单选题】A.选题)A.物业服务企业B.相关专营单位c.业主大会D.业主委员会11、11、小区业委会执行秘书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将会以何种形式【单选题】A.做后续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培训资料45页文档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若干规定培训资料
16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培训资料共45页文档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解读57页PPT

4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解读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深圳最新物业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和科学化日益受到重视。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始终走在物业管理改革的前列。
近年来,深圳市针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更新物业管理条例,以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以下是深圳最新物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管理机构与职责1.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确认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争议、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等。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等权利。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业主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物业管理费用收支预算;(4)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5)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资金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缴纳,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管理投诉与处理1. 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
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25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中的“持有市住宅主管部门颁发的”修改为“依法取得”。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xx 深圳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末》是由为您精心,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立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物业管理监视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视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视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承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以下物业管理监视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 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视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效劳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深圳的物业管理制度
一、物业管理定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参加业主大会等权利。
2.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负责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三、物业服务企业1. 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2. 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监督1. 政府监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社区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业主委员会1. 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成立和运作: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应遵循《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党组织对业委会组建、履职的指导和监督。
六、共有资金监管1. 年度审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2. 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共有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滥用和流失。
总之,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物业管理定义、业主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和共有资金监管等方面,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物业管理规范体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解读PPT共57页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解读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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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重。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